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義務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0 0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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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義務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由于對傳統義務本位的深惡痛絕,研究義務特別是憲法義務被看作是“屈服國家”或“過時的思想”。憲法學界普遍認識到人性與失察權力結合可能導致嚴重后果,但人性與失范權利結合可能產生的后果關注較少,造成了憲法義務研究闕如的事實。世界多數國家憲法都有公民義務的規定,鑒于此,我們在對155部憲法中義務內容與結構量化比較的基礎上嘗試做出一些結論和預測。

[關鍵詞]憲法公民國家憲法義務

憲法義務的存在既是古代的、現代的又是后現代的,它是在社會發展進程中所出現的全能政府和自由主義危機所進行的一種學理與實踐的反思和內省。今天憲法義務已經得到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肯定和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第29條規定:“(一)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二)人人在行使它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并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三)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行使,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規定,權利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為“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笨梢赃M行某種限制。1981年的《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規定家庭和社會、國家和其他社區及國際社會負有義務,顧及他人權利、集體安全、道德和共同利益;不歧視相互尊重;維護家庭和諧、尊重、贍養父母,為本國社會服務;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和國家團結,維護國家獨立和領土完整,納稅,維護非洲文化的積極價值,為實現非洲統一貢獻力量。1948年《美洲人的權利和義務宣言》規定了社會義務,父母與子女的義務,受教育義務,選舉,守法,為社區和國家服務,與社會保險和福利有關的義務,納稅,工作,克制在外國從事政治活動等。1969年《美洲人權公約》規定對家庭社會人類負有責任,每人的權利都受其他人的權利、全體的安全和大眾福利的正當要求所限制等。

如同各洲人權憲章規定的憲法義務有區別一樣,在各國憲法中,憲法義務的內容和結構也有很大的不同。我們以地域、時間、發達程度和國家性質為別對我們所掌握的憲法予以分類,并量化各國憲法義務的數量、種類和結構。通過對各國憲法義務共識與差異的比較研究,推測憲法義務發展的不同歷史階段,嘗試歸納與總結各國的經驗教訓,為我國憲法義務的完善提供借鑒。這種基于數據的比較有的我們認為印證了某種發展趨勢,有的我們試圖從中推出一定的結論,有的我們并沒有結論或者根本得不出結論,我們僅從興趣和資料的角度把數據提供給讀者,留下的問題有待于我們進一步的研究。

一、憲法義務內容比較

關于憲法義務的內容比較主要涉及在各國憲法中有無直接規定憲法義務以及種類。憲法義務的內容與特定地域、特定時期的思想文化發展程度密切相關,同時似乎也與一國的經濟、政治制度有所關聯。

(一)基于地域的比較

學習和借鑒是人類的本性,地理原因為同一洲的不同國家之間相互學習和借鑒提供了更為便利的條件,這使得他們憲法和憲法義務的規定有著驚人的相似之處。也有一些國家的憲法義務因戰爭、民族、種族、意識形態和宗教信仰等原因表現出與該地區其他國家或多或少不同的內容與特征,如以色列、梵蒂岡等,不過總體而言,就我們所掌握的155部憲法中①,各洲的憲法義務有趨同的傾向,具體如下:

地域

項目

歐洲亞洲北美洲南美洲大洋洲非洲

憲法(共部)473617111034

有憲法義務規定的憲法33311011216

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的義務25246708

依法納稅的義務181722210

撫養子女,受教育的義務11105526

環境保護的義務8101120

遵守憲法、法律的義務8175426

勞動的義務594503

尊重、贍養父母的義務322221

(二)基于時間的比較

在人類思想發展的不同階段,憲法義務也呈現不同的特點。美國憲法之前是人類以“啟蒙思想”為標志的第一代人權最為活躍的時期;到19世紀,由于權利膨脹所產生的消極影響,開始向有限自由主義過渡;進入二十世紀,福利國逐漸興起并對憲法義務產生了重要的影響。20世紀60、70年代后,大批的民族國家崛起,與此同時,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們對環境的破壞日益加劇,環境問題成為影響人類繁衍生息的全球性問題,“環境保護作為一個較為明確和科學的概念在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上被提出來。”①基于此,我們將憲法義務按時間大致劃分為以下四個階段。如下:

