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經濟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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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西方經濟學 產權理論
近年來雖然產權理論的身影在一些關于西方經濟學的論文中時常能夠看到,但是特意對產權理論做詳細研究的關于西方經濟學中的產權理論論文并不多見。許多論文從一個微淺的層面去探討西方經濟學產權理論,或者只是從產權理論中的其中一個方面來進行探討和敘述。本文想要在基于國韌庋術大家在西方經濟學產權理論上研究理論成果,通過對西方經濟學中產權理論的脈絡分析,來詳述西方產權經濟學理論的基本框架
一、產權的定義及類型
(一)產權的定義的界定
產權在西方經濟學中定義究竟是什么,縱觀整個經濟學界也只是有些模糊的概念。只能從一些現代產權經濟學家代表人物對產權概念的不同論述中來進一步了解其真正的定義。在西方經濟學定義中,我們不能把產權和所有權簡單的歸集在一起,也就是說產權并不等同于所有權,這一結論為研究現代產權理論提供了一條正確的道路,是我們研究現代產權理論的一個前提條件。在英語的語法中,產權和所有權的語法和定義都是不一樣的,前者是復數的形式,后者是一個集合名詞。著名經濟學家羅納德.哈里.科斯曾在他的著作《企業,市場與法律》中對產權和所有權區分做過精妙的闡述和舉例,他指出產權是有所選擇的所有權,這種選擇權在時間和空間上有明顯的使用范圍。有關學者也將產權定義為一種在社會強制力保證下的權利。
(二)產權的定義
通過以上對產權定義的探討,可以把產權的定義概括為以下5點。
(1)產權是通過國家強制力,社會風俗習慣以及道德觀念來實施的一種權利。這些統稱為社會強制力。它是產權能夠順利實施的保障和前提。
(2)產權是一項權利,它為人們區分受到好處和受到損失提供了一個明確的界線和定義,因而它的外部關聯性很強。這就出現了針對損失者和受益者如何補償和索取的問題。
(3)產權的載體為某種物品??梢灾庇^地反映資源所有者的某項經濟利益權利。
(4)產權并不等同于所有權,這點上面的一些觀點已經進行了論證。所有權所指的是某項資源所有者有隨意自由處置自己資源的權利,而產權本質上可以看做是一種行為權。即它對人們的具體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規范。
(5)產權是兩種平等權利之間的責任,權利以及利益的關系。從而也反映了市場交換的實質就是兩中平等權利之間的交換。
(三)產權的類型
西方學者將產權的類型分為以下三種:
(1)私有產權,是指財產的權力屬于個人,并且私人有權自由選擇其財產的用途而不受其他人的影響。但要明白私有產權并不是私有財產,因為產權是一種權利而不是所有權。
(2)共有產權,是指財產的法律角度上看的話權利屬于公共,公共體內每一個成員都享有這些權利,但僅限于公共體內部成員。共有產權與私有產權不同,并不具有排他性,即公共體內每個成員都公平地享有這些權利。并不能排斥他人。
(3)國有產權,是指產權所有者是國家。行使權利者是國家。
二、產權的結構和功能
(一)產權的結構
產權結構是指構成產權的元素,以及元素之間的一些關聯性,不同產權的主體有著不同的分布情況。產權結構的劃分一共有以下三種:
(1)產權的權能結構,若是把產權當做是一個完整的個體就可以把這個個體視作一種權利,其中個體是由不同的權項構成,這些權項既可以分布同一個個體中,也可以分別分布在不同的個體中。
(2)產權的微觀結構,是指不同產權個體內部權能排列組合狀況。
(3)產權的宏觀結構,是指全社會和個體產權之間的一些聯系。
(二)產權的基本功能
(1)外部性的內部化,經濟學家德姆塞茨在《關于產權的理論》作品對這一功能做過理論解釋,指出產權的主要功能就是為了幫助一些外部邊緣地區逐步走向內部化。產權之所以具有這種功能,是因為明確和界定產權可以節約交易費用,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2)產權的激勵和約束功能,是指產權只要在一個正常的社會中才能發揮它的作用。因為只有在正常的社會中,人們之間需要進行交換活動,在交換過程中人們才會具備產權意識,才會互相承認和尊重產權。從這里我們可以把產權看做是一種社會工具。它對個人有著很好的約束作用,約束個人的自利行為,保證社會秩序的規范。
(3)產權的資源配置功能,主要受到產權的排他性的使用權、讓渡權和收益權三個重要因素的影響。排他性意味著只有該項資源的所有者才能使用這項資源,除此之外任何個人在沒有所有者的同意下都不能使用這項資源。在產權的排他性下,所有者可以通過可讓渡權來決定自己財產的用途,通過賦予他人使用一部分的權利,他可以從中獲取剩余價值,這就體現了產權的收益權,但是同時就需要為自己行為負責任。在這一前提下所有者就想要爭取將自己的資源發揮出最優的效果,投放資源時就會更加的謹慎。同時在使用產權讓渡權時也會選擇讓渡給一些能人之士,這樣就起到了資源優化配置的效果了。
(4)產權的收益分配功能,是指產權的每項權能代表著一項利益,你可以從中獲取收入,或者還可以將權利轉換為實物,供人們使用來獲取收入。所以產權的界定也必定是利益的劃分。雖然在產權的初期對資源的配置功能并不明顯,但是對收益分配的功能和作用特別明顯。
篇2
關鍵詞:道德產權 道德觀 制度 經濟學
產權的三個層次―自然產權、道德產權和法律產權
美國經濟學家R•H•科斯發表的《企業的性質》一文中提出的交易費用概念為產權理論的形成奠定了基礎。根據科斯的解釋:“產權是指一種權利”。很多產權理論研究者因此把產權局限于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而忽視了其他幾個層面的產權,如道德意義上的產權。
從產權產生的目的來看,產權是基于對社會福利最大化的追求,是為實現外部性內在化而作的制度安排。英國福利經濟學創始人庇古認為,外部性是由于市場失靈造成的,必須靠政府干預機制來解決,主張通過征稅和補貼等政府干預手段來加以解決,力圖建立一種“誰使用,誰付費”的辦法來消除外部性。美國經濟學家科斯不贊成這種傳統做法,而主張從社會的角度去衡量外部性帶來的社會收益是否大于它所造成的社會成本。根據科斯定理的“反定理”,現實中交易費用始終大于零,所以權利的界定將影響交易費用,從而它總是決定效率的重要因素。
對權利的界定存在三種力量,分別體現為原始自然力量確認和保護的習慣權利、道德力量確認和保護的道德權利以及法律力量確認和保護的法律權利。
馬克思在《關于林木盜竊法的辯論》一文中對習慣權利作了精辟的論述,“這是從古至今就為占有者們所許可的,因此就產生了孩童的習慣權利”。諸如撿枯枝、采野果、拾麥穗等都是人的習慣權利。追溯這種習慣權利得以確認和保護的力量源泉,表層上可以理解為人們的公認許可而形成的習慣,實質在于“人的自然依賴關系”決定的原始自然力量。以習慣權利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構成了一種以原始自然力量為基礎的產權關系,這種產權姑且界定為“自然產權”。
道德權利表示一種觀念和意識的存在,它依賴于這種觀念和意識的支配力量得以確認和保護。以道德權利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是一種以道德力量為基礎的產權關系,這種產權可以界定為“道德產權”。
隨著階級和國家的產生,法律作為統治階級的統治工具得以產生。法律以國家強制力作為保證力量,通過對權利進行確認和保護形成法律關系。這種體現法律意志和力量的社會關系構成了以法律權利為內容的產權關系,也就產生了現代法律意義上的“法律產權”。
道德權利可以表現為法律權利,習慣權利也可以提升為法律權利,但它們本身是可以不依賴法律力量而存在的。因此自然產權和道德產權均可以表現為法律產權,但客觀上又存在獨立于法律產權之外的自然產權和道德產權。如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基于道德力量產生的無因管理行為而形成的道德產權關系同時表現為法律產權關系;而基于道德力量產生的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道德產權關系就未表現為明確的法律產權關系。
道德關系的產權分析
道德的價值判斷問題
道德表現為人們心靈深處的觀念和意識,是一種價值觀,通常是指那些用來明辨善惡的規則和原則。根據這些規則和原則,人們可以判斷某種行為是正確的或錯誤的,決定著人們是接受還是反對某行為。不同社會區域不同時期的不同組織或個人的道德標準是不一定相同的?,F實中有四種道德觀:功利觀、權利觀、公平理論觀和綜合社會契約理論觀。大量研究表明,在市場經濟大環境下,功利道德觀占據主要地位。但隨著個人權利、社會公平以及可持續發展的日益被重視,道德標準有待重新塑造。
在道德觀的指導下,人們就能夠區分道德和不道德的行為。道德行為在我國倫理學界有不同的定義。羅國杰先生認為,人們在一定道德意識支配下所表現出來的有利于他人和社會的行為統稱為道德行為。魏英敏先生等認為,出于明確的目的和本人的主觀意志的自知、自主、自擇的并有利于他人和社會集體的行為是道德行為,反之就是不道德的行為。這些觀點實質上都是從道德行為的外部收益角度來進行價值判斷的。這種只考慮道德行為的外部收益,不考慮道德行為的外部成本、內部成本和收益的道德觀必然造成道德產品的過度供給和過度消費,扭曲了社會資源的配置,從而不利于社會整體的進步和發展,因而是片面的局部的道德觀。道德行為產生的動機是多方面的,有可能是純自利性或純他利性動機,也可能是二者均在。但這不應該成為道德與否的判斷標準,筆者認為,社會支持的道德觀應該是有利于整體社會的進步和發展的道德觀,標準在于道德行為的社會收益是否大于社會成本。
道德行為與道德關系
道德行為是一種意志和觀念的表現,是合乎道德觀的行為。道德行為的直接后果是引起權利的再配置。如企業的捐助行為引起財產權利的再配置、舍命救人行為引起生命權的再配置等。從理論上講,道德關系是在道德觀(或道德規范)的指引下因為道德行為而產生的在利益相關者之間形成的道德權利義務關系。根據這一定義可以看出,道德觀是道德關系產生的前提,沒有道德觀就不可能產生道德關系;道德行為是道德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直接原因;道德關系的內容是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道德權利義務安排。
