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檢察院評核工作機制問題
時間:2022-09-27 10: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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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按照高檢院規范基層檢察院工作的有關要求,一些基層檢察院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業務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這對于加強檢察業務管理,推動檢察工作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時也要看到,目前檢察業務考評工作中也存在著考評目標不夠明確、考評指標不夠協調、考評方法不夠合理等問題,不利于檢察工作的科學發展。
因此,建立健全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檢察業務考核評價體系,是促進檢察工作長遠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解決目前考評工作中存在突出問題的迫切需要。
考評是為了使領導者把握工作整體發展態勢,促使工作部署得以正確、深入地落實,實現管理的改善和績效的提升,保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良好態勢。通過考評以確定人員的晉升、獎懲和各種利益的分配??荚u是手段,但不是最終目的。
實務中,一些基層院看待考評工作顯得過于片面,把考評目的單一化,存在著些許重法律效果輕社會效果、重結果輕過程、重實體處理輕程序公正的傾向。由于考評與日常管理關系并不是很密切,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和人力、物力,卻流于形式,事倍功半。而且當前的考評體系還未能全面反映和考核日常的管理,工作,造成在工作中存在一些注重名次、弄虛作假、追求加分等問題。有些基層院干警對于能加分的就多做,而不給加分的就不做或者少做,干擾了工作導向,影響了工作的全面發展。
以宣傳工作的考評為例,一些干警從考評需要出發,并不真正理解宣傳工作的宗旨與目標,扭曲了宣傳工作考評的目的,一味追求宣傳數量而忽視了宣傳的作用,由此導致個別基層院的宣傳工作數量大、但質量卻不高,報道案件的反面宣傳數量遠超反映工作成效的正面宣傳等。因此,考評目的是最基礎的問題,離開這一基礎性要求,具體機制的設計都可能偏離正軌。
二、內容是否科學是考評工作機制的決定性問題
考評內容的設計是否科學合理,直接決定考評機制的權威性和認同感。當前,檢察業務考評機制在內容上仍存在部分不盡科學之處,如檢察業務考評的計分方法即有待進一步改進。2009年12月31日,高檢院下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考核評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業務工作實施意見(試行)》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考核評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業務工作項目及計分細則》。這意味著今后檢察業務考評將由定性評價為主變為定量評價為主。這個轉變最直接的結果就是,基層院檢察業務的考評工作,將比出高低,評出名次。根據《計分細則》規定的考評計分方法,該地區所有單位單項得分=各單位項目基礎分×項目年度評價系數;各單位項目基礎分=項目累積分÷本地區上年度末實際在編的檢察干警數。由于各個基層院實際在編的檢察干警數參差不齊,差異較大,干警數越多的單位,項目基礎分就越低。同時,部門考評的數據是依據基層院總干警數而不是部門實際干警數,難免受到不公平的質疑。
又如把不起訴率、撤回起訴率、無罪判決率作為衡量公訴案件質量,容易對辦案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干擾,個別基層院為確保“三率”,往往以行政命令取代審查工作,出現為了數據而辦案的不正常現象。量化考評有利于競爭機制的規范化和有序化,但如果過于機械性地貫徹執行,又容易營造出一切工作只為了分數和名次的不良氛圍,這是值得關注的問題。
三、指標是否協調是考評工作機制的關鍵性問題
除了考評的目的和內容之外,考評指標的設置也是十分重要的,這一體系的建立是否科學、合理和協調,將直接影響著檢察業務工作開展的成效。
實務中,考評工作存在不同的層次,上級院對下級院的考評是綜合性的橫向考評,在這一體系中,各個業務工作均已實現量化并分別在體系內占據不同的分值比例。而檢察院內部的考評雖然也是橫向考評,但多數依據各部門在縱向考評體系中的考評成績而定,且為了簡化考評工作、節省工作成本,檢察院往往根據上級院的考評結果在本院各部門之間進行評比。但由于各業務部門的橫向可比性較差,不同部門、不同崗位之間的計分不平衡,容易出現工作量較大的部門得分不一定高、工作做得較少的得分倒可能排在前面的情況,從而打擊工作積極性。
同時,在考核中忽視了檢察機關在當地的作用和影響力、辦案的社會效果、辦案的數量和質量的關系、貫徹刑事政策的能力、崗位履職能力要素和團隊協作要素等充分體現檢察機關形象和個體創造性差異的指標。
四、關于健全完善考評機制的幾點意見
健全和完善當前的檢察業務考評機制,需要從考評目的的準確定位、考評內容的科學設置、考評指標協調均衡等幾方面予以考慮。
(一)要著重對考評目的的正確把握??荚u應在清晰定位基本目標和終級目標的基礎上,緊扣各自工作實際,體現特色。在制定檢察工作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的基礎上,通過考評推動和促進檢察工作發創新展、科學發展。發揮其導向作用,確保業務工作各項程序流轉和運行的合法有序,有效監督辦案行為,同時有效監控辦案質量。通過評估實現對檢察人才的發掘與激勵,保證各項檢察職能的順利實現。
(二)要加強對考評內容的科學設計。設置具體考評內容時,要嚴格體現上級院文件的各項要求,既要涵蓋各項檢察業務,又要體現相互之間的制約、協調,不能把各項檢察業務簡單地劃分類別。如對業務情況的考評,應當在考評其案件辦理情況的同時,還要通過信訪、社會監督等信息收集考評其案件辦理的社會效果。同時,考評要科學分層、分類進行。不同的考評對象決定了不同的考評方法和內容。要在現有分類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類別層次,以利公平。
(三)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考評指標體系。要在考評指標的設定上真正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擯棄落后的數量性、比例性指標,合理設置考評項目及評分標準??荚u標準的設定,必須充分體現檢察機關的職能特色,注重檢察工作效果的發揮。例如:允許撤案率在一定幅度內浮動變化,取消對不捕率、不訴率、抗訴率的嚴格限定,科學界定錯案和質量不高案件標準,控制案件的退查率和改變定性率,等等。同時,考評既要注意對量的評價,更要注重質的提高。片面追求加分名次,可能導致弄虛作假,應付考評的問題出現。建議考評應不僅僅局限于年終考評,而采取平時的定期考察,并建立評比結果月報或季報機制。
綜上,構建科學合理的考評體系,是基層檢察院實施科學、規范管理的重要平臺,建立符合檢察工作發展規律的科學考評體系是一項系統的、長期的、嚴密的工程。只有把各項檢察工作納入科學的管理之中,通過實施科學的考核評價,及時調動和激發基層檢察干警的工作積極性,對檢察工作進行適時的、宏觀的、有效地調控,才能保證各項檢察工作沿著規范的、健康的軌道深入發展,為不斷強化法律監督職責、維護公平正義提供強有力的機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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