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一般人格權及對民法的影響
時間:2022-01-29 1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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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和民法間的聯系問題始終是法學界重點研究內容,隨著憲法司法化和司法審查等制度建設的完善,憲法在民法上的作用更加凸顯。當前憲法和民法的關系、憲法對私法的效力等內容的討論處于白熱化狀態,而人格法與人們日常生活有密切聯系,為上述問題的探討提供了新的視角,對于憲法中規定的人格法,即禁止對公民進行侮辱和誹謗等,而《侵權責任法》中加大了對健康權、生命權、榮譽權的保護,是人格權在民法上的體現。
一、人格權憲法基礎
(一)憲法上人格權性質。關于人格權的行政,當前還沒有一個統一說法,在人格權性質歸屬問題方面,大部分學者認為人格權是私權在民法中的規定,可將其看作是一種人格關系。有的學者認為民法中人格權是其他法上做出規定的來源,應視其為一種淵源權,還有學者認為人格權應屬于憲法中的基本權利。首先,人格法來源于公法,人格權主要是對人的理性和尊嚴進行保護,是社會公民基本權利,使其歸屬于到公法范疇[1]。最早人格概念來自起源羅馬法,能判斷一個人具備何種權利能力。德國民法典中由權利能力替代人格這一概念,沒有直接出現人格權有關表述,主要是由于公法和私法間有著明確劃分,應將私法從公法中分離出來。從這一角度來看,基于人基本權利保障的人格權規定是通過憲法確定的。其次,人格權私權化的憲法回歸。隨著法律制度建設的不斷推進,對人格權保護內容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中人格權逐步完善,但還不能完全滿足公民對基本權利保護的要求。民法實施過程中需要憲法幫助,從而促使人格權實現向憲法的回歸。最后,人格權屬于基本權利范疇。德國學者將人的基本權利劃分成三個層級,第一層為人性尊嚴;第二層為人的平等權;第三層為表達自由。人格權是人性尊嚴演化的產物,從這一方面來說,可將人格權列入憲法自然權利中。(二)憲法中人格權價值來源。在進行憲法上人格權價值來源討論時,要首先對“人權”“人的尊嚴”等概念有明確了解。這兩個概念通常和“人格權”混淆在一起。人的尊嚴屬于一個哲學概念,個人不應受外貌、財富和社會地位的影響,都具備被尊重的價值。人對自身價值的追求應被給予充分尊重,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國家對人價值的尊重,要體現在憲法中,為人格權保護賦予法律效力。人的尊嚴是憲法道德出發點,即是憲法規定應基于人的需求上,是保證憲法有其存在價值的關鍵。人權是研究憲法中一般人格權時不可避免的概念。人權來源自人的尊嚴,而人的尊嚴為一個基本價值原則,具有廣泛內涵,在實際制定憲法時,只能起到方向性指導作用。人權是對人格尊嚴有關內容進行縮小和定型。人格權與人權有所差異,可由具體的憲法做出規定,在人格權作用下,要求國家對公民給予應有的保護。
二、憲法人格權構造與民法區分
憲法上一般人格權內容具體包括那些這一問題的解答,會受到憲法中人格權有關條款不全的限制而無法得到明確回答。憲法人格權主要是對人的尊嚴的保護,可進一步探討憲法人格權的保護范圍。憲法一般人格權保護內容主要包括自我決定權、自我表現權和自我保護權。其中自我決定權是指個人不受任何干擾而自由發展其人格。人的自我決定權通常是人格自主發展最本質的條件。而自我保護權是指其人格權益不會受到侵犯,這就促使個人能保留隱私領域,加大對自身信息的保護。自我表現權則是指個人不能遭到虛構等,有權保護自身肖像和名譽等。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權同樣對上述內容進行規定,為公民權利提供法律依據,是現行憲法的進一步完善。人格權概念在憲法中有所體現,并且在民法中也發展了一段時間,相對于憲法來說,民法人格權制度建設更加完善。實際上,憲法和民法中有關人格權的條款之間有緊密聯系,但其實質上有明顯差別,加大對兩者差別的探討,有利于明確憲法人格權內涵,為憲法和民法中人格權體系完善構建和互動奠定基礎。對于兩者來說,屬于不同法律位階,憲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上處于最高位階,一切普通法律不能和憲法相沖突。這就使得憲法人格權制定依據為憲法條款,能受到憲法的支持和保障。而民法人格權是基于民法條款產生的權利,能受到民法保護,因此,從法的位階角度來講,民法人格權要低于憲法人格權。
三、憲法人格權對民法的影響