道德關系的主體是指與道德行為相關的利益主體。其中道德行為人是最主要的核心利益主體,是道德行為是否實施的直接決策者。與道德行為相關的利益主體還有作為公共部門的政府、道德行為的直接受益主體和道德行為的間接受損主體等。如張三舍命救落水者李四的道德行為產生的道德關系中,張三為道德行為人,李四為直接受益主體,政府部門因這種高尚道德行為對社會整體的良性導向而間接受益,而張三的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可能因此無人贍養成為間接受損主體。道德關系的客體是指道德關系的內容即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主要包括物質、精神、人身及行為等客體。
道德的產權制度分析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發揮道德的規范和引導功效,其前提是有一個利于合理道德發展的產權制度環境。道德行為必然引起權利的再配置,客觀體現為權利的讓渡與交換。如果這種讓渡與交換不存在外部影響,那么道德關系就成為道德直接主體之間的契約關系,社會缺乏對之干預的權利和權力的來源;如果這種讓渡與交換不需要成本或成本最小,那么道德行為對社會的資源配置就不會產生負面影響,社會也就沒有對之干預的必要。但現實情況卻是道德行為具有明顯的外部性、也可能存在著巨大的成本,因此政府對之進行正確的引導干預是必要的,而正確的引導干預需要有一個科學的道德產權制度。
道德行為的成本根據承擔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道德行為人實施道德行為造成的權利讓出或給自己帶來的損失;間接成本主指道德行為對道德行為人以外的主體造成的損失。道德行為的成本根據其產生的原因可以分為行為成本和風險成本,如見義勇為的道德行為,其行為成本只是體力和時間的付出,而見義勇為還可能造成勞動能力甚至生命權的付出,所以存在風險成本。道德行為的收益也可以分為直接收益和間接收益。直接收益是指道德行為人因為道德行為而帶來的自有效用。間接收益是指道德行為給道德行為人以外的主體帶來的效用。
社會追求的是社會福利最大化,因此道德行為引起的產權交易只有在道德行為的總收益(社會收益)大于總成本(社會成本)時才符合社會目標。而道德行為的決策權屬于道德行為人,道德行為人在決策中不可能站在社會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礎上,客觀上就容易造成道德行為與社會目標的偏離,因此只有通過建立合理的道德產權制度才能夠實現道德行為人目標與社會目標的一致。
道德行為的決策過程實質上是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權利博弈過程。如果這種博弈是零和博弈或雙贏的博弈,則“不存在解的選擇問題,因為在這樣的博弈中所有的納什均衡都同樣令人滿意”,但絕大多數情況是非零和博弈,最后的均衡狀況就不一定令人滿意。因此道德產權制度的重心在于解決非零和博弈問題。
構建合理的道德產權制度
“我為人人,人人為我”道德觀有利于社會總體福利的優化
出現“囚犯的困境”的原因 社會中眾多的博弈都屬于微觀經濟學中經典的“囚犯的困境”的博弈類型,也即(合作、合作)策略組合可以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但受到個體利益最大化的影響,(合作、合作)策略組合又要劣于(合作、不合作)或(不合作、合作)策略組合,博弈均衡結果必然是(不合作、不合作)策略組合,而這個均衡結局無論對社會整體還是對單個個體都不是理性最優結果。這種情況表明,個人理性與社會理性之間存在著沖突,這種沖突造成社會整體福利的損失。
個人理性與社會理性存在沖突的原因在于兩個方面:一是個人目標與社會目標的沖突,而策略選擇又是受個人目標驅使,造成社會福利損失;二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缺乏高度的誠信溝通機制,造成個人只能選擇次優結果。對于前者,建立道德產權制度的目標就是解決個人道德目標與社會道德目標的一致性問題。而對于后者,只有增強社會的誠信責任才能夠解決,而這種責任感的來源主要在于法律和道德的約束,其中道德約束是非常重要的方面。
“我為人人,人人為我”道德觀是“囚犯的困境”的解 假設社會廣泛存在“我為人人,人人為我”道德觀,即人們愿意通過犧牲個人相對較小利益而使他人或社會獲得更大利益,也即人們相信“只要人人都獻出一點愛,世界將變成美好的人間”,則“囚犯的困境”問題迎刃而解。持有此道德觀的甲或乙在決策時寧可自己所得減少2單位(8-6),使他人多獲取4單位收益(12-8),博弈的均衡就不是(不合作、不合作)策略組合,而是(合作、合作)的最優策略組合,在社會福利最大化(20>18>16)得以實現的同時個人也取得最優結果(10>8)。因此“我為人人,人人為我”道德觀是“囚犯的困境”的解。
“我為人人,人人為我”道德觀的動力機制
通過宣傳教育使社會公眾的整體道德素質提高,是社會形成“我為人人,人人為我”道德觀的重要措施。但更為根本的是必須建立“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內在動力機制,否則這種道德觀就不可能普遍形成,也不具有穩定性。道德觀是人們判斷善惡的標準,這種標準表現為人們對事物的價值判斷。道德行為人在實施道德行為之前,必然存在對該行為的價值分析判斷。這種價值判斷是否符合社會價值判斷是道德行為對社會是否有益的決定性環節。不符合社會標準的道德觀,主要表現為社會成本大于社會收益的道德行為,出現的直接原因在于外部經濟不明顯;符合社會標準的道德觀,主要表現為社會收益大于社會成本的道德行為,原因在于外部收益大于外部成本。無論與社會標準符合與否,道德行為產生就表明內部收益肯定大于內部成本。不符合社會標準的道德行為由于外部不經濟明顯,造成過度供給,形成資源浪費;符合社會標準的道德行為由于外部經濟明顯,又形成供給不足。
社會需要鼓勵和塑造符合社會標準的道德觀,道德產權制度在這方面有著巨大的功效。這需要在合理的界定道德產權的基礎上,通過成本合理負擔制度的建立及實施,促進合理道德觀的形成,減少不合理道德行為。結合我國目前實際,構建道德產權制度至少應該注意以下方面:第一,要樹立社會收益大于社會成本的社會道德觀,這是道德產權制度的合理性基礎;第二,應該適度承認道德行為的補償權,建立道德行為的成本合理負擔制度;第三,認可道德產權,提升合理道德產權為法律產權,充分發揮各種產權的互補功效;第四,注重長期宣傳教育的作用,推動“我為人人,人人為我”道德觀的形成;第五,注重道德的正確輿論導向,促進“我為人人,人人為我”道德觀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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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篇3
【關鍵詞】商標產權 商標權糾紛 法經濟學 商標權許可使用
世界貿易組織的成立對全國的經濟和貿易的發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機制,中國加入該組織以后,更加深入理解了經濟全球化的觀念,并逐漸將其滲入人心,同時,對各行業的知識產權進行了立法上的保護。由于與商標權相關的群體很多,包含了生產者、消費者和銷售者,因此,政府的立法需要不斷根據各個利益全體的需求以及期間出現的問題進行完善。商標的存在能夠使消費者減少其搜尋的成本,為整個消費者群體和生產者群體均能夠帶來豐厚的利潤,但是,如果商標權的界定不明確將會在商業界引起極為強烈的爭議。在引起爭議的同時,需要對該爭議進行解決,涉及到商標權維護的問題,商標權關系到權利的問題,因此必須依附法學以及經濟學的理論對其進行重新審視,具有一定重要的意義。
一、商標概況
(一)商標的內涵
對商標的基本內涵進行分析,首先需要理解商標的含義。其具體含義為:上表示某商品或服務表明是某具體個人或則企業所生產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顯性標志。一般用以證明商品或者服務所產的地點、制造的方法、使用的原料以及質量標準,包括字母、文字、圖案、聲音等多種形式,同時必須經過正規的渠道進行注冊方能夠使用。
商標涉及到經濟學方面的基本原理,從經濟學角度而言,上邊應該是將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相互聯系的一種有效符號,可以令消費者通過該符號進行商品的快速挑選,令生產者通過該符號對其生產的產品進行宣傳,增加其銷售量。先進的同類產品眾多,若能夠搶得先機,爭取到商標的注冊權,將能夠搶先對商品進行宣傳,搶占商品市場。在此競爭激烈的過程中,便會出現商標被侵權、假冒的情況,本文針對該問題進行了進一步的分析和闡述。
(二)商標的功能
商標的功能主要表現為,能夠將獲取商標的產品與同類商品進行區分,表明其服務或者商品的產地、用料、日期等,向消費者顯示了其合法性以及安全性。對于消費者而言,商標能夠利用低成本向消費者傳遞其擁有的相關信息,令消費者在諸多的競爭產品當中能夠根據自己的需求快速挑選需要的商品。若商標足夠優秀,則能夠為商家贏了良好的信譽和形象,使其收獲更多的利益。
二、商標權內涵經濟學分析
(一)商標權經濟學內涵
商標權是每個企業或者個人所擁有的無形的知識產權,即商標注冊人、使用人或者企業法人對所申請的商標擁有專用權。該商標專用權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允許他人進行侵害,包括使用、處分、收益和續展等。
從產權經濟學原理進行分析,商標權與有形的知識產權不同,對其進行衡量、界定和保護的程序更加繁瑣。由于商標的特殊性,是商標注冊人通過我們常用的語言知識當中所選擇出的特殊符號,經過注冊后具有了相應的法律保護,是自身不會受到權利的侵犯。在產權經濟學的基礎上進行劃分,可以將其分解為所有權、使用權、支配權以及處置權,在使用當中為商家增加聲譽,并能夠進行增殖。
(二)商標權界定
商標與其他一般的物品是不相同的,具有其專有的屬性,因而,商標權的界定應該根據其專有的屬性進行界定。
