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刑法解釋合法審查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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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刑法解釋合法審查研究論文

引言

為有效探求具體案件中法律的內在含義,使法律得以正確適用,學者們研究出了一系列的法律解釋方法,包括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法意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當然解釋、反對解釋、合憲性解釋、社會學解釋、比較法解釋等。然而,僅僅依靠這些解釋方法卻無力實現法律解釋學的既定目標:當運用不同解釋方法出現不同解釋論點時,尚缺乏一套決定取舍的規則,從而導致法律適用上的無序與矛盾現象。對此,有學者提出了法律解釋方法的位階理論,認為“當出現多種解釋結論或解釋結論相互矛盾時,解釋方法的位階能為之提供選擇標準”,⑴試圖通過程序性的規則來解決這一問題。然而實踐證明,法律的解釋與適用是一個復雜的過程,且在不同情況下千差萬別,不可能根據確定的位階來決定解釋結果的取舍。從實踐中來看,很多疑難案件的處理,其解釋結論的確定往往并不按照固定的位階順序,而需要在充分論證說明的基礎上作出,“解釋不是計算題,而是一種有創造性的精神活動。

在遇到臨界事例時,解釋者必須考慮各種不同的解釋觀點,并說明其選擇某種觀點為決定標準之理由。”⑵陳興良教授在“承認各種解釋方法之間存在一定的位階關系”的同時,也認為“這種位階關系不是固定不變的”。⑶

筆者認為,在法律解釋論點的取舍上不可能有一個固定不變的公式可以套用,尤其在疑難法律問題上更是如此。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法律解釋的目的不僅在于搞清楚文字的含義是什么,更在于“判定什么樣的決定是比較好的,是社會可以接受的?!雹冗@就意味著,對于不同案件中的法律解釋與適用,都必須經過合理性上的審查判斷,才能審慎決定解釋結論的最終取舍。由于刑法解釋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則,在法律解釋的方法上不同于其他法律,為此,本文著重對刑法解釋的合理性審查進行研究。

一、內涵界定:刑法解釋合理性審查的含義與特征

刑法解釋的合理性審查,是指法官在刑法解釋與適用的過程中,對于按照一定的解釋方法所得出的解釋論點,尤其是相互沖突的論點,進行合理性上的判斷,從而決定解釋論點取舍的方法與過程。它是克服各種解釋方法機械性缺點,保證最終解釋結果具有現實合理性的需要。它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階段性

刑法解釋是一個運用解釋方法并通過分析論證最終確定解釋結果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既要通過運用各種解釋方法得出初步的解釋論點,又要對不同的論點是否具有合理性、可行性進行衡量,它包括方法運用、論點論證、確定結論等過程和階段,其中,合理性審查是論點論證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手段。通常,當一種解釋論點(主要是文義解釋論點)被直接采用為解釋結論時,這一過程可能并不明顯,合理性審查與判斷的過程往往被隱含其中;而當一種解釋論點被懷疑,并進而出現多種解釋論點時,則凸顯出合理性審查的存在,使其成為法律解釋中一個顯性的論證過程。

(二)協調性

在合理性問題上,向來有形式合理與實質合理之爭,因此在法律解釋上也產生了形式解釋論與實質解釋論的理論分野。形式解釋論強調法律解釋上的形式合理,試圖通過對刑法文本的嚴格解釋,保障刑法文本的可預測性;而實質解釋論則試圖通過對刑法的創造性解釋實現刑事法治的實質合理,防止單從形式上機械解釋刑法而使一些瑣細之事都構成犯罪,或使一些應受刑罰制裁的行為脫離刑法的規制。但形式解釋論難免囿于對立法原意和形式合理性的追求而喪失解釋結論與刑法適用的實質合理性,進一步凸顯刑法的滯后性和不完備性,而實質解釋論則包含著使刑法文本喪失明確性與確定性的弊端,破壞刑法的可預測性與公民的法自由與法安全。⑸為此,合理性審查在刑法解釋的價值取向上充分協調這兩種價值立場,既強調形式合理,又兼顧實質合理,力求實現不同價值的包容與和諧。

