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財產保護社會研究論文
時間:2022-06-10 06:16:00
導語:私有財產保護社會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公民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被歷史性地寫入了憲法。但是,社會公眾對私有財產保護的心理認同卻相對滯后。這種社會心理的滯后性可以從哲學、心理學和社會法治現實等多方面得到解釋。解決私有財產保護的社會心理滯后性非常重要。我們可以從完善刑事立法,加強法制宣傳,校正執法、司法觀念等多方面著手,盡快促進私有財產保護的社會心理成熟。
[關鍵詞]私有財產,社會心理,滯后性
“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第一次歷史性地被寫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中國的法治進程上,這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我們所做的科研課題“小康社會私有財產刑法保護研究”正是在這一大的背景下開始啟動的。
一、社會調查報告——用事實說話
為了掌握社會公眾對私有財產保護現狀的態度和看法方面的第一手資料,課題組開展了一次大規模的社會問卷調查活動。問卷分為兩套,問卷(一)的調查對象定位為普通社會公眾和大學生,問卷(二)專門針對法律工作者。每卷設置十個問題,問卷(二)的設計較多的考慮了法律工作者職業的特殊性,提出了一些專業性的問題。兩份調查問卷的問題均涉及調查對象對“公民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寫入憲法的了解和對其重要意義的認識;對私有財產和公有財產的保護那一個更加重要的看法;對我國私有財產保護現狀的滿意程度;以及人們對私有財產遭受侵犯時會采取的行為方式等問題。為確保調查對象的代表性,對社會公眾的調查我們采取了街頭隨機調查的方式。對大學生的調查我們選擇了湖南大學、湖南師范大學、湖南社會安全職業學院和湖南信息科學職業學院四所大學不同專業的學生作為調查對象。對法律工作者的調查我們選擇了湖南省常德市石門縣、澧縣和鼎城區的公安、法院、檢察院的工作人員為調查對象。此次調查共發出問卷1000份,收回903份。問卷收回后,我們將所有問卷信息輸入計算機,利用SPSS專業統計軟件進行了統計[①]
統計結果顯示,具有大學以上文化程度的普通社會公眾,只有71.5%的人知道“公民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寫進了憲法,而大學以下文化程度的被調查者則只有45.2%的人表示知道,而且作為關注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群體——大學生,清楚知道這一事件的人也只有71.2%.對于“公民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寫進憲法是否有意義這一問題的回答上,普通社會公眾只有59.9%的人認為非常有實際意義,而法律工作者甚至只有50.7%的人認為非常有實際意義。關于私有財產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35.6%的人表示不了解或從未關注過。被調查的法律工作者中,27.3%的人選擇當自己的私有財產遭遇不法侵害時,如果不多就算了,8.2%的人選擇私了。我們認為,這一數據充分顯示出法律工作者對我國私有財產法律保護缺乏信心。而普通社會公眾則高達14.1%的人選擇私了,30.9%的人選擇如果不多就算了,這也說明了公眾對法律和司法機關的不信賴和利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私有財產意識的嚴重滯后。最為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們調查的法律工作者中,只有3.2%的人能列舉出一條關于私有財產保護方面的法律條文,7.4%的人能列舉出兩條,9.9%的人能列舉出三條,這無法不使我們對我國私有財產保護的前途感到擔憂。我們的憲法精神將如何落實到實踐中去?在我們針對社會公眾的問卷中,提出了法律應該更加重視公有財產的保護還是更重視私有財產的保護這個問題,66.8%的人認為應同等保護,但仍然有14.2%的人認為應更重視公有財產的保護。這一數據充分顯示出人們受長期以來法律保護重公輕私心理定勢的影響,從認識上滯后于我國的法制發展。
在我們的調查中,還有幾個問題的統計數據是值得關注的。
注:凡無效問卷答案均未計入統計數據。
二、深層理論探討——不得不正視的認識根源
