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監督秩序正義內在一致論文
時間:2022-06-28 0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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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秩序與正義是憲法監督極其重要的價值。但由于時代不同、人性各異、文化傳統、政治制度等不同,二者之間的沖突是在所難免的。但正義是秩序下的正義,秩序也是以正義為目的的秩序·二者之間具有內在的邏輯一致性,是可以協調的。
論文關鍵詞:憲法監督秩序正義
所謂憲法監督價值是指在憲法監督與人的關系中,作為客體的憲法監督按照主體的需要(或價值預期)對主體產生的積極效應的屬性,是外在價值與內在價值的有機統一。秩序與正義作為憲法監督的基本價值之一,由于時代不同、人性各異、文化傳統、政治制度等不同,二者之間的沖突是在所難免的,而沖突一旦沒有得到及時的協調或解決,則勢必引起政治的不穩定,進而影響民主政治建設的進程。但憲法監督秩序與正義價值亦具有內在的邏輯性、本質的一致性,為此,盡管有沖突,但在一定條件下,其依然可以協調。
1.憲法監奮扶序與正義價值的沖突
博登海默在其著作《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中談到,“一個法律制度若要恰當地完成其職能,就不僅要力求實現正義,而且還要致力于于創造秩序。這一論斷可能會受到質疑,因為一仆不能同侍二主。當這二主所最求的是截然不同的目標,的是互不一致的命令,幾乎每從事一定行為方針他們就發現其目標相左時,這種質疑便可能是正確的?!敝刃蚺c正義作為憲法監督的基本價值,在一般情況下是可以協調一致的,但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說,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換句話說,政治是伴隨著人類社會產生而產生的。那么,人類社會要生存、要發展,個人都會基于自身的利益對社會有不同的要求,對萬事萬物都會有自己不同的看法和分歧、矛盾和沖突。因而作為人類追求的基本價值—秩序與正義同樣存在著沖突。我們知道,秩序作為一種價價值目標主要是從社會的穩定性和統一性提出價值要求,但這種要求一旦絕對化,就會犧牲個人權利甚至會導致專制和獨裁,從而踐踏正義。同樣,如果過分的強調正義,就有可能導致秩序的混亂,正義也就無從保障。盡管在理論上大家都知道這個道理,但在實踐中二者卻依然存在沖突。如我們以婚內強奸為題來探討秩序和正義之間的沖突。
回顧人類婚姻關系發展的歷史,在中世紀前,當男性掌握著社會中的權利,在家中掌握了權柄,便開始將女性作為夫權的客體進行支配,女性作為丈夫泄欲和生育的工具自此必須服從于丈夫。在我國漫長的封建社會中,在宗法制度中男尊女卑的影響下,構架起數百年來的男女不平等的性別秩序?;閮葟娂榈男纬墒菙蛋倌昊橐黾彝リP系中倫理道德觀念與法律文化的歷史沉淀,體現了婚姻家庭關系中法律對夫權保護的價值取向,這便是一種秩序。而這種秩序延續到了今天雖然有所緩解,但并未從根上上解除。然而社會總是在發展的,婦女作為半邊天逐漸在社會各領域中取得了與男子平等的地位,性文化的崛起更是喚起了女性對自己性權利保護的意識。真正建立起對女性性權利的制度保障幾乎成為全球化人權的要求。因而,有人強調婚內強奸是對正義的藐視,這無疑體現了社會的發展與思想的進步以及對女性權利保護的價值取向。然而這種正義實現的障礙來自與女性直接接對立的人群—男性的反對,這樣就出現了秩序與正義價值之間的沖突。
