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法財產法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0 06: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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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法財產法研究管理論文

在我國,產權是一個隨著企業改革的深化而流行起來的概念。首先是政府對國有企業的放權,然后是國有企業的改制,引發了關于產權問題的激烈爭論。實際上,無論是經濟學界還是法學界,爭論的都主要是企業法人產權。關于產權概念的爭論,盡管隨著中央關于“現代企業制度是‘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企業制度”的結論的作出而告一段落,但基本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其實,無論是從經濟學的角度、還是從法學的角度,都應該在更廣闊的背景下討論這一概念----就事論事是不可能得出正確結論的。只有弄清產權與所有權的關系、產權與物權和債的關系,并從財產法體系、以及經濟與法律的統一性高度來討論這一問題,才能作出科學的結論。

產權、產權法財產法的體系是三個緊密聯系的理論概念。產權概念的科學界定,必然帶來產權法的地位和體系問題以及財產法的體系的重構問題。因此,本文將產權、產權法和財產法的體系這三個問題一起討論,在界定產權概念的基礎上,分析了產權和產權關系的本質,進而建立了產權法的體系、重構了財產法的體系。

一、現有理論的缺陷

關于產權、產權法和財產法,現有理論存在著無法克服的缺陷。產權理論的主要缺陷是,無法說明產權與物權和債的關系,從而無法進入民法領域、也就難以變成法律。產權法理論的主要缺陷是,主要限于知識產權法理論,而知識產權法理論與民法的財產法理論缺乏必要的統一性。財產法體系理論的主要缺陷是,物權法和債法內容交叉,缺乏邏輯上的嚴密性。

1.產權

目前,關于產權的概念,我國學術界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把產權等同于所有權。二是認為產權區別于所有權,并認為產權比所有權更寬泛。三是認為產權有別于所有權,但產權是所有權運動體系中的特定條件下的一組權利,包含在廣義所有權范疇之中(為節省文字,此處不再重復其具體內容)。

上述第一種觀點的缺陷在于,既不符合人們使用這一概念的實際情況,也無助于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并且產權概念成了多余的概念、失去了存在的必要。第二種觀點的缺陷在于,雖然劃分了廣義產權和狹義產權,但缺乏進一步的研究,沒有說明產權與物權和債的關系。因此,仍然不能解決理論分歧,也無法解決實踐中企業經營權和所有權的關系問題。第三種觀點的缺陷在于,雖然指出了產權的表現形式之一----委托關系,但經營權、產權和所有權三分法的劃分也無法說明產權與物權和債的關系、因而也就難以解決企業制度安排的法律問題。

西方學者關于產權的定義,雖然不計其數,但也沒有解決經濟理論與法律制度的統一性問題。劉偉在《產權通論》一書中對主要的六種觀點進行了比較,這些觀點各有所長,但都不能說明企業法人產權的財產權性質、也無助于企業法人產權問題的合理解決。

在我國,產權到目前為止仍然主要是一個經濟學概念,法學界涉及較少。個別專著雖然涉及,但論述缺乏邏輯統一性。如有學者認為,“產權是指財產所有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睂嶋H上使用的是《民法通則》的概念,與民法理論的物權是同一概念。但在產權分類中,該學者又認為產權的內涵包括所有權、他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人力資源權等。也有學者提到了企業法人財產權在民法中的地位問題,認為包括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并從物權和債權兩個方面進行了論述,但無法從理論上自圓其說。

總之,這些定義都無法與民法的財產權理論統一。而產權制度化需要法律的支持,沒有法律的支持,產權概念只能停留在經濟理論階段、產權界定只能是一句空話、產權混亂狀態無法解決。由于經濟法理論涉及產權問題較少,只在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部分關于企業的權利中簡單地提到經營權,并且是以企業財產所有權、經營自主權等形式,沒有深入的討論。如楊紫烜等認為,企業法人的基本權利是企業的財產所有權、企業的經營活動自主權和企業獲取盈利的權利。因此,所謂產權理論在經濟學與法學上的統一,就是在經濟學與民法學上的統一。換句話說,研究產權,民法上的財產法和物權與債是饒不開的概念,不解決這一問題,理論就無法實現統一性。但遺憾的是,迄今為止,產權概念與民法的財產權概念的關系沒有得到深入研究。