第一,商標權的專有性。商標權是申請者和使用者專有的,可以說商標權具有壟斷性和獨占性,若非商標權合法擁有者同意,任何人不允許對其商標進行冒用和偽造。第二,商標權的時間性。該時間性亦可以表達為時效性。商標權并不是永久有效的,而是具有一定時間的實效限制,因此,商標權持有人的專屬所有權才能夠收到法律的保護。一般,我國的商標權有效期限為十年,在超過十年期限后,該商標權利便會被終止。第三,商標權的地域性。商標權的使用受到地域的限制,在我國申請的商標權不能在國外進行使用,國外對該商標權亦不予承認。若要實現商品的跨國界生產,則需要在生產國進行商標的申請,如此,方能受到該國法律的保護。第四,商標的轉讓性。商標雖然是一種無形的知識產權,但依然可以通過相關的法律程序進行轉讓。但是,現今學術界存在一種爭議,對商品的生產配方是佛普應該跟隨商標權一同進行轉讓,該問題仍在探討當中。
(三)商標權獲取
現今世界上對商標權的獲取方式界定為三種,分別為注冊制、“先占原則”、注冊制與“先占原則”相互結合。
商標權的注冊制類似于專利以及版權的申請制度。而“先占原則”使用的方位比較少,只在野生保護區當中野生動物的保護,或者石油和天然氣等自然資源的開采當中需要用到該原則。另外,第三種方式可以在注冊商標的同時實行“先占”,目前,歐美等發達國家實行的便是該方式。
三、國內商標權糾紛問題研究現狀
(一)商標權糾紛問題概述
商標產權的糾紛問題目前可以分為主要的兩大方面,一是商標產權的假冒、仿冒等問題,一是商標權在許可使用時期面臨的權利糾紛問題。
(二)仿冒和假冒商標問題
仿冒和價盲商標屬于商標的侵權問題,一般表現為在商品經營當中所使用的商標,是其他商戶應經進行注冊過的商標,或者使用的商標與其他商家所使用的商標極為相近。一般包括四種形式:第一,銷售同一種商品,使用他人正在使用或使用過的商標;第二,銷售同一種商品,并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使用其商標或極為相近的商標;第三,銷售類似的商品,使用他人正在使用或使用過的商標;第四,銷售類似商品,使用于他人商標性類似的商標。其中,第一種為假冒商標,其余為仿冒商標。
對商標侵權行為進行確認需要兩條必備條件。第一,進行假冒或者仿冒的商家必須是未經過商標權真正擁有者的同意,確定其為擅自進行偽造或者假冒。第二,商標權真正持有人確定通過仿冒或者假冒商標行為受到了利益上的侵害。在具備上述兩種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判定為商標侵權行為。
(三)商標權許可使用中的權利糾紛問題
特許經營在十九世紀中期便已經產生,經過兩個世紀的發展,現今,特許經營已經成為成為了各個行業當中比較重要的經營模式,同時亦進入了“第二代特許經營”的時代。其中,商標權的許可占據了特許經營產業中各類知識產權的第一位。
商業權是商業當中最重要的無形知識產權,對整個商業的商譽有著極為重要的影響,商業的商譽會隨商標權的升值而增強,因為商標權會為商業帶來巨大的利益,因此,在商標權許可使用時通常會產生大量的權利糾紛問題。例如,商標權在特許使用時期,簽訂合約的雙方對商標許可使用權分配不均,因而產生利益上的糾紛?;蛘呱虡嗽谄涑钟腥耸种性馐芰速H值,其持有人對其處理方式存在諸多問題。
(四)國內商標權糾紛問題現狀
商品產權糾紛是商品經濟發展過程當中競爭激烈所必然發生的問題。截止2013年,我國商業商標注冊申請已經達到了1060萬件,因此,我國必須加大對商標權等無形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我國現今的商標假冒、仿冒案件特點為:第一,商標侵權的范圍逐漸開始擴大。對商品進行假冒可以是其商家擴大一定的生產規模,特別是對知名商標進行冒用,可以使其商品具有更高的銷售量,使商家獲取更大的利益,因此,無論是個體或是私營,甚至是大型的國有企業均產生了假冒商標的現象。第二,商標假冒、仿冒產品向更加高端的產品發展。高端的產品其林潤比較大,能夠在假冒當中榨取更高的經濟價值。第三,商家假冒商標額技藝越來越先進。先進的假冒偽劣商品繁多,其商標偽造技術已經能夠達到以假亂真的地步,為真正商標擁有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四、商標權糾紛問題法經濟學分析
(一)商標侵權問題經濟學分析
(1)商標侵權行為產生的原因。商標的侵權行為主要包括仿冒、假冒等行為,因為經濟學當中認為經濟人應該以利益最大化為商業目標,因此,在商標侵權行為當中最根本的便是商家為了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產生侵權行為的原因主要是:第一,信息不能夠對稱。一方面,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信息是不對稱的,另一方面商標真正持有者和假冒、仿冒者之間的信息是不對稱的。第二,存在大量的“搭便車”行為。商標的真正持有者進行了商標的合法申請,為其他商家做了“嫁衣”。
(2)商標侵權行為對經濟市場產生的影響。對消費者而言,消費者購買了假冒商標的商品,其質量將會大大不如真正商標持有者所生產的商品。消費者在發現該問題后便會在眾多仿冒的商標當中尋找自己真正所需要的商品,浪費了消費者時間和金錢。對真實商標持有者而言,仿冒的商標會為其帶來經濟上的巨大損失,甚至會損壞一個知名商標在商業當中的信譽。對整個經濟市場環境而言,影響了整個經濟市場商品的正常銷售,有損其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商標權許可使用中權利糾紛問題經濟學分析
商標權許可使用合約存在不完整性。首先,經濟市場的商品繁雜,并且不可預測,所有參與經營的商家俊不可能將商標的許可使用合約想得太遠,并根據預測制定相應的計劃。其次,假使商家做出了相應的計劃,但是商標的可使用合約需要與他人進行合約的簽訂,但是簽約的雙方很難根據各自的計劃達成共識,并將其融入到合約當中。最后,即便是制定了計劃,簽訂雙方意見能夠達成一致,但是在和玉當中仍然很難將出現糾紛等問題詳細納入合約當中。
五、商標產權糾紛問題的完善解決對策
(一)有效利用互聯網平臺,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
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產生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以及商標合法持有人和仿冒、假冒者之間。為了避免由于信息不對稱帶來的滯后性損失,公分商標真正持有人需要通過互聯網建立一個完整的、高效的信息平臺,在商標注冊成功后,第一時間便將其消息進行公布,同時要及時進行更新。
(二)增加查處概率,提高商標侵權的成本
商家進行侵權行為主要是通過商標的侵權可以獲得更加高的經濟效益,著名的商標更可以為其帶來巨大的利潤。若增加商標侵權的成本,從法律上對該行為進行嚴厲的處罰,并加大整個商業市場商標侵權的查處力度,僅能夠令侵權的商家有所忌憚,減少商標侵權的概率。
(三)規劃商標使用的權利范圍,明確增值收益分配
商標許可使用糾紛案件眾多,但是我國目前的商標法對商標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全力維護不同,較傾向于權利許可人,導致商標被許可人在付出了人、投資后卻收獲不到利益。因此需要對商標許可人與被許可人的權利進行劃分,對其增值利益進行合理的分配。
綜上所述,商標產權糾紛問題主要包含的便是商標的仿冒、假冒等侵權問題和商標在許可使用當中出現的權利糾紛問題。商標權涉及到了法學和經濟學,因此在解決商標產權糾紛問題時,應該從法律和經濟的角度出發,制定相應的法律條規,對商標權進行維護,保護消費者、銷售者以及生產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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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楊巧.商標法上公有領域的保護―對“雙十一”商標合法性的質疑[J].中華商標,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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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產權房的概念界定
房屋產權是指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置的權利。產權本無大小之分,只有完整或殘缺與否,因而小產權房是在特殊背景下形成的一種俗稱。目前,學界還沒有形成小產權房統一的概念,因此,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所研究的小產權房特指在農民集體建設用地及宅基地上建造的、主要出售給城市居民的房屋,這種房屋權屬證書沒有房管部門的蓋章,僅有鄉(鎮)政府或村委會的蓋章以證明其權屬。
(二)小產權房形成的原因分析
導致小產房產生和發展的原因也頗多,但筆者認為現行的土地制度,是導致小產權房產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本文主要從土地所有權制度及管理制度出發,來闡釋小產權房產生的原因。
1.我國目前的土地制度
(1)土地所有權制度:198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2)土地管理制度: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2.小產權房的成因