任何一個新生事物要得到社會大眾的認可,都是需要一個過程的,這個過程就是一個認識逐漸深化的過程。這一過程的長短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包括領導層的重視程度,社會輿論的導向,社會公眾認知能力的發展程度等。“公民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第一次被明確的寫進憲法,相對于我國以往的立法來說,它是一個新鮮事物,這一觀念要深入人心,同樣是需要一個過程的。我們以上所述的調查結果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我們認為,人們對私有財產保護心理滯后形成的原因,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得到解釋。
首先,從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的角度分析。辯證唯物主義認為,人的認識在實踐中產生,并以實踐為基礎無限的運動發展?!拔镔|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②].建國以來,我國一直奉行高度集中的公有制的經濟制度和計劃經濟體制,任何形式的私有財產都遭到否定。這種制度在中國建國以后長達三十年的時間里,一直居于統治地位。社會公眾早在這種制度和實踐中,形成了公有財產至高無上的觀念,將私有財產看作邪惡與災難,更談不上私有財產保護的問題了。改革開放以后,隨著人們對社會主義本質認識的深化,對私有財產的觀念也逐漸發生了一些變化,人們開始能夠容忍私有財產的存在。但是,人的認識是不可能一步到位的。它必須在實踐中得到深化。實踐已經造就了觀念的轉變——認為私有財產是可以存在的,那么實踐將會引導認識更進一步向前發展,即私有財產不僅是可以存在的,而且應該得到保護,并且應得到與公有財產同等的保護,維有這樣才將更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肮窈戏ㄋ接胸敭a不受侵犯”是社會管理階層基于實踐的一次認識的飛躍。但是,這樣的飛躍在社會公眾中還沒有完全實現,那是因為社會公眾的實踐還沒有達到這一步。通過對問卷調查結果的分析,我們發現,對私有財產的保護這一問題漠然置之的被調查者中,81.3%的人屬于大學以下學歷的低收入人群。而收入較高的被調查者對私有財產保護則普遍表示關注,特別是私營經濟的業主,99%的人認為合法私有財產應得到與公有財產同等的保護。這一現象就充分說明,只有實踐的發展,才能促進認識的發展。當私有經濟的業主們在實踐中真正掌握了一定的私有財產之后,從認識上才會提出保護私有財產的要求。而對于低收入群體,由于他們的私有財產非常有限,也就不可能提出保護私有財產的要求,從心理上認識到它的重要性。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社會公眾擁有較多私有財產的比例將會逐漸提高,從而促進人們認識的深化。為把憲法精神落到實處鋪平道路,真正使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這一理念得到法律和公眾的雙方的認可。
第二,從心理學的角度分析。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對“您認為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的保護那一個更重要”這一問題,14.2%的人選擇了應更重視公有財產的保護。我們認為,14.2%的人做出這種選擇的原因不外乎出于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本能。我們相信,有一部分人未做任何思考便選擇了公有財產,這便是本能。本能的產生,“從本質上說,還是間接的依賴于外源的刺激”[③].那么,這種外源性刺激是什么呢?是長達幾十年的社會環境。從一定意義上說,本能是不直接依賴于社會實踐的,既使現實已經充分的顯示出了私有財產保護的重要性,但是,就象一個人一腳踩在一條黃鱔身上會本能的跳起來一樣。因為長期的經驗告訴他,那是蛇。實際上,他可能并沒有思考那究竟是蛇還是黃鱔。面對公有財產還是私有財產重要這樣的問題時,幾十年的社會實踐告訴他,選擇私有財產是錯誤的,他同樣并沒有考慮,現在社會的經濟、政治、法制狀況是什么。二是由于受到心理定勢的影響。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公有制經濟一直居于主體地位。在今天,人們已經開始注意到私有財產保護的重要性,但由于一直以來社會公眾的心目中就沒有私有財產的概念,長期形成的思維束縛了人的認識發展。法律心理作為法意識的一個重要方面,它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它并不能隨著社會實踐或者說法現象的變化而一下子改變過來。“長期以來,積淀于人們頭腦里的對舊的法現象的感知、印象,根深蒂固,不是一下子能改變的。”[④]我們從問卷中發現,對“當你的私有財產受到侵犯時你會選擇怎樣的方式解決”這一問題,普通社會公眾中,30.7%的人選擇如果不多就算了,省得麻煩。更有14.2%的人選擇私了,而選擇法律手段的只有55.1%.作為執行和實施法律的法律工作者,有27.3%的選擇如果不多就算了,8.2%的人選擇私了,也只有62.4%的人選擇了法律手段。這一結果的出現是不奇怪的,這正是法律心理相對獨立性的體現。