2.產權法

目前,產權法的概念主要限于知識產權法。然而,知識產權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卻不確定、與財產法的關系也沒有得到深入的研究。盡管《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為知識產權,但民法理論界卻基本上都回避討論知識產權法的地位,也很少研究知識產權法與財產法的關系。少數學者將知識產權作為其他民事權利,認定知識產權為一種財產權利,并將其與債權進行了比較,但也沒有說明其在財產法中的地位。也有學者將產權定義為財產所有權,但同時又認為知識產權具有雙重性、知識產權法是調整基于智力創造活動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并認為知識產權法是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從而割斷了與民法的聯系。這樣一來,,割裂了財產權、產權和知識產權三個概念的內在聯系,知識產權喪失了理論的邏輯統一性??傊?,知識產權法是一個與民法體系中的財產法基本無關的概念。

德國物權法將知識產權作為無體物排除在物權之外,認為知識產權雖然也以物權法為基礎、但同時需要專門的行政法規。由于物權法是一切財產法的基礎,仍然可以依據物權法原理對知識產權的擁有和使用進行解釋,也不妨礙物權保護方法在保護知識產權法中的運用??梢?,其理論本身存在矛盾。既然知識產權不屬于物權,怎么能毫無根據地將物權法理論運用于知識產權保護?其實,這是財產權之物權和債權二分法造成的矛盾。因為知識產權只有交易才有價值,因此單純靜態的知識產權是不存在的。換句話說,知識產權不僅具有物權的性質、而且具有債的性質。至于其復雜性所需要的專門研究,屬于具體操作問題,與財產權的理論劃分沒有關系。而涉及行政法的問題,也是個操作問題,完全可以民法和行政法都在各自的領域、從自己的角度進行研究。

關于產權法的專著,迄今國內可能只有陳大鋼主編的《產權法原理與實務》這一本。并且,該書關于產權法的一般理論內容很少。該書關于產權法的定義是:“產權法是指對市場經濟主體支配經濟利益的范圍進行分割和界定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從該專著關于產權客體的敘述來看,其產權法比民法之財產法的內容更加廣泛,不僅包括物權和債權,還包括貨幣、有價證券、知識產權及勞務。從該書關于產權交易法的論述來看,其產權法既包括物權法、債權法、也包括股權法(該書的廣義產權交易使用了物權交易、債權交易和股權交易三個概念,而狹義產權交易指實物部分的產權交易)。從該書的總體內容安排來看,其產權法主要是產權交易法,并且限于實物交易、即所謂狹義的產權交易法(該書四篇,除了一般理論和仲裁與訴訟外,只有產權交易法和企業破產法)。并且,其原理部分和制度部分缺乏內在聯系,即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缺乏統一性。

3.財產法的體系

民法學界一般認為,民法分為財產法與身份法。規范經濟生活,以保護財產秩序的法律,為財產法。規范倫理關系,以保證身份秩序的法律,為身份法。物權法以規范人對物的支配關系為內容,性質上屬于財產法。財產法可以分為兩類,一是財產歸屬法,二是財產流轉法。物權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物權法指財產歸屬法,即關于人對于財產支配關系的全部法律規范。狹義物權法僅以有體物之歸屬秩序為其規范范圍。通常所稱物權法,指狹義物權法。債法是指調整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實際上,不僅理論上,實踐中也是這樣。也就是說,關于財產法的體系,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中,目前都采取二分法,即把財產權劃分為物權和債權。例如,我國《民法通則》將經營權等劃歸物權。物權法和債法二分法的財產法體系,將限制物權作為物權的組成部分。這樣一來,物權法的研究對象和債法的研究對象就發生了重疊和交叉,因為限制物權(他物權)都同時具有債的性質。例如,德國民商法中債權法和物權法同時研究擔保問題;我國也在物權法和債法中同時研究擔保問題,并將抵押權稱為最重要的擔保物權、抵押權人稱為債權人(顯然這里存在邏輯上的謬誤----抵押權既是物權又是債權)??梢姡@種劃分理論是不嚴密的,邏輯上缺乏嚴格界限。從實踐來看,也造成了許多混亂。例如,在國有企業問題上,把國家所有權作為物權看待,國家直接管理企業,則企業沒有活力;把企業經營權作為物權對待,只強調企業和經理人員的權利、而忽視了其義務、放松所有權約束,則導致經理層權力過大,腐敗和不負責任等問題無法避免。也有學者將經營權作為債來看待,提出了經營契約責任和“三層次兩分離”的觀點,即所有權與政權分離、國家所有權與企業經營權分離、企業經營權與經營活動權分離。該學者提出了國有資產債權化的觀點,但債權化的國有企業根本不是國有企業、債權化的股份制企業也根本不是股份制企業,二者都是無所有者企業。如果投資者都變成債權人,則企業就變成沒有所有者的企業(如果只總經理或董事長的投資不債權化、則企業就變成了獨資企業),企業與投資者的關系就變成了企業與銀行的關系,這是對公司制度的否定、而公司制是現代企業的主要形式。此外,現行財產法理論也無法說明日本、韓國等國家債權物權化的現象(銀行參與企業經營的所謂亞洲模式)。