從上述對我國土地制度的梳理可知,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國有和農村集體所有并存的土地所有權制度。憲法賦予了兩種土地所有權平等的自由轉讓權,而土地管理制度卻限制了農村集體土地的自由轉讓權,導致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喪失了土地的自由處置權和完整的收益權,致使農村集體土地產權被稀釋或殘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產權的殘缺,導致農村集體及農民喪失了獲得土地增值收益的合法途徑。國家卻可以將農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并在一級土地市場上將其出讓給開發商,獲取不菲的土地出讓金。處置權的殘缺所產生的收益權的喪失,強烈的激勵著農村集體和農民尋找其他途徑以實現對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訴求,最終激勵農村集體及農民群體通過小產權房的建設及轉讓等“不合法”的行為實現對土地利益的訴求。
二、小產權房問題解決的路徑分析
(一)小產權房問題解決的具體方法
小產權房如火如荼的發展形勢引發了廣泛的社會關注,部分學者認為出于維護土地所有權制度和房地產市場的規范性,認為小產權房是非法的,應該堅決抵制。另一些學者認為從目前的土地制度缺乏效率及公平性出發,認為應該使小產權房合法化。筆者以產權為分析的視角,認為現行土地管理制度不僅缺乏效率而且于憲不合,因此主張在堅持國有和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制度基礎上,通過重修土地管理制度,消除小產權房合法化的制度障礙,使小產權房合法化。
1.維持現有的土地所有權制度
小產權房問題的實質是產權制度問題,即經濟意義上的產權沒有被正式的法律制度承認,是導致產權稀釋或產權殘缺的重要原因。要想實現小產權房經濟意義和法律意義上產權的統一,必須依賴于政府的制度供給,而制度供給的成本將影響制度供給能否實現。保持現有的土地所有權制度不變,有利于減少清除舊制度的成本、消除變遷阻力的成本等制度變遷的供給成本。筆者主張維持目前的土地所有權制度不變,以增加政府制度供給的可能性,以順利解決小產權房問題。
2.重修我國土地管理制度
通過上文對小產權的成因分析可知,小產權房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的土地管理制度限制了小產權房的自由流通,農村集體及農民通過正常渠道無法獲得土地增值的收益,激勵農村集體及農民通過建設和出售小產權的方式來獲取對土地利益的訴求。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小產權房問題,必須遵循《憲法》的精神,確實落實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自由轉讓,而重修土地管理制度,既可以消除小產權房合法化的制度障礙,又具有可行性。
(二)小產權房問題解決方法的可行性分析
筆者在上文提出在維持國有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的不變的基礎上,通過對土地管理制度的修改,解決小產權房合法化的制度障礙,以解決小產權房問題。
1.重修土地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產權的實質是一套激勵與約束機制,約束并激勵著人們的行為。因此,產權的安排直接影響資源配置的效率。如果產權主體的權能是殘缺的,產權主體的權利將得不到很好的保護、就會降低產權主體充分利用資源的積極性,導致低效率的資源配置。根據產權理論,完整的土地權能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等。在土地管理制度的限制下,農村集體土地的處置權是不完整的,收益權不是獨享的,利益在很多時候受到侵占。殘缺的產權,降低了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價值,導致產權主體缺乏充分的激勵去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致使土地利用效率降低。因此,重修土地管理制度,賦予農村集體及農民清晰、完整的土地產權,有利于提高農村集體土地利用效率,保證農民的利益。
2.重修土地管理制度,與憲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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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產權研究;國有企業產權;改革
一、研究產權制度是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內容
按照阿爾欽的定義,“產權是一個社會所實施的一種經濟品的使用權利”。從經濟學角度來分析產權,它是指由人們對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認可的行為關系。它用來界定人們在經濟活動中的獲益和受損,以及他們之間如何進行補償的規則。因而,產權的主要功能就是幫助一個人形成與他人進行交易時的預期。
科斯認為:“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對經濟制度運行的效率產生影響,權利的一種安排會比其他安排產生更多的支出。但是,除非這是法律制度確認的權利調整,否則通過轉移和合并達到同樣后果的市場費用如此之高,以至于最佳權利配置和由此而來的更高產出將永遠無法實現?!边@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由此,人們開始探討不同類型的產權安排對于經濟效率的影響。通常產權分為三種類型:私有產權、國有產權、共有產權。德姆塞茨曾指出:“共有產權是指共同體所有成員共同行使的權利。共有產權意味著共同體否認國家或私人去干涉共同體內的任何人行使其權利。私有產權則意味著社會承認所有者的權利,并拒絕其他人行使該權利。國有產權意味著國家可以在權利的使用中排除個人因素,而按政治程序來使用國有財產?!睆倪@三種類型的產權安排出發,研究者們區分了它們之間的效率差異。從經濟學意義來講,一種產權結構是否有效率,主要看它是否能為在它支配下的人們提供將外部性較大地內在化的激勵。在共有產權下,由于共同體內的每一成員都有權平均分享共同體所具有的權利,如果對他使用共有權利的監察和談判成本不為零,他在最大化地追求個人價值時,由此所產生的成本就有可能有部分讓共同體內的其他成員來承擔。且一個共有權利的所有者也無法排斥其他人來分享他努力的果實,因而,共有產權導致了許多“搭便車”行為。在國有產權下,由于產權是由國家所選擇的人來行使,作為權利的使用者,由于其對資源的使用與轉讓,以及最后成果的分配都不具有充分的權能,就使其對經濟績效和其他成員監督的激勵降低,而國家要對這些人進行充分監察的費用又極高,再加上行使國家權力的實體往往為了追求其政治利益而偏離利潤最大化動機,因而它在選擇其人時也是從政治利益而非經濟利益進行考慮,因而國有產權下產生的外部性是很大的,當然“人風險”問題就自然而然產生了。相比之下,在私有產權下,私產所有者在做出一項行動決策時,就會考慮未來的收益和成本問題,并選擇其認為能使私有權利的現期值最大化的方式,來做出具體的安排,而且他們為獲取收益所產生的成本由其個人來承擔,因此,國有產權下的許多外部性在私有產權下就被內在化了,從而激勵對資源的更充分有效利用。如果能夠把產權界定清楚,不但能克服很多外部性,而且可以進一步提高效率。針對我國國企來講,由于產權問題引起的低效率是很嚴重的。因此,必須對國企產權進行改革,提高國企效率。然而我國特殊的國情,又要求我們結合實際國情,有的放矢地進行國企改革。
二、我國國企產權改革
“產權”是當代西方經濟理論尤其是新制度經濟學理論中一個重要的概念,產權改革是市場經濟改革的重要內容。過去幾十年來,我國學術界借鑒西方產權理論和分析方法,對我國的實際問題進行研究,尤其是對我國國企改革問題進行研究,提出了許多關于我國國企改革的理論建議和政策主張。他們普遍認為我國的國有企業改革的關鍵是國有產權制度的創新,使傳統的國有企業實現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健全決策、執行和監督體系,使之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
產權改革并不是簡單地、一味地放權,放權并不能使我國國企短期內起死回生。我們在進行產權改革的同時必須明確產權改革的真正含義。我國的產權改革必須同我國的現實情況相結合。當前進行的國企產權改革存在著注重產權的重新界定而忽略產權交易和產權保護等內容的嚴重問題,只注重產權界定,在明晰產權的同時并沒有想到如何去保護國有企業,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其實,事實上產權是明晰的,就是國家所有。但是,這種明晰的產權該有一個怎樣的具體主體來體現國家對整體國有資產“所有”,還不明確,以及這種明確的產權該有什么制度來對其進行保護,讓其在有效的制度保護下保值、增值也不確定。產權改革是必要的,但是產權改革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國有企業中存在的所有問題。我國進行的國有企業產權改革必須是全方位、多元化的。
