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范足音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0 06:11:00

導語:憲法規范足音管理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憲法規范足音管理論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一書是我國著名憲法學家許崇德先生在晚近出版的一部嘔心之力作。眾所周知,許崇德先生曾親自參與新中國制定或修改多部憲法的起草工作及其討論過程,如今把積蓄已久的私人珍藏史料整理公諸于眾,并加諸了作者本人作為老一代憲法學家的那種成熟而又睿智的學理洞見,乃成此晚成之大作。全書篇幅近70萬字,其分量厚重,文筆典雅,敘說有致,詳實的憲法史料與精辟的理論見解完美地融于一爐,字里行間流溢著作者求真務實的治學風范和科學嚴謹的學術品格,可謂新中國成立以來規模最大、最值得矚目的我國憲法史學之巨制,甚至譽之為我國憲法規范史的空谷足音也不為過。其之問世,為學界深入我國憲法史學的研究奉獻了一個不可多得的文本,令人一讀為快,一評為快。筆者即在這種沖動的驅使下躊躇再三,遂形諸本篇之陋文,冒昧加以汗漫之評鑒,以與方家交流。

一、歷史的回響及其理論上的余韻

如書名之所示,本書是一部側重于“寫實”的著作。作者在“前言”中就點明了撰寫該書的初衷:使當下的人們得以了解我國今日憲法與憲政之所由來,洞悉史情,并由此擔負起尊重憲法、維護憲法尊嚴的使命。在中國憲法史的語境中,這番坦言著實令人感佩,甚至也含有一份撫昔的悲愴之回響,因為作者本人作為新中國憲政歷程的見證人,就曾歷經了浩劫時代憲法被無視的曲折歷史。

歷史的重要性幾乎無須多言,對于憲法同樣如此。尼采說:“沒有自身歷史的東西才能被定義?!盵[1]](P.30)然而,沒有東西能跳出其自身的歷史,正如沒有人能跳出自己的皮膚。忘記歷史就意味著背叛,不認真總結歷史經驗教訓的一代人也不會認真對待未來。日本的杉原泰雄教授曾經指出:“從近代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今天,憲法的歷史充滿了人類在各個歷史階段中為擺脫生活上的痛苦而顯示出來的聰明才智。我們學習憲法就是為了學到這些聰明才智,為了避免失敗而未雨綢繆。而只限于直接經驗在狹隘的自我中思考的憲法和憲法政治都只能給國民帶來更多失敗的危險?!盵[2]](P.7)中國20世紀的一個重大主題即是在風起云涌、災變迭起的歷程之中尋求自身的憲政之路,歷史上眾多的憲法文本就寄予了國人為“擺脫生活上的痛苦而顯示出來的聰明才智”,當然其中亦伴隨著歷代仁人志士在建設憲政中國中的焦慮與迷惘。而本書恰恰正是基于翔實可信的史料,向我們展現了我國歷部憲法文本之演變過程,尤其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憲法史。就此而言,我們無論怎樣估計該書的問世所帶給中國憲法史學研究的資訊意義似乎都不為過。

本書的資訊意義還可以從更一般的意義上得到確證。[①]由于憲法史學的研究對象是歷史上遺留下來的文本、文稿或決議,而歷史上的行為或事件又具有天然的一過性和不可逆轉性,我們究竟能在多大程度復現歷史上的“真本”,就成為憲法史學研究當中的關鍵一環。事實上人們也只能在發現前輩遺留下來的敘說的基礎上展開憲法史學研究,這就需要希爾斯在《論傳統》一書中所說的那樣,要“找回過去的著作,以便分析和研究之,并且系統地認識人類的歷史行為;同時還必須找回過去的器物,解釋在人類過去的行為鏈中人們生產它們的意圖,以及對它們的使用”。[[3]](P.161)眾所周知,北方蠻族人的入侵曾經長時間中斷了“作為簡單商品經濟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的羅馬法傳統,但是若沒有那部包含《查士丁尼學說匯纂》的殘存手稿于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被發現,那么注釋法學派復興羅馬法的創舉也只能是流于中國古人所感嘆過的那種“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結局。如果說“在任何情況下,對手稿的考證研究、確立‘真本’,以及對它們進行的注釋成了、并且一直是人文學者的最高職責”,[[4]](P.162)那么許崇德教授在本書中忠于史料原貌的再現,以及作者對其饒有興味的深入研究,均可視為“人文學者的最高職責”的生動注腳。