現有財產法的體系的致命弱點是無法說明他物權的性質。因為在他物權中,物權和債是同時存在的,并且都是不完整的。在他物權法律關系中,雙方都既是物權人、又是債人。其中出讓部分所有權者既是限制物權人又是限制債權人,受讓部分所有權(部分權能)者既是限制物權人又是限制債務人。這里物權和債是不可分割的,處于同一過程、是同一法律關系(產權法律關系)的不同側面。

現有財產法理論存在的自身無法克服的矛盾,突出表現在企業法人產權和股東產權的定性上。從權利性質上來看,既然物權是支配權、債權是請求權,那么企業法人產權和股東產權屬于物權還是債權?股東(特別是大股東)對企業法人財產既有部分支配權(物權),又有請求權(債權)。企業法人對企業法人財產既有部分支配權(物權)、又存在對股東的義務(債務)。從目前民法的權威理論來看(梁慧星和陳華彬總結了物權和債權的區別,這一點民法學界并無異議),股東權利既是物權(是限制物權)又是債權(是限制債權),企業法人財產權也既是物權(是限制物權)又是債務(是限制債務)。從權利發生上來看,企業法人產權既不符合物權法定主義,也不符合債權任意主義。從權利效力所及范圍來看,既不是絕對權或對世權,也不是相對權或對人權。從權利效力來看,既無排他效力、也無優先效力和追及效力。

此外,從物權的本質來看,企業法人財產權和股東財產權的歸屬也是含糊不清的。企業法人有對物之直接支配權利,并享受其利益(有限性);但沒有排他保護絕對性。股東也享受利益,但沒有排他之絕對保護性。從債權的本質來看,債是特定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很顯然,這些問題目前的財產法理論都無法解釋。

盡管有學者已經對財產權的二分法提出批評,但其學習英美法的方案卻缺乏現實性。因為我國屬于大陸法系,民法的物權和債的概念無法推翻(物權和債是大陸法系民法中最基本的概念,放棄這兩個概念民法將陷入混亂)。而英美法系本來就沒有這種劃分,法律上也沒有所有權這一概念。

總之,現有理論沒有說明產權、產權法與財產法的關系,產權、知識產權法和財產法本身也存在理論上難以解決的問題;這些理論也沒有解決企業法人產權和股東產權問題。因此,有必要從產權概念入手,理清產權、所有權、物權、債等概念及其相互相互關系,進而解決財產法的體系問題。

二、產權的概念

要定義產權的概念,首先應對概念本身有一個正確認識。什么是概念呢?概念是“反映對象的特有屬性的思維形式。”“人們通過實踐,從對象的許多屬性中,抽出特有屬性概括而成。在概念形成階段,人的認識已從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科學認識的成果,都是通過形成各種概念來加以總結和概括的?!薄案拍疃加袃群屯庋?。內涵和外延是互相聯系、互相制約的。概念不是永恒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歷史和人類認識的發展而變化的。明確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才能正確地運用概念。”

什么是定義呢?定義就是用簡單明確的方式來揭示詞項所指稱的事物的特有屬性、或詞項本身的含義或所指的明確詞項內涵的邏輯方法。換句話說,定義是指出概念對象特有屬性,從而使該概念對象和其他類似對象區別開的一種揭示概念內涵的邏輯方法。定義項包括鄰近的屬和種差(概念所特有的、具有差別性的屬性)。根據被定義項和定義方式的不同,定義分為內涵定義、外延定義、歸納定義、語詞定義及解釋符號的定義等。定義規則,一是被定義項的外延和定義項的外延必須是全同關系,二是定義項中不得直接或間接包含被定義項,三是定義項中不得有含混的詞語、不能用比喻,四是除非必要、定義項不得包含負詞項。

