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原則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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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原則研究論文

憲法原則是體現在憲法制度與程序中的價值和理念,是構成憲法價值共同體的基礎和連接點。憲法原則既表現為人類生活的共同的價值追求,同時表現為各國特定憲法文化的存在方式與特殊性。憲法原則既表現為理念,也表現為具體的規范形式。在建立憲法訴訟制度的國家,憲法原則往往成為進行憲法判斷的基礎和具體依據。

一.憲法原則性質與功能

憲法原則是憲法價值的統一體和基礎,是構成社會政治共同體的基本要素。憲法原則的性質表現在:一是價值性,即憲法原則體現了憲法國家應追求的基本目標與價值體系,指明憲法生活的基本方式;二是原理性,即憲法原則實際上是憲法存在與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由各種原理組成的集合體[1];三是指導性,即憲法原則對整個憲法制度的運作過程起到指導功能,構成憲法制度統一的基礎;四是多樣性,即憲法生活的多樣性在客觀上決定了憲法原則存在方式與功能的多樣性。

憲法原則的基本功能是指導憲法規范與憲法制度運行的過程和程序,使憲法發展具有統一的基礎和依據。具體而言憲法原則的基本功能表現在:提供現代國家構成原理的基礎,使國家權力的運行具有統一的基礎;提供憲法國際化的事實和價值基礎,使憲法在統一的理念下獲得更多的社會支持;提供解決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沖突的指導原則與理論依據,是解決社會各種利益糾紛的準則;提供進行憲法解釋與憲法判斷的標準與認識論的工具;提供憲法價值社會化的基礎與形式,使社會成員在實際生活中不斷感受憲法帶來的利益等。憲法原則并不是具體而明確的規則,其內涵由各種抽象的原理組成,有時存在不確定性因素。

二.憲法原則形式與分類

憲法原則作為對憲法制度運行過程進行指導的原理,其表現形式是多元化的。在各國憲法學理論中憲法原則有不同的表述。憲法原則在憲法中的體現主要有兩種形式:

第一種形式是憲法典中沒有明文。如在美國,有的學者談論憲法原則時認為,美國憲政的基本原則是權力分立和權力分配,并從這一原則中派生出美國憲政的另一項原則,即限權原則。[2]這三項原則實際上確立了美國憲法的價值基礎和基本原理。在日本,國民主權、和平主義與基本人權保障是憲法所體現的基本原則,有的學者甚至把它描述為憲法的靈魂。在這些國家憲法原則主要通過憲法解釋或具體的憲法判斷過程得到說明和解釋。[3]

第二種形式是在憲法典中具體規定憲法原則。有的國家規定在憲法正文,有的國家規定在憲法序言。采用這種形式的優點是憲法原則的表述比較明確和統一,便于人們在實際生活中理解和解釋。但可能存在的局限性是憲法原則內涵的表述與憲法典規則之間會發生不吻合的現象,對具體的憲法解釋設定不必要的范圍。目前,在憲法典中規定憲法原則的國家,在具體規定形式也不盡相同。有的國家是在憲法序言中規定憲法原則(或憲法原理),代表性的國家是韓國。韓國憲法在序言中以直接或間接形式規定了國際和平主義、民主主義、法治國家、社會國家與文化國家等原理。有的國家是在憲法典第一章中具體規定憲法基本原則。保加利亞憲法(1991年)第一章以24條的篇幅規定了憲法的基本原則,其內容包括:(1)規定國民主權原則,即國家的全部權力來自于人民,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執行權與司法權;(2)明確規定實行地方自治原則;(3)憲法作為國家最高法地位的確認,規定憲法是最高法,其他法均不得與之相抵觸,憲法的所有條款均直接有效等;(4)宣布保加利亞共和國是法制國家等。葡萄牙憲法(1982年)在憲法序言之后第一編基本權利與義務之前專門規定了憲法的基本原則,共有11個條款。其基本原則的內容包括:(1)規定葡萄牙共和國為民主的法制國家;(2)規定國民主權原則,即統一而不可分的主權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憲法規定行使主權,國家服從憲法,并且以民主化法制為基礎;(3)國家實行單一制,并尊重地方政府的自治原則與公共行政的民主分權;(4)規定國際關系的基本原則;(5)規定了國家的基本任務;(6)規定普選和政黨的基本原則等。從規定基本原則的結構安排看,憲法原則在憲法序言和具體制度之間起到價值上的承前啟后的作用,以保障憲法在運行過程中保持價值上的統一性。