本書在厚重的史實資訊中,還同時傳遞出了規范理論上的余韻。對此,作者同樣在“前言”中就對貫穿全書的理論內涵有過明確的表露。在那里,作者以他一貫明快的表述方式指出:“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憲法是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基礎”。這正是貫穿全書的理論基調,在本書的總結部分論及“充分保障憲法的實施”之時,作者還重申“憲法是依法治國的基礎和依據”的理論立場[[5]](P.882)。即使在中國的語境下,重申憲法的根本性和最高性也不會成為贅言的老生常談,對于本書,這種重申也是如此,其內中融入了作者對新中國憲政史的切身體驗,而這一理論基調也正是作者基于憲法史料的真切體認。不必多言,憲法規范的最高性不可能橫空出世,它必須通過具有實效性的憲政制度來實現,本書的新意就在于從我國憲法史的“實然”的角度來展現“憲法規范的最高性”這一規范命題的自身命運,使今人從厚重曲折的歷史敘事之中獲取深度的啟迪。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在概覽“中國歷史上不同政治勢力的不同憲法”的短小精悍的篇幅之中,以寬宏的立論背景點明了一個關鍵詞,即“憲法問題”[[6]](P.7-8)?!皯椃▎栴}”之說與本書中的前述理論準繩在內在中取得了一致,顯示了作者作為一位持重的憲法學家的思想活力,在某種程度上也構成了貫穿全書的核心問題意識所在。這乃是因為,從世界近現代立憲主義的路數來看,憲法的出現正是解決特定“憲法問題”的產物,不解決憲法問題的憲法幾乎不算是憲法。

更有進者,在此所言的“憲法問題在中國提出”于我國當下亦不無警醒意味。質言之,憲法就像瘸腿的雅各,我們應當冷靜地認識到他的有所為與有所不為。企圖使所有的社會問題通過憲法一舉根本解決,這對于憲法來說乃是不能承受之重,憲法注定只能解決特定的“憲法問題”。如所周知,從早期改良派的變革主張到梁啟超等人對憲政中國的立論言說,中國歷代仁人志士大都懷有一種“從根本上解決中國的社會問題”的沖動,他們對西方立憲政治的向往始終與那種富國強兵的現實構想交雜在一起[[7]](P.19),規范意義上的立憲主義在我國近代這片鹽堿地上始終沒有開花結果。我國的立憲主義價值取向在其發軔之初就試圖使憲法去解決為它自身所不能解決的某些問題,為此在重荷之下反而扭曲了規范立憲主義的價值取向。時至今日,發端于20世紀初的中國憲政主義訴求尚未完成立憲主義的近代課題,這是毋庸諱言的。[[8]](P.25)從本書的核心問題意識觀之,我國當下正在進行的憲政建設誠然應當是一個逐步返回規范立憲主義“正途”的跋涉進程。

二、方法的二元之維

本書在方法論上的特色,主要集中體現在作者對大量憲法史料的敘述和評論之中,從這一點來看,本書首先體現的是一種實證性的歷史方法。

這樣的例子在全書中實在不勝枚舉。本書的一大亮點即是非常注重對經典文獻、文稿的再現和考究。比如,本書曾先后3次提到在54年憲法制定過程中的講話或批語。在介紹54年憲法草案初稿的形成過程中,作者詳實地摘錄了在1954年3月18、19日討論修改稿上的部分批語,并對其專門進行簡潔的解讀和評析[[9]](P.178-183)。在接下來的篇幅中,作者用不少的筆墨講述了在憲法起草委員會第一全體會議上的插話[[10]](P.187-195),還提到了在1954年6月14日就憲法草案所做的重要講話[[11]](P.232-233)。在考察54年憲法實施境況的時候,作者又一次提到了1958年8月在北戴河議會上的講話,并將其與1954年6月14日的講話進行對比[[12]](P.419-420),客觀地向讀者陳述了當時國家最高領導人憲法觀念的變遷以及對新中國憲法史的影響。由于注重客觀地展現史實,這一寫作基調便為當下的讀者以及后人進一步研究和反芻留下了余地,這種刻意的匠心與本書的資訊意義正好相映成趣。本書內中所貫徹的這種實證的敘事風格使其所呈現的史實突出了其客觀性的意義,而作者的所論之處亦有理有據、自恰得體,即使梳理憲法觀念的變遷,并直陳其對我國憲法史所帶來的某種災難性的影響,[②]也顯示了作者求真務實、勇于探索的學術精神。

