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宣誓制度實踐研究
時間:2022-12-06 10: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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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宣誓制度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的制度。作為國家機關組織形式的一項憲法程序,憲法宣誓制度是世界上許多國家憲法規定的一種慣例,它的完善對我國法治建設及民主政治的發展有著重要作用。如今,憲法宣誓活動已在各地全面開展,認真總結前一階段的工作經驗,針對實際操作中出現的問題,進一步完善頂層設計,推進憲法宣誓制度規范化、嚴肅化和嚴謹化,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進程中的一項重要任務。
一、憲法宣誓制度的法律化功能
憲法宣誓的法律化功能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我國憲法宣誓制度突出了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權威、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憲法宣誓誓詞將參與宣誓的國家領導人及公職人員的職責宣告于世,并依據憲法對其職責予以約束。憲法宣誓者隨時要提醒自己不忘承諾,牢記自身肩負的責任,時刻按照憲法規范行使職責,履行公職人員應盡的義務。另一方面,憲法宣誓昭示著違憲必究。表明違憲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而進一步加強了對宣誓者的制約和監督。憲法宣誓可以提醒宣誓人牢記手中的權力是來自于人民,時刻提醒自己權力被置于法律的框架和約束。如果宣誓者違背了憲法誓言,必然會被追究責任。
二、我國憲法宣誓制度在基層政府的實踐思考
(一)主要問題。1.宣誓主體的憲法意識不強憲法宣誓制度的核心在“憲法”,是一種實施憲法的重要方式。憲法宣誓應該基于這樣一個前提,即宣誓人對憲法的深刻理解和內心的價值認同,并且以充分遵守執行作為目的。在現實情況中,調研組發現有些參加宣誓的基層公務人員對憲法和憲法宣誓制度知識了解不夠,僅僅停留在知道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的層面,并不清楚憲法與憲法宣誓制度的基本內容和規定,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江蘇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已明確有關工作細則和操作辦法的規定還缺乏理解。在實施過程中,如果僅僅注重渲染憲法宣誓的形式,而不重視對宣誓者是否真正了解憲法內容并掌握憲法精神,將不可避免地影響到憲法宣誓所要達到的目的和效果。還有一些基層公務人員對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個別甚至存在“組織憲法宣誓”是多此一舉、作用很小等錯誤認識。這些現象應當引起警惕,不應讓憲法宣誓流于形式,從而損害和破壞憲法權威。2.宣誓活動的程序性保障不夠憲法宣誓制度的表現在“儀式”,是對待憲法的一種公開表達。憲法宣誓的儀式打開了憲法信仰的通道,而程序性保障是宣誓制度儀式功能得以實現的必要設置。美國法學家埃爾曼教授指出:“一項制度的功能如何須取決于操作者的素質?!比珖舜蟆稕Q定》明確規定了憲法宣誓的程序,江蘇省《辦法》對憲法宣誓儀式也作了具體細化規定,如:在誦讀誓詞后,宣誓人應當報出本人姓名;對宣誓人的著裝作了要求;對宣誓儀式的公開性作了要求。但在具體實施中仍會暴露一些問題,根據目前情況來看,調研組發現基層公務員對憲法宣誓的基本程序了解程度遠遠不夠,并且在實施上述就職宣誓程序時存在做法不一的現象,在操作、流程、細節方面,不夠嚴肅和嚴謹。比如憲法宣誓儀式舉行的時間不及時,宣誓人著裝不符合宣誓要求,憲法宣誓的法器不夠齊全、憲法宣誓程序的公開度仍然不足等,導致憲法宣誓的儀式功能無法充分發揮。3.宣誓失效或失信的責任機制缺失憲法宣誓儀式不流于形式并發揮其儀式功能,還有賴于懲罰規范的存在。我們目前的憲法宣誓誓詞相對空洞,沒有補救性措施。完整的宣誓程序不僅包括宣誓的內容,還應包括違誓的責任機制。違誓責任機制主要從失效和失信兩個層面來考慮。宣誓失效主要指的是程序性違反,即宣誓人員在就職宣誓時出現了程序錯誤,導致宣誓程序未成立。主要表現有缺席、口誤等等形式上的錯誤。宣誓失信主要指的是實質性違反,即宣誓人員宣誓就職之后沒有信守承諾,在工作或者生活中違背了當初宣誓的誓詞所規定的內容。