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社會危害性與違法性研究

時間:2022-03-20 08: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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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社會危害性與違法性研究

摘要:在法學界,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以及應收刑法處罰性被譽為犯罪行為的三大性征。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之間相互聯系、相互影響。毋庸置疑,理想的狀況是這樣的:立法者在制定刑法的時候盡善盡美地把所有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的行為都列入刑法規范之中。而司法者則嚴格按照制定好的刑法來執行,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刑事違法性作為法律評價和司法考量,與作為社會評價和立法考量的社會危害性無法相互替代,因而必然會產生一定的沖突和矛盾。所以如何在立法和司法中正確處理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的矛盾關系,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為此,本文將這一話題進行探討,以期解析與調和兩者的關系,并為完善我國刑法體系建言獻策。

關鍵詞: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刑事犯罪;刑法

一、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的理論研究

(一)社會危害性的概念與特征。社會危害性,是指行為給社會帶來一定不利后果的屬性,通俗意義上來說就是給社會帶來的危害。所有的刑事犯罪都有社會危害性。社會危害性是我國刑法規定犯罪行為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懲治犯罪行為的重要依據。通說認為,行為的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征。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條指明了犯罪行為概念的社會危害性特征,而且明確了犯罪行為對社會危害結果量的規定性,是認定犯罪行為實質危害性的法定根據。社會危害性主要有以下特征:1.易變性。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于社會危害的界定也在發生著變化,這便是社會危害性的易變性,其包括量變和質變。首先,就質變而言,在古代,并不是一個罪名,因為當時的人們并不認為它有什么社會危害性。但在民主法治的當代社會,不僅被認為有社會危害性,同時其社會危害性還是相當巨大的,所以現在將列入刑事犯罪的罪名當中——這是質變的表現。至于量變,筆者以危險駕駛為例。在2008年以前,危險駕駛只是被列入《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一項行政違法行為。但在今天,危險駕駛被列入了《刑法》當中,足見立法者對其社會危害性的重視。2.模糊性。社會危害有兩個評判標準:客觀實際和主觀個性。大眾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具備社會危害性時依據的不僅是法律規范,還有道德規范。不同人對于社會危害性的評價有較大的分歧性和不確定性。(二)刑事違法性的概念與特征。刑事違法性是指行為違反刑法規范的屬性。在該說內部又有規范違反說和禁止規范違反說之分。規范違反說學者認為,刑事違法性是指行為違反刑法規范性,也可以說是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禁止規范違反說學者則認為,刑事違法性是指刑法禁止性,即犯罪行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為,具體來說是指行為違反通過犯罪構成所體現出來的禁止規范的屬性。刑事違法性具有以下特征:1.穩定性。所謂穩定性,就是刑事違法性在一段時間內的相對穩定性及不易變性。相對于社會危害性來說,刑事違法性的承載物,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穩定的,為了讓其有更大的社會公信力,刑法是不易變的。這直接決定了刑事違法性的穩定性。2.明確性。顧名思義,便是觸犯刑事違法性以后判斷標準的確定性。我國是一個依憲治國、依法治國的國家,任何侵害到人民利益的行為在刑法中都應有明確的定罪和量刑標準。這便是刑事違法性確定性的一個重要表現。