概念不同于語詞或詞項(如姓名),語詞是表達概念的語言形式、是一事物區別于他事物的符號。概念與分類聯系在一起,因為種概念是基于屬概念進行限制(增加內涵、減少外延)而定義的,而屬概念最終是靠外延定義的、其外延是全部種概念外延的集合。定義概念應從內涵和外延兩個方面進行。對于新概念,一是要確定其屬概念,二是要確定其外延,三是要確定是內涵。其屬概念取決于該事物的分類地位,內涵取決于外延。因此,要定義概念,首先應確定事物的分類地位和外延,然后對外延進行抽象概括。對于已經存在許多定義的概念,還要對現有概念進行分析和綜合。

關于產權的概念,目前存在眾多的定義,但所有定義都沒有實現內涵與外延的統一。因此,有必要對產權的概念進行重新定義。定義概念關鍵是概念內涵與外延的統一、理論與實際的統一。統一概念的必要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話和交流的需要,沒有統一概念則無法實現交流和對話,特別是產權這一跨學科概念。產權作為已經存在許多定義的概念,應基于對現有概念的分析和綜合,從而確定其屬概念、從外延抽象出內涵。

產權和財產權英文都是propertyrights,而所有權英文是ownership,可見產權(財產權)和所有權是有區別的、產權和財產權有共性。盡管中外理論界對產權的定義爭議很大、至今沒有達成共識,但有一點是比較一致的,這就是,產權既反映人與財產的關系,又反映人與人的關系。而所有權是具有排他性的獨占權,是對世權。所有權確定物的最終歸屬,表明主體對物獨占和壟斷的財產權利,是同一物上不依存于其他權利而獨立存在的財產權利,是最充分最全面的權利。此外,所有權與債權的區別也是公認的。至于物權,普通法沒有這一概念,但完全物權是所有權卻是沒有異議的。由此可見,物權(所有權)、產權(財產權)和債權是不同的概念??紤]到目前民法財產權關于物權和債權的劃分,結合實踐中財產權概念的廣義使用和產權概念的狹義使用,我們只能將財產權定義為廣義的財產權、而將產權定義為狹義的財產權。這樣一來,廣義財產權就至少包括了物權和債權兩種財產權。再考慮到民法財產權排除了部分財產權(如知識產權),廣義財產權至少應該有三種形式,即物權、債權和其他財產權。

那么,財產權中除去物權和債權之外的其他財產權有沒有共同屬性呢?換句話說,其他財產權是一類還是多類呢?顯然,其他財產權具有共同的特征,即同時具有物權和債的特征。譬如,知識產權就同時具有物權的特征和債的特征。此外,物權中的他物權既不符合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又同時具有物權的特征和債的特征、與其他財產權具有共性。由此可見,其他財產權和他物權屬于一類。考慮到這類財產權中的主體部分--企業法人產權和知識產權—都有產權字眼,將其他財產權統稱產權就是順理成章的了。再考慮到民法廣義財產權與狹義財產權的劃分,為了避免概念沖突,我們只能將民法的廣義財產權稱之為廣義產權、民法的狹義財產權稱之為中義產權、而將其他財產權稱之為狹義產權。

綜上所述,將產權分為廣義產權(即目前民法上的廣義財產權)、中義產權(即目前民法上的狹義財產權)和狹義產權(即物權和債權之外的廣義財產權,簡稱產權)是最為可行的。這既符合定義規則,也避免了概念沖突,并且實現了經濟學概念與法學概念的銜接。廣義產權指廣義財產權,包括所有權(物權)、債權和狹義產權。狹義產權指所有權和債權之外的財產權??紤]到狹義產權都具有物權的特征和債的特征(如知識產權、企業法人產權、抵押權等),其共同本質是具有物權和債二重性,狹義產權的內涵概念也就明確了:產權(狹義產權)是同時具有物權性質和債性質的財產權,是物權和債的統一。

三、產權是限制物權與限制債的統一

從起源來看,產權是所有者和勞動者分離的結果,是私有制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在原始社會,財產共有共享,沒有剩余產品,因此也不存在所有權問題。產品出現剩余以后,出現了私有制,于是出現了剩余產品歸屬問題。也就是說,所有權是伴隨私有制出現而產生的。在奴隸社會,奴隸主不僅占有生產資料而且占有勞動者,勞動者和生產資料都是奴隸主的私有財產,即奴隸主既是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又是勞動者的所有者。這時候,所有權是唯一的廣義產權(財產權)形式,而且是唯一物權(完全物權)形式,所有權、物權與財產權是完全重合的,所有權的權能是完整而不可分割的。從所有者與社會的關系來看,財產權是對世權。也就是說,此時的財產權只有所有權,是完全物權、對世權。后來,由于分工和交換,產生了奴隸主之間的交易。于是,產生了人與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即債關系。因而,財產權形式發展為物權(所有權)和債權兩種,財產權關系也發展為物權關系和債關系兩種。