主要表現形式是怠政懶政、貪污腐敗、徇私枉法等實質性錯誤。調查組發現部分基層公務人員對憲法宣誓制度的功能評價不高,很大原因是因為宣誓內容缺乏針對性和懲罰性條款,導致對公務員的威懾力不夠、憲法宣誓的法律功能沒有充分發揮。(二)對策建議。1.進一步加強宣傳教育喚醒憲法意識首先,加強學習,提高認識?!稕Q定》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必須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因此有必要加強對憲法及憲法宣誓制度的研究學習,提高對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重要性的認識。可以組織廣大基層公務員以集體學習、集中討論等方式,認真學習領會憲法宣誓誓詞的豐富內涵,做到人人會背誦,并將其植根于自己心中,時刻提醒自己按誓詞要求履行法定職責;其次,廣泛宣傳,營造良好氛圍。要充分利用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開辟特刊欄目,進一步加大對《決定》、《辦法》的宣傳力度,將國家憲法日紀念活動與學習貫徹憲法宣誓制度有機結合并加強普法教育,通過懸掛標語條幅、設立咨詢講臺、印發宣傳資料、開展專題講座,讓憲法宣誓制度廣為人知并深深植根于人民心中。同時,廣泛報道憲法宣誓相關工作和任職宣誓儀式活動,形成全體國家工作人員尊重憲法、遵守憲法的良好文化氛圍,向群眾和社會各界展現出基層公務員為人民服務、維護公平正義、信仰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的良好形象。2.進一步嚴格宣誓程序推動憲法落實程序性保障要求憲法宣誓的儀式有法可依、公開公正。憲法宣誓制度由諸多環節構成,只有在事前事中事后嚴格程序才能真正推動憲法落實。一是總結實施憲法宣誓制度以來好的經驗和好做法,結合實際,細化憲法宣誓制度操作的具體方法,進一步明晰宣誓人員的范圍,宣誓的時間、場所、形式、流程等相關要求。二是要加強憲法宣誓儀式的基礎設施建設,按照憲法宣誓儀式和場所相關設施標準和要求,及時制作、購置或配備了憲法宣誓儀式所需的宣誓臺、憲法文本、誓詞立板等器材用具,精心安排、布置宣誓儀式場所。三是嚴格程序,帶著對憲法敬畏之心和維護實施憲法的責任之心做好憲法宣誓活動的組織工作,按照“凡任必宣、應宣盡宣”的原則,及時、規范地組織好憲法宣誓儀式,擴大憲法宣誓的公開度。四是建議宣誓結束后,宣誓人在誓詞上簽名,人大做好存檔工作。把貫徹落實憲法宣誓制度成效作為年度考評考核事項,確保憲法宣誓就職不走過場。3.進一步加強監督追責完善制度保障僅僅建立憲法宣誓制度而不監督追責,只會讓該制度流于形式,無法起到應有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在立法和執法中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違誓責任的規定,我們可以在結合我國具體國情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1953年德國《官員法》第28條明確規定:“因拒絕宣誓…的議員而被免職。如果他拒絕履行法律所規定的就職誓言,或者拒絕履行代替就職誓言而規定的誓約,那么該官員必須被免職?!贬槍Τ绦蛐缘倪`反行為,要積極的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如憲法誓詞宣讀有誤的應當及時更正,重讀誓詞。對于著裝不符合宣誓要求的應要求宣誓人及時更換,重新宣誓,以此來保證憲法宣誓程序性的完整性;針對實質性的違反行為,即拒不執行宣誓制度或者沒有履行宣誓承諾的,應當規定其法律責任。例如,對已經任職卻沒有執行憲法宣誓的,規定其不得到職、履職行為無效;對于那些沒有履行宣誓承諾的,可以根據違誓情節的輕重程度對其進行監督和追究責任。
三、結論
憲法宣誓制度具有儀式化、法律化功能,正是這兩種功能讓憲法宣誓制度在現代法治國家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憲法宣誓制度的完善不僅僅要在憲法層面上確認該制度,更要在法律實踐層面上嚴格執行。進入新時代,踏上新征程,各級國家機關要把認真組織好憲法宣誓工作放在維護憲法生命和權威的高度去落實,做憲法堅定的捍衛者和自覺的遵守者,讓憲法精神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土壤中落地生根、開花結果。
作者:顧霽虹 陳遐 單位:中共如東縣委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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