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政策制定中公民參與困境及對策
時間:2022-08-17 08: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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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民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對制定科學、合理的、公平的公共政策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文通過查閱相關的文獻資料,分析了我國公共政策制定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進一步提出了相應的對策,旨在緩解或解決公民參與中存在的問題。
關鍵詞:公共政策;公民參與;問題對策
一、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參與
(一)我國公共政策的制定及公民的參與
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在該時期社會矛盾凸顯、公共問題突出,因此需要制定一系列有針對性的公共政策來緩解矛盾、解決問題,公民參與是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廣義的公民參與的概念,是指公民參與覆蓋整個政治過程;狹義的公民參與的概念,是指從各自具體的研究領域對公民參與的概念進行闡述,比如公共政策的角度、政治學的角度以及社區的角度等。伴隨著民主政治的發展,公民對自己的主人翁地位有了一定的認識并要求其地位的實際確立。越來越多的公民個人或組織試圖影響決策,制定對本人或本階層有利的政策。
(二)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參與的必要性
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參與是必不可少的,具體來說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有利于保障公共政策的公正性,無論是執政黨、行政機關還是司法機關等其他官方主體,都不可能是完全理性的和完全利民的,多多少少會存在一己私欲,公民作為利益相關者參與到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去時會爭取并確保自己的根本利益得到保障,從而確保公共政策的公正性。二、有利于政府重視人民群眾的疾苦、愿望和利益,公民針對自身的問題進行提案,進一步制定解決問題的公共政策,從而使人民群眾的各方面問題通過正規渠道得以表達,有利于政府加強對人民群眾各方面利益的重視。三、有利于提高公共政策的執行效率,公民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能夠提高公民對公共政策的認可程度,從而減少公共政策執行的阻力,提高公共政策執行的效率。
二、我國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參與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建設在經濟、政治以及社會等諸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在政治方面公民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也得到了相應的發展:公民參與具有了最基本的法律保證和制度保障,這是公民能夠參與公共政策制定的前提條件,但同時在具體的參與過程中還缺乏充分條件,主要表現在具體的參與程序當中。當前現狀的形成是有特定的原因的,這些原因和現狀之間的區分有時并不是非常的明確兩者相互作用、相互影響。雖然公民這一主體在參加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中有著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國公民參與的現狀與其重要性并不成正比。由于歷史上家國社會的影響根深蒂固,我國公民對政府有很大的依賴性,凡事總是想政府解決,缺乏公民個人或組織自主的參與公共問題的解決的精神,所以政治冷漠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在我國雖然也存在公民積極主動的努力參與到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去的現象,但大多數公民并沒有這種主觀積極性,他們的參與意識淡薄甚至不知道公共政策制定的基本信息以及參與的基本途徑,更不要說作為制定主體參與到制定以及執行中去了,在公共政策制定開始到結束他們始終以一種“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姿態使自己處于局外人、旁觀者的立場。而且公共政策制定的過程以及結果缺少公開性,公開性是指公眾能通過各種途徑了解制定的過程、結果等。而且在我國現階段,公民獲取相關信息都很困難,尤其是廣大低收入階層,他們或者是由于缺乏相對堅定的政治態度和明確的價值觀念而對政治呈冷漠態度或者雖然具有明確的態度和利益需求,卻因缺乏經濟、政治和社會資源以及社會地位低下,無法組織自己的利益集團,以致使公民的政治參與缺乏中樞機構,被排除到國家政治生活之外,更不要說作為主體參與政策的制定了。
公民參與能力有限。我國雖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但高等教育并沒有普及并存在很多問題國民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公民作為公共政策的參與主體仍存在很多問題,公民要想真正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必須具備一定的能力、素質和知識并獲取參與政策的必備信息。公民參與機制短缺。公民參與機制短缺,指公民參與途徑少、參與制度不健全,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表現為選舉制度不完善,多重間接選過程中會產生信息失真、擱置甚至遺漏等現象。其次,表現為聽證制度不健全,存在透明度不夠高、聽證效能低和具體制度建設的滯后等問題。再次,表現為政務公開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比如注重反饋、完善信訪制度等。我國公民政治參與的權利只是從總體上進行了確認,缺乏相應配套的法律法規以及單行法。相應配套的法律法規以及單行法的缺失使得公民的政治參與成為水中月、霧中花,使得公民參缺乏法定的程序以及途徑,無法真正的實現政治參與。非政府組織發展滯后。非政府組織也可以稱為第三部門,它在公民與政府之間架起的一座溝通的橋梁,通過非政府組織這一中介公民可以把自身的利益訴求傳達給政府機關。但是我國非政府組織的數量較少、質量不高、威信不足,這使非政府組織不能像國外的第三部門一樣在公眾與政府之間進行溝通與協調,不利于民意的上傳與政策的下達。政府信息不公開。政府信息不公開,是指政府對公民參與決策的基本必要信息或做出處罰的依據及相關細節沒有及時有效的向社會公眾進行公開。政府信息的不公開或公開不足,會使公民無法獲取政治參與的相關信息,公民自然不能順利、高效的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并制定出優質的政策。
三、解決困境的對策
如上所述,我國公民在參與公共政策制定中面臨一系列困難,造成這些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在解決困境時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認真分析形成公民參與公共政策制定現狀的原因的基礎上對困境對癥下藥,以免出現有害無利的后果。
(一)提高公民參與公共政策制定的程度
我國公民社會(市民社會)起步較晚、發展較慢,民眾參與的社會力量不夠強大,要想使公民參與在我國健康的發展,一方面必然就要求政府積極的倡導公民參與,普及有關這方面的知識、制度、意義以及必要性等,使民眾感到政府對自己的重視,愿意參加到政策形成或規劃中去;另一方面,普及義務教育的同時提高高等教育的質量,這樣無論是精英階層還是普通民眾,都能以相應的水平進行政治參與。
(二)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和公民參與機制
完善法律制度。一方面要加大立法工作,尤其要制定具體可行的法律法規以及單行條例。法律制度的完善增加公民政治參與的安全感。另一方面要加強相關法律執行效率以及監督力度,法律只有被執行才會產生效益,而執行的效率需要配套的監督體系,以避免、糾正執行過程中的偏差。完善公民參與機制。最重要的是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在基層的群眾自治制度中保障人民群眾的民主權利是所有工作的重點,同時基層的黨組織也需要實現民主化,按照民主原則行事,領導人民群眾實現民主自治。只有在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基礎之上才能對選舉制度、聽證制度以及政務公開的力度進一步進行完善。
(三)大力發展非政府組織
大力發展非政府組織,一方面把“不該管并且管不好的事務”交給社會以及第三部門來解決,利用社會的智慧解決社會的公共問題;另一方面,非政府組織的發展應該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與公民個人、政府等主體一起制定科學、合理的公共政策。
(四)擴寬公民參與渠道
公民參與渠道是指公民以何種方式參與到政策的制定中去,我國現有的參與渠道與公民的參與意愿相比明顯不足,應該大力發展公民參與的新途徑。具體包括:加快電子政務建設、建構公眾網絡參與的互動機制、建構政府公平公正的公共管理機制建以及構公眾網絡參與公共決策的法律保障機制等。
作者:龍斐霏 郝紅巖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 河北石家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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