到了封建社會,勞動者從財產中獨立出來,出現了勞動者與生產資料(主要是土地)的分離,即勞動者和財產所有者分離開來,而生產活動需要勞動者和生產資料結合起來才能進行。于是,產生了所有權權能的分離,勞動者(佃農)享有生產資料的占有權、使用權和部分收益權,所有者(地主)享有部分收益權和處分權;同時,產生了勞動者和所有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契約之債關系),所有者的權利是收租、義務是將土地交付佃農使用,勞動者的權利是剩余收益、義務是交租。物權出現了新的形式——限制物權,分為所有者限制物權和勞動者限制物權;債也出現了新的形式------限制債,分為所有者限制債權和勞動者限制債務。這時候,物權已不僅僅表現為所有者與財產的關系,而且也表現為勞動者與財產的關系;財產關系不僅有人與財產的關系(物權關系),而且有人與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債關系)。所有者與財產的關系表現為所有者物權(限制物權一),勞動者與財產的關系為勞動者物權(限制物權二);人與財產的關系表現為限制物權,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表現限制為債。也就是說,體現人與財產關系的物權已表現為完全物權和限制物權兩種形式,同時體現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債已表現為完全債和限制債兩種形式。這樣一來,勞動者既有對財產的限制物權又有對所有者的限制債務,所有者既有對財產的限制物權又有對勞動者的限制債權。于是,財產權分化為所有權(完全物權)、債權和產權三種形式,產權作為一種新的財產權形式誕生了。產權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所有者產權,二是非所有者(勞動者)產權。所有者產權是限制物權與限制債權的統一,勞動者產權是限制物權與限制債務的統一??傊?,產權已成為限制物權與限制債的統一。當然,這時的產權僅限于自然人產權,并且是初級形態的產權。

以企業法人產權為主體的現代產權是在資本主義社會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是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是企業人格化,即法人制度的結果。特別是以公司制度為主體的現代企業制度,極大地促進了產權的發展,產權已經成為經營領域財產權的主要形式?,F代產權是沿著兩個不同方向發生的,一是物權(所有權)債權化,所有者成為所有權不完整、同時享有部分債權的產權人,非所有者成為分享部分所有權、同時承擔部分債務的產權人;二是債權物權化,債權人成為債權不完整、同時分享部分物權的產權人,債務人成為物權不完整、同時債務也不完整的產權人。物權債權化表現在(以企業法人產權和股東產權為例),業主(所有者)變為股東(獨資企業變為公司),所有者的物權部分演變成為債權、即股東同時享有部分物權(限制物權)和部分債權(限制債權),股東產權是限制物權與限制債權的統一;同時,企業法人分享限制物權、承擔限制債務,企業法人產權是限制物權與限制債務的統一。債權物權化表現在,投資企業的債權演變為限制債權、同時享有限制物權,成為限制債權與限制物權的統一;被投資企業的債務演變為限制債務、同時物權演變為限制物權,成為限制債務與限制物權的統一。

現代產權既包括自然人產權又包括法人產權,并且產權形式呈現多樣化發展趨勢(包括企業法人產權、股東產權、擔保產權、知識產權等)。由于勞動力成為商品、企業人格化,使所有者、勞動者和企業都成了平等的市場競爭主體。特別是現代公司制度的出現和發展,使物權關系和債關系不斷融合。產權不僅從所有權中分化出來,而且逐步發展為財產權的主要形式。

綜上所述,產權是從所有權中分化出來的一種新的財產權形式,是獨立于所有權(物權)和債權的第三種財產權。產權是限制物權與限制債(限制債權或限制債務)的統一體;產權具有限制物權與限制債二重性。這就是產權的本質。

四、產權關系是靜態財產關系與動態財產關系的統一

從財產關系的運動狀態來看,物權是人與財產的靜態關系之表現形式,只反映靜態的財產關系。債是人與財產的動態關系之表現形式,只反映動態的財產關系。產權既反映靜態的財產關系、又反映動態的財產關系,既是限制物權、又是限制債;產權關系是靜態的財產關系與動態的財產關系的統一。

1.物權是人與財產的靜態關系之表現形式、只反映靜態關系

物權是指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也就是說,物權作為一個法律范疇,是由法律確認的權利主體對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權利。物權是特定社會的所有制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

