司法體制改革問題研究
時間:2022-09-25 09: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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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體制改革,一直是我國理論與實務界所關注的問題。針對目前我國司法體制所存在的問題,司法體制改革應圍繞著審判體制、檢查體制、偵查體制、執行體制和司法行政實務管理體制等整體進行。但是,由于目前司法體制改革涉及領域過于防范,尤其是法檢等機關難以短時間內實現人、財、物等獨立,司法體制改革困難較大。解決我國的司法體制存在的問題,應從法官獨立審判、司法去行政化以及法官審判權運作體制入手。在保留司法體制的中國特色的同時,保障我國司法體制邁向先進。
【關鍵詞】司法體制;獨立審判;去行政化;運作機制
司法體制是司法制度運行的核心,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冤假錯案是否發生、人民的權益能否得到保障。但是,趙作海故意殺人案等一系列冤假錯案的發生,充分的表明:我國目前的司法體制中一部分已經不太適應時代的要求,司法體制改革亟待進行。
一、我國現行的司法體制的演進和運行
我國的司法體制確立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大體可以是從改革開放之后才逐步恢復和建立。直到1989年4月,我國才正式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該法律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刑事司法、民事司法和行政司法三大司法體系的全面確立,為日后我國的司法體制奠定了基礎[1]。但是在當時,司法體系卻面臨著嚴峻的考驗:首先,案件數量明顯增多。由于司法體制的確認和被民眾認可,采取訴訟方式解決問題逐漸被廣大人民所接受,以往的行政解決方式逐漸被訴訟解決方式所取代,這在體現我國司法進步的同時,也造成了訴訟案件大幅度上升。其次,在案件中,尤其是刑事案件中,法官的庭前審查導致了先入為主、審判不公。在趙作海殺人案、佘祥林殺妻案當中,法官都不同程度的提前接觸到案件相關材料,使法官產生了先入為主的偏見,最終導致了冤假錯案的發生。再次,法官辦案受到多方面的限制。法院不僅在人、財、物等方面不能實現獨立,而且在辦案時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擾,導致難以公正審判。原沈陽的黑社會組織頭目劉涌,在其橫行東北的十幾年中,造成了二十余人死亡、五十余人重傷的結果,但是在其抓捕歸案,人民翹首期盼他能得到公正審判時,卻判處了他死刑緩期執行,雖然劉涌是其背后人物的人,但是其行為已經罪大惡極。最后,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異地提審,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從此案中,我們不難發現,目前我國的司法體制較多的受到了外界的干擾。為了更好地推動司法體制適應時展要求,黨的十五大報告中就明確提出:“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從制度上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建立冤案、錯案責任追究機制”。為了響應黨的號召,1999年10月和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后出臺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和《監察改革三年實施意見》,以此開始,司法改革在全國展開,為日后司法體制改革奠定了基礎。在隨后的十六大當中,黨中央明確提出了“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和任務,司法體制改革,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出現在了黨的報告當中。上,在報告中提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制度建設全面加強,黨的領導體制機制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民主不斷發展,黨內民主更加廣泛,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全面展開,愛國統一戰線鞏固發展,民族宗教工作創新推進??茖W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進,法治國家、政府、社會建設相互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日益完善,全社會法治觀念明顯增強。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取得實效,行政體制改革、司法體制改革、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建設有效實施?!庇绕涫牵冶O察體制,對于日后監察工作的運行、監督貪污腐敗犯罪奠定了基礎。NTURY我國的司法體制,雖然在一些方面還存在不足,但是加以改進還是能夠很好地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二、司法體制的概念和內涵