本書所一以貫之的這種實證性的敘事和研究方法,在方法論上自然具有傳統的正當性。治史者重視客觀事實本來就是我國史家的傳統精神,但應該承認,法學不得不涉及價值問題的糾纏,尤其是法教義學更是無法繞開這種宿命。[[13]](P.105)但如何將規范問題的闡述轉換為事實問題的表述,一直是有志于追求科學性的法學的使命。戰后日本憲法學界所形成的“二元多支”的憲法學體系中的憲法史學的理論構想,就反映了這種精神。[[14]](P.17-19,37-41)這種學說體系當然是根植于新康德學派的方法二元論的,據其內容,憲法史學包含于理論憲法學之中,理論憲法學則側重于揭示“事實”或“存在”的命題,從而與實用憲法學所側重的“價值”或“當為”命題相對分離。這樣一來,作為理論憲法學一個分支的憲法史學即可坦然地致力于所謂“作為科學的憲法學”所追求的科學性或客觀性。由于相對剔除了各種斑駁繁雜的價值判斷,這看似放棄了一塊可以“自由馳騁”的沙場,實則在方法二元論的城堡中穩住了堅實的陣腳,而不必再游弋于主觀性的疆域。

許崇德教授在本書中所傾力展現的這種實證性的歷史方法,自然得益于馬克思主義科學觀中的實事求是的精神,但這恰好也與西方非馬克思主義法學流派所肯認的實證性的研究方法形成了共鳴,這正是本書不可忽視的方法基礎。這種實證的寫作方法貫徹全書,使其具有很強的可信性和可讀性。

然而,就像方法二元論所可能揭示的那樣,在法學中企圖徹底回避價值判斷的問題始終只能是科學主義的一種幻想,在憲法學中更是如此。本書的另一個引人注目的方法特色,就是注重對憲法規范的分析研究,沿著憲法規范形成的脈絡去敘說新中國的憲法史。這一特色,也使我們深入地總結和省思新中國憲法本文中的各種規范之形成背景、立法原意以及在創制和運行之中的經驗教訓成為一種可能。從筆者的角度而言,我們甚至可以從中解讀出“規范憲法學”的某種內在質素,或者說它恰好印證了規范憲法學的有效性。

書中曾經多處直接把憲法規范作為敘述和研究的焦點。比如,對于75年憲法總綱第12條所規定的“無產階級必須在上層建筑其中包括各個文化領域對資產階級實行全面的專政”,作者從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基本原理出發并坦率地斥其為“空穴來風,無的放矢”[[15]](P.472)。對于該部憲法總綱部分的其他充斥著大量政治性辭令或口號的條文表述,諸如第10條中的“抓革命,促生產,促工作,促戰備”、第11條中的“無產階級政治掛帥”、第14條中的“一切賣國賊”和第15條中的“帝國主義、社會帝國主義及其走狗的顛覆和侵略”等等,作者均立足于憲法條文表述所應有的規范性要求,于行文中或對其投以冷靜的否定的眼光或批評其“或者不是法律用語,或者含義不清”[[16]](P.476)。對于該部憲法文本之中與“國家元首職權的調配與歸屬”相關的條文表述,作者更是將其與54年憲法中的相應條文展開比較研究,致力于規范體系去挖掘我國當時該項重大制度變遷所潛藏的內在玄機。值得注意的是,作者于此研究過程中依然是“就事論事”地稱其為“因人設事”、“因人制憲”,同時作者對于本書中已然形成的幾點看法依然向讀者保持著可貴的開放態度[[17]](P.483-487)??v觀全書,本書對我國迄今4部憲法文本的內容的講述其實都是以其文本的規范內容的講解為中心的,我們從中已經可以感受到規范憲法學所主張的“圍繞規范形成思想”的親和氣息。