物權是私有制的產物,其內涵和外延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不同而變化。物權也是資源稀缺的產物。在物質財富不能滿足人們的需要時,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來確定和保護一定物質財富的歸屬關系,承認特定人對特定物有不容他人干涉的全面支配權,即完全物權。同時,為最大限度地實現物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做到物盡其用、人盡其才,法律也必須確認和保護那些沒有物的人可以依法或依約去使用和收益他人所有物而不容他人干涉的獨占性利用的權利,即限制物權。非所有者物權的出現,使所有者的完全物權也變成限制物權。于是,完全物權分割為分屬不同主體的兩種限制物權----所有者限制物權和非所有者限制物權。也就是說,根據權利人是對自有物享有完全的物權還是對自己或他人之物享有受限制的物權,物權分為完全物權和限制物權;根據限制物權標的物是自有物還是他人之物,限制物權分為所有者限制物權和非所有者限制物權。限制物權也是法定權利、對世權,只反映人與財產的關系。非所有者的限制物權一旦創設,即獨立于所有者,成為對世權。

物權是一種財產權,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物權的標的只能是一定的物,即權利人合法所有的自有物,或權利人依法在各自權限范圍內所支配的物(限制物權是有關權利人對完全物權依法分割的結果,限制物權人在法定權限內行使自己對物的支配權)。物權是支配型財產權,自己支配(完全支配或部分支配)標的物即直接實現財產權利。物權是人與財產結合的表現形式,是一種靜態的歸屬性的財產權,其社會機能是保護標的物的永續狀態,側重財產的靜態安全。完全物權是社會財富的劃分手段,限制物權是有效實現完全物權的途徑。可見,物權是人與財產靜態關系之表現形式。

物權只反映靜態關系,是物權人的對世權。物權轉移時,雙方之間的關系是債關系。

2.債是人與財產的動態關系之表現形式、只反映動態關系

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按照合同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是在財產流傳過程中特定人之間發生的一種權利和義務。債關系作為一種財產法律關系,反映的是在財產分配、財產交換領域形成的經濟流轉關系,體現的是財產從一個主體轉移給另一個主體的流轉過程。

債關系是與物權關系相對應的一種民事關系。當財產進入流通領域后,在不同主體之間的交換便形成債,這既是一種動態的流轉性的財產權又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其社會機能是超越時空障礙交換財產,側重于財產的動態安全。

與物權相對應,債分為完全債和限制債。完全債包括債權和債務,是獨立債,物權獨立于債權人(債務人享有完全物權)。債權是物權完全脫離所有權主體后該主體的權利,是物權的轉化形態,是純粹的信用關系之表現形式。債務是非所有者為獲得完全物權而付出的代價。債權人只有債權,沒有物權;債務人負有債務,同時享有完全物權。限制債包括限制債權和限制債務,是非獨立債,是與物權不可分割之債,是物權債權化或債權物權化之中間狀態。限制債權是物權與債權之中間狀態,是所有者在放棄部分物權但未成為完全債權人時所享受的權利;限制債務是物權與債務的中間狀態,是非所有者在享有部分物權但未成為完全物權人與債務人時所負義務。也就是說,限制債的主體分享完全物權,同時享有限制債權或承擔限制債務(如企業法人與股東之債,企業法人享有限制物權同時負有限制債務,股東享有限制物權同時享有限制債權)??梢姡瑐P系是人與財產的動態關系,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債是人與財產動態關系之表現形式。

債只反映動態關系,表現為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系。當債的表現形式處于靜態時、即表現為物權。例如,當借據被盜時,借據對持有人來說就是物,其喪失的是物權。

3.產權關系是靜態的財產關系與動態的財產關系的統一

產權是自然人或法人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財產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的集合,是除物權(即所有權)和債權之外的財產權利之統稱。從產權人與產權的關系來看,產權既是對世權、對物支配權,又是排他性財產權;產權以特定物為標的??梢?,符合物權的一般特征,是物權。同時,產權是所有者或非所有者基于合同,依法對自己或他人之所有物享有的某些支配權,是被分割的物權。產權人只能在法律所限定的范圍內,對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中的某些權利??梢?,產權是不完整的物權、即限制物權;產權反映靜態的財產關系;產權關系是靜態的財產關系。