時間

項目

美憲

之前

1789年法憲-20世紀前

1900-1972年

1973-

憲法(共部)387272

有憲法義務規定的憲法053860

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的義務002149

依法納稅的義務001734

撫養子女,受教育的義務001326

環境保護的義務00121

遵守憲法、法律的義務001131

勞動的義務00818

尊重、贍養父母的義務00012

(三)基于發達程度的比較

憲法義務似乎也與一國經濟發展程度有著某種關系,因此我們把發達國家和其他國家憲法義務作以比較。對于發達國家的定義,有多種說法,但公認的標準是:較高的人均GDP(不是GDP總量)和社會發展水平。根據2005年聯合國世界發達國家最新名單,將過去的人均GDP在8000美元(按名義匯率計算)的標準提高到10000美元以上。按這個定義,在原有24國基礎上,又有8個國家已經加入了發達國家的行列。即共有32個發達國家,分別是盧森堡、挪威、瑞士、愛爾蘭、丹麥、冰島、瑞典、英國、奧地利、荷蘭、芬蘭、比利時、法國、德國、意大利、西班牙、希臘、葡萄牙、美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亞、新西蘭、加上后來的塞浦路斯、巴哈馬、斯洛文尼亞、以色列、韓國、馬耳他、匈牙利和捷克。另外,阿聯酋、科威特等產油國人均GDP很高,但社會發展程度低,文盲率在30%以上,不能列入發達國家之中;摩納哥、列支敦士登等微型國家也不列入其中,香港、臺灣、荷屬安的列斯等未獲國家地位的經濟體也不列入其中。共有憲法32部。如下:

發達國家的程度

項目發達國家非發達國家

憲法(共部)

有憲法義務規定的憲法1687

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的義務1357

依法納稅的義務942

撫養子女,受教育的義務732

環境保護的義務220

遵守憲法、法律的義務240

勞動的義務422

尊重、贍養父母的義務012

(四)基于國家性質的比較

憲法義務在不同國家性質和意識形態下也表現出不同的內容和特征,我們按國家性質的不同將憲法義務作分類比較。一般認為,現存的主要的社會主義國家是越南,古巴.朝鮮,中國,加上收集到的前蘇聯1918年、1924年、1936年和1977年4部社會主義憲法共8部。如下:

國家性質

項目

社會主義國家

資本主義國家

憲法(共部)

8

147

有憲法義務規定的憲法

7

96

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7

63

依法納稅的義務

2

49

撫養子女,受教育的義務

4

35

環境保護的義務

1

21

遵守憲法、法律的義務

6

36

勞動的義務

7

19

尊重、贍養父母的義務

3

9

(五)簡要地說明

1、就我們掌握的155部憲法而言,按照地域比較,憲法中直接規定公民義務的南美國家比例最高,其次分別是亞洲、歐洲、北美、非洲和大洋洲。非洲國家公民憲法義務規定的比例不高,很重要的原因是他們也鮮有公民憲法權利的規定,如1960年馬里共和國憲法、1960年上沃爾特共和國憲法、1961年毛里塔尼亞伊斯蘭共和國憲法等既無憲法義務規定也無憲法權利的規定。2、在時間上,20世紀60年代后歐亞大陸各個民族國家紛紛崛起,建立國家和制定憲法,在一時期的憲法義務受“國家社會化”的影響呈現多樣化的特點。工業化導致各國的環境破壞明顯,甚至影響公民的生存和國家的發展,環境保護作為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開始被很多國家所接受。3、發達國家的憲法義務并不多,主要涉及保衛國家和納稅的義務。4、社會主義國家把依法納稅作為公民憲法義務的并不多,這與特殊的社會經濟制度有關,在社會主義國家,國有經濟對國家經濟起到主要的支撐作用,國家的存續與公民納稅沒有特別明顯的因果關系。另外,社會主義國家更加強調與“家”相關的義務,以及對道德的要求較多,如勞動的義務、尊重、贍養父母的義務等。

對于上面的四表,還需要說明的是:1、從國家權力或公民權利角度來推定的憲法義務雖然也具有明顯的憲法義務的特征,如所羅門群島憲法第8條規定“不得強行占有任何財產,不得強行奪去任何財物的股權或所有權,除下列情況:為了防務、社會治安、社會秩序、社會道德、公共衛生、城鎮或國家計劃和發展,占有或獲得財產,以及為提高社會福利而利用的一切財產,都是理所當然的……”但由于沒有在憲法中直接表述為公民的義務,因此沒有列在表內。2、撫養與教育子女是兩個義務,但是二者在教育方面又有著密切的聯系,我們將之歸為一類,主要是突出公民受教育的義務。3、嚴格的講,遵守憲法與遵守法律也是兩個義務,將撰它文予以探討。3、憲法義務的內容還有很多,許多憲法義務只在個別國家憲法中規定,不具代表性,如印度憲法關于“提倡友愛精神”、“發展科學精神”、“人道主義和探索改革精神”、“奮斗進取,創立功業”的規定;1977年前蘇聯憲法中的“國際主義義務”的規定以及朝鮮憲法關于“嚴守國家秘密”的規定等,由于沒有得到各國憲法的普遍認可,我們沒有列在表內。二、憲法義務結構比較