這樣的結果同樣可以從著名心理學家馬斯洛的需要層次論中得到解答。馬斯洛認為。人的需要是有層次的。最低層次的需要是生存的需要,然后是安全的需要、愛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價值實現的需要。當一個層次的需要還沒有得到滿足時,另一個層次的需要就不會產生。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正是對人通過勞動所獲得的財產予以保障,進而使人的自由、權利和安全得以保障的一種體現。對私有財產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就說明了這一部分人的生存狀況還不允許,或者說不需要有這種安全的保障。因為我們國家還有很大一部分人仍然在為生存奔忙。因此,要在全社會形成保護私有財產的意識,一個重要的問題還在于需要的出現——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有財產的擁有。
第三,從立法、執法和司法狀況分析。我們認為,這是私有財產保護社會心理滯后性形成的一個最重要的因素。“在心理的發生與發展上,社會條件是一個最重要的因素?!盵⑤]對私有財產保護相關立法的滯后,執法中的偏見以及司法中的不公正待遇,是公眾對私有財產法律保護缺乏信心的重要原因。首先,從立法上看。雖然將“公民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歷史性的寫進了憲法,但相關法律法規卻不配套,公與私的偏見仍然相當明顯。特別是在刑法中,這種傾向隨處可見?!缎谭ā?17條規定:“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可以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币簿褪钦f,職務侵占罪的最高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沒收財產是屬于選處的附加刑。而《刑法》383條貪污罪則規定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死刑。而且沒收財產是并處的附加刑。公私財產保護的偏見,由此可見一斑。法作為調整人的行為的規范,對人有明確的指引作用。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人的行為是受到心理支配的,法對行為的調整是通過思想來實現的。不平等的立法必然使社會公眾形成公有財產保護比私有財產保護更重要的心理。因此,我們認為,公眾對私有財產保護的心理滯后主要不是源于自身,而是源于立法的實踐。
其次,從執法上看,雖然憲法明確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真正當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受到侵害是時,所能得到的法律救濟往往是不平等的。例如對逃債的處理。逃債作為與市場經濟伴生的一個毒瘤,如果打擊不力,處理不當,往往會給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并導致整個社會的信用危機。但是執法機關在對逃債行為進行打擊時,往往更注重公有主體的債權保護,而對于私有債權由于一般數額較小,債權人自身社會影響力弱等因素,導致執法機關不關注,不重視,甚至放任不管。這種執法的實踐也促成了私有財產保護的社會心理滯后,原因就在于他們沒有看到平等保護的希望。
再次,從司法的角度看。司法對私有財產保護的不對等待遇是一個不容回避的問題。在專門針對司法人員的調查問卷中,我們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在涉及私有財產保護的判決或裁定的執行上,您認為執行難主要難在那里?”有35.7%的人認為主要難在標的太小而執行費用太高。我們認為,這顯然是一種錯誤的認識。所謂司法救濟,救濟誰?當然是弱者,在我們的社會里,公的力量是相對強大的,他們往往可以從自身得到救濟。只有個人、私有財產作為社會的弱者,才更需要司法力量的救濟,而司法機關卻以種種理由不去保護它。社會公眾怎么可能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充滿信心呢?
