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保護落到實處詮釋
時間:2022-07-12 0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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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這一規定標志著我國公民的私有財產權開始從一般的民事權利正式上升到憲法權利,受到國家根本大法的認可與保護。但是要使公民的這項憲法權利真正落到實處,還需要全社會在許多方面做出努力。
首先,全社會要樹立正確的保護和尊重私有財產權的觀念。一方面,公民的財產權上升為憲法權利,意味著私有財產與公有財產在憲法上獲得平等的保護地位,任何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任何人要取得公民的財產都必須經過公民的同意。公民合法財產不受侵害的核心內容就是“非經公民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取得其財產”;另一方面,憲法保護私有財產權也是有限制的,憲法保護的只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非法所得不受保護,而即使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其次,立法機關要根據憲法保護私有財產的精神和原則,及時出臺及清理相關法律法規。在私有財產權入憲后,立法機關要對我國現有的涉及公民財產權的各類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清理,合乎憲法精神的要及時加以確定;不合乎憲法精神的則要予以清除;在相關的民事立法中,應該把憲法保護私有財產權的法律規定具體化。如,在我們正在擬制中的民法典中應該有完整的保護私有財產權的法律規定;應完善申訴、賠償等配套制度,使保護私有財產權真正得到落實。
再次,行政執法及司法機關要深刻領會憲法保護私有財產的精神實質,在法律的實施和適用中切實保護好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嚴格依法行政,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和約束。尤其是在涉及公民財產的城市拆遷、農村土地征用等問題上,嚴格遵循法律程序,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司法必須依法維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益,防止司法腐敗,當好維護社會秩序與社會公正的“最后防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規定入憲,無疑具有巨大的歷史進步性,但要把這種進步性轉化成我國社會生活中的現實,僅靠憲法的原則性規定是遠遠不夠的。全社會要抓住“私產入憲”這一有利時機,推動相關法律規范的建設和完善,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良性發展,推動全社會政治文明程度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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