雖然在理論和實務界有大量的專家、律師乃至司法工作者號召司法體制改革,但是,筆者認為首先要明白司法體制的內涵究竟是什么。但是在學界,目前對于司法體制還沒有形成公認的概念,筆者查閱有關專家學者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一部分專家學者認為,司法體制主要是指國家設置那些司法機關以及他們之間的職權劃分和相互關系問題。我國目前的司法體制是:審判機關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司法行政包括人員配備、資金都應當由法院自身來決定,而不應當受制于其他機關;檢察機關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偵查機關則是公安機關,此外由于偵查工作涉及面比較廣,特別是在一些領域可能涉及到國家機密問題,國家安全機關也應當協助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目前,公安和國家安全機關尚可自行管轄,但是以法院和檢察院為代表的司法行政機關職權則受到了限制,即只有監獄屬于司法機關領導和管理,但是律師等受到行政機關管轄,導致司法與行政機關權利交叉。[2]也有另一部分專家學者認為,司法體制改革應以法院和檢察院為主,但是不能僅僅局限在這兩家單位,而應當從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宏觀著手,即凡是與司法活動有關或者受到司法活動影響的機關都應當納入司法體制改革的范疇之內,從而在全社會為司法體制改革創造條件。上述專家和學者的觀點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也存在一些偏頗之處,不夠科學和周延。首先,司法體制從狹義方面來看,應當是至國家司法機關結構及其權限。而在我國,國家司法機關通常僅僅局限在形式司法權力的機關,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如果涉及刑事案件可以將范圍擴展到行使偵查權的公安機關。其次,按照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司法體制改革目前僅局限在司法機關范疇,而且是狹義的司法機關,即僅僅是法院與檢察院,而律師、公正、仲裁等機關排除在了改革范圍之外,這就容易導致司法體制改革不徹底。再次,從樹立大的司法觀角度來看,同時對影響司法活動的諸多因素作出全面、系統的評價,并最終確立起科學的司法體制以及與此配套的外部機制,只是提出了科學司法體制目標,雖然站的高度比較高,但是目標卻制定的相對狹窄。因此,要進行深入的司法體制改革,防止冤假錯案的產生,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權益,就必須準確地界定司法體制的內涵。司法體制的概念應當是:以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為主,包括公正、仲裁、偵查等機關的在內的體制,該體制應當在人、財、物方面保持獨立,脫離行政體制,獨立存在和運行的體制。[3]
三、司法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總體上看,我國的司法體制是符合我國國情的。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的加速,再加上法律規范制定的滯后性,我國目前司法體制存在較多問題,筆者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司法不獨立,司法權難以獨立運行。為了保持社會公正,我國的司法機關采取了類似于行政機關的管理方式。各級法院不但對應了相應的級別,而且法院內部的工作人員也有相應的級別,這就導致了法院內部行政化趨勢明顯。法官不再作為單獨的法律人存在,而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了行政人員。因此,也就造成了法官難以集中精力辦案。他們也像行政人員一樣追求職務的晉升。同時,法院的運行受到行政機關的制約和影響。目前在我國,法院的經費受到當地財政部門的制約,法院的人員也是通過統一的公務員錄用考試來招聘。這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統一調配資源,保障各機關能正常運行。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法院的運行受到行政機關的干涉,其他機關可以運用經濟等手段制約司法機關。同時,由于偵查權掌握在以公安機關為代表的行政機關手中,法院所掌握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是已經過濾過的,這就造成了法官接觸案件時先入為主,佘祥林、趙作海等案件就是很好的例證[4]。第二,法官權利行使受到合議庭以及其他方面的制約,缺乏有效的法官考核體系。合議庭建立的初衷是為了集思廣益,在審判案件時能夠多方聽取意見,從而實現少數服從多數,保證案件能夠得到公正審判。然而,在實際中。合議庭卻成為了部分法官逃避責任追究的避風港,在出現疑難案件時,法官通過棄權等方式放棄原本應該行使的權利,而由其他人通過投票來決定案件的審判確實有失偏頗。因此,以員額制為代表的司法體制改革已經悄然在我國各地法院展開,這在提高法官工作積極性的同時,也出現了另外的難題,如何篩選法官、員額制的比例控制多少較為合理。目前,在我國上海等經濟發達地區,員額制改革已經初步取得了成果。通過入額考試以及案件數量合理分配,既能篩選出合格的法官又能保證法官工作量處在合理范圍之內。同時,通過員額制改革,將法官與案件的審判相聯系,從而避免了合議庭所導致的追責難情況的出現,而且還可以避免司法腐敗行為的發生。[5]第三,執行難以貫徹,導致司法權威受到嚴峻挑戰。如果說訴訟是一場漫長的賽程的話,執行則是另外一場征程。在經歷了漫長的立案、調查、審判等環節之后,才能到達執行環節。然而,在我國執行難問題長期存在,許多被告人即使有經濟能力償還債務也避而不還,這不僅使原告方遭受了巨大的時間和經濟損失,也使人民群眾對司法權威產生了質疑。為了讓人民群眾相信司法的力量,切實將問題解決,就必須著力解決執行難的問題。保障案件在審判之后能夠執行到位。目前,在我國一些地方已經開始了卓有成效的執行大會戰,通過集中力量執行,確保了一批案件能夠在審判后真正起到效果。同時,在一些地區,針對老賴有債不還的問題,也采取了與電信、交通等部門合作的方式,通過在被執行人的電話當中添加失信信息,給當事人造成壓力以及限制當時人乘坐動車、飛機等高消費行為,使被執行人難以開展正常的生產生活行為,從而自覺履行債務。除此之外,目前我國司法體制中還存在著司法資源過于分散、權利交叉等問題,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目前司法審判難以準確進行。為了有效地推動司法體制改革,就必須圍繞著現存的問題深入開展。