三、跨越法治障礙——問題不容忽視
我們敢于作出大膽的論斷,私有財產保護的心理滯后必將影響私有財產保護的立法的發展和司法的實踐,并進而影響社會主義的法治進程。
“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原則”是17世紀至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與自由、平等、安全一起,被法國的《人權宣言》宣稱為“天賦人權”,而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正是其他一切自由、平等和安全的起點。
首先,從私有財產與自由的邏輯關系上看,個人對其財產的獨占的排他的支配權,是自由的核心,沒有私有財產,個人就缺乏了最起碼的自由活動空間。試想一下,如果你的私有財產得不到保護,一個人又該如何去享受人身自由和政治自由呢?你只能被限制在一個狹小的空間里,你所享有的自由只能是形式上的自由,因為這種自由由于缺乏經濟的支撐而變得毫無意義。同樣,我們談平等,包括人格上的平等,精神上的平等以及文化、政治上的平等,都必須有一個前提,那就是財產權上的平等。
馬斯洛的需要層次論告訴我們,當人在滿足了生存的需要后,便會產生安全的需要,包括人身的安全和財產的安全。也就是說,財產的安全是人所追求的安全要素之一。如果人的私有財產得不到政府的法律保護,也就意味著人無法得到安全的滿足,從而使人之所以為人所應享有的基本權利無法得以實現。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是人權的基本要求,也是與憲法修正案“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精神相一致的。如果人權得不到保障,政府也便失去了存在的依據。正如洛克在其《政府論》中所言,“政府存在的唯一目的便是保障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因此,政府唯有強化法制,確保公民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確保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也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市場經濟天生就是平等經濟,市場主體一律平等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前提。如果希望私有經濟作為市場主體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做出貢獻,必須強化其主體地位以及在市場中所獲利益的保護。從功利的角度出發,私有財產的不斷增長是社會生產和市場競爭的內動力,它能確保市場效率的提高和社會資源的最優化配置。在“公民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寫進憲法,最受鼓舞的是私營經濟的業主們。這也正說明了解決私有財產保護心理滯后的重要性。作為社會財富的創造者,私營或民營經濟的業主如果對私有財產的保護缺乏信心,必將極大地挫傷他們創造財富的積極性,直接影響到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當然,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不能局限于傳統的對私有財產的靜態的保護,而應該從靜態向動態發展。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公民財產”一詞實際上僅在“物”的意義層面上使用,私有財產的保護僅指靜態物的占有的保護,以維持靜態物的占有的穩定性。“對公民財產權利的保護,已不限于對財產權利的抽象肯定,而更側重于財產權利實現方式的肯定。”[⑥]我們認為,現階段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更應該是私有財產進入市場時,交易安全、投資安全能得以確保,使私有財產在創造財富、保值增殖的過程不致遭受侵害。
在參與市場經濟的私有財產持有者看來,交易的安全威脅來自于變幻莫測的市場本身和普遍存在的不當交易行為,但讓他們更感不安的則是他們在與公有制主體的交易中所處的不利地位,以及在交易中遭受不測時可能得到的不公正的政府救濟——包括行政的救濟和法律的救濟。無可否認,這種擔心并不是多余的,而這樣的憂慮必然束縛私有財產持有者參與市場交易的積極性。也就是說,私有財產保護的心理滯后是不利于活躍市場的。
投資安全也是私有財產保護的一項新的要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個人擁有財富的目的已不局限于個人消費,人們有將私有財產進行投資而更進一步創造財富的愿望,但對政府保護私有財產的政策和法律缺乏信心,使投資熱情受到了限制。我們認為,投資安全的隱患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社會仇富心理的存在;二是國家政策的影響。公民投資權利實現的結果,是在社會上造成了富裕程度的差異,而這種差異造成了廣泛的社會心理失衡,一部分未致富者不能正確對待他人的致富,不了解國家保護私有財產的政策和法律,導致仇富心態一度盛行,更有甚者甚至付諸實踐,對他人的投資收益實施破壞、哄搶,給投資人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
另外,對國家保護私有財產的政策和法律不了解或者不信任,致使部分人不敢投資或擴大再投資,而寧可將賺來的錢用于鋪張、奢靡的個人消費,不僅嚴重的腐蝕了社會風氣,而且對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持續發展也是極為不利的。我們認為,憲法修正案為私有財產的保護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保障。但我們同時也注意到,憲法修正案也強調“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施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無可否認,在立法上作公共利益的保留是必要和符合法治精神的。但問題在于,在具體的操作中,應由誰來代表國家?以什么標準來界定公共利益,而且由誰來界定?這是憲法所沒有解決的問題。對于投資者來說,投資就存在著安全隱患。投資可能會遭遇不合理的征收或征用。我們無法不給予關注,因為我們就曾遭遇過這樣的尷尬,在一輪有一輪的房地產熱中,一些房地產公司竟然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冒著國家的名義圈占農民的土地,卻大肆的進行商業開發,而相關部門卻熟視無睹。另外,公共利益應限定在一個什么范疇也是值得思考的問題。一個村莊的利益是不是公共利益?一個社區、一個單位的利益又是不是公共利益呢?一系列的問題必將使投資者產生不安感而裹足不前。
四、方法論研究——我們該做什么?