二、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之間的關系

(一)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之間的統一關系。學界內普遍認為社會危害性決定刑事違法性,社會危害性是第一性,刑事違法性是第二性,社會危害性是本質。但有學者就這一觀點提出質疑。他們認為:第一,社會危害性是人們的社會評價,不具有規范性。第二,犯罪社會危害性的性質不足以區別于其他行為。一般的違法行為也具有社會危害性,只是相比犯罪行為來說,程度不同。第三,若單以社會危害性會作為判斷的標準,會造成刑事類推的泛濫,加重個體負擔,侵犯人權。筆者認為該學者的觀點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有也有漏洞。首先,他們只批判了社會危害性,未論證刑事違法性的優越性,單從這樣的觀點出發,是無法論證刑事違法性系犯罪的本質,進而作為犯罪本質的。其次,若是規定一切被刑法規制的行為叫犯罪的話,那么勢必會使得立法權被無限制擴大,造成社會問題。而刑事違法性是社會危害性的表現形式。一般的犯罪量刑過程是某一個體的行為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構成了犯罪,法院依據其社會危害性量刑與判刑。所以說刑事違法性是社會危害性的表現形式,二者相輔相成。(二)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之間的對立關系。首先,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一些個體行為雖有刑事違法性,卻無社會危害性。前一段時間,天津大媽非法持有槍支案在網上掀起了熱潮。天津大媽用玩具槍擺攤射氣球,而所謂的玩具槍已達到國家規定的槍支標準。相對于其他非法持有槍支的罪名,大媽的行為不具備同等的社會危害性,但依然被判刑了。在我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如果槍支所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口比動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便達到了國家規定的槍支標準。大媽的玩具槍已然達到了這個標準,可在深入探討時,我們卻發現她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幾乎可以忽略不計。這也體現了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之間的矛盾。筆者認為,造成這種矛盾的原因有:一是立法水平具有局限性。世間萬物,無奇不有,無法將所有情況很好地考慮在內,從而造成這種局面。二是時代在變化,但是相關的法律沒有相應的變化,導致了當前的情況不適用于過去的法律的情況。其次,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著一些個體行為雖符合社會危害性,卻并未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制。這是一個比較顯著的社會問題。比如說,醉酒駕駛在刑法中有相應的量刑規定,但是吸毒駕駛卻無相關的量刑規定。實際兩者的危害后果是非常相似的,駕車人在吸毒后可能產生與飲酒后強度相似的幻覺,精神狀態被麻痹甚至失常,進而成為威脅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隱患。由于吸毒駕駛并未被我國刑法體系吸納,因此相關部門在面對此類案件時,僅能依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二十二條之規定,以駕駛人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為由,對其進行罰款的行政處罰。但這樣的處罰相對于醉酒駕駛而言,顯然是過輕的,不足以起到震懾違法者的作用。綜上所述,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之間的相輔相成只是存在于一種理想狀態當中。在實際生活中,二者依然有著顯著的沖突與矛盾,這是我們的立法部門與司法部門,還有我們每一個公民應該重視的問題。

三、如何在立法和司法中正確處理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的矛盾關系

面對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矛盾時,社會公眾和相關部門要積極面對。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層面努力:(一)立法層面。從立法的方面來講,筆者認為有以下四種方法:1.堅持社會危害性為立法基礎。社會危害性具有第一性,社會危害性決定刑事違法性。立法者應該充分考察一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程度深淺,做好充分的調研工作,對一個行為的性質有準確的判斷。2.不斷完善立法。立法者應該對法律進行不斷地補充和完善,避免法律上的一些漏洞。但是,不是說一個新的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出現,立法者就該將其列入法律法規中。立法者應結合犯罪統計學的相關知識和理論來分析這個行為的必然性和偶然性,結合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再做出合理的立法。3.限制“口袋罪”??诖铮侵感谭ㄖ幸恍┙缍ú磺?、外延模糊以至于難以界定有罪與否的罪名,是對某一行為是否觸犯某一法條不明確,但與某一法條的相似,而直接適用該法條定罪的情況。對罪名定義不清、對情況描述不明是口袋罪生成的重要來源。我們所熟知的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濫用職權罪都是典型的口袋罪。不可否認,設立口袋罪可以使立法效率化、簡潔化。但是,我們更要看到它的弊端。首先,一項法律,一定是明確的、嚴謹的。如果口袋罪成為一種立法常態的話,法律的公眾指引力會大幅度下降。其次,口袋罪無疑是法律條文空白不完整的產物。最后,口袋罪會造成司法工作人員曲解法律并且給了司法人員較大的裁量權,造成法律的不公正。4.立法應具有前瞻性。立法需要對行為的影響有準確的判斷和預測。我們熟知的醉酒駕駛,在將這一行為的性質立為犯罪時,立法者應該考慮:是否有和酒后駕駛會造成類似危害的危險駕駛行為?如果有,是不是也應該列入刑法中呢?法律具有穩定性和滯后性,一條法律頒布后,需要有一段時間來使其穩定,還要考慮民眾對法律的適應性。因此,立法者在事后匆匆立法來規范人們的行為,是遠遠不夠的,立法必須要有前瞻性。(二)司法層面。1.樹立將刑事違法性作為入罪必要條件的觀念。司法機關,在定罪時,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秉承公平正義,無論在犯罪程序、犯罪實質上都要按照刑法的體系進行處理。2.必須發揮社會危害性的出罪功能。司法機關要結合犯罪行為的實質,來作出合理的量刑決定。法官在裁量量刑時,要結合法律、罪犯的實際情況、之前的辦案經驗等綜合做出決定。我國《刑法》第13條的但書便是我國刑法以社會危害性作為量刑情節的最佳體現。

四、結語

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的特征決定了二者在我國刑法體系中既矛盾又統一的關系。正確對待和應用二者的關系可以讓我國的法制更加完善,讓我國民主的廣泛性和真實性得到充分發展。

作者:金辰煜 單位:西安交通大學蘇州附屬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