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經濟屬性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31 0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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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經濟屬性研究論文

一、經濟屬性是憲法的基本屬性之一

關于憲法的屬性,從階級實質上看,它具有階級性;從民主政治的法律化角度看,它具有政治性;從國家根本法的特征看,它具有法律性。[1]這些都是眾所周知的憲法的基本屬性。然而。經濟屬性作為憲法的基本屬性之一,過去在我國憲法學界極少引起人們的重視。認識和研究憲法的經濟屬性,就是從經濟角度探求憲法真諦,給憲法學注入更豐富、更積極的科學內涵。憲法學發展至今的一大缺憾就是,很多的學者往往只注重憲法鮮明的階級性。高貴的政治性和莊嚴的法律性,而很少思考憲法的經濟性。這在一定意義上制約了憲法科學相當部分的實證色彩。因而,提出和論證憲法的經濟屬性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探求憲法的經濟屬性要從憲法與經濟的關系入手,因為“屬性”[2]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性質。而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性質卻要從事物之間的聯系中去尋找。如馬克思的名言-人的本質“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3]英國學者特倫斯。霍克斯講過,“事物的真正本質不在于事物本身,而在于我們在各種事物之間構造,然后又在它們之間感覺到的那種關系?!盵4]從這一認識角度出發,我們可以看到。憲法的經濟屬性表現得十分廣泛,如憲法是一定經濟和經濟關系的產物,憲法具有重要的經濟功能,憲法的許多內容都直接或間接對資源具有配置作用,經濟制度是憲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法規范也應符合經濟學中效益原則的構建要求,憲法在實施中亦有一個如何以最經濟、最有效的方式調整社會關系,以實現立憲目的問題等等。

二、認識和研究憲法經濟屬性的理性和現實意義

第一,對憲法經濟屬性的認識是科學、完整憲法觀的一部分。

人們之所以長期對憲法的經濟屬性缺乏認識。主要原因在于憲法規范是國家權力的體現,根本法是其形式上最顯著的特點,政治性是其內容上最大的特點。此外,直接調整經濟關系和經濟生活的民法、商法的存在也多少使人忽略了憲法的經濟屬性。在西方近代的法律思想史上,很長一段時期,憲法屬于“政治法”[5]的范疇。這種認識是與早期憲法的內容和特點相適應的。近代各國的憲法在經歷了一場政治革命后才制定的,因此,憲法中的政治內容就顯得很突出。同時,由于政治矛盾的集中體現,政治是經濟的集中表現,因而憲法中的政治內容在客觀上也需要比其他內容規定得更明確具體一些。這樣一來。憲法是政治法的看法就潛移默化地在人們的頭腦中形成了。但是,當1919年魏瑪憲法調整經濟生活的規范大增,以及社會主義類型憲法誕生以后,世界憲政的發展已經出現了愈來愈重視憲法經濟性的傾向,如法律經濟學對憲政領域的拓展和滲透,經濟憲法學和憲法經濟學的問世及發展就突出地表明人們對憲法的認識大大深化了。在探討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民主憲政的建設這一宏大課題時,我們就更有必要重視憲法的經濟屬性了。一味地崇拜憲法的階級性、過度渲染憲法的政治性和論證憲法的法律性,忽視憲法的經濟性必將有損人們對憲法全面、透徹了解,也不利于正確把握憲法的階級性、政治性和法律性的科學內涵。所以,研討憲法的經濟屬性是科學、完整的憲法觀的一部分。

第二,認識和研究憲法的經濟屬性有利于科學地把握經濟發展與憲政制度創新的雙向供需關系。

首先,從憲法的經濟根源或經濟發展對憲法的需求看,僅僅在憲法條文上宣布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神圣原則、公民擁有各種基本權利,而不尋求這些基本權利是否真正來源于人們可能實現的實踐以及是否與人們的物質生活條件、經濟生活需求相吻合,是不可能有實際意義的。公民權利是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和實有權利的具體的歷史統一。從歷史的經驗看,如果法律的規定實際上不具備實現的物質條件,那么它只會成為對公民的愚弄。只有實事求是地在立憲中反映社會的經濟現實。最大限度地協調和平衡人們對經濟利益的需求,減少沖突,緩和矛盾,建立程序,才能使用憲法關系主體切實感受到憲法與其自身利益息息相關。還有,在人們愈來愈認識到憲法監督保障已迫在眉睫的今天,如果仍停留在一般的呼吁、論證、爭論是否設立有關憲法保障機構的問題上,那么,我們將會因躊躇猶豫而貽誤了法律機制切入的最佳時機,從而導致經濟運行的無序化。

其次,必須通過發揮憲法在經濟發展中的巨大功能以促使公民基于自身的物質經濟利益的改觀來樹立憲法意識,關心憲法實施。我們每一個人和每一個社會組織都是為一定的經濟利益生活著。社會實際上是由分工和協作產生的不同利益主體所構成。憲法不能科學反映利益機制(主要是經濟利益機制)的運行規律,不通用合理公平又有效率地配置和調控權利義務關系。則憲法實施是缺乏社會基礎的。憲法學研究者應該拓展研究思路,從經濟發展的動態運行及經濟改革的實踐對憲政制度的創新渴求中去捕捉原有憲政體制不能完全適應經濟建設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深化的實際現象,捕捉憲政完善的途徑。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將會產生許多全新的憲法學課題,如經濟民主問題、產權制度改革問題、選舉制度完善問題、公民權利的發展問題、政府宏觀調控的權力運行范圍和程序問題、經濟發展的恒動性與憲法條文的剛性的協調問題、經濟發展與憲政變遷的內在規律等等問題。所以,必須“注重對憲法進行經濟學論證或者說對經濟進行憲法學論證?!盵6]

再次,憲政民主的生存與發展需要特定的經濟環境,從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憲政的宗旨出發來探尋它的經濟環境、經濟機制,大力改革不適應民主憲政建設的舊有的經濟體制,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民主憲政的發展完善奠定堅定的物質和經濟基礎。這一切要求我們從憲政與經濟的內在關系出發把握憲法經濟屬性的科學內涵。

注釋:

[1]關于法律性,憲法學界一般是從憲法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上去認識它。亦有學者強調憲法的法律性是指憲法作為法律所發源具備的一般素質,并指出其基本涵義是憲法可以而且必須由適當的機關加以適用。關于這個觀點,可參閱王天成《憲法的法律性探初探》,載《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法學》1991年第1期。

[2]“屬性”是拉丁文attributum的音譯。在邏輯上泛指對象的特性、特征、狀態、動作和關系等。在西文哲學上,一般指實體的本性即屬于實體的本質方面的屬性。在馬克思主義哲學上,屬性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性質,如認為運動是物質的根本屬性。

[3]《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18頁。

[4][英]特倫斯·霍克斯:《結構主義和符號學》,上海譯文出版社,第8頁。

[5]如格勞秀斯在進行人類法分析時,曾把實在法分為政治法、民法和刑法。孟德思鳩認為:“立法者通過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們盡他們的責任。”“社會是應該加以維持的,作為社會的生活者,人類在治者到被治者的關系是有法律的,這就是政治法?!保ㄒ娒系滤鉴F:《論法的精神》,商務印書館1978年版,第3頁,第5頁)。盧梭也曾把“政治法”和“根本法”等同(參閱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1990年版,第72頁)。

[6]文正邦主編:《走向21世紀的中國法學》,重慶出版社1993年版,第17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