(三)有限性

刑法解釋中合理性審查的功能并不是無限的,而是有限的。首先,它要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當合理性遭遇合法性時,應首先滿足合法性原則的要求,在此前提下才能依據合理性因素作出判斷。其次,當相互沖突的解釋論點取向于不同的合理性價值時,要認真研究各種合理性價值的客觀存在條件、重要性或影響力大小等,妥善進行價值衡量,并給出充分的理由,而不能憑主觀價值偏好進行判斷。

二、意義探尋:刑法解釋合理性審查的現實價值

(一)合理性審查是正確處理刑事疑難案件的需要

當刑法規定的一般理解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一致性的情況下,刑法通常無需作出過多的解釋而可以直接適用。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很多疑難案件的出現凸顯出刑法解釋的必要性,而這尤其體現在合理性方面。疑難案件之所以疑難,就在于當不同的價值取向不能兼得的時候,法官應取向于哪種法律價值難以取舍,需要進行合理性上的審查判斷。如下述兩則實例。

1.婚內強奸案例。被告人王衛明與被害人錢某于1993年結婚,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縣人民法院對王衛明離婚之訴判決準予離婚,在判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而未生效的情況下,被告人使用暴力強行與錢某發生性關系。該案在審判過程中,對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引起較大爭論,法院在綜合考慮各種理論和現實情況的基礎上,以被告人與被害人的夫妻關系已處于感情破裂、一審已判決離婚,判決尚未生效的“非正常階段”為由,判決被告人構成強奸罪。⑹

該案的處理涉及丈夫是否能成為強奸犯罪主體的解釋問題,對此存在不同的理解與爭議,即使在文義本身就存在解釋上的分歧,有的認為按照純粹的字面解釋,并未將丈夫排除在強奸罪的主體之外,有的認為按照我國一貫的理解,所謂的強奸是發生在非夫妻關系之間的不正當性行為;從價值衡量上來看,在保護婦女的性權利與維護家庭的和諧穩定之間,需要認真把握;而從國外的情況來看,多數國家在強奸犯罪上實行丈夫豁免,但取消豁免似乎也成為近幾十年來部分發達國家的發展趨勢。在不同的解釋論點與不同的價值取向之間如何作出選擇,不是僅有解釋方法所能解決的,需要進行理論和價值判斷上的合理性審查。

2.奸淫幼女犯罪解釋例。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作出了《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該批復認為:“……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p>

該批復公布后,立即引起社會各界廣泛反應。朱蘇力教授以“一個不公正的司法解釋”為題撰文,嚴厲指出該解釋的違法與不當,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解釋,至少改變了在這一刑法條款的兩點,一是把嚴格責任的法定強奸擅自改變為某種程度的過錯責任,其次是把‘自愿’這一同法定年齡相聯系的立法推定擅自改變為一個司法上的事實判斷?!雹岁惻d良教授則“辯護”認為:“對于行為客體的認識,是與刑法關于行為客體的規定密切相關的。從刑法理論上來說,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是奸淫幼女故意的不可或缺的內容。”⑻此外,司法實務部門與其他社會各界亦有參與討論,且褒貶不一。由于我國刑法對此問題未作明確規定,需要作出解釋,而按照體系解釋、目的解釋、比較法解釋的方法,所產生的解釋論點存在明顯沖突,難以抉擇,實際上這也是很多國家難以有效解決的難題。鑒于認識上的較大分歧和實際情況,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下發內部通知,要求暫緩執行該司法解釋。筆者認為,該問題的解釋,涉及保護幼女與保護被告人權益之間度的把握,以及合乎刑法理論與合乎社會生活邏輯之間的審查認定,如何對這些價值取向作出合理性上的權衡與判斷是解釋結論取舍的關鍵。