當然,方法的二元之間,本來也就具有一定的緊張關系,但應該承認,在本書之中,這方面卻處理得十分老到。如在回顧“建國前的憲法概況”的過程中,作者點明了“憲法問題”之后,隨即就對我國建國前的幾部具有標志性的憲法文本逐一述評。其中,對于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憲法性政治文件——《欽定憲法大綱》,作者一方面指出它“在中國已經保留了幾千年的封建專制肌體上破天荒地捅開了一個小小的缺口”[[18]](P.8),另一方面又對其文本內容進行全面審視,對大綱所體現的進步性的敘述和評論亦是圍繞其文本內容來展開的[[19]](P.9-10),然后總結性地指出:“《欽定憲法大綱》的頒布,距離君主立憲政體的實行還有非常遙遠的路程”[[20]](P.10)。對于其他憲法文本諸如《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章”、《中華民國憲法》和人民根據地時期出臺的憲法性文件,寫作的筆法亦復如此。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出,作者在此并沒有糾結于那種淋漓盡致的階級分析的筆法,[③]敘述和評論始終都沒有脫離相關史料的歷史語境。

三、又一種的追溯

筆者讀罷全書的一個感慨是:敘事性的歷史方法,畢竟只是追溯特定對象之源流的技藝之一,而追溯的其他可能的路徑同樣存在。

本書曾數次述及對我國憲法史所產生的正面或負面的影響,并且對我國75年憲法和現行憲法的總綱第1條均有過極為中肯的研究和評價。如果沿著規范形成的脈絡繼續追溯上去,我們其實也可觸及到在建國前所著的《論人民民主專政》這篇經典文獻中的思想。

曾以其獨特的、極富魅力的文風寫道:

“你們獨裁?!笨蓯鄣南壬鷤儯銈冎v對了,我們正是這樣。中國人民在幾十年中積累起來的一切經驗,都叫我們實行人民民主專政,或曰人民民主獨裁,總之是一樣,就是剝奪反動派的發言權,只讓人民有發言權。[[21]](P.1475)

此話的時代背景正值“一個階級打遍天下無敵手”的關鍵歷史時刻。根據的語式,“人民民主專政”、“人民民主獨裁”和“剝奪反動派的發言權,只讓人民有發言權”三者之間具有相互可置換性,它們在概念上乃是等價命題。在當時所理解的人民民主專政的質素之一即人民(可以任意地)對反動派實行獨裁。其中,“人民”和“反動派”都是特定時代政治角力中所慣常使用的語匯,但這些概念究竟何所指,在法的學理上其實不可確定。簡言之,“人民民主獨裁”之說具有典型的政治決斷意義上的色彩,然而又不是施密特的政治學憲法學中所說的“一次性的決斷”,也就是說它可以完全脫離規范主義的約束,脫離法律技術的運作。更有甚者,在這則文獻中直言不諱地把其中的立場闡發為一種“即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式的報應正義。[④]以今日眼光來看,在此所闡發的立場,對新中國憲法規范的創制和運行,乃至對新中國立憲主義的歷史,均帶來了如下兩個重要的影響。

首先是導致憲法本身的非安定性。這典型地體現在所直接影響的新中國第一部憲法——54年憲法之上。這部憲法的指導思想是過渡時期的總路線,整個規范體系具有濃重的政治性(或工具性)和不穩定性。本人在憲法起草委員會的一次會議上也坦言,這“是過渡時期的憲法,大概可以管15年左右”[[22]](P.433)。這表明54憲法是一部自我毀滅的憲法,“憲法至上”的觀念與它并不能相容。[⑤]在公民權利規范中,第97條雖然確認公民享有“控告權”和“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但該條并沒有設置相應的程序啟動機制,制憲者在此似乎斷然排除了國家侵犯公民權利的實際可能性。以一種“大歷史”(黃仁宇語)的視角觀之,我國54年憲法是與以往憲法文本徹底斷絕的產物,可是新中國立憲史表明,我們在斷然推倒重來之后并沒有生成一部前無古人后無來者的憲法。75年憲法和78年憲法都是當時極“左”政治路線的產物,其所成就的政治性和不穩定性較之54年憲法有過之而無不及。毋庸諱言,現行憲法規范體系中的政治性和不穩定性在平均每5年一次的修憲過程中只是得到了部分緩解,如何淡化現行憲法中政治性宣言和意識形態的色素,不能不說是我國當下憲政建設的要務所在。康德說過,“通過一場革命或許很可以實現推翻個人專制以及貪婪心和權勢欲的壓迫,但卻絕不能實現思想方式的真正改革;而新的偏見也正如舊的一樣,將會成為駕馭缺少思想的廣大群眾的圈套”。[[23]](P.24)誠哉斯言!