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了國有資產改革的重要思路:國家要制定法律法規,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突破,必然會從制度上極大地推進國有企業產權結構的調整與制度變革,表現在四個層面上:一是產權結構多元化。通過進一步調整和完善所有制結構、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和傳統集體企業改制,以及不同所有制經濟、不同投資主體的相互滲透,使多元化的產權結構成為企業普遍的財產組織形式。二是產權主體獨立化。無論國有、集體和私有財產,都應有清晰的產權邊界和獨立行使權利的產權主體,并共同受到法律的保護。三是產權運作資本化。各種金融資本、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包括人力資本的產權,都可作為經營性的資本要素來運行。四是交易市場化。企業改組、聯合、并購等都將通過資本市場和其他市場化的產權交易方式來實現。市場成為真正影響和推動企業發展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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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煤礦安全事故頻發,煤炭安全生產已成為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的重中之重,受到了黨和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視,在安全生產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引人矚目的重大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笆濉睍r期,我國煤炭百萬噸死亡率由2001年的5.14下降到2005年的2.81,下降了45%,但與世界先進采煤國家相比,安全生產水平差距依然很大。2005年,我國煤炭產量約占全球的37%,事故死亡人數則占近80%,煤炭百萬噸死亡率約是南非的17倍、波蘭的10倍、俄羅斯和印度的7倍,遠遠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煤礦重特大事故多發勢頭也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分析其原因,除了我國煤層地質條件復雜、自然災害嚴重、煤礦生產力水平低、從業人員素質差、煤炭價格上漲刺激企業超能力生產等因素以外,煤礦安全投入不足是其中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原因。
安全投入直接決定著煤炭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安全投入可分為主動投入和被動投入。一般而言,主動投入越多,則被動投入就越少,煤炭企業應加大主動投入的比例,被動投入越少越好。但是,對于作為煤礦安全投入主體的煤炭企業而言,安全投入越多,企業的安全成本也就越高,其利潤空間越小。另外,我國煤炭行業對工傷死亡生命成本的估值偏低,據煤炭科學研究總院重慶分院2002年對全國各類性質的礦井的調查,工傷死亡1人對生命成本的估值為2~5萬元,從近兩年礦難事故的賠償來看,遇難礦工的最高賠償金也僅20萬元,而美國1995年對工業事故的人均生命估價是75萬美元,日本工傷死亡1人的賠償高達7000萬日元。過低的賠償標準造成對煤礦事故經濟損失的估價偏低,從而導致對事故嚴重程度認識不夠,這就使得礦主們心存僥幸,不愿主動增加安全投入。企業安全投入減少,一旦發生安全事故,企業私人成本卻遠低于社會成本,即會給社會帶來負外部性,表現為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家庭痛苦、生態環境破壞、社會動蕩及社會公共支出增加等等。
從地方政府方面看,任何地方政府特別是欠發達地區政府都有著引進資金發展經濟的沖動與緊迫感,我國絕大多數資源富集區的經濟發展呈現出明顯的對資本的依賴,地方政府加強對本地煤炭企業安全生產方面的監督管理,勢必加大企業的安全成本,降低投資者的收益預期,削弱投資者的投資意愿,最終不利于地方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加,這就解釋了為什么地方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轄區內煤礦的違規經營行為監管不力,甚至在應對國家安全監管部門檢查時也極力庇護本地煤炭企業。從礦工方面看,雖然當前我國已經開始從勞動力“無限供給”轉向勞動力“有限剩余”,但是,資本的稀缺程度仍然遠遠大于勞動力的稀缺程度,勞動力資源的豐富,使煤炭企業主的決定權和選擇權遠遠大于擁有可替代勞動力的礦工,在生存的壓力下,礦工只得接受礦方提供的低水平安全生產條件。
生命健康與安全是煤礦工人的最大權益,煤礦安全生產的最大受益者是礦工,而煤礦安全生產水平又取決于煤礦的安全投入。然而,基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是否增加安全投入的決定權掌握在礦主手中,礦工在勞務市場上處于弱勢地位,缺乏在勞動安全保障方面的談判地位和談判能力,在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考慮偏向作為強勢一方的煤炭企業的情況下,保障礦工安全的投入必然達不到應有的水平。安全投入是決定企業安全生產水平高低的關鍵要素,而安全投入不足恰恰是我國煤炭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要提高煤礦安全生產水平,除了要繼續加大國家安全監察部門的安全生產執法力度,確保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維護煤礦安全監察的權威性、公正性和客觀性以外,還應大幅度提高安全事故的賠償標準,實行嚴厲的事故懲處,使礦主認識到事前增加主動投入是值得的,要比事后處理省錢得多,從而保證煤炭企業的安全投入水平。此外,還必須樹立科學全面的政績觀,變革傳統的經濟增長速度主導的政績考核制度,將安全生產水平列為政績評價的重要內容,使地方官員認識到抓經濟發展是政績,抓安全生產也是政績,從而切實做到“以人為本”,將經濟發展建立在安全生產的基礎上,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不以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甚至犧牲職工生命為代價換取經濟的一時發展,這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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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區域特色旅游資源的分布及其特點
旅游資源的多樣性。武威市是我國西部地區旅游資源相對獨特,類型豐富,集聚度高的地區,具有自然資源、人文景觀、旅游資源品種多樣化的特點。武威市擁有自然旅游資源24個景區,人文旅游資源83個景點。從分類上包含了6大類旅游資源的全部類型,分別占有地理人文景觀類4個,水域風光類6個,生物景觀類5個,古跡建筑類18個,休閑求知健身類7個,購物類5個,總計45個類型,占旅游分類中74個類型的60.8%。
歷史遺跡的獨占性。武威市擁有在國際國內旅游市場中占重要地位的文物與景點,銅奔馬與出土地雷臺漢墓、西夏碑與西夏博物館、百塔寺(遺址為闊瑞與薩班涼州會商達成歸順中原條款所在地)、弘化公主墓、中國第一座沙漠公園、河西早期石窟之一天梯山石窟、瀕危野生動物研究中心等。還包括8個距蘭州市最近,在甘肅省和西北地區占重要地位的旅游資源,綠洲觀光農業區、西涼古都歷史文化名城風貌、少數民族風情區、保存較為完好的長城、天池與典型祁連山古冰川地貌、距城市最近的冰川分布區大雪山、沙漠地貌與沙生植物景觀、亞洲著名的沙漠平湖民勤紅崖山水庫等,充分體現出武威市珍貴獨特旅游資源。
人文地理的過渡性。武威市旅游資源表現出人文地理、生態景觀序列化。武威市從西南向東北、從高海拔到低海拔依次分布著高山河谷地帶、山前綠洲地帶和沙漠地帶三條自然景觀帶,也就是從南到北依次呈高山森林草原、少數民族風情—平原綠洲、人文景觀-大漠風光三大特色旅游帶。這三大特色帶地域分異明顯,特色鮮明,三條帶又緊密相連,在比較狹窄的區域形成了一個整體的景觀組合??臻g上系列化的自然旅游資源,為旅游產業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物質基礎。
武威市旅游資源又具有歷史文化旅游資源沉淀的豐厚性。武威市是佛教文化傳播的重地、東西方物種互換、推廣、傳播的試驗與中轉站,歷代強勢民族的東進和西出,均在這里建立和留下獨特的文化遺跡,同時又是各民族團結的歷史見證。沿絲綢之路各線的古驛站、古城和古長城獨具特色,記錄著絲綢之路上英杰的傳奇事跡;河流的變化與沙漠的侵入使綠洲移動、城池變遷,沙漠中的古城奇跡般的遺存;武威市還是涼州樂舞誕生、邊塞文學繁榮之地,歷代名人豪杰在此留下智慧的思想和高尚的精神,成為武威旅游產業發展的精神文化支柱和活的靈魂。區域內少數民族有“大雜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武威市現有文物保護單位543處,被列為市縣以上文物保護點305處。其中全國文物保護單位5處,分別是雷臺、文廟、西夏碑、百塔寺、天梯山石窟,省級文物保護單位68處。保存比較完整的有武威文廟、羅什寺塔、海藏寺、大云寺,民勤的圣容寺、瑞安堡、天祝的天堂寺等古建筑、天梯山石窟、蓮花寺、松濤寺、百塔寺等。
區域特色旅游業發展現狀
基礎設施建設帶動資源初步開發。2002年以來,武威市通過各種渠道投入近1.6億元資金用于景區(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基礎設施的建設,使主要景區(點)的道路、通訊、供水、供電等基礎條件得到了明顯改善。一批以歷史文化、生態農業、沙漠風光和民俗風情為特色的旅游產品進行了初級開發并推向市場。基本形成了以天祝“三峽”為代表的南部自然風光和民族風情游,以涼州文物古跡為代表的中部歷史文化游,以民勤紅崖山水庫為核心的北部大漠風光和自然生態游三大格局。配套服務體系逐步完善,服務接待能力不斷提高。經過多年的發展,武威市旅游業整體水平有了明顯改善,初步形成了多元化、多層次、較為完備的綜合配套服務體系。現有旅游涉外星級飯店6家(其中三星級3家,二星級3家),其它社會賓館、飯店、招待所、旅社50多家,客房2914間,床位6396張,高中低檔相結合,基本上能夠滿足不同層次游客的消費需求。