從上述案例與解釋例可見,無論在刑事個案裁判中,還是類案解釋中,解釋論點的合理性都是需審查判斷的問題,尤其在刑事疑難案件處理中,合理性審查更是刑法解釋與適用的必然要求。

(二)合理性審查是克服解釋方法本身價值偏差的需要

從法律解釋的進程來看,其前提是法律規定與案件事實之間是否具有涵攝關系難以確定,進而產生法律解釋的需要。在按照不同的解釋方法出現相互沖突的解釋論點的情況下,不同的人會傾向于采用不同的解釋方法,有的人固守形式合理的追求,傾向于嚴格按照平義解釋來作出解釋結論,有的人則固守規則懷疑主義,傾向于探求實質上的公平正義。由于各種解釋方法本身存在不同價值取向,在缺乏有效的審查協調機制的情況下,論點的取舍難免會出現形而上的、不合理的結果:或者囿于對立法原意的追求而喪失解釋結論的實質合理性,或者脫離法律文本與法理的制約而蛻變為解釋者的主觀任意性。

合理性審查作為刑法解釋的重要內容,它全面考慮各種法律價值,努力協調不同價值立場,在進行理性審查和全面衡量的基礎上確定所采用的解釋論點,甚至對解釋論點進行必要的合理性修整,既有利于避免因固執于傳統法律確定性要求而在確定性與妥當性之間造成的兩難選擇,又有利于通過對合理性的強調而避免刑法解釋上的主觀隨意,從而克服解釋方法本身存在的價值偏差和由此造成的不合理性現象。例如前述的婚內強奸案例,在綜合考慮不同解釋結論合理性的基礎上,作出丈夫在特定情況下構成強奸犯罪主體的解釋結論,是較為合理的,否則,如果對單一的解釋方法不進行合理性上的審查判斷,則會對丈夫是否構成強奸犯罪主體問題簡單地得出是或不是的解釋結論,造成個案裁判不當或對以后的類案處理形成不好的參考。

(三)合理性審查是促進和保證刑法自適應性的需要

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要求法律也應隨之與時俱進,然而由于制定法本身的滯后性、模糊性,固執于傳統的法律確定性必然陷入僵化、刻板,從而背離法律的目的和價值,使法律難以適應社會生活要求。在刑法解釋上,由于解釋方法的不確定性以及解釋者在價值觀念上的分歧,為保證刑法的解釋與適用既符合刑法原則和法理要求,又符合社會生活的需要,解釋者對法律的解釋就不能不充分考慮解釋結論的合理性問題,從而保證刑法能夠在自身限度內與社會生活發展相適應。

為此,刑法解釋在遵循合法性原則的同時,也要遵守合理性原則,具體到刑法解釋的操作中就是實行解釋論點的合理性審查。與合法性原則的保守性、封閉性、確定性的自然傾向相比,合理性原則天性就有一種前瞻性、開放性、靈活性傾向,有利于促進刑法的理解與適用較好地實現法律公正的目的。按照合理性原則的要求,法律解釋的結論應當符合法律的最基本價值,這些法律價值實際上與社會生活是密切相關的,依據這些價值判斷對刑法解釋的合理性審查,有利于克服刑法文本字面理解上的機械性,豐富和發展刑法含義,增強刑法符合社會發展需求的自適應性。

三、因素厘定:刑法解釋中“兩個合理”的認識與把握

對于什么樣的解釋結果才是具有合理性的,可能并無完全統一的標準,但總的來說可以分為形式合理與實質合理兩個方面,刑法解釋既要切實維護形式合理,又要努力達到實質合理,力求實現“兩個合理”的統一與平衡。

(一)形式合理——刑法適用安定性的內在要求

刑法適用解釋中的形式合理,要求司法者在解釋和適用刑法時應當忠實于刑法文本所表達的立法原意,通過對刑法文本的嚴格解釋,實現對立法意圖的重構與包攝,保障刑法文本的可預測性,維護公民的法自由與法安全。從廣義上來說,刑法解釋的形式合理,既包括對刑法文本的忠實,也包括對刑法體系和具體刑法理論的忠實。

