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環境刑法法益問題的認識
時間:2022-05-12 10: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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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會環境越來越惡化,人類對于資源的需求卻在不斷增長,這就導致了人類與生態之間不可調和的矛盾。為了的人類長久發展,各國都加大了對生態的保護力度,而我國更是在新的《憲法修正案》中加入了對生態的保護??梢缘弥覈訌娏藢τ谏鷳B價值的保護,而刑法在生態環境的保護與治理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且刑法所要保護的環境法益應當符合“生態觀”。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是否還應該堅持單純的“人類中心主義”?是否應該擴大范圍?環境刑法法益既包括“人類中心主義”法益,也有“生態環境法益”?
關鍵詞:環境刑法法益;人類法益;生態法益
從整個社會的發展歷程來看,法律規范及其所要保護的法益的變化,大致是和社會同步發展的。由于環境問題惡化,人類對環境問題的認識也在不斷提高,以減少人類自身利益的生態中心主義由此產生,對保護生態環境法益要求不斷提高。價值考量的目的是達成一種利益配置和矯正上的均衡合理,以實現價值的平衡。因此,我們有必要從價值考量的視角對人類法益和生態法益進行討論,并以此對刑法環境法益的范圍提出自己的見解。而環境刑法的發展是緊緊圍繞法益的變化進行的,但由于傳統人類中心主義的限制,環境刑法法益的保護范圍較為有限。
1人類法益和生態法益的爭議
1.1傳統刑法法益
由于人類存在自私的心理,本質上對生態的認識更多的是出于一種工具價值,是為了保護人類自身價值而存在的,對生態法益更多的是利用。而這自私的心理在國家的立法活動中得到了充足的體現,如,《刑法》第六章第六節的名稱即為“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明確表示對環境資源保護的強調,對其中的珍貴動植物、礦產、森林等自然資源要素的保護。在第339條的“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中規定了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限制要求。由此我們可以清晰地出對于生態的保護,是出于一種工具心理的利用。因此傳統的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正是以自身需要為出發點,并沒有真正考慮生態環境。
1.2生態法益的認識
環境刑法并沒有對單純的生態利益進行保護,只是出于人類本身的需要。而以生態中心主義的法益觀,是以生態自身為第一位的,會損害人類的部分利益。兩者都忽視了人類法益與生態法益的聯系,這樣也違反了刑法保護的根本目的。因此在生態利益越來越受重視的情況下,環境刑法應該如何適應新的要求,擴大法益的保護范圍,并調和兩種法益,需要我們要對環境刑法所要保護的法益進一步認識。從根本上來說我們要解決的是人類思想的轉變,只有內心發生改變,人類自身才能真正認識到問題所在。對于生態法益并不是簡單的保護認識,我們所要追求的是一種利益的平衡,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2環境刑法保護的法益理論比較
2.1人類中心主義法益論
該理論以“人類利益”為中心,面對環境對權益的損害,將人類權益放在第一位,如危害行為是否侵犯了人類的生命健康以及財產等等。但這種觀點忽視了生態權益的重要性,也是割裂了人類與生態的緊密聯系,筆者認為此觀點只保護了“當代人”的利益,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在這種情況下,生態環境就是人類使用的工具,而對單純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刑法并未明確懲罰的辦法。這樣也不利于人類的持續發展。為了人類的利益,生態權益應該得到保護。
2.2生態中心主義的法益論
對于生態法益,筆者認為最主要的是對一種自然生態的保護,在沒有人類的時候“生態”已然存在,這正是人類產生的基礎。生態法益在人類生活中有著重要價值,這種理論是想將生態法益作為一種獨立的法益納入環境刑法的保護中。但問題在于有人認為,對生態進行改變,如一種物種進行滅絕時式捕殺,如澳大利亞對狼的獵殺使野兔泛濫成災,而這種行為刑法卻沒有規制是不是要得到懲罰?;谌祟惖纳娆F狀,這種法益理論很難實行,因此我們要加強進一步的認識。
3環境倫理與環境法益的轉變
環境刑法作為環境保護領域的最嚴厲的律法,屬于傳統部門法,帶有明顯的人類中心主義色彩,但是在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背景下,基于其保護目的,要實現環境法益的生態文明思維轉變,當然會受到深層價值“環境倫理”的影響。
3.1環境倫理:人類中心主義到生態可持續發展