系列旅游文化活動效果初顯。武威市利用自己獨特的文化資源優勢,通過舉辦各類專場文藝演出、展覽、大型宣傳促銷活動、座談會、研討會等特色鮮明的文化旅游活動,尤其是通過連續舉辦八屆“天馬”國際文化旅游節暨經貿洽談會,提高了武威在外界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通過打造武威“中國旅游標志之都”、“歸屬祖國的歷史見證地”、“中國葡萄酒的故鄉”、“世界白牦牛的唯一產地”四張特色品牌,樹立了武威開放開發的新形象。經濟合作與交流更加頻繁,經貿合作與招商引資的步伐加快,帶動了產業經濟的聯動發展。旅游產品的開發方興未艾,對帶動武威市旅游服務業的發展具有積極的作用。武威市從事旅游商品生產銷售企業有十多家。主要產品有手工地毯、掛毯、刺繡、編織、木雕、文物復制、字畫、土特產品、風味食品、旅游工藝品、紀念品等旅游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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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西方產權思想史 產權改革 金融改革
一、內容新穎,研究系統,考察廣博而細致
《西方產權思想史》這部著作分為三部分:“導論”、“產權思想的考察與評述”、“現實借鑒與階段論”。其主要內容是著作的第二部分,也就是第二章至第五章,該部分系統考察了現代產權理論以前約500年間產權思想的產生、形成與發展。具體內容包括考察重商主義以前以及重商主義、古典經濟學、新古典經濟學和近代制度經濟學中的主要經濟學家的產權論述,揭示其中的產權思想并予以評述。在《西方產權思想史》這部論著中,作者考察并論述了以下方面。
1、重商主義以前產權問題論述和重商主義的產權思想。論著認為,盡管在西歐中世紀以前,出現不少像色諾芬、瓦羅和阿奎那等大思想家,他們也曾討論過財富增進因素等問題,但相關的論證是零碎的,思想是極其簡樸的,對于較為豐富的產權思想更不可能涉及。產權思想是從15世紀至17世紀中葉產生并流行于西歐的重商主義開始的,因而西方產權思想的歷史上溯年代是重商主義時期。重商主義提出了貨幣財富的財產權利以及私商財產和公有財產的可轉換性和基本要求的一致性的論述。
2、古典經濟學家的產權思想。論著認為,這一時期的產權思想上溯17世紀中葉威廉·配第,下迄19世紀70年代的“邊際革命”。配第是直接論及所有權和強調所有權保護思想的先驅者之一,他主張對財產實施登記制度,并揭示了土地價值與土地產權保護制度之間的內在聯系??卧?767年以“中國的專制制度”為題,闡釋了對所有權需要法律強制性保護的思想,并認識到財富具有可售賣、可交換、可讓渡和對產生的果實有收益要求權等財產權利,但他尚未認識到財產權利的排他性等性質。而古典經濟學主要代表人物斯密提出了關于天賦人權是最最神圣不可侵犯的勞動力產權的思想。他在指出公司制下財產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好處的同時,發現了“委托—”關系及信息不對稱問題。薩伊列出專門章節分析財產所有權問題。在他看來,產權對于財富增長至關重要,財富天然具有產權的性質,所有權界定之后,決定了分配權、處置權等其他相應權利。因此,財富首要的、最重要的性質是其產權性質。薩伊將產權問題引入到生產領域,并把這一認識拓展為多個層面的含義。
3、新古典經濟學家的產權思想。論著認為,這一時期的產權思想肇始于19世紀70年代的“邊際革命”,到20世紀30年代“凱恩斯革命”結束。馬歇爾對經濟變化的基本看法——自然是不能飛躍的,他將這一原理運用于所有制變遷的分析,認為早期文明的出現,使得財產制度由共有財產向村社式集體所有制發展,即出現了原始共有財產的所有權分割。而這種早期文明,既是個人所有權限制的原因,又是它的結果。進而指出制度(包括產權)的變遷是漸進的,而不是突變的。他用經濟生物學和經濟力學的方法來研究經濟問題和產權問題,認為連續的原理特別適合制度的研究。而克拉克在《財富的分配》等著作中闡述了他的產權思想。他將產權問題的分析引入分配領域:分配遵從的首要規律,就是尊重財產權利的自然法則,任何偏離財富或勞動所應得的分配,都是侵犯了這一法則。他認為,分配問題的解決就意味著財產權利問題得到了解決。
4、近代制度經濟學家的產權思想。凡勃倫提出制度至關重要的觀點,認為最為重要的兩種制度就是:私有財產制度和技術制度。他大量運用了心理學、進化論和人類學等知識和方法,從制度因素、財產權利和有閑階級等方面剖析了西方社會現實矛盾,主張以“制度”為基礎建立新的經濟學體系。近代制度經濟學的另一代表人物康芒斯在產權思想領域的突破和創新是多方面的:重新詮釋經濟學,提出了制度經濟學,認為所有權是制度經濟學的基礎;提出關于人的新假設,認為人是制度的產物,這一認識突破了傳統經濟學關于人是自由、理性、利己的假設和僅從人與自然物的關系來研究經濟學的認識界限;提出作為經濟學基本單位的“交易”的產權實質是所有權的轉移;認為貨幣是一種測量所有權的數量的制度安排,貨幣本身也是具有一種財產權利的商品,而買賣交易涉及到貨幣與商品兩個方面,其實質也是所有權的轉移。
二、運用產權思想試圖探索中國特色的產權理論發展新思路
論著系統地揭示了科斯以前經濟學說史中的產權思想,并且將這些思想運用到我國產權改革和金融改革中去,這種借鑒具有針對性、應用性和一定程度的創新性。論著分列第六章、第七章兩個部分展開應用與對策研究,主要采用比較、借鑒和計量實證研究,運用上述西方產權思想來分析傳統產權制度、中國產權制度變遷和金融改革實踐問題,試圖探索中國特色的產權理論發展新思路。
1、產權思想與中國的產權改革。論著首先運用西方產權思想史中有關財產權利與政府職能的思想,分析了蘇聯型經濟制度下的產權制度、無限政府以及1979年以前的中國產權制度與政府行為。接著運用有關產權制度及其變遷的論述和思想,探討了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國有產權制度變遷過程和政府主導型國有產權變遷中的政府行為,并基于產權理論的計量模型度量了中國國有產權制度變遷的成效與問題。最后研究了國有企業所有者“缺位”與“委托—”關系,以及土地產權制度進一步改革問題,提出了具有操作性和前瞻性的解決思路與建議,如在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方面,主張以國家所有制改革為突破口,以企業行為市場化為切入點,推進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設置國家征用私產及其他非國有財產的特別權利,建立多元化所有制下的現代企業制度體系和市場體系;而在土地產權制度方面,認為應盡快全面推行土地國家所有制,將城市土地和集體所有制土地一并納入國家所有,并進一步明晰和完善國有土地使用權等。
2、產權思想與中國的金融改革。論著密切關注現代經濟的核心即金融領域的改革實踐問題。論著運用產權思想深入探討了資本的產權性質以及對金融改革的啟示,結合拉美和亞洲新興市場國家金融改革實踐論述了產權制度與金融改革、金融發展、金融危機的內在聯系,并針對我國實際深入分析了“好銀行”與“壞銀行”兩大層面的金融改革:研究了以國有商業銀行為主線的現代商業銀行制度的建立與改革進程,揭示了現有金融領域的產權制度缺陷與道德風險生成機理,提出了頗有見地的新觀點和新對策。如在不良金融股權改革方面,指出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克服中國特殊債轉股帶來的產權軟約束和改變對金融產權缺乏有效保護的狀況等。
三、階段劃分,領域拓展,為該領域深入系統研究提供了新思維
論著在廣泛涉獵科斯以前500年西方經濟學各個時期的傳世著作的基礎上,注重三種研究方法的有機結合:經濟學說史方法和歷史分析方法的結合、歸納與分析的結合、靜態分析與動態分析的結合。論著不僅考慮到始于15世紀止于20世紀30、40年代的一些主要經濟學家對于產權思想的貢獻,以及關于產權問題認識上的各個層面的不斷深化、不斷演進的過程,而且兼顧不同時期的產權思想演進特點,將科斯以前約500年間產權思想的產生、形成和發展劃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1、萌芽階段。這是西方產權思想產生的時期,時間跨度為15世紀—17世紀中葉,約200年歷史。也就是說,在14世紀以前,沒有出現過真正的政治經濟學,鮮見比較系統的有關產權思想論述,直到重商主義時期才比較重視財產權利問題。以重商主義為代表的萌芽階段財產權利思想具有以下特點:一是狹隘的財產權利觀,認為只有貨幣才是財富。二是極端的貨幣產權思想,過分夸大了貨幣要素的極端重要性,忽視了真實要素的重要作用,認識到貨幣具有占有、轉讓和收益權等財產權利,沒有意識到非貨幣財富的相關財產權利。三是片面的流通權益觀念,注重貨幣進入流通包括對外貿易給予財富增長的促進作用,忽視了生產使用領域的產權作用。
2、形成階段。時間跨度為17世紀中葉—19世紀70年代,約230年歷史。主要有古典經濟學家創始人之一的威廉·配第以及代表人物亞當·斯密、約翰·穆勒等人的產權思想,而對產權思想作出重要貢獻的還有讓·巴蒂斯特·薩伊和麥克庫洛赫等經濟學家。這個時期的產權思想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先破后立,在否定中論述產權問題和建立、豐富產權思想,以亞當·斯密、約翰·穆勒等人為代表的古典經濟學家批判地繼承了重商主義關于財產權利的看法和觀點。二是自然演化,在漫長的、漸進的社會進化過程中,孕育相對豐富的經濟思想和產權思想,內容龐雜,涉及面廣,從貨幣到非貨幣、私有產權到公有產權、人的假設到勞動權利、產權性質到功能設置、理論探討到政策主張,這些思想大大推進了人類對產權問題的認識進程。三是累積效應,經過約230年歷程,人類對產權問題的認識實現了質的飛躍,較系統而深刻的財產權利思想基本形成,并具有古典經濟學特點,其中包含著許多合理的內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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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新制度經濟學的角度筆者認為,要想深入研究清楚黑樹林的水資源糾紛問題,離不開新制度經濟學的視角。首先,我們需要了解一下新制度經濟學的一些重要概念,以便我們在這一視角下挖掘黑樹林水資源糾紛的解決方法。其次,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找尋解決問題的方法和建議。
1新制度經濟學的一些重要概念
1.1新制度主義經濟學新制度