1.忠實于刑法文本?;谛问胶侠淼囊螅谭ń忉屖紫葢斨覍嵱谛谭ㄎ谋?、體現立法原意,不能進行類推擴大解釋。其目的在于充分實現刑法解釋的客觀性,避免解釋者在刑法的解釋與適用過程中所帶來的主觀隨意性。但其難點在于,當刑法文本含義模糊或存在分歧時如何忠實于文本,立法原意是指具體的原意還是抽象的原意,本身即具有不確定性。例如組織罪中“”的含義,立法當時的具體原意應當不包括同性之間的性交易行為,但將該行為解釋為“”符合于立法的抽象原意和立法目的,實踐中也是如此處理的。⑼當二者沖突時如何取舍,這是否屬于類推,值得研究。對此,“關鍵還是要看能否被可能文義所容納,如果允許超出可能文義范圍,根據事物本質進行實質判斷,將使罪刑法定原則的形式理性喪失殆盡。”⑽可見,在疑難案件中,刑法解釋可以突破文本的通常含義和當時的立法原意,但其最低限度是不能超出刑法文本的可能文義范圍。

2.忠實于刑法體系。刑法是一個完整和諧的體系,在刑法解釋中,應當將具體的解釋對象作為刑法體系的有機部分,根據上下文的聯系來作出判斷。從本質上來說,刑法體系是刑法文本內容的總和,忠實于刑法文本則必然應忠實于刑法體系。當某一解釋論點與法律體系相沖突時,說明該解釋論點沒有正確反映刑法文本的含義,一般不具有可采納性。在是否沖突的邏輯認定上,通常以推定不沖突為基本判斷,只有存在明確沖突對象的情況下才進行有針對性的審查,同時還要判斷二者之間的“沖突”是否為例外情況或特別規定,以及是否存在含義上的彈性范圍,以確定沖突是否確實存在。

3.忠實于刑法理論。刑法理論是整個刑法學體系建構的基礎,刑法解釋要符合刑法理論的要求。刑法理論包括宏觀刑法理論和具體刑法理論,其中,具體刑法理論——包括犯罪構成理論、主客觀相一致理論、排除犯罪事由理論、共同犯罪理論,等等——與刑法規定緊密結合,是刑法解釋形式合理的重要內容。例如“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含義是否包括逃逸過程中再次撞死他人的情況,又如《刑法》第20條中的“未得逞”是指未達到犯罪目的還是未完成犯罪,對此都應當根據有關刑法理論來作出合理的認定。當前,我國刑法理論已經較為成熟,法官在案件審理中應當充分運用相關理論,以檢驗各種解釋論點是否具有理論上的依據。當然,刑法理論也是發展的,刑法解釋要在允許的范圍內與科學發展的刑法理論保持一致。

(二)實質合理——刑法正義與時俱進的需求

根據實質合理的旨趣,法律解釋的目的在于闡明法律規范在當下具體語境中的含義,隨著社會的變遷,法律內部的目的和意義也會與時俱進,法律解釋者的任務就是在法律條文可能具有的語義范圍內作出最合目的、最恰當的解釋,充分實現刑法正義。實質合理觀念在刑法解釋中的運用,有利于克服形式解釋論的機械性,實現個案在定罪量刑上的實質合理。公務員之家

1.符合于刑法目的。刑法目的決定著刑法的存在價值,從某種意義上說,目的是刑法的創造者,只有根據刑法目的對解釋論點進行審查,才能實現刑法解釋的合理性。當刑法規定存在語義上的模糊而需要作出解釋時,應以是否能夠實現預定目的作為解釋論點合理性的重要判斷依據,并從行為在當前語境下的社會危害性、刑法當罰性的角度,對刑法規定作出合理的闡釋。由于有的刑法目的是明確和確定的,而有的刑法目的則會發生變化或不甚明確,這需要解釋者作出正確的判斷。對此,法律未明定其目的的,可從法律名稱覓得,不能從法律名稱覓得時,“須采取逆推法,先發現個別規定或多數規定所欲實現的基本價值,進而加以分析、整合,探求法律目的?!雹?/p>

