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平等權與司法保障論文
時間:2022-08-17 05: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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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警方標語中明確表示出的對河南人的歧視無疑是地域優越心態下的最丑陋骯臟的精神面貌的總暴露。任何一個有良知的公民都有理由對一個政府機關如此明目張膽的違憲行為表示憤慨。雖然本案是作為民事的名譽權案件受理的,但其實作為違憲案件來看待則是更合理的。因為本案所侵害的不完全是某個具體公民的名譽權,它有著更為廣泛的受害人群,也有著更加嚴重的社會影響。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這是一種人格尊嚴的保護。其憲法依據是第38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作為民事侵害名譽權的典型方式,侮辱是指公然貶低他人人格,誹謗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以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本案中深圳龍崗警方的橫幅標語,由于并未具體涉及到指稱原告為犯罪人,所以是否會導致具體的某一河南人個體的名譽受損,尚存在舉證上和解釋上的難度。也就是說原告如何來證明這一標語導致了對他個人的社會評價的降低,法官是存在不同理解的可能的。訴訟講究證據,雖然我們憑感覺可能會認為人們看了這樣的標語,會對河南人存有偏見,但如何證明這種偏見確實存在?又如何證明這種偏見如果在整體上存在的話,對具體的原告個人也產生了作用呢?因為從嚴密的邏輯上說,一個理智的人可能對這條標語置之不理而不受其影響自己的判斷,更可能對原告的人品不產生實質上的損害。而我國民事訴訟只有原告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時才可提起,沒有公益訴訟的規定。
從專業的角度看,本案所表現出來的侵害,最主要的其實是一種地域歧視,它侵害的是憲法規定的平等權。平等權是一種最基本的人權。被馬克思稱為“第一個人權宣言”的美國《獨立宣言》開宗明義地就將“人人生而平等”作為不言而喻的真理。我國憲法第33條第2、3款也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據此,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并且其權利的行使受到同樣的條件限制,這也包括了如果公民觸犯了法律要受到同樣的追究。也就是說,既包括平等的保護,也包括平等的打擊。在現實生活中,平等權是一個可以廣泛解釋用來保護公民權利的條款,它本身也是可以不斷地闡發發展的。而侵害平等權的行為,尤其是各種各樣的歧視,則仍然屢見不鮮。例如受教育權的地域之間不平等就曾引發廣泛的爭論,而種族歧視、就業歧視、性別歧視等更是平等權所反對的。本案中侵害平等權所表現出來的地域歧視,也并不是什么新鮮事物,它與種族歧視一樣古已有之,只是作為警方作出這樣直白的表示,更顯得觸目驚心。
我們愿意相信深圳警方的標語很可能是有統計數據為支撐的,是針對某一特定時期特定地域特定種類犯罪的多發而作出的。所以關于平等權的問題的實質,倒不是在于新聞報道中所說的“無任何證據證明其轄區存在‘河南籍敲詐勒索團伙’的前提下”龍崗警方打出橫幅標語,而是:即使是存在敲詐勒索這一犯罪中河南籍人員占有較大的統計比例,警方可以打出這樣的橫幅嗎?應該說仍然是不可以的。警方的標語是廣泛而狹窄的。說其廣泛是因為它針對的是所有的河南籍人員,說其狹窄是因為它只打擊河南籍的,違背了平等打擊的原則。這樣一來,標語的地域歧視性質就顯而易見了。
但目前我國憲政上存在的一個大悖論是:一方面確立憲法的根本大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憲法由于不存在違憲的司法訴訟程序,憲法某種程度上成了可以隨便違反的法。我國的《立法法》在一定程度上規定了對立法行為的違憲審查,由人民代表大會實施,但對于執法行為或者私主體的憲法侵權,卻難以對受害者進行有效的救濟。國內一些非常有限的憲法權利訴訟,都不得不假借民事訴訟的外衣提起。這就導致了違憲侵權的難以懲處、救濟的難以實現。正如在本案中,如果有違憲司法救濟途徑,可以直接以地域歧視侵害平等權起訴的話,則警方的行為本身即可成為司法評價的對象,法官可以作出是否違憲的判斷,而不需要證明第三者是否有對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這樣的保護顯然更加有力,也更加體現了憲法的嚴肅性。只有違憲行為得到有效的遏止,才能真正擺脫有憲法而無憲政的狀況,真正使憲法成為人民權利的保障書。這正是本案所面臨的困境,以及本案所揭示的憲政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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