三.憲法原則具體內容的分析

憲法原則具體內容有不同的表述,但就其基本價值而言存在著一定的共性。從各國憲法結構和發展過程看,憲法原則主要由民主原則與法治原則組成。

(一)民主原則

憲法原則的基本內容與價值趨向首先是民主價值,以民主作為憲法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不同國家的憲法以不同的形式確認了民主的意義與功能。毫無疑問,民主原理是憲法原理中的核心的概念,在憲法秩序的形成和發展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民主的概念經過歷史的變遷已成為多樣化的概念,其內涵發生了相應的變化,既要尊重多數人的意志,又要保障少數人利益是現代民主的基本價值體系,其中少數人利益的保護又是民主原理的更為核心的概念。

在憲法制度的發展史上,從憲法理念角度對民主的概念進行分析始于1952年德國憲法法院的判決。在政黨解散的判決中憲法法院對“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做出了解釋,認為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是排除各種暴力或肆意性支配,是尊崇多數人意志,以國民自決、自由與平等為基礎的法治國家的統治秩序。這一秩序包括具體化的人權、生命權的尊重、國民主權、權力分立、政府的責任、行政的合法律性、司法權的獨立、多黨制與政黨機會的平等。從這個定義中可以看出,憲法的基本內容與民主主義有著密切的關系,如離開民主主義價值,憲法體制是不能存在和發展的。

在憲法體系中民主原則發揮重要的功能。首先,在憲法體系中民主主義提供國家權力正當性的基礎,即創設國家權力,使國家權力的運作具有正當性、合法性基礎。憲法所體現的民意并不是憑空產生的,形成與檢驗民意的基本途徑是民主程序。特別是普遍實行代議制政體的背景下,民主原則直接構成憲法體系運作的指導性原理和基礎。其次,民主原則為憲法體系中政治過程的合理化提供規則與途徑。政治過程的合理化是各種利益平衡基礎上實現的,以公開、平等為基本規則的民主原則保持了政治的理性與正當性,并賦予憲法廣泛的合理性基礎。再次,民主原則在憲法體系中起到限制國家權力的功能。民主原則在憲法體系中表現為一種限制國家權力的功能,使社會各個階層能夠在憲法規定的范圍內參與政治過程,發揮相互制約的功能。第四,民主原則在憲法體系中獲得自我矯正的機會與途徑,使民主的價值得到健康的發展。民主在憲法體系中既有積極的功能,同時也存在消極的功能。按照傳統民主主義理論,多數人統治是正當的,多數人意志一般情況下是理性的。但憲法體系中的民主并不以是否代表多數人意志為判斷理性的唯一依據,維護少數人意志的理性是現代民主發展的重要內涵。如發生多數人意志出現非理性時,憲法體系能夠有效地消除多數民主所帶來的弊端。

在憲法體系中多數決獲得正當性的根據主要在:一是多數的數的優位或事實勢力的優位成為多數決正當性或效力的根據;二是在一般情況下,多數人作出合理決定的可能性比較大;三是從經濟民主主義觀點看,利益的極大化成為正當性的基礎;四是從自由的觀點看,自由價值有可能提供正當性基礎;五是從現實生活看,多數決能夠極大限度地保障政治的平等與和平。從這種意義上講,民主一方面為憲法的發展提供事實和價值層面的支持,而另一方面在憲法體系中獲得矯正其弊端的制度保障。