2.符合法律公正要求。公正是法律永恒的主題,廣義的法律公正包括公平、正義、自由、效率、民主、安全、秩序等價值要素,法律解釋必須以這些要素為價值依歸,才具有實質上的合理性。法律公正可以分為普遍公正和個案公正,就法律解釋而言,普遍公正是從宏觀上對解釋的合理性所作的抽象評價,它以通常發生的典型情況作為模板進行,要求法律解釋在總體上符合各種法律價值,體現法律的導向作用;而個案公正則是從微觀上對個案處理的合理性所作的具體評價,要求法律解釋符合個案正義的追求,它傾向于重點考慮個案本身所體現出的公正價值,是對個案情況作出的歸納性判斷。在具體案件的法律解釋中,應當既考慮普遍公正,又考慮個案公正,力求實現法律解釋與適用過程中的個案公正與普遍公正的有機統一。

3。符合社會生活邏輯。雖然法律是現代社會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必要條件,但對法律自身內容的理解則應當來自社會生活,而不是來自某種獨立的觀念,為此,刑法解釋應充分考慮各種社會事理因素,符合社會生活邏輯。刑法語詞含義具有抽象性、多樣性、可變性以及邊緣地帶含義模糊性的特點,這就決定了嚴格根據語詞通常字面含義進行解釋,常常蘊含著犧牲刑法適用的合理性和正當性的危險,因而刑法解釋必須“根據生活邏輯和經驗知識進行實質合理的解釋,以彌補作為一種官方知識的抽象刑法規則的不足。⑿日本學者來棲三郎也認為:“法律解釋有許多種可能性,作為法院判決基礎的只是其中的一種,……審判規范不能從法律條文中靠邏輯演繹出來,而應該通過觀察和分析現實的社會關系去歸納之。”⒀這一觀點雖有偏頗,但卻指出了現實的社會關系情況在法律解釋中的重要作用。法律解釋如果不能與當下社會很好的結合,那么解釋結論就可能無法準確揭示和反映特定時期和社會環境下法律的合理含義,因此,是否符合社會生活邏輯是判斷和取舍解釋結論的依據之一。

(三)“兩個合理”相統一——刑法內涵準確揭示的需要

應當說,純粹的形式合理與純粹的實質合理的追求都是有失偏頗的,在刑法解釋中非但不可能,而且也不合理。一方面,當代社會日新月異,復雜多元,法律解釋過程中難免要進行主觀的價值判斷,僅僅從形式上對刑法規定作出理解已不能適應現實的社會需要;另一方面,完全脫離刑法文本的實質解釋,也不能給人們提供足夠的安定預期,存在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危險性。因此,綜合考慮刑法解釋上的形式合理與實質合理,實現二者最大程度的相統一,是準確揭示刑法內涵,確保刑法解釋合理性的必然要求。對此,應注意做到以下三個方面。

1.解釋結論不能超出文本“意義域”的范圍。刑法解釋忠實于刑法文本是實現刑法適用安定性的要求,但在如何忠實于刑法文本的認定上,不能局限于文本的通常含義,對于通常含義之理解在個案中不具有實質合理性的,應在文本“意義域”(即可能文義)范圍內適當擴大或縮限解釋。這既有利于維護刑法解釋的形式合理性,也有利于實現解釋結論的實質合理性。在是否超出文本“意義域”的判斷上,有時也比較困難,法律規定猶如一個中心濃厚而愈向邊緣愈稀薄的“框”,規范事項就猶如在框的中心,甚為明確,愈趨四周愈為模糊,以致使人們分不出框內框外。⒁對此,一般認為,認定的標準是可預測原則,即考察該解釋對普通公民而言是否感到意外,如果偏離普通公民的常識性觀念,使普遍公民喪失安全感,那么這種解釋就超越了刑法適用解釋的限度,否則,該解釋就沒有超越文本“意義域”的范圍。

