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電子商務貿易分析論文

時間:2022-04-24 0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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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電子商務貿易分析論文

電子商務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傳統的貿易模式和形態,對各國調整傳統的商業交易關系的法規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更為重要的是,電子商務在全球范圍的迅速發展,也使人們充分認識到建立電子商務全球性技術標準和貿易法規的重要性。電子商務在wto第一次部長會議上(1996年)被納入多邊貿易體制,從1998年起各成員同意暫不對電子傳輸的商品征收關稅,第四次部長會議決定順延,直到第五次部長會議進一步達成協議。電子商務的高速發展給國際貿易的多邊規則和各國經濟發展帶來了重大的政策影響,有關許多重要的電子商務國際貿易政策仍然有待WTO做出決定:到底是關貿總協定(GATT)還是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應該適用于電子商務的國際貿易,或者這個領域是否應該使用一套完全獨立的規則?如果把電子商務定義成服務,到底應該歸類于哪種模式?電子商務暫免稅能否成為永久的規范?上述幾個主要問題關系到電子商務這一新型交易方式在WTO貿易框架下的地位。

適用GATT還是GATS

現在有6種不同的電子商務媒體:電話、傳真、電視、電子支付和貨幣轉帳系統、電子數據交換和互聯網。但是互聯網處于支配地位,在國際服務傳輸方面其它手段無法與之比擬。從國際貿易多邊規則及國內經濟政策方面,這樣的媒介提出了與其它媒介不同的問題。在何種程度上國家可以規范互聯網上的貿易,稅收如何,以何種方式在相同產品方面對本國供應者以優惠,這些問題取決于WTO成員是否同意采用規則。WTO指出了這種可能性,原則上,互聯網上數字產品的貿易將視為產品、服務或其它事務。什么樣的產品特點將決定這種貿易是受GATT規則、GATS或者兩者綜合或其它新協議的影響?現在,對于在互聯網上定貨及支付,但交貨仍是傳統方式的產品視為貨物貿易,運用GATT規則。當產品在互聯網上交貨時則產生歸類問題,產品在互聯網上交貨時,是否可以以服務對待還是被視為貨物貿易論文。

一種極端的情況是,將所有在互聯網上的傳輸產品視為貨物,應用GATT規則。在這種情況下,對傳輸不征收關稅,現在就是這樣,等同于WTO成員承諾對互聯網交易完全實行自由貿易。這是因為國民待遇是WTO的一般原則。在國民待遇原則下,成員方在國內稅收上,將放棄對互聯網進口的歧視。此外,不征收關稅將使互聯網進口關稅為零?,F在,沒有人愿意接受這樣的建議。成員方在烏拉圭回合及以后所做的承諾,是建立在假定大多數的這些交易是服務,而不是產品貿易的基礎上。另一種極端情況是,同時放棄GATT和GATS,采納新的互聯網貿易規則。但是沒有人贊同這樣的觀點,為電子商務建立新的規則沒有實際意義?;ヂ摼W服務,包括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及電話線路傳輸流動早就受GATS及基本電訊協定的管理。所有經互聯網的電子傳輸,在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上都有其對應物,所以GATT及GATS中亦均有必要的規章措施。

實際上可以將GATS應用于所有的互聯網貿易,或將GATT應用于有相對應實物的貿易,而將GATS應用于所有的其它電子貿易。為了平衡,將所有的電子傳輸定義為服務的意義將更大。問題是當電子傳輸跨越兩國邊界時,一般不存在相應的實物貿易,但是如通過電子傳輸的書或光盤等最終形成商品時,這樣不能否認跨界傳輸沒有實際的實物。在多數情況下,電子傳輸下的商品不能轉變成實物貿易,例如,收貨者可以將書存為數字形式,在屏幕上閱讀,音樂在計算機上播放就屬于這種情況。

即使如此,這依然不能成為建議將所有的電子貿易歸類為服務貿易的理由。從這一點上看,需要制定一個全面性的定義,其優勢在于可以使產生爭端的可能降到最低,這種爭端可能產生于一些國家將某些傳輸定義為無形貿易,而有些國家歸類于服務。在一種綜合性的定義下,在關于互聯網貿易的爭端上,工作小組將不得不首先決定爭端的目標是貨物還是服務,來決定是否運用GATT或GATS規則來估價爭端。采用全面性的定義將自動解決這一問題。