各國憲法在其制度的設計和運作過程中,以民主價值的維護作為基礎和出發點,通過不同的形式規定了民主的意義。作為政治原理的民主主義在憲法體系中的具體運用表現在不同的領域,主要有:憲法普遍規定國民主權原則,確立國家權力的來源與基礎;社會成員直接參與政治過程的途徑與機制,規定直接與間接參與形式;國家統治正當化的基礎與少數人利益的憲法保障機制;以憲法的形式規定多數決原則與具體運用規則;憲法與政黨制度的相互關系;選舉制度的原則與運用等??梢哉f,憲法制度的所有內容與民主價值有關,民主問題的研究自然成為研究憲法制度的出發點。

(二)法治原則

法治原則是人類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總結和概括的治國原理,是一種法的統治形式,已構成現代文明社會結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現代社會法治理論是內涵十分豐富的知識體系,既要反映人類追求的法治理論,同時也要反映人權保障的實踐要求。1959年印度新德里召開的國際法學家會議通過的有關法治的報告是國際社會普遍公認的法治理想的綜合性的反映,會議通過的《德里宣言》確認了如下法治原則:(1)根據法治精神,立法機關的職能在于創造和維持使個人尊嚴得到尊重和維護的各種條件。不但要承認公民的民事權利和政治權利,而且還需要建立為充分發展個性所必需的社會、經濟、教育和文化條件。(2)法治原則不僅要防范行政權的濫用,而且還需要有一個有效的政府來維持法律秩序,借以保障人們具有充分的社會和經濟生活的條件。(3)法治要求正當的刑事程序。(4)司法獨立和律師自由。一個獨立的司法機關是實現法治的先決條件?!兜吕镄浴诽岢龅姆ㄖ巍凹斜憩F了全面正義的法治要求”[4]可見,現代社會的法治精神是限制國家權力的濫用,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其中,保障人權又是現代法治本質的內涵。成熟的法治是人權價值普遍受到尊重的理想狀態。人權和自由是“法治理想最高最廣的發展階段,它們超出了純法律的范疇,進入了政治、經濟和哲學的領域”[5]法治作為普遍尊重人權的一種制度,反映社會變遷的要求,具有濃厚的文化基礎。法治是歷史的概念,時代的變遷不斷賦予法治以新的內涵。但無論社會的發展發生什么樣的變化,法治所體現的限制國家權力、保障人權的基本價值是不變的。法治原理實際上構成現代國家的原理,成為現代文明社會的標志,并在實踐中逐步形成法治國家的概念。法治國家概念本質上是與憲法秩序有著密切關系的政治概念,經過了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以自由、平等與正義的實現為基本內容的法治國家理念可追溯到古羅馬時代。到了18世紀,法治國家作為與自由主義憲法國家相同的概念,形成了自身的理論體系,其內容包括:國家的活動必須依照法律進行;為了保護基本權利需要從憲法規范角度建立獨立的法院體系;國家的活動應限于人的自由保護領域等。19世紀以后,法治國家進入到市民的法治國家階段,即以市民社會為基礎建立法治國家基礎,如成文憲法的制定、權力的分立、基本權的保障、國家賠償制度的建立、行政的合法性、憲法裁判制度的功能等都是市民社會中法治起到的功能。但是,隨著社會矛盾的出現與沖突的加劇,法治國家從形式主義法治國家向實質主義法治國家轉變,出現了實質的法治國家形態(materiellerRechtsstaat).實質法治國家重視國家的形式與實質,同時保障合法性與正當性,力求協調法和法律價值。其理論基礎是尊重人的價值與尊嚴,建立社會共同體和平生活的環境,實現公民的權利與自由。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憲政理念的變化,法治概念發生了重大變化,強調了法治國家的實質內容,成為區分于一般法律國家概念的價值體系,重視法律內容和目的,建立了以正義、平等與自由價值為基礎的法治概念。

法治國家原理在憲法體系中得到不斷發展和完善,形成了體現憲政理念的憲法秩序。憲法體系上的法治國家規定了法治秩序的原則和具體程序,形成政治統一體價值,保障國家權力運作的有序化。在憲法體系中法治國家的原理具體通過法治主義的實質要素與法治主義的形式要素得到體現。[6]

