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安全責任探討論文

時間:2022-04-24 1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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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安全責任探討論文

目前有一種觀點認為:工程監理單位應依法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負責并對工程安全承擔監理責任。我們認為包括工程安全在內的監理責任來源于兩個渠道:一是法律的規定,目前法律法規中尚無關于監理應承擔工程安全責任的明確規定;二是來源于業主與監理企業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監理合同示范文本也無此內容。因此這種認識是不恰當的,原因是:工程監理企業作為社會中介服務組織,其權力、責任和義務是受業主委托而派生的。《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均沒有對業主的安全責任進行規定,所以業主也不可能將不屬于自身應當履行的工程安全責任委托監理企業。《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特大質量安全事故(包括特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督ㄖā返谒氖龡l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第四十五條規定:“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庇纱丝梢姡ㄖこ贪踩芾淼穆氊熢谡鞴懿块T,國外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職能也由政府部門履行,而施工安全的責任卻由施工企業負責。將施工企業應當承擔的工程施工安全責任推卸給監理企業是不合適的。所以,從法理上講監理企業不應當承擔工程安全責任。不過,雖然法理上找不到監理企業承擔工程安全責任的依據,并非意味著監理企業可以置涉及工程安全工作于不顧。《建設監理規范》第3.2.1第6款規定: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審定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包括安全措施)、技術方案、進度計劃?!钡?.1.2第3款規定:“施工出現了安全隱患,總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隱患”時,可簽發停工令。第6.2.1中規定:“當工程變更涉及安全、環保等內容時,應按規定經有關部門審定?!薄翱偙O理工程師簽發工程變更單”。既然監理企業或總監工作范圍已經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就有可能發生因行為失當而產生的安全責任事故。我們認為,不能排除因監理企業或監理人員過錯導致的工程安全事故責任,如監理企業轉讓監理業務、或因監理人員失職、瀆職或錯誤指令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則當事監理企業或監理人員恐怕難辭其咎。如2001年11月17日某地的一綜合住宅樓工程施工過程中,因基坑坍塌,造成4人死亡3人負傷的惡性事故。據調查其原因是: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方案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施工中違章指揮,邊坡未按規定放坡,坑邊堆積棄土未能及時清理,固壁支架失穩,導致事故發生。在這起重大安全責任事故中,監理企業不可能置身事外,據調查結論:該工程監理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嚴格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對違反國家規范和強制性標準進行基坑施工的行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該工程總監理工程師未嚴格審查施工組織設計,讓違反國家規范和強制性標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得以實施,負有失職之責。施工過程中,監理人員發現施工企業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卻熟視無睹,未采取相應措施予以制止,導致工程安全事故發生,監理人員也難脫干系。舉一反三,相類似的問題發生時,監理企業或監理人員企圖洗脫責任恐怕令人難以信服。《刑法》第137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边@表明,如果監理企業或監理人員因失職、瀆職或玩忽職守等原因造成工程安全事故,將承擔工程安全事故責任。從現實和發展趨勢考察,監理責任范圍逐步擴大,程度逐步加深。如國家計委的《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第22條第四款規定:建立對建設項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其中考核內容包括“建設工期、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控制情況。”國家電力公司頒發的《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第47條規定:“項目法人對工程建設過程的安全健康與環境負有全面監督、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現場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監督體系?!钡?9條規定:監理企業應“建立以安全責任制為中心的安全監督制度及運行機制?!薄霸诰幹票O理大綱、監理規劃時,應明確安全監理目標、措施、計劃和安全監理程序,并建立相關的程序文件,經項目法人批準后再編制監理細則?!钡?0條規定:監理人員“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施工承包商,有權暫停拔付工程款或建議中止工程承包合同?!闭憬〗ㄔO廳依據《浙江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條例》制定的“若干規定”第37條規定:“監理人員應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理管理,督促施工單位確保施工現場安全設施的合理配置。”上述情況說明,為了保證國有資產運行安全和保證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不受損害,加大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人的責任,其中包括賦予其工程安全管理職責恐怕也是題中之義。因此界定包括工程安全在內的監理責任邊界實屬必要(下文專題討論監理責任問題)。綜上所述,我們以為從多個視角和不同層面分析,特別是考慮到現實和發展的需要,監理企業在科學界定其責任界線的前提下,必須介入建設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首先,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質量隱患往往導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為質量事故埋下禍根。工程質量或施工安全相輔相成,試圖將二者截然分開是十分困難的。從某種角度上講控制質量就是控制安全,反之也成立,不能說監理企業有控制工程質量之權,卻無因過錯而承擔質量事故之責。其次,從一些工程監理實際情況看,已經出現業主與監理企業委托監理合同中,明確提出實施除質量、進度、投資之外的工程安全控制,這也反映了監理理論和監理法規滯后于形勢發展的需要,因此我們完全可以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積累工程安全監理經驗,為政府制定相關政策和措施提供可靠依據。最后,現實中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作為工程質量監督的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有責任也有義務,為防止和減少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貢獻綿薄之力。因此,現實需要就是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追求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