經濟學的產生被認為是起于1937年美國經濟學家科斯發表的《廠商的性質》一文,但是新制度經濟學學派的形成和發展是在20世紀下半期。有學者為了把它區別于19世紀形成的美國制度學派及后來的新制度學派(也叫新制度主義),而把它稱為新制度主義經濟學。新制度經濟學派以新古典經濟學的基本分析方法來分析制度在經濟社會中的作用,而制度學派及新制度學派是批判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正統分析方法的,它們是“作為古典經濟學和新古典經濟學的對立面出現的”。我們都知道,新古典經濟學的基本假設是“經濟人”,即每個人都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為原則。新制度經濟學的基本假設雖然延續了新古典經濟學的傳統,但是它關于人的假設是從實際的人出發來研究,即受到現實生活中制度的制約條件下的活動,因為“更接近現實的人”。新制度經濟學的代表人物科斯在回答企業起源的問題時提出了“交易費用”這個概念,他認為,每種經濟活動的資源配置都需要發現價格、簽訂合同等等,資源的配置由市場決定,而市場由價格機制決定,這就必然產生一定的交易費用。企業作為一種市場制度,它的產生是為了降低經濟過程中交易費用,起到了有效配置資源的作用。因此,科斯揭示了交易成本和制度的某種內在聯系。新制度經濟學代表人物對交易費用進行了定義,科斯認為交易費用是指為獲取準確的市場信息所需付出費用以及談判與契約的費用。威廉姆森認為交易費用是事先交易成本和簽訂契約后的一系列費用。如今,交易費用泛指一切與交易相關的費用。
1.2科斯定理與產權在解決外部性問題上
后人根據科斯的理論總結了“科斯定理”,即只要交易費用為零,那么無論法定權利歸誰都不重要,資源配置都可以達到帕累托最優。產權經濟學作為新制度經濟學的組成部分認為,產權是一種權利,它強調產權、激勵與經濟行為的聯系。它為解決外部性問題提供了一個解決辦法。產權經濟學認為,產權不清是造成外部性和“搭便車”的主要根源,外部性的產生與產權的起源有著必然的聯系,有效的產權可以降低或克服外部性。那么影響產權的形成因素有哪些了?根據盧現祥歸納的有:第一,技術。新技術可以降低成本,增加收益,而缺乏相應的技術可能是“搭便車”的一個重要原因。第二,人口數量。人口數量的增長與資源的有限,造成了人均資源的降低,于是,資源變得“稀缺”起來,這必然導致排他。而產權就是種排他性的經濟權利約束。第三,資源的稀缺程度。新制度經濟學認為,離開產權,任何稀缺資源的配置都是無效的。第四,要素和和產品的相對價格的變動。價格的上升導致人們追求自身利益的經濟行為,“獨占性”成為一種優勢選擇。那么明晰產權意義在哪呢?明晰產權可以解決責任不清的問題,有利于激勵經濟主體,有利于形成約束機制。通過以上新制度經濟學的簡單回顧,我們下面對黑樹林的水資源糾紛進行適當的分析。
2黑樹林水資源糾紛中的新制度經濟學問題
黑樹林有兩條水溝,打洞大溝與竜賓大溝,黑樹林地區的人們就是圍繞兩條水溝的問題展開的。這場糾紛的主體實則是“同一民族的同一個支系”,由于不同的行政區劃,一種“地域認同”高過了“民族認同”的一種現象。生活在有限的同一水資源地區,幾個村子圍繞水資源的使用權展開了長達兩百多年的爭奪糾紛,不得不思考根本原因是什么的問題。對于黑樹林地區的紛爭原因,我們的直觀感受就是因為“水”,缺水造成的。胡忠文、楊劍波和胡陽全都有各自的看法。胡忠文認為:“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是貧窮和人的素質低。過去因為窮而爭資源和生存條件,過去人的素質低,封建宗法觀念一度突出,群眾中只有比高低、比輸贏?,F在的人觀念變了,法制意識增強了,有分歧找政府,有爭議靠法律。上級的扶持、基層干部的帶動,使黑樹林地區的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有了堅實的基礎”。楊劍波分析了村社組織的特點,認為:“傳統的村社組織:(1)有較明顯的習慣區域。(2)山林、土地、水等自然資源為村社共有。(3)有共同的祭禮活動與節日。(4)共同對外。這種由村社內不斷發展的私有制和原來公有制之間的矛盾,反映到人與人、戶與戶、村寨與村寨之間,最容易引發矛盾,最突出的是對原來公有的自然資源的分配使用問題。在黑樹林地區哈尼族中,村社觀念對現實生活有著深刻的影響。在傳統觀念中,部分自然資源屬于公有,誰使用誰擁有,部份村寨和農戶仍按傳統習慣去做,但現實的黑樹林四個鄉卻分屬于不同的兩個縣,并實行了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焙柸J為:“影響西南民族地區農村穩定的原因是因爭奪草場、山林、礦山、湖泊、水源、土地等資源引發的糾紛經濟因素,還包括社會治安、等因素?!蔽覀兌贾?,水資源屬于公共資源,對于公共資源的產權界定是相當困難的。公共資源具有非排他性、公共性、外部性等特征。正是由于公共資源具有這些基本特征,才使得公共資源具有尤為明顯的外部性問題,而這種外部性伴隨的產權問題是無法像私有財產那樣界限十分分明的。新制度經濟學認為,要解決外部性問題,應該從產權的界定。經濟學界一致認為,產權是一種權利,也就是一種排他性的權利,或者說是一種有價使用的權利。而像黑樹林糾紛中的水這樣的公共資源能夠用“產權”進行解決嗎?在黑樹林水資源糾紛中,實質就是圍繞“水”資源的使用權問題展開的一場資源使用權的爭奪戰。而當地村民圍繞這一問題的解決辦法始終處于傳統的解決思維中。雖然黑樹林糾紛中有以立碑方式的“契約”、購買等權利意識,但是卻沒有真正現代意義上的“產權”之說。筆者認為,黑樹林糾紛的最終解決辦法還是從治貧和解決當地生活條件入手。由于當地人的利益不同,認識不同,行政介入是不當的。云南省政府在黑樹林地區大力投資,通過興建水利工程、能源和通訊基礎設施,改善當地交通,修建貿易市場,投資發展教育、衛生、科技,有其修建一座新水庫,多頭并舉,有力改善了當地人的生活條件,提高了當地人的生活水平。這為解決當地資源糾紛起到了關鍵作用。而這些措施恰恰有效解決了當地資源“稀缺性”的貧困性競爭問題。
3黑樹林給新制度經濟學視角下的公共資源管理的啟示
從新經濟經濟學視角來看待黑樹林的問題,是可以得到關于公共資源管理的相關啟示的。王艷、韓方彥、樓惠新和王黎明都有各自的獨特見解。談到公共資源的管理,王艷認為“公共資源的產權界定是一個復雜的網絡式工作,界定公共資源產權的方式不存在“唯一”,以政府職能轉變為主,輔之以法律、市場手段,以及民眾支持,采取多中心治理體制才是合理界定公共資源產權的明智之舉?!表n方彥認為:“公共資源產權的界定制度缺陷突出表現為未能清晰界定公共資源產權主體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經濟權利。因而,需要健全公共資源產權制度,強化公共政策執行的目標指向,維護公共利益,建立并完善公共資源政策工具體系,構建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監管體系?!睒腔菪潞屯趵杳髡J為:“公共資源的參與式管理可以解決好各方利益,有利于公共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綜合效益的提高。以上都是都是學者給解決公共資源提供的一個問題解決思路?!惫P者認為,由于公共資源的特殊性,它注定無法像用私有財產那樣產權明確,所以,應當從中國的國情出發,探索恰當的解決因公共資源造成的糾紛的辦法。黑樹林是幾個村之間因水引發的糾紛,對于群體性爭奪資源使用權,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點解決:第一,以發展當地經濟作為根本大計。集體性爭奪自然資源的使用權,無非是因為經濟生產條件的制約,目的是為了生產和生活。因此,發展經濟,解決貧困是首要的大事。第二,公共資源的參與式開發利用。由于共同需要同一資源,而中國鄉村的土地是集體所有制,這就決定了不可能從私有產權的角度進行解決。公共資源的參與式開發利用要求各方主體明確各自權利和義務,有節制的使用資源,而不濫用、消耗等。各方制定好規則,依據制定的規則,根據自己的權重進行活動。第三,擱置爭議,合作共享,共同開發。建立一種合作機制是互利雙贏的模式,集體之間相互促進,相互幫助,團結協作。第四,建立綜合治理管理機制,協調好集體之間的矛盾,及時處理潛在的糾紛問題。第五,進行教育引導。第六,政府應當特殊問題特殊解決,對因資源稀缺而造成貧困的地方,應該大力投資,幫助發展,解決人們發展的自然制約條件??偠灾?,公共資源的開發、使用和管理,應該朝著合作開發、利用和共同管理的合作機制出發,制定好規則,明確各自權重,共同發展。
二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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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險學;法學;研究生課程體系
保險學專業的研究生作為高端保險人才,將成為我國未來保險業的主導力量,其專業視野、創新能力等素質將決定未來保險業發展的程度。而這與課程體系的設置密切相關。本文認為,法學,特別是民商法學當中的相關內容應當納入到各高校保險學專業研究生的課程體系當中,以適應保險學研究和保險業發展的需要,培養具有國際專業視野和較強創新能力的保險高端人才。
一、從學科――宏觀層面來看:法學對經濟學有重要的補充作用
保險學從屬于經濟學的范疇,法學對保險學的作用首先體現為法學與經濟學的互補性。傳統觀點認為“經濟學主要解決‘如何將蛋糕做得更大’的問題,而法學主要解決‘如何將蛋糕切得更好’的問題”。2001年,我國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教授與著名法學家江平教授第一次會面,開始了我國經濟學與法學之間的“對話”。兩位學界泰斗對經濟與法律之間的“結合研究”深有同感,遂于2002年籌備并成立了“上海法律與經濟研究所”(該所于2004年遷移至北京,更名為“洪范法律與經濟研究所”)。兩位教授在隨后的多次公開對話中對經濟學與法學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新的解讀。吳敬璉教授認為,如果沒有法制,僅憑市場經濟本身的資源配置,“蛋糕”肯定做不大,甚至會做出“餿蛋糕”;江平教授則認為,如果不顧經濟規律而制訂法律,這種法律屬于“壞”的法律,可能導致形成“壞”的市場,從而直接影響“蛋糕”的大小。因此,效率與公平具有價值效果的一致性:公平可以促進效率,效率也有助于實現更高層次的公平。經濟與法律的這種相輔相成的關系對我國高校經濟學人才的培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險學專業作為經濟學科的一個分支,以研究如何將保險業的“蛋糕”做大為己任,如果脫離具體的法制環境,所從事的保險學研究工作將毫無意義,依據這種無意義的研究來指導保險企業的經營也不可能實現高“效率”。