(一)基于憲法義務與憲法權利的結構關系比較

各國的憲法義務結構多種多樣,我們按照憲法義務是否和憲法權利規定在一起,分為憲法義務-權利捆綁式結構和憲法義務-權利分散式結構。這一分類可能與各國在特定時期對憲法以及憲法義務與憲法權利關系的認識有聯系。我們把這些憲法義務的結構在155部憲法中所占的比例列出,如下:

憲法義務的結構圖

(100%)

憲法義務-權利捆綁式結構(79.35%)

權中有義(33.55%)

義中有權(0.64%)

權在義前(34.19%)

義在權前(1.29%)

義權交叉(9.68%)

憲法義務-權利分散式結構(20.65%)

義務專立(9.68%)

義務分散(10.97%)

(二)簡要的說明

憲法義務-權利捆綁式結構是義務與權利規定在同一章或節中,在155部憲法中占79.35%。在憲法義務-權利捆綁式結構中,若繼續細分,還可分為“權中有義”、“義中有權”、“權在義前”、“義在權前”和“義權交叉”。

所謂“權中有義”是指在憲法中沒有直接而明確的義務規定,憲法義務被包含在憲法權利或國家權力條款中。在我們所掌握的155部憲法中,有52個國家的憲法屬于這類情況,占33.55%。如巴哈馬憲法第21條關于公民財產權保障的條款規定,其中“合理要求”不視為違背和觸犯本條。對“合理要求”的解釋之一就是“征收國家稅、地方稅和期限稅……”

所謂“義中有權”,是指憲法中的權利條款是國家賦予公民通過憲法形式確定下來的,而不是公民天賦或自我爭取的,換言之,從國家角度來說,憲法權利是要求公民進一步為國家服務和承擔義務的籌碼。我們所接觸到現行憲法只有朝鮮憲法一部,占0.64%。從朝鮮憲法來看,權利與義務是國家給予,朝鮮憲法第50條(1998年修改為第64條)規定:“國家給一切公民切實保障真正的民主權利和自由以及幸福的物質文化生活。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權利和自由隨著社會主義制度的鞏固和發展進一步擴大?!惫竦牧x務在憲法中居于尤為重要的地位,該憲法第49條(1998年修改為第63條)規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以‘以一人為全體,全體為一人’的集體主義原則為基礎?!钡?7條(1998年修改為第82條)規定,“公民必須徹底遵守國家的法律社會主義的生活規范和社會主義的行動準則?!钡?8條(1998年修改為第81條),公民必須高度發揚集體主義精神。公民必須熱愛集體和組織,樹立為社會和人民的利益、祖國和革命的利益而獻身工作的革命風格。第69條(1998年修改為第83條),“勞動是公民的神圣義務和榮譽。公民必須自覺地誠實地參加勞動,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工作時間。”第72條(1998年修改為第86條,),“保衛祖國是公民的最大的義務和榮譽。公民必須保衛祖國,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服兵役。背叛祖國和人民,是最大的罪惡。背叛祖國和人民的人,依法嚴厲懲辦?!保?998年修改刪除了后半句,即“背叛祖國和人民,是最大的罪惡。背叛祖國和人民的人,依法嚴厲懲辦?!保┑?。

“權在義前”,是憲法權利規定在義務之前,大部分國家都是如此,占155部憲法的34.19%如中國、列支敦士登、丹麥等國憲法?!傲x在權前”,是指憲法義務規定在憲法權利之前,這樣的國家并不多,占1.29%,主要有吉爾吉斯斯坦和黎巴嫩?!傲x權交叉”,權利與義務交叉規定在憲法之中,占9.68%。如日本、土耳其等國憲法。

憲法義務-權利分散式結構是憲法義務與權利不在同一章或節中,共有32部憲法屬于這種類型,占20.65%。這一結構又可分為“義務專立”和“義務分散”。

“義務專立”是指憲法義務設立獨立的章或節,這樣的國家有15個,占9.68%。如斯里蘭卡、泰國、巴布亞新幾內亞等國。

“義務分散”是義務既不與權利規定在一起,也沒有專門的章或節,這樣的國家有17個,占10.97%。在這17個國家中,瑞士、巴基斯坦、菲律賓、克羅地亞和圭亞那的憲法義務規定在憲法權利之前。

在憲法義務的結構中,“權中有義”的規定方式多為早期資本主義國家的規定方式;“義務專立”的方式在憲法中更系統和易于辨認;“權在義前”的規定方式為現代多數國家所認可,也更明確的表達了憲法權利與憲法義務的密切關系以及權利的主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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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姜士林等主編:《世界憲法全書》,青島出版社1997年版。董云虎、劉吳萍主編:《世界各國人權約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李勇:《憲法義務的語義辨析》,《行政與法》2006年第9期。

①呂忠梅:《環境法新視野》,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