我國民法和憲法都大對一般人格權做出規定,兩個法用來規定人格權的好壞,主要由憲法與民法上一般人格權的差別和聯系決定。(一)憲法一般人格權和民法一般人格權之間的差別。在對兩個法上的一般人格權區別進行分析時,可發現兩者約束對象不同,其中憲法中人格權約束對象為國家,而民法上人格權主要用來約束私人。另外,前者為憲法權利,這一法律規定約束所有國家機關,要求立法者不能修改憲法來改變一般人格權,后者為法律權利,由立法者來制定人格權內容。憲法人格權保護范圍一般比民法人格權要窄,不包括一些特定基本權利保護的人格權??偟膩碚f,無論是憲法中一般人格權或者民法規定的一般人格權,都不會受到對方影響,并且兩個法上的一般人格權功能不同[2]。并且在憲法還沒有完全司法化的條件下,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權能保護公民人的尊嚴和人格等,但是民法一般人格權由于民法約束對象為私人,因此其只能保護公民基本權利不受私人侵犯,無法抵御國家公權的侵犯,這時需要依靠憲法中人格權的保護作用。(二)憲法中一般人格權和民法中一般人格權間的聯系。進行憲法中一般人格權和民法中一般人格權間聯系的分析時,發現兩者間聯系緊密,憲法作為國家各項事務的處理依據,對民法上有關權利的規定會產生影響。在《德國基本法》中規定尊重人的尊嚴和人格自主發展權都屬于私權,應受到法律保護,并在法律效力有效發揮下,使得個人權利得到保障。在實踐中一般人格權重要性更加凸顯,需要將其作為一項受到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對于一般人格權來講,不僅體現在憲法上,還應將其作為民法中的規定內容,應當作為人的尊嚴保護的基本憲法規范。可以認為,民法中一般人格權始終和憲法和一般人格權間有密切聯系,并且將兩者聯系起來的橋梁為基本權利第三者效力理論。這一理論指出基本權利同時針對國家和私體,要通過突出民法人格權來擴大人格權適用范圍。直接第三者效力學說在憲法和民法人格權間聯系分析上的應用,還存在一定局限,這就使得學者在此基礎上得到間接第三方效力學說,認為人的尊嚴受到保護是憲法基本編制原則。立法者要致力于保護公民基本權利,避免第三方干預。要求立法者從這種義務出發逐步完善民法條款。上述學說的理論基礎較為相似,如有學者認為基本權利不僅具備防范國家干預的功能,還有維持秩序的功能,間接第三方效力學說同樣適用于私權主體上,兩者主要將基本權利作為憲法和民法制定的理論基礎,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唯一差別在于適用于公民基本權利判定的理論依據是來自憲法還是民法,需要基于上述學說的情況下,來加深對民法和憲法中一般人格權聯系的分析。如果民法人格權是憲法人格權的第三方效力體現的話,則弱化了民法中的人格權保護。是由于憲法中一般人格權適用于民法中的情況下,不需要單獨在民法上做出人格權的規定。需要明確解決這一問題,確保人格權效力的充分發揮。例如,有的學者指出人格權屬于民法延伸出的憲法權利,受到憲法中一般人格權的影響,突出了民法中人格權的效力。還有學者指出,一般人格權開始是民事權利,但是這兩種說法在與實際情況存在區別。這是因為憲法中人格權是基于憲法制定原則得出的,民法人格權是基于民法得到的[3]。并且從產生順序上看,民法一般人格權是在憲法一般人格權之后產生的,其中民法中一般人格權是受憲法中有關條款影響產生的。另外,德國學者還從國家保護義務角度出發,深入分析憲法一般人格權和民法一般人格權之間的聯系。國家保護義務指的是國家有義務保護公民合法權利,以免受到其他人的侵犯,需要國家采取有關措施來維護公民權益。從這一角度分析憲法人格權,可發現憲法約束對象為國家機關,這種情況下,國家機關可基于憲法規定來對民事合同進行干預,相較于第三者效力體現出一定優勢。同時,立法者在編制憲法時,便是履行其保護公民權利的義務,從而發揮憲法在國家穩定發展上的作用。憲法中的人格權能為公民基本權利保護提供根本依據,而民法中一般人格權的提出,約束對象從國家轉變為私人。總的來說,一方面,憲法人格權勢必會對民法人格權產生影響,重點在于影響因素作用機制,明確區分憲法和民法中的人格權保護是不現實的,還需要從兩者間差別著手,根據憲法經驗來完善民法一般人格權的制定,在憲法和民法共同作用下,來加大對公民人格權的保護。另一方面,不能將憲法中一般人格權和民法一般人格權等同起來。
四、結論
綜上所述,為了發揮憲法和民法中有關一般人格權的法律效力,需要注重對憲法中一般人格權對民法的影響的研究,以便促進民法的完善建設。應注意的是,不是全部基本權利都能像憲法中的一般人格權一樣,可在民法中具體呈現出來,一些權利只能通過憲法做出規定。本文主要是對憲法一般人格權對民法產生影響的研究,從而借助民法來發揮人格權效力。
[參考文獻]
[1]劉志剛.一般人格權形成路徑的憲法學分析[J].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59(05):162-170.
[2]王鍇.論憲法上的一般人格權及其對民法的影響[J].中國法學,2017(03):102-121.
[3]王曉云.憲法規范與民法一般人格權[J].才智,2015(06):272-273.
作者:曹瑞麗 單位:曲靖市委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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