四、司法體制改革的方向和內容
首先,繼續深入推進員額制改革,適當賦予法院自主招納公務員的權利,改進評價體系和標準。員額制是新時期為了避免合議制的弊端所采取的改革,同時在統計法院所受理案件數量以及法院審判人員數量的基礎上,合理分配案件,保證案件能夠得到公正審判的改革。員額制在試點之后迅速在全國推廣,通過篩選法院內部最為優秀的審判力量,將最優秀的人才提拔到審判一線,不但能夠提高案件的審判質量,而且在法院內部也能形成向先進學習的風氣,鼓勵更多的司法人員參與到員額考試當中,通過考試提升自己的能力。筆者認為,員額制改革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合議庭所導致的追責難問題,在呼格吉勒圖以及趙作海、佘祥林等冤假錯案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合議庭所導致問題的出現,而合議庭所采取的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在解決極端問題時未必適用,而且一部分法官利用合議制的弊端逃避責任。而采取員額制后,法官的工作量不但得到限制,提高了審判質量,而且可以為日后追責奠定基礎,每一個合議制法官都對應適當的案件,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權責的對應。其次,從深層次入手,破解司法行政化思路,讓法院真正成為獨立的司法機關。目前,我國法院法官的招錄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而后要通過國家統一公務員考試,過五關斬六將才能進入到法檢系統工作。而公務員考試所考核的內容未必與法院實際工作相適應,因為法院、檢察院是獨立的司法部門,司法工作者要樹立的是法律意識、法治思維,與此同時,我國的法檢系統在經費、執行方面也受到地方行政部門的干涉。我國法院的經費有相當一部分來自于地方財政收入,法檢系統為了能夠獲得充足的辦案經費,在一定程度上就要為地方經濟保駕護航,只有地方經濟發展好了,稅務部門才能征收充足的稅款,法檢系統的辦案經費才能落實。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法檢系統為了保障自身財政收入,為一些部門、一些案件大開綠燈,導致司法不公的發生。同時,深受行政系統影響的各級法官,內心深處也存在著當官思想,他們在審判時不運用法律思維警醒審判而更多地應用官場思維,將如何維穩、避免問題發生擺在第一位,而不是將公平正義放在首位,因此,培育法官法律思維,從真正的司法院校選擇高素質人才才是破解這一問題的關鍵。前不久在聊城市發生的震驚全國的于歡案就是一起典型,于歡案的主審法官并不具有法學背景,卻當上了主審法官,確實值得各方面深省。因此,獨立的法檢招錄系統、獨立的經費來源以及積極培育法官、檢察官的法治思維,是破解這一問題的又一重點。再次,強化案件的執行,確保司法能夠落得實處。前文中筆者曾經提及到,在我國打官司猶如一場長征,而審判結束如果贏得案件,又是一個新長征的開始。在我國執行難問題不僅是某些地區的局部性問題,更是一個全國性問題,人民群眾不相信司法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案件審判之后難以執行,導致判決書成為一紙空文。因此,確保執行到位,真正保障案件能夠落到實處,將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又一重難點。筆者以為,要想化解執行難問題,要從法院自身做起,強化執行力量尤其是法警隊伍建設,從自身建立起一支能夠保障執行落實到位的力量。其次,各行政部門尤其是公安部門以及各個偵查部門,要積極配合法院系統的工作,并將是否配合執行工作以及執行的效果納入當地政府考核指標,從制度深處保障執行落實到位。此外,強化對不執行人的限制、從社會深層建立起執行意識也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司法體制改革問題應從司法機關以及相關行政機關入手,推動全國性司法體制改革的建立。
五、司法體制改革的展望
中國的司法體制由于建立時間較短,因此在諸多方面還存在的著一定的不足。但是,問題的存在并不足以否定中國的法律體系,進而引進西方的法律。筆者認為,中國的司法體制改革,不能脫離中國的實際,更應該與中國國情緊密結合。在此基礎上,應當博采眾長,針對目前司法體制中存在的問題,結合相關經驗,循序改革、逐步推進,中國的司法體制方能日臻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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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月欣 秦立超 單位:1.山東公允律師事務所 2.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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