法治主義實質要素包括:1。人的尊嚴與價值的保障。根據憲政的一般原理,人的尊嚴的維護是憲法存在的最高價值,而且也是優越于其他憲法規范的價值體系。保障人的尊嚴是一切國家權力活動的基礎和出發點,構成人權的核心內容。各國憲法無論是否在憲法典上規定人的尊嚴問題,其基本精神是相同的,它是建立憲法體系的價值和制度基礎。2。自由價值。法治國家的自由價值通過憲法規定的精神自由、人身自由、經濟自由等自由價值得到具體化。從本質上講,自由是憲法體系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自由價值的維護既是法治國家的實質要素,同時也是憲法體系的核心價值。3。平等價值。在憲法體系中平等是人的基本要求和存在方式,體現了法治國家的基本目標。實際上,憲法體系是在平衡自由與平等價值的過程中得到發展和完善的,一定程度和范圍內自由的犧牲可以保障平等價值。作為在憲法體系中生活的人們,應該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享有平等權,這種平等既包括形式意義的平等,也包括實質意義上的平等。平等權作為權利和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對所有的國家權力產生約束力??傊说淖饑馈⒆杂膳c平等價值的維護是法治主義實質內容的基本要素,同時構成憲法體系的價值基礎。

法治主義形式(制度性)要素包括:1。法的最高性價值。德國學者克納德認為,從一般意義上講,憲法通過法治國家秩序,賦予國家及其功能以統一的標準與形式。法治國家各種要素中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是法的最高性(PrimatdesRechts)。[7]他在解釋法的最高性時提出,法的最高性并不意味著以法律規定所有的社會領域,即使在法治國家中也存在不必通過法律調整的領域,但一旦對某些領域以法律作出規定后,應保持其優位的地位,使法律具有正當性與穩定性。在憲法體系中,法的最高性一般分為憲法優位與法律優位兩種形式。憲法優位要求一切國家行為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國家的立法行為、行政行為與司法行為都受憲法的約束,不得侵犯憲法規則。即使以憲法限制公民的基本權利時也不得限制基本權利的本質內容。法律優位是指以立法的形式進行的國家行為應優先于其他國家行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一切國家權力受法律的約束。按照克納德的解釋,法律是以民意為基礎的,是依民主的、政治意志形成方法制定的,法律優位實際上是實施法律的合理化與自由保障作為前提的。2。人權保障價值。法治國家出發點和目標是個人權利與自由的保障,整個憲法體系也要遵循人權保障的基本價值。在憲法體系中人權價值是作為法治的核心價值而得到體現的,并不獨立構成憲法原則。如果把人權原則和法治原則作為相互獨立原則加以界定,有可能在論述與邏輯上遇到相互重復或不一致的現象。人權的憲法保障既包括憲法體系內的基本權利,同時也包括憲法上沒有列舉的權利與自由的保障。在現代憲法體系中的人權一般具有兩重性,即作為主觀公權的基本權利和作為客觀憲法秩序的基本權利,每一種權利通常具有主觀性與客觀秩序的性質。形式或制度意義上的人權保障是法治實質要素的人的尊嚴、自由與平等價值的制度化,是憲法本體價值的載體。3。權力分立價值。為了保障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與自由,法治國家要求對國家權力進行限制和合理的分工,使不同國家權力之間建立相互均衡和制約機制?,F代憲法體系中的權力分立的功能并不僅僅消極地限制國家權力,而是積極、主動地對國家權力職能進行分工,明確其職責范圍和程序。作為憲法原則意義上的權力分立的重要意義首先在于國家權力組織的合理化,制約與監督并不是權力分立的唯一內容與目標。此外,法治主義的形式要素還包括行政的合法性、基本權利的司法保護等不同領域。

四.民主原則與法治原則關系

民主與法治原則反映了現代憲法基本的價值體系和目標,構成現代憲法基本精神。在理解民主原則與法治原則時,我們需要從歷史、規則與實踐三個方面分析兩者的一致性、沖突與解決沖突的途徑。