2.按照不同思路實現“兩個合理”相統一。對此,要確保一般案件形式合理基礎上的實質合理和疑難案件實質合理基礎上的形式合理。易言之,對于一般案件來說,首先考慮的是形式上的合理,先進行平義解釋,在此基礎上,只要不違背實質合理的要求,其法律的理解和適用就是正確的;而對于疑難案件來說,由于在文義解釋上存在分歧,往往要進行實質合理上的判斷,并據此作出相應的解釋論點,對此就應認真審查該論點是否符合形式合理性的要求。當然,這二者也不是先定和不變的,法律適用是否疑難也存在一個不斷認識的過程。

3.有效彌補被迫舍棄的次要價值。當形式合理與實質合理存在無法調和的沖突時,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上往往不得不舍棄其中相對不重要的某種價值,而維護更為重要的價值取向,在這種情況下,就應在其他方面盡量考慮和彌補該被迫舍棄的合理性價值。例如對于安樂死問題,從實質合理性的角度,其行為并無嚴重社會危害性,不應作為犯罪處理;但從犯罪構成要件上看,行為人則構成故意殺人罪,而且從我國現實的情況出發也不宜宣判該行為無罪,這一情況下,就應在判決被告人構成犯罪的同時,在量刑上充分體現出對被告人罪行輕微的評價。當然,在兩個相沖突的法律價值中,哪個價值是次要的,這要根據具體案件情況作出判斷,在不同的語境下也會發生變化。

四、實踐路徑:刑法解釋合理性審查的理念與方法

刑法解釋既是一個結果,也是一個過程。作為結果它強調解釋結論的合理性,而作為過程它強調解釋的方法與步驟。為此,對不同解釋論點進行合理性審查與衡量,除了明確各種可供分析運用的合理性因素外,還必須有一個明確的理念與方法。

(一)理念——以形式合理為基礎,以實質合理為分析

在形式與實質之間,如何實現二者的高度統一有時是比較困難的,尤其對于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更是如此,這就需要在理念上有一個基本的定位。筆者認為,形式合理接近于合法性的范疇,而實質合理則接近于狹義的合理性概念,二者的本質區別在于,前者以法律文本的嚴格遵守作為法律解釋合理性的判斷依據,它表達的是一種刑法解釋不能脫離法律文本而任意解釋的形式規制的觀念;而后者則透過法律文本以應然的結果作為法律解釋合理性的判斷依據,它追求的是超越文本意義上的實質合理的觀念。從整體上來看,形式合理具有相對確定性和可預測性,而實質合理則具有一定的主觀判斷性,如果把握不準,極易違背刑法的安定性要求。基于此,在刑法解釋的合理性審查上,首先要以形式合理為基礎,推定所有具有形式合理性的解釋亦是具有實質合理性的,只有具備充分情事之證據,才能打破這一推定。實質合理通常只應作為分析因素來對待,作為在文本多種可能含義內進行選擇的依據,而一般不宜依此對刑法規定作出創造性理解,除非作為認定被告人無罪、罪輕的理由。

當然,我們并不能因此說在刑法解釋中形式合理比實質合理更重要,實際上,二者處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他們是一個問題互為表里的兩個方面,不可分割。實質合理雖然在刑法解釋中主要表現為分析因素,但很多疑難案件的處理和法律的發展,都是靠實質合理因素的介入和推動。例如“許霆利用ATM機故障盜竊金融機構案件”,⒂該案從判決被告人無期徒刑到重審改判為有期徒刑5年,主要得益于對被告人行為的刑法評價從單純的形式解釋轉換到兼顧形式解釋與實質解釋,以實質合理因素來重新審視和分析被告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并在形式合理許可的范圍內作出處理。