其二是型構了權利主體的不確定性和限定性。我國迄今4部憲法都只列舉了社會主流群體的憲法權利,對于邊緣群體(“走狗”、“反動派”和刑事犯罪嫌疑人,等等)的憲法權利則未置一詞。我國憲法文本中權利規范的享有主體是社會學、政治學意義上的人,而不是生物學意義上的人,革命斗爭歲月中“分清敵友,劃清界限”的思維方式在其中仍然依稀可辨。若從規范法學的視角來看,憲法權利的享有主體應當具有立場的可互換性,而不具有封閉性和排他性。在世界立憲史上,立場可互換性的“人”之所享有的具有普適性的權利可見于法國人權宣言,阿克頓勛爵就曾盛贊其“比圖書館里的所有藏書更有分量,比拿破侖的所有軍隊更為強大”。而主體范圍具有開放性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最早可追溯至1215年《自由大憲章》第29條,眾所周知,美國憲法第六條修正案中就再次表達了其中的精神,其第十四條修正案第一款規定:“不經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給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庇袑W者統計,《大憲章》如此重要以至于被后來的政權確認并重新不少于38次之多,[[24]](P.21-22)而這個過程也正是權利主體的范圍不斷擴大的過程。[[25]](P.27-29)

所幸的是,憲法可能在歷史上暫時顛躓,然而不會在歷史中徹底磨滅。就在許先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出版之后的第二年,我國完成了第四次修憲,現行憲法第33條中增設了第4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從而在通往人之憲法權利的普適性之路上邁出了堅定的一步。這可能意味著新中國憲法史已經被掀開了新的一頁,雖然我們無法由此斷定此后我國的立憲主義是否將步入坦途,但畢竟可以說已有望走向正軌。因為我們也依稀聽到了新中國憲法史上規范本身的一種“空谷足音”。

注釋:

[①]許崇德教授在本書中多處引證了我國憲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決議、文稿或講話,而作者對在54年憲法前后的言論的細致研究堪稱本書一大亮點。有關作者對這些史料的處理方法,見下文。

[②]本書對20世紀70年代左右政治體制思想的簡析和對75年憲法序言的簡析都是很好的例子。

[③]許崇德教授在其他地方就曾提出過我國憲法學的幾種研究方法。其中,作者主張以“本質分析”的方法代替傳統理論中的“階級分析”的方法,從而相對降低傳統“階級分析”方法的位階序列。本書中的實證的方法相當于作者所言的憲法學方法論體系中的首要方法,即“理論聯系實際”的方法。參見許崇德主編、胡錦光副主編:《憲法》(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頁以下。

[④]其原話如下:“我們就是這樣做的,即以帝國主義及其走狗反動派之道,還治帝國主義及其走狗反動派之身。如此而已,豈有他哉!”《選集》(第四卷),第1478頁。另外,有關我國54年憲法中所體現的報應正義,可參見林來梵:《五四憲法的“天衣”之“縫”》,載《法學研究》2004年第6期,第13頁。

[⑤]值得一提的是,劉少奇同志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中對54年憲法的宗旨的概括與此時的憲法觀念幾乎如出一轍。他說:“憲法草案把全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和領導下做過的許多事情都寫上了,把現在已經開始做、以后應當做又能夠做的事情也寫上了?!睋艘部梢哉J為,我國54年憲法乃是一部充滿了自豪感和使命感的政策性宣言,其自豪感是在對歷史的回顧中流露的,其使命感是在對未來的規劃中迸發的。如此憲法觀念誠然與立憲主義的規范使命南轅北轍。

參考文獻:

[1][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學[M].丁小春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日]杉原泰雄。憲法的歷史——比較憲法學新論[M].呂昶,渠濤,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

[3][美]E·希爾斯。論傳統[M].傅鏗,呂樂,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4][美]E·希爾斯。論傳統[M].傅鏗,呂樂,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5]許崇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6]許崇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7]王人博。憲政文化與近代中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8]林來梵。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規范憲法學的一種前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9]許崇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10]許崇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11]許崇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12]許崇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13][德]拉倫茲。法學方法論[M].陳愛娥,譯。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

[14]林來梵。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規范憲法學的一種前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5]許崇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16]許崇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17]許崇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18]許崇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19]許崇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20]許崇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21]選集[M],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

[22]許崇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23][德]康德。歷史理性批判文集[M],何兆武,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0.

[24]國際人權法教程項目組,編寫。國際人權法教程[M],第一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25][美]愛德華·S·考文。美國憲法的“高級法”背景[M].強世功,譯。北京:三聯書店,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