從產權人之間的關系來看,產權關系的主體是特定的,客體是物、勞務或智力成果。產權關系是財產流轉關系,反映財產在非所有者和所有者之間的流動,產權主體之間存在權利義務關系。產權制度是反映信用的一種法律制度??梢?,符合債的一般特征,是債。同時,所有者產權是物權(即所有權)與債權之中間狀態,是所有者未完全放棄物權而成為債權人時所享有的部分物權和部分債權的集合;非所有者產權是非所有者在享有部分物權但未成為完全物權人與債務人時所享部分物權與所負部分債務之集合??梢?,產權是不完整的債、即限制債;產權反映動態的財產關系;產權關系是動態的財產關系。

綜上所述,產權不僅僅是物權,而是一種具有債性質的處于物權債權化過程中的財產權;產權也不僅僅是債,而是一種具有物權性質的處于債權物權化過程中的財產權。股東產權是物權債權化過程中的財產權(沒有完全債權化、即債權化過程沒有完成)、是限制物權和限制債權的統一,被投資企業的產權(與股東的關系中)也是物權債權化過程中的財產權、是限制物權與限制債務的統一,投資企業產權和銀行產權是債權物權化過程中的財產權(沒有完全物權化、即物權化過程沒有完成)、是限制物權與限制債權的統一。產權既是靜態財產關系的表現形式,又是動態財產關系的表現形式,是靜態財產關系與動態財產關系的統一;產權既是限制物權又是限制債,是限制物權與限制債的統一。產權具有限制物權和限制債二重性,產權關系具有靜態財產關系和動態財產關系二重性。

五、產權法與財產法的體系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不難得出產權法的定義:產權法是調整產權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產權即除去物權和債權之外的其他財產權;產權主要是他物權、亦即《民法通則》中所謂的“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但同時包括過去被排除在外的其他產權,包括知識產權等。總之,凡是具有物權和債權二重性的財產權都是產權。

產權法包括用益物權法、擔保物權法。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等。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典權等。此外,根據產權標的物的特點,還可以將產權法分為企業法人產權、股東產權、知識產權等。根據權利主體的不同,可以將產權劃分為自然人產權和法人產權。鑒于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與現有的理論是一致的,民法學界對此也沒有什么爭議,在此不在贅述。

我國目前主要的產權類型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農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企業法人產權、股東產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采礦權、捕撈權和取水權等。

產權概念和產權法的概念理清了,財產法的體系也就凸現了。顯然,財產關系有三種,一是物權關系,二是債關系,三是產權關系。相應地,財產法也分為物權法、債法和產權法。物權法的規范對象是作為對世權的物權(自物權、完整物權、即物權完全屬于某一主體),僅限于財產的歸屬問題,只研究財產關系的靜止狀態。債法和產權法都以財產的流轉狀態為研究對象,研究財產的運動狀態。其中,債權法僅以債(完整債、即債權和債務完全分屬不同主體)為研究對象,研究物權(標的物)完全脫離所有者時的狀態,只研究財產關系的運動狀態,只存在雙方關系;產權法以不完整物權(限制物權)和不完整債(限制債,包括不完整債權、即限制債權,和不完整債務、即限制債務)為研究對象,涉及多方關系,既研究財產關系的靜止狀態、也研究財產關系的運動狀態。

相應地,民法之財產法中物權的種類劃分也應調整。首先,所有權(自物權、完全物權)與限制物權(他物權、定限物權)的劃分將不復存在。其次,本物權與占有的劃分也不復存在,因占有屬于產權。第三,普通物權與特別物權的劃分也不復存在,因特別物權屬于產權。

此外,過去因物權法和債法二分法造成的無法納入財產法體系的財產也應全部納入。這就是說,財產法中財產的概念也應調整,將全部有體物和無體物都納入財產的范圍(即使用廣義的財產權概念),即財產概念的外延不再受限制、而是包括所有財產。

六、重構財產法體系的意義

產權法納入財產法的體系、重構財產法的體系,首先可以將經濟學的產權理論與法學的財產權理論結合起來,從而促進經濟學和法學的發展。其次,可以解決民法內部的矛盾,實現民法理論的統一性和體系化。第三,可以解決企業制度的難題,提高企業的運營效率。第四,可以同時保護效率和公平,從而促進經濟的發展。

我國是制定法國家,法學基本理論主要是從日本傳來的德國理論。這決定了我們無法學習英美法的許多做法。盡管我們可以引入判例法,通過判例解決某些實際問題,但我國不可能放棄制定法、也沒有必要放棄制定法。況且,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已經呈現出相互融合的趨勢。在這種情況下放棄制定法也是與歷史潮流背道而馳的,是不明智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法學基本理論的統一性問題需要加強研究。