(二)方法——緊密結合個案,加強交談論證與綜合考量

一是要在抽象規定與具體個案之間進行雙向合理性論證。法律解釋的目的是為了具體案件的處理,而要實現這一目的,就要使個體化的解釋結果既能夠為法律制度所認可,又能夠滿足個案處理公正性的需要。為此,在解釋結論的取舍上,一方面,要從法律文本規定出發,按照刑法有關理論和刑法價值的要求,作出抽象的合理性判斷;另一方面,還應通過對案件性質的預判斷,并將不同的解釋論點帶入案件,檢驗各種解釋論點在具體個案中的可行性,從而通過從抽象到具體和具體到抽象的雙向合理性論證,為法官在法律解釋中的判斷取舍提供正當化的依據。

二是通過交談程序明確解釋論點的合理性價值。為防止解釋者以實質的合理性判斷而陷入主觀任意性,喪失法律的確定性價值,在疑難刑事法律問題的解釋中有必要引入交談程序。按照波斯納的觀點,法律問題(如法律解釋)的認識和處理是“基于有說服力的合理根據而非主觀任意的判斷,它在交流中被認同,并可合理地加以修改”,波氏稱之為“交談或交流意義上的合理性”。⒃這一觀點發展了法律解釋客觀性的含義,為法律解釋實現形式合理與實質合理的統一進一步創造了可能,同時交談程序也進一步確保了合理性價值的相對客觀性?;诖耍瑢τ谝呻y刑事法律問題的解釋,應強化庭審過程中當事人的交談與辯論,強化審判組織的交流與合議,通過這一程序,不斷清晰法律解釋中的各種合理性因素和判斷的價值取向,同時,法官在裁判文書中應對判斷的依據進行必要的闡述,以制約法官在法律理解上的隨意性,從而達到法律適用解釋的合理性與確定性的統一。

三是要綜合考量各種解釋論點及其合理性因素。對于按照不同的解釋方法所得出的不同解釋論點,不能喜好性地偏向其中之一,而應對其中所蘊含的各種合理性因素的影響力及價值取向進行綜合衡量。薩維尼也強調:“不能根據自己品格和喜好選擇不同類型的解釋;必須將這些不同的行為統一起來,解釋才能奏效。有時是這種解釋的地位突出,有時則是另一種解釋,只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這個方向不能變?!雹辗山忉專绕鋵τ谝呻y法律問題的解釋,既是一個運用解釋方法的過程,也是一個價值衡量的過程,通過對不同法律價值及其合理性的權衡比較,作出較為合理的選擇或更為妥當的解釋結論。

(三)步驟——從法律文本出發,由表及里逐步深入

對刑法解釋論點的合理性審查,應當按照由淺入深、由表及里、由形式及實質的順序進行,這既符合認識的一般規律,也符合法律確定性的要求。據此,合理性審查應按照下列步驟進行:首先,審查其是否在法律文本“意義域”的范圍之內。這既是刑法適用安定性的要求,也符合認識論上由淺入深的規律。在刑法解釋上,刑法文本是其出發點和落腳點,對刑法規定的理解由此開始,解釋論點是否具有文本意義上的形式合理性,是決定解釋論點是否成立的關鍵,如果解釋論點超出文本“意義域”的范圍,則一般可以直接將其排除。其次,審查解釋論點是否與刑法體系及刑法理論相沖突。刑法是一個體系嚴謹、概念統一的整體,而刑法理論則是刑法體系建構的基礎,刑法解釋必須符合刑法體系及刑法理論,才是對刑法規定的正確闡釋,才具有刑法上的合理性。體系與理論上的審查也具有相對的確定性,與刑法體系或刑法理論相沖突的解釋論點,一般應予以排除。第三,審查解釋論點是否與刑法目的相沖突。合目的性是刑法解釋合理性的重要內容,與刑法目的相悖的解釋論點不應得到采納。它屬于實質合理的范疇,也是刑法的存在基礎,應當重點予以審查。第四,審查解釋論點是否具有社會生活邏輯和個案的合理性。社會生活是法律存在的土壤,而法律解釋是否具有社會生活邏輯的合理性,只有在個案中才能充分體現出來,因此,還要將解釋論點帶入個案之中,結合個案分析該論點是否能夠保障各種抽象法律價值在實踐中得以實現。