我國的環境倫理和環境法律體系發展得比較晚,在開始發展的時候多借鑒西方已有概念,以人類的利益為中心,西方環境倫理最初的形態就是“人類中心主義”,對生態資源無休止地索取,以此滿足自己內心的欲望,始終圍繞“人”這一核心展開。在20世紀70年代“生態中心主義”的理念在法律理論中開始體現,當然對這種理論的爭議仍然存在,應該把人類以外的生態系統、生態物種乃至整個大自然都作為以自身價值主體來看待,承認它們自身的內在價值。也就是“人類”和“生態”的關系問題。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環境倫理觀應該采取“人類和生態平衡”的主義,以得到人與自然生態的和諧可持續發展。但我們也不能拋棄“生態權益”應當涉及整體的生態系統,應該采取一定的預防措施。我國有著天然的倫理基礎,“天人合一”的思想深入人心,可持續發展的倫理觀念在立法中得到了很好的貫徹。如2017年《水污染防治法》中新增了“保護水生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有利于調和人類和生態環境的矛盾。
3.2環境法益:人類法益到生態法益
我國1997年《刑法》對環境犯罪采取“專節(第六章第六節)+分散”規定的模式,由于經濟發展,帶有強烈的“人類中心主義思想”,重點關注對人類有益的自然資源要素。如第338條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中要求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強調“人類法益”,忽視“生態法益”。因為環境惡化,應該從整體角度和利益平衡角度考慮,使環境刑法法益得到轉變,相對保護生態法益?!缎谭ㄐ拚福ò耍穼ⅰ爸卮蟓h境污染事故罪”改為“污染環境罪”,刪掉了“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被認為是“環境法益”獨立的標志,這也就使“環境”可以成為犯罪的對象。但問題在于有人認為,對生態進行改變,如滅老鼠、滅蟲或者砍伐森林是否是對生態鏈的破壞,這種破壞行為刑法要不要制裁?但反對者認為,直接將森林、水、土壤等資源作為刑法的對象,可能會使刑法對環境犯罪的處理前移,擴大刑法的處罰范圍。
4環境刑法保護法益的平衡
為了人類的長久持續發展,我們應該對環境刑法革新,為此我們必定要對環境刑法保護的法益做出調和。人類和生態調和的法益,這種觀點并不是一味地考慮某一法益,這種理論是在處理環境問題的時候,并不是偏袒某一方面,人類從根本上來說是生態環境的一部分,利益有一定的重合,我們正是從中找到利益平衡,以人類法益為基礎,進而保護生態法益。筆者認為應該從三個方面入手,首先《刑法》中應該加強對生態法益的理念發展,其次將生態法益納入法律規制的范圍內,最后提前《刑法》對生態環境保護的時間。首先,在《刑法》中應該加強對生態法益的理念發展,從前文所述筆者認為人類和生態調和的法益更符合現在社會經濟的要求。第一,生態法益雖然有一定的獨立性,但是都是通過對人類價值的影響而體現出來的,必須全面考慮。第二,人類與生態調和的法益在國際上已有一定的地位,而且有大量的實踐法例可遵循,該理論主張考慮人類和生態的法益保護。其次,將生態法益納入法律規制的范圍內———這其中最關鍵的就是對人類產生直接影響的生態要素,如水、草地、林地等。對于生態法益的規范,立法應立足于生態環境的損失程度,而不再只注重人類自身的利益,利用法律規制環境破壞行為,擴大環境犯罪的適用對象,以此適應我國對于生態文明發展的要求,維持人類的長久發展。就要求我們進一步做好環境罪名設置,增設相關新型犯罪罪名,同時增設危險犯,在刑法上可以起到一定預防作用。結合司法實際,要制定嚴格的環境責任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斷加大對環境犯罪的打擊力度,但同時要保證刑法懲罰措施的可操作性,保障執行效果。最后,提前《刑法》對生態環境保護的時間。加大《刑法》在縱深上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加強與行政機關銜接,提高保護的效率。同時危險犯和行為犯對法益有著更強的保護力度,這樣才會在根本上防治環境犯罪,避免事后無法救濟的情況。而第三種法益理論正是組合兩種法益,尋找兩者的利益平衡點,減少兩者之間的沖突,以公正地分配社會資源,達到平衡的目的。以求適應社會的發展要求,以人類法益為基礎,對兩種法益進行組合,都應受到環境刑法的保護。
5結語
從古至今,人類的思想都是比較“自私”的,對于保護生態利益并沒有一個深刻的認識,都是人人自己的利益出發,而隨著社會工業的發展,污染越來越嚴重,已經嚴重威脅到人類自身的利益,我們才開始真正的保護生態環境。正因人類自身的需要,保護環境法益或者說生態法益的思潮開始興起,人類重視并開始解決問題,是解決兩種法益沖突的根本途徑,而且也是符合“生態入憲”的生態觀。結合立法目的設置其范圍和刑罰,達到一種整體的平衡,才能更好地發揮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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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東東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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