既然秩序與正義的沖突是在所難免的,那么作為憲法監督基本價值的秩序與正義同樣存在著沖突。在憲法監督過程中,有時為了秩序不得不犧牲正義,而為了正義又不得不放棄秩序。如美國l994年震驚世界的“辛普森殺妻案”,雖然此案當時的審理一波三折,但最后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辛普森竟逃脫法律制裁,在用刀殺前妻及其男友兩項一級謀殺罪的指控中以無罪獲釋,僅被民事判定為對兩人的死亡負有責任。這一案例關鍵是證據的合法性性問題。而辯方律師正是很好地利用了證據的“排除規則”,從而勝訴。根據191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威克斯訴美國案”(WeeksvUnitedStates,1914)中所明確規定,聯邦法院在審判時,必須把警方用非法搜查手段取得的證據排除在外。盡管在1984年,最高法院在“美國訴里昂案"(UnitedStatesvLeon,1984)中對此規則有所改動,即當搜查不完全合乎程序要求時,如果警方的所作所為具有“良好誠信“(GoodFaith)和“合理相信”(Rea-sonableBelief),法院在審案時可以引用搜獲的證據。但對于警方用非法搜查手段取得的證據依然排除在外。在這一案例中,法院正是以秩序為重,結果導致正義得不到伸張,從而導致秩序與正義價值的沖突。
2.憲法監勢諸秩序與正義價值沖突的協調
盡管憲法監督諸秩序與正義價值之間在某些境遇下存在沖突,但憲法監督秩序與正義價值畢竟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它們之間依然存在相互一致、相互依存、互相協調的關系。因為憲法監督價值是以主體尺度為尺度的主客體的統一,其最終目的在于為人的發展而構筑基礎,“人”是所有價值圍繞的核心。正如馬克思所說“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國家、社會?!币虼?,“國家的職能和活動是人的職能和活動一國家的職能等等只不過是人的社會特質的存在和活動方式”;“社會本身即處于社會關系中人的本身’,。團而憲法監督亦是一種國家職能與活動,那么,根據馬克思的觀點,這種職能與活動實質也是人的活動與職能。換句話說,憲法監督是以人為核心,其價值屬性亦應具有人本性。也正是由于憲法監督秩序與正義價值人本屬性,才給我們提供了協調憲法監督秩序與正義價值堅實的基礎。
可以說,秩序與正義是人類永恒追求的價值目標,可以說,沒有秩序就沒有正義,沒有以正義為基礎的秩序也不是正義。它們二者之間存在著不可分割的關系,有著內在的一致性。
第一,正義表征著秩序。正義作為社會恰當關系的概念表達,總是關涉著秩序,秩序乃正義內涵之一。正義之所以表征著秩序,緣于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注定要過社會生活,離開了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個人是無法生存。而正義是維護社會存在的基礎,因為它為社會生活的有序交往提供有效的法則,為人們利益的分配提供公平的原則,為權力與權利的關系設置合理制度。正如羅爾斯所說:“在一個正義的社會中—正義所保障的各種權利,不受政治交易或社會利益的考慮所左右。正義原則是至高無上的,它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闭怯捎谡x原則與制度的建立,才避免了人們之間無謂的沖突。所以,從這個角度講,社會正義意味著追求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良好的社會秩序必定彰顯正義之內涵。因而,對于憲法監督的秩序價值來說,憲法監督主要通過這樣三種方式來維持憲政秩序:一是將政府權力的行使限制在憲法規制的范圍內;二是將公民權利的行使控制在憲法設定的框架里;三是將權力與權利的相互關系維持在良性互動狀態中。而通過這些方式形成的憲政秩序,其本身就包含了正義訴求。
第二,正義是秩序的內在規定。正義不僅具有一般的社會意義并成為社會普遍的價值標準,而且對于秩序來說,正義更是合理存在的根基,或說是其內在的本質要求。關于正義與法律之間的內在相關的聯系,并不是一種主觀即興的判定。它實際上是哲學家們和法學家們長期潛心研究所得出的結論。從古希臘的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直到現代的法學大家們,都為此付出了不懈的努力。學者們通過研究發現,從本質上來說,正義與秩序是一綜合體。正如博登海默指出:“在一個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與正義這兩個價值通常不會發生沖突,相反,它們往往會在一較高的層面上緊密相聯、融洽一致?!