綜上,對刑法解釋論點的合理性審查,應分別從文本、體系、理論、目的、社會等方面,進行形式與實質方面的依次審查,并根據論點所體現的合理性情況作出妥善的選擇,當兩個解釋論點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情況時,則應進行綜合的價值衡量,以確定解釋結論的最終取舍。當然,從實踐中來看,審查的步驟可能并非如此復雜,大多主要從合文本和合目的兩個方面進行審查,這兩個方面基本涵蓋了形式合理與實質合理的兩個價值維度。

結語

法律解釋是一個復雜的實踐理性,它“包含著對各種基本法律價值的分析和判斷。法律解釋上的爭議,在深層次上往往反映了理性思考的人們在價值側重或權衡問題上的爭議?!雹之敯凑詹煌姆山忉尫椒ǖ贸霾煌慕忉屨擖c時,為防止解釋方法運用的機械性和任意性,需要對各種解釋論點從形式到實質進行全面的合理性審查判斷。法律解釋是實體性的,對不同解釋論點的審查判斷也是實體性的,而非解釋方法本身的單純程序性規則所能解決。不同解釋論點的判斷取舍,需要從法律價值上進行合理性審查判斷后,才能最終作出選擇。誠然,法律解釋的形式合理與實質合理之間永遠會存在一種緊張關系,這需要解釋者盡量從中立、協調的立場出發,努力消弭這種緊張關系,通過充分的價值衡量和必要的交談程序,作出能為公眾和職業法律群體所接受的解釋結論。

參考文獻

⑴蘇彩霞:“刑法解釋方法的位階與運用”,載《中國法學》2008年第5期,第99頁。此外,陳興良教授也認為,“各種解釋方法之間存在一定的位階關系”,歷史解釋一定條件下優于語義解釋(陳興良:“刑法教義學方法論”,載《法學研究》2005年第2期,第46頁)。

⑵[德]卡爾.拉倫茨:《法學方法論》,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221-222。

⑶陳興良:“刑法教義學方法論”,載《法學研究》2005年第2期,第46頁。

⑷蘇力:“解釋的難題:對幾種法律文本解釋方法的追問”,載《中國社會科學》1997年第4期。

⑸梁根林:“罪刑法定視域中的刑法解釋論”,載其主編《刑法方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50-151頁。

⑹周永坤:“婚內強奸罪的法理學分析”,載《法學》2000年第10期。

⑺朱蘇力:“一個不公正的司法解釋”,

⑻陳興良:“奸淫幼女構成犯罪應以明知為前提——為一個司法解釋辯護”,載《法律科學》2003年第6期。

⑼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編:《刑事審判參考》(第38期),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頁。

⑽同注⑶,第19頁。

⑾楊仁壽:《法學方法論》,臺灣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127頁。

⑿同注⑸。

⒀[日]來棲三郎:“法律的解釋與法學家”,轉引自季衛東:“法律解釋的真諦(上)——探索實用法學的第三條道路”,載《中外法學》1998年第6期。

⒁宗建文:《刑法機制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77頁。

⒂該案的案情及處理情況,參見張慧鵬等:“許霆案的落幕及疑惑破解”,載《人民法院報》2008年5月25日第2版。

⒃張志銘:《法律解釋操作分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61頁。

⒄[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學》,丁小春、吳越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4頁。

⒅同注⒃,第19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