本文認為,為了使保險學專業的研究生了解法律的運行對經濟運行的影響,應該在課程設置中適當增加“法律經濟學”的內容?!胺山洕鷮W”是一門位于法學與經濟學之間的邊緣地帶的新學科,經歷了從純粹的法學方法論到法學經濟學交叉獨立學科的過程。波斯納將“法律經濟學”定位為“法學的經濟分析方法”,認為法律經濟學是“將經濟學的理論和經驗主義方法全面運用于法律制度分析”。而在這門學科的創始人科斯看來,法律經濟學還有另外一個方面的內容:即分析法律系統的運行對經濟系統運行的影響。前者的思維路徑是以法律為起點,經過經濟學分析,最后再回到法律,目的是考量法律是否符合“效率”這一正義價值,以修正現行法律;后者的思維路徑是以法律為起點,終點則是經濟制度,即研究法律制度如何影響經濟活動,以修正現行的經濟制度。因此,前者側重法學意義,后者更側重經濟學意義。作為經濟學的重要分支,我國保險學的研究生教育當中應適當增加經濟學意義上的法律經濟學內容。
二、從課程――中觀層面來看:保險法的課程教學離不開民商法學基礎
“保險法研究”是多數高校保險學專業研究生的主干課程之一。該課程的教學必須以民商法的相關內容為基礎。例如,《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近親屬”,其中“近親屬”的范圍是什么?保險法本身并未加以限定,而民法與刑法等其他法律有不同的規定;又如,《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
其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是一個需要以年齡和精神狀況作為雙重判斷標準的民法基本概念;再如,《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七條關于“保險人”的規定,需要學生對民事制度中“人”的權利義務有所了解。
同時,保險既是一種經濟關系,又是一種法律關系,其法律基礎便是保險合同。學生要掌握《保險法》第二章關于保險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除、履行、違約、變更以及保險人與投保人的權利義務等規定,均需要與民法當中《合同法》的相關內容相聯系起來學習。此外,保險合同的糾紛也適用民事合同糾紛的法律救濟程序。例如,《保險法》第二十六條中規定了保險合同的訴訟時效:作為保險特別法的《海商法》第十三章則規定了十余種可能涉及保險合同履行的訴訟時效,這些時效的計算均應適用民法中關于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則。
此外,《保險法》的內容除了“保險合同法”,還包括“保險業法”,即調整“保險公司”行為的法律規范,因此保險法的法律淵源還包括《公司法》。正如《保險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的規定”。又如,《保險法》第九十條規定,“保險公司有《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因此,要深入研究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方面的問題離不開對公司法、破產法等商法相關內容的學習。
綜上,保險法是規范保險合同和保險企業經營、監管的法律,其法律淵源主要是民商法。保險學專業的研究生要真正了解保險法,有必要同時學習民商法的相關內容。反過來說,脫離相關的民商法學基礎,不可能進行保險法相關問題的深入研究,研究生已經開設的“保險法研究”課程學習也將難以實現課程設置的目的。
三、從保險標的――微觀層面來看:知識產權法的相關內容應作為財產保險學
的重要補充
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性質,保險可分為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前者以人的生命、健康作為保險標的,后者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從保險法的現有規定來看,“財產保險”的“財產”指的是動產、不動產;“有關利益”包括積極利益和消極利益,前者指的是被保險人的可得利益(如信用保險),后者是被保險人可避免的損失(如責任保險)。而作為主要無形財產的知識產權至今沒有正式被納入到我國各大財產保險公司承保的保險標的的范圍。保險實務中缺乏“知識產權保險”這一險種,反映在保險學教育當中就是財產保險學的教學內容里缺乏知識產權法的相關知識。本文認為,這恰恰是一個國際專業視野的問題。
在當今這個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在商業領域扮演著日益重要的角色,而其存在的風險和相應的保護問題也日益為各國立法所重視。盡管當知識產權遭受侵害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但是風險仍然存在。比如訴訟存在著敗訴的風險,勝訴后也存在著執行不能的風險。高風險高收益的知識產業如何進行風險管理,
無疑是知識產權權利人所關注的核心問題。20世紀70年代起,知識產權保險制度在西方發達國家應運而生,而其中在美國的發展最為完善。目前,美國保險界順應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愈演愈烈的發展趨勢,已經將承保標的從專利侵權逐漸擴展到商標權、著作權與商業秘密等幾乎所有類型的知識產權,從而形成了完整意義上的“知識產權保險”。繼美國創設了知識產權保險制度之后,在知識產權業比較發達的德國、英國、日本等國家,也緊隨其后陸續推出了這一險種,如英國推出的“專利申請保險”、日本推出的“知識產權授權金保險”等等。因此,將財險承保標的擴展到知識產權領域已經是一種國際趨勢,折射出了知識產業發展的客觀需要和知識經濟時代對知識產權保險制度的呼喚。
本文認為,在我國建立知識產權保險制度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
知識產權符合保險的構成要素要求,因此建立知識產權保險制度是可能的。首先,知識產權存在各種法律風險,且這種風險的發生具有偶然性、程度上具有不確定性,符合“有風險才有保險”這一前提;其次,知識產權的這種風險和對風險管理的需求是普遍存在的,具備保險學上“大數法則”的數量基礎:第三,知識產權是法律上承認的財產利益,屬于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保利益”;第四,知識產權侵權的利益損失在經濟上可以計算出價值(例如《專利法》第六十五條關于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定),屬于“可以用貨幣來衡量”的風險,也符合保險的“損失補償”這一基本功能。
在我國建立知識產權保險制度也是必要的?!矫?,知識產權的維權需要保險的保障。近幾年來,我國知識產權訴訟案的數量在急劇增長。據統計,2001年、2002年、2003年全國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一審案件分別同比增長8.62%、17.78%、12.61%,其中約80%屬于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從侵權賠償額度來看,知識產權案件的標的額一般遠高于普通的民事賠償案件,相應地,知識產權訴訟程序當中繳納的案件受理費以及律師費等也遠高于普通民事案件。此外,知識產權案件還牽涉到鑒定費、公告費、評估費等其他訴訟費用,如果是涉外知識產權案件,還會涉及國際差旅費、翻譯費、國際通訊費等費用。所有這些費用對于當事人來說可能構成難以承擔之重,甚至有可能拖垮一些涉訴的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險制度通過由保險人承擔訴訟風險的方式,為轉嫁被保險人的財務風險提供了保險工具支持,將為我國企業有效地維護和實施知識產權提供經濟上的保障。另一方面,我國目前知識產權保險發展嚴重不足,“財產保險”的無形財產領域亟待開拓。2010年底,信達財產保險公司于推出了國內首款專利保險產品――“專利侵權調查費用保險”,可謂開創了我國知識產權保險事業的先河。但截至目前,知識產權保險的發展進程緩慢:首先表現為險種單一,即僅限于專利的侵權調查費用,而不涉及專利訴訟費用、侵權損失,更未涉及著作權、商標權等其他知識產權;其次表現為多數險企缺乏開發知識產權險種的熱情。出現這一現狀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保險界對知識產權缺乏了解,或者說,保險業目前缺乏了解知識產權的保險人才。因此,在高校保險專業研究生課程體系中增設知識產權法基礎課程,有利于培養熟悉知識產權與保險的“兩棲”人才,從而開拓財產保險的另外“半壁河山”,有力地促進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因此,將作為財產保險標的的“財產”范圍擴展到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無形財產,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綜上,保險學專業的研究生要真正做好保險學研究,需要以一定的法學基礎為依托;要真正成為保險業的高端人才,需要對保險法的民商法淵源有所了解;要具備國際視野、開拓無形財產保險領域,需要學習知識產權法律法規。
四、保險學專業研究生課程體系中增加法學內容的具體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