英美法重視法律技術,重視法律的社會效果而輕視法學理論的統一性,也不重視理論的系統性。因此,任何法律都直接與正義原則直接相聯系,即所謂看得見的正義。而正義的兩個基本標準是公平和效率。無論是判例還是制定法,都直接與公平和效率原則相聯系。大陸法則不同,特別是德國法,重視理論的系統性和統一性,具體法律建立在分類地位基礎上、具體理論建立在基本理論基礎上、具體原則建立在基本原則基礎上、具體概念建立在基本概念基礎上。因此,英美法可以不研究基本理論的統一性,但大陸法卻不能不研究。換句話說,我國必須研究法的基本原則、基本概念和法學理論的統一性問題,否則將導致法律制度的混亂。例如,美國的公司制度的衡量標準就是公平和效率兩個原則,只要符合這兩個原則的行為就是合法的----其制定法和判例也是依據這兩個原則創設的。而我國法律的制定卻是按照其分類地位,根據其上位法的原則制定的。因此,我們必須注重基本理論、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則的研究,并注重理論的系統性和統一性。否則,將導致法律的沖突和混亂。

產權理論是經濟學的重要理論研究成果,對于解決現代公司制度公平和效率的問題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然而,由于法系不同,我們卻很難學習。根本原因在于財產法體系的物權和債權二分法,導致產權概念無法納入財產法的體系。而經濟學理論和法學理論的互不相容,不僅影響了經濟學的發展,而且也影響了法學的發展。產權概念是經濟學與法學理論的結合點;解決了產權概念的統一性問題,制度經濟學與法律經濟學(實際應該稱之為經濟法學,因二者都以經濟制度為研究對象,前者從經濟學的角度、后者從法學的角度)就實現了概念統一、經濟學和法學就可以展開合作。簡言之,產權概念的科學界定,為經濟學與法學的對話和合作開辟了道路,可以促進經濟學和法學的共同發展。

財產法是民法的主體,也是市場經濟最重要的法;財產法理論是民法理論的核心。因此,財產法理論的內在聯系、外部關系和理論的統一性問題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產權法的獨立,實現了物權法理論的統一性和完整性,維護了物權法定主義和一物一權原則,解決了物權理論無法克服的內部矛盾。同時,也解決了債權法與物權法交叉的問題,保證了債權法的邏輯嚴密性,從而實現了財產法理論的內部統一性。此外,也理清了知識產權法與財產法的關系、企業法人產權法與財產法的關系,并且解決了經濟學與法學理論的結合問題,從而全面理順了財產法的外部關系。

企業法人制度設計至今缺乏法學理論基礎,因此法律的制定主要依靠經濟學界。這樣一來以來,必然造成法律的沖突和混亂。產權法的獨立、財產法體系的重構,解決了企業法人產權的性質問題、也解決了經濟學與法學無法對話的問題,使企業法人制度設計有了法學理論基礎,因而可以解決產權界定問題和法律的沖突問題,從而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健康發展、提高企業的運營效率。

效率與公平問題是法學理論必須面對的問題。但物權法理論只研究靜態的財產權,側重于財產權的靜態保護,只有秩序價值,沒有效率價值。債法理論盡管研究動態的財產權,但只研究動態的財產權,不研究靜態的財產權。而現代社會最重要的的財產權形式是限制物權與限制債相統一的產權,實踐已經證明產權是最有效率的財產權形式。如果民法理論不研究產權問題,其調整范圍勢必越來越小。并且,由于產權缺乏法律的保護,必然導致產權交易的混亂,從而影響經濟效率。產權法的獨立,可以使靜態保護和動態保護結合起來,既保護公平又保護效率,從而保證經濟高效率地有序進行。

摘要

本文將產權分為廣義產權、中義產權和狹義產權(簡稱產權)。廣義產權是指廣義財產權,中義產權是指目前民法上的狹義財產權,狹義產權是除所有權(物權)和債權之外的其他財產權。廣義產權既包括所有權權能完整的物權,又包括權能不完整的產權和無權能的債權。產權是所有權權能在不同主體之間分割的結果;產權具有二重性,是限制物權與限制債的統一。

本文在界定產權概念的基礎上,分析了產權和產權關系的性質,進而建立了產權法的體系、重構了財產法的體系。本文認為,產權是獨立于物權和債權的財產權。因此,財產權的組成部分不是物權和債權兩部分,而是物權、產權和債權三部分。相應地,民法的財產法體系應包括物權法、產權法和債法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