全面性的定義要首先考慮關稅,關稅可以應用于以實物進口的產品,但對電子傳輸的產品則不能。只要電子傳輸的成本低于實物交付,關稅對后者不構成問題。電子傳輸比實物交付的成本低得多,這種變化相當于一國的貿易條件的改善,進而改善福利。但是對于許多國家來說,尤其對發展中國家,這是不可能的。在這些國家,大多數消費者沒有計算機或不能接觸互聯網。

如果電子商務歸類于貨物貿易,不征收關稅是有意義的,但現狀及美國建議將這種狀況持續下去則存在疑問。目前,對電子提供的外國服務關稅唯一可行的改變辦法是,對其征收相對于國內提供的相同服務較高的稅收。只要一國尚未承諾對外國服務以國民待遇,則對外國提供的服務征以較高稅收是可以的?,F在對電子傳輸不征收關稅以及美國建議持久下去,不能避免一國對進口服務征收的增值稅,或稅收水平高于國內提供的服務。只有成員方承諾給予進口服務以國民待遇后,才不會出現歧視待遇。但是這樣的話,現行的不征收關稅以及美國的建議不會產生其它影響。在這兩種情況下,禁止征收關稅都是沒有意義的。

在效率上,GATT和GATS不同在于,前者不允許使用配額,而后者則可以。如果成員方對電子貿易產品運用GATS規則,一國將限制通過互聯網傳輸的CD的數量,如何限制現在不太清楚。但是假若這樣做,貿易將轉為以實物形式,這是一種次優的交付方式。如果這種方式變得可行,其結果將次于在GATT規則下的結果。

模式1抑或模式2

GATS是全球服務貿易規則,這些規則的目的是在透明及逐步自由化的條件下擴展貿易。GATS納入WTO幾年來,其服務分類的規則不足以處理快速發展的電子交易的發展。在電子服務的歸類上存在模糊地帶,并且各成員在電子服務所做的市場準入承諾上也存在模糊之處,實際上很難確定這些市場準入承諾是針對電子服務的。

GATS第一條的分析框架允許成員根據服務交付的4種方式來確定市場準入承諾。即:1、模式1(跨境消費);2、模式2(國外消費);3、模式3(商業存在);4、模式4(自然人的流動)。從GATS的分類角度,有必要決定這樣的電子服務交付是跨國界的(模式1)或國外消費(模式2),或不在GATS現有分類中的其它模式。歸類變得非常重要,因為它決定了對服務提供者保證何種程度的市場準入水平。因此,互聯網不僅使模式1和模式2的區分越來越重要,同時也提出了電子服務是否在GATS框架內的問題。

1998年5月25日,WTO建立了一個全面的工作計劃來檢查所有與電子商務有關的貿易相關問題。似乎存在一個一致,GATS涵蓋了可能是與新的電子商務相關。但未列入現有承諾計劃中的電子服務。但是在哪種模式中包含電子服務則不那么一致。將通常的模式1和模式2運用于電子服務時存在困難,是因為電子服務更多的是跨國界交易,更像是國外消費式的交易。

現行的市場準入承諾水平說明,在許多服務類別中,大多數國家同意不對模式2限制(即在模式2中不作承諾),保留對模式1限制的權利(模式1中所列的非約束)。在這樣的承諾水平下,電子服務的模式2歸類意味著許多WTO成員將發現不會對電子服務加以市場準入的限制。因此,隨著越來越多的服務通過電子交付,成員將發現市場準入的承諾超出了原來承諾的范圍。雖然一些人認為這樣的市場準入擴展是一個好的進展,并且與在GATS第19條規定的自由化談判一致,但是電子商務的自由化待遇將會出現問題,原因有兩個:

第一,這將改變各成員方在烏拉圭回合隨后準入談判中的承諾。這些承諾至少在理論上是一種優勢互補的結果,即一方用在市場準入上的承諾以交換其它方利益。將電子服務納入模式2中,相當于在不進一步談判的情況下改變各成員方之間已經達成的交易。這似乎與GATS要求成功談判的原則相悖,即“為了在互利的基礎上提高所有參加者的利益,達到權利和義務的平衡?!比绻鞒蓡T將電子服務歸類于模式2而做出新的市場準入承諾,這樣的減讓將帶來一些成員方相似的承諾,這些成員方因為現有的承諾而不必提供新的市場準入,或這些成員方認為從電子商務的自由化中得到的利益不成比例。

模式2的電子服務歸類存在問題的原因是,在模式2下,國家不做出承諾,因為相信自己沒有能力控制國外交付及消費服務的供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對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規范的情況下,所有在模式2下做出承諾的成員方將在電子服務方面做出承諾,這一點是不明確的。所以將電子服務歸類于模式2將導致GATS承諾的重新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