首先,民主與法治原則在基本的價值目標與價值形態上是相一致的。民主原則排除了統治權被少數人或集團壟斷的可能性,以國民主權與社會成員權利與自由的保障為目標,建立了國家統治原理。法治原則是實現自由、平等與正義為目標的國家功能形態,是依法實行統治的原理。兩者功能是相互聯系的,具有共同的價值基礎。民主原則體現的國民主權、自由、平等等基本價值只能在法治國家體系內才能獲得實效性。同時,屬于實質法治國家要素的自由、平等、正義價值的實現需要保障平等參與的自由的政治秩序。如沒有民主的程序和環境,法治目標的實現缺乏基礎和必要的程序。

其次,民主與法治原則之間存在沖突與矛盾。民主與法治原則之間存在的價值一致性并不意味著兩者不存在沖突,實際上兩者是在價值的緊張關系中存在和發展的。在以多數決為基礎的民主理論看來,多數人的意志具有合法性與正當性效力,對其重新進行正當性評價的法治主義是沒有必要的。當我們把民主理解為多數決原則時,法治國家原理則要求對其合理性與理性進行判斷,消除民主理念中不符合現代法治理念的非理性部分,使民主與法治之間建立原理與功能上的聯系。實際上,民主的自我修正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又是在民主的自我修正中得到發展的。民主與法治的沖突源于兩者具有的各自的缺陷,只有在兩者的相互結合中才能彌補各自的缺陷,建立共同的價值體系.

再次,在憲法體系框架內尋求解決民主與法治沖突的途徑?,F代社會的發展是在民主價值與法治價值的統一中得到實現的,需要通過一定形式消除影響其統一形態的各種因素,克服兩者的缺陷。違憲審查制度是現代社會解決兩者沖突的基本形式,各國普遍通過不同形式的違憲審查制度解決民主與法治的沖突與矛盾。違憲審查機關審查范圍通常包括法律法規的違憲審查、機關之間權限爭議、政黨解散的審判、憲法訴愿等。對依照多數人意志制定的法律合憲性進行審查表明了法治原則對民主缺陷的克服,實際上反映了保護少數人利益的現代民主主義價值。及時地消除民主與法治的矛盾,有助于維護憲法體系,實現自由與平等的價值。

[1]憲法原則與憲法原理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憲法原則實際上是對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共同認可的基本價值的高度概括,使之成為憲政發展的基本規則。德國憲法學家卡茲認為,憲法原理是構成憲法秩序的基礎與支柱,是“概括化的憲法”。在憲法典上明確規定憲法原則的國家,憲法原則不僅表現為一種原理,它同時表現為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則。兩者的主要區別是,憲法原則體現了憲法原理,但并不是所有的憲法原理都表現為憲法原則。生活中存在的憲法原理通常通過憲法修改、憲法解釋等憲法變遷形式獲得憲法原則的地位,有的表現為具體規則。一般公認的憲法原理有:人民主權思想、人權保障、權力分立、文化國家原理、和平主義原理、福利國家原理、社會或自由市場經濟原理等。在有些國家軍隊保持政治中立也作為憲法原理。

[2][美]杰羅姆。巴倫等:《美國憲法概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4頁。

[3]我國憲法典也沒有具體規定憲法原則,具體有哪些原則,具體原則的涵義等事項只能通過憲法解釋逐步加以明確。憲法原則的統一解釋與認識,對于憲法實施產生重要影響。在憲法沒有明確憲法原則的情況下,部門法,特別是行政法規不宜規定憲法原則。如1998年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中規定,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其他法律或法規中也有類似的規定。這種規定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如何解釋憲法基本原則的問題。在憲法典或憲法解釋沒有對憲法原則或基本原則作出規定或說明的情況下,這種抽象性規定容易造成基本權利的侵害。

[4]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律哲學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23頁。

[5]陳弘毅:《法治、啟蒙與現代法的精神》,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年版,第66頁。

[6]目前,我國的憲法學界對憲法原則有不同的表述與分類方法。代表性的分類是:人民主權原則、法治原則、人權保障原則、權力制約原則等。實際上,從憲法原則的基本內涵看,人權原則與權力制約原則并不是獨立形態的原則,其價值已包含在現代法治體系中,作為法治的形式或實質要素而存在。

[7][德]克納德:《德國憲法原論》,博英社2001年版,第1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