蔽覀冎溃诂F代社會,秩序的構建主要依靠法律,但如果依靠法律所構建的社會秩序不能滿足正義的要求,那么,首先受到質疑的是秩序合法性與否,進而就是法律的“良善性”問題。如果法律不能體現“良善性”的本質要求,其結果必將判定為“惡法”,而“惡法非法”。對于這一問題,兩千多年來,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法學家們作了詳盡的闡述。如早在古希臘時期,被譽為大百科全書式的人物亞里士多德便提出了良法問題,他說:“法治應當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應該是良法?!睆闹乃枷爰摇⒄渭?、法學家們對良法的論述來看,良法的基本原則至少有:必須反映廣大人民的意志;必須符合客觀規律;法必須符合正義原則。從這我們可以看出,正義是法本質要求。而依靠法所構建起來的秩序也必然要體現正義的要求,否則,它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礎。
第三,秩序是正義的有效保障。首先,正義與公平密不可分。所謂公平,“就是社會的政治利益、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體社會成員之間的合理分配,它意味著權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機會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公平意味著人的權利平等,公民不分性別、種族、教育程度、職位和職業差別而區別對待;公平也意味著機會均等,機會均等,就需要進行合理的制度設計,國家就需提供創造機會平等的條件;公平同時意味著分配的合理,這就要求國家提供合理、公平的分配制度。其次,正義與自由和平等密不可分。正如政治哲學家羅爾斯提出,“正義原則是在一種‘無知之幕’的后面選擇出來的”,而人們在自然狀態的無知之幕背后結成社會契約,自由與平等乃是兩條正義的原則。這兩條原則是:首先,每個人都有一同等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其中的政治自由應首先保證公平的價值;其次,社會與經濟的不平等應滿足兩個條件:機會平等和合乎社會中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3.憲法盛奮扶序與正義僑值沖突協調的實證分析
雖然說,正義是秩序的邏輯起點,然而,正義原則及其內涵的實現,不是靠正義本身就能完成,必須將其化為具體的制度,通過制度構建一定的憲政秩序,才能保障正義的實現。因而,對于憲法監督的秩序與正義沖突之協調,因基于正義價值,而著重于憲政秩序價值。通過形成良好的憲政秩序,從保障正義的實現。我們以美國1963年的“吉迪恩訴溫賴特案”為例,闡述二者之間的協調。
克拉倫斯·吉迪恩是美國佛羅里達州巴拿馬市的一個白人窮漢,只有初中文化水平。1961年,他因涉嫌闖入一家臺球廳兼小型旅店行竊而被捕,被控從臺球廳內的酒吧中竊取了十幾瓶罐裝飲料、啤酒和葡萄酒,以及從自動售貨機中盔竊了總額為65美元的硬幣。1961年6月,州地方法院開庭審理吉迪恩案,主審法官是麥克拉瑞。開庭前,法官按常例詢間原告和被告是否已做好出庭準備。吉迪恩回答說,本人一貧如洗,無錢請律師,所以毫無準備。接著,吉迪恩順水推舟,要求法官為他提供一位免費律師。麥克拉瑞法官回答說,根據佛羅里達州的刑事訴訟法,州法院只為那些為被控死罪的窮人提供律師,由于目前控方對被告的指控離死罪遠了去了,所以法庭不能向他提供免費律師。
吉迪恩雖然文化程度不高,但偶爾也翻翻報紙,對聯邦最高法院的一些著名判例略有所聞。于是,他鼓起勇氣對法官說:聯邦最高法院已有規定,像我這種類型的被告人,有權得到免費律師的幫助。但麥克拉瑞法官沒搭理吉迪恩的質問,他在法庭記錄上草草寫下了吉迪恩提出的問題,然后宣布審判正式開始。
吉迪恩見法官對自己的問題不屑一顧,知道自己是在班門弄斧,心里涼了半截,只好在審判過程中鼓起勇氣為自己做無罪辯護。代表州政府起訴吉迪恩的是助理檢察官哈里斯具有法學博士頭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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