社會法律心理作為法律意識的一個重要內容,當然是源于實踐的。但是反過來,社會法律心理又會對實踐起指導作用。如果社會心理滯后性問題不能得到解決,必將影響到私有財產保護的實踐,從而影響到社會法治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社會心理滯后性是必須立即加以解決的問題。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社會公眾對私有財產保護的心理認同相對滯后,而這種社會心理滯后性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一點仍然應當強調的是,我們必須大力發展經濟,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使全社會的每一個人都掌握一定數量的私有財產,才可能使全社會形成保護私有財產的共識。
從另外一個角度說,社會心理雖然相對滯后于憲法,但是,我們卻不得不承認,這種社會心理是不滯后于憲法以外的其他任何一部法律的,特別是刑法。雖然刑法第二條明確把“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與保護國家安全,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人民集體所有的財產并列作為刑法的目的,但是正如前所述,在刑法的條文中,處處體現出了對公私財產保護的不平等。刑法作為國家法制體系中最具強制力的一個部門法,如果對公私財產的保護在立法上不能做到平等的話,私有財產的保護必將成為一句空話。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對所有的立法和司法都具有指導作用。但是,我國并沒有建立起憲法法院和憲法審查制度,在司法實踐中也很少直接援引憲法條文作為司法裁判的依據。所以,憲法精神必須落實到基本法律,才能使憲法精神得到保障。而其他涉及私有財產保護的法律法規,由于缺乏強有力的國家強制力保障,對公眾產生的心理影響遠不及刑法。因此,我們認為,要真正解決私有財產保護的心理滯后性問題,就必須在憲法的指導下,盡快對刑法中不適當的地方進行修改。在刑法中,這種需要修改的條文隨處可見。如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兩個罪的客觀方面是完全相同的,但它們的法定刑卻大相徑庭,挪用公款罪的刑罰明顯重于挪用資金罪。這種差異我們只能從犯罪主體和犯罪對象的不同上去得到解釋。前者所侵犯的是公有財產,而后者主要侵犯的是私人所有的財產。這種立法上的不平等對保護私有財產顯然是極為不利的。因此,要改變社會的心理滯后性,首先得從刑事立法做起。
加強普法教育是解決私有財產保護社會心理滯后性的又一重要措施。我們講“依法治國”只有短短的幾年時間,公民的法制意識相對淡薄。西方發達國家的公民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私有財產的意識非常強烈,那是他們幾百年法治的結果。我們沒有深厚的法治基礎,但我們公民的法律意識卻不能落后。那只有加強法制宣傳的力度,盡快提高公眾對私有財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心理學家認為,對人反復高頻率的相同刺激會促進人的意識的形成。依賴于立法和司法實踐對人的心理產生影響并使之與憲法精神相一致,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不可能一撮而就,短時期內很難有非常明顯的效果。而加強私有財產保護的法制宣傳,對公眾盡快提高認識是會有較大促進作用的。
加強執法與司法的公正性是促成私有財產保護社會心理成熟最有效、最持久的手段。法的實施能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最直接的影響。如果當事人能夠在案件的處理中感受到法的嚴謹與公正,哪怕是承受不利后果的一方,依然會對法產生信賴。針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來說,如果在涉及私有財產保護的案件處理中,能夠使當事人感受到法律對私有財產保護的同等對待,我們相信,這個當事人的心理就再也不會滯后于憲法了。而社會法律心理正是以個體心理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另一方面,法的實施所產生的作用并不局限于對當事人的規范或強制,更為重要的是,通過法的實施,能夠對全社會產生一個教育與引導作用,從而促進社會法治心理的發展。
注釋:
[①]社會問卷調查由課題組成員共同完成,本文所用數據均來自調查統計報告。
[②]《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三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526頁。
[③]《中國大百科全書,心理學1》,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第13頁。
[④]《法理學》李步云主編,經濟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46頁。
[⑤]《中國大百科全書,心理學1》,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第132頁。
[⑥]《走向權利的時代》,夏勇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10頁。
- 上一篇:政教憲法價值分離原則論文
- 下一篇:法治社會進程管理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