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所有權安排及創新探討論文
時間:2022-07-30 04: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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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我國國有企業所有權安排經歷了一個由國家獨享到國家、經營者和生產者分享的過程。雖然中間有一些反復,但始終是向分享方向發展。國有企業所有權分享安排分別是以剩余索取權安排形式和歸屬性控制權安排形式進行。國有企業所有權分享安排調動了經營者和生產者的積極性,提高了企業效率。但還存在較大差距:分享安排進展緩慢,忽視人力資本產權,等等。
新中國建立至今,國有企業所有權安排經歷了一個由國家獨享到國家、經營者和生產者分享的過程。
一、國有企業所有權分享安排的狀況
國有企業所有權分享安排指國有企業剩余索取權和歸屬性控制權在國家、經營者和生產者之間的分配。國有企業所有權分享安排是為適應國家經濟和政治目標而進行的。國有企業所有權分享安排分別是以剩余索取權安排形式和歸屬性控制權安排形式進行。
(一)國有企業剩余索取權分享安排。(1)國家獨享企業剩余索取權。1950年~1952年、1969年~1977年,國家先后兩次實行企業利潤全額上繳制度(統收統支),即國家獨享企業剩余索取權。由于這兩個時期的客觀經濟環境不同,所以取得的效果亦有很大差別。20世紀50年代初,國家獨享企業剩余索取權,籌集了急需的建設資金,為國民經濟穩定和恢復做出了積極的貢獻。雖然國家獨享企業剩余索取權影響了國有企業、經營者和生產者的積極性,但由于當時處于國民經濟恢復時期,所以影響并不明顯;20世紀60年代后期,國民經濟已處于良性的發展狀態,這時國有企業利潤全部上繳國家,必然會影響企業、經營者和生產者的生產積極性,進而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因此,國家獨享企業剩余索取權弊大于利。(2)國家、經營者和生產者分享企業剩余索取權。國家、經營者和生產者分享企業剩余索取權,是通過各種制度供給實施的。主要有企業獎勵基金制度、利潤留成制度、利改稅制度、承包制度、稅利分流制度和公司制度等。國家分享企業剩余索取權的形式是利潤、承包費、租金和股利,經營者分享企業剩余索取權的形式是獎金和股票期權,生產者分享企業剩余索取權的形式主要是獎金。
第一,國家獲得利潤、承包費、租金和股利。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非公司化、傳統類型的國有企業應按規定,將利潤按一定比例上繳國家。實行承包制的大中型國有企業,也必須將利潤的一部分上繳國家。1987年以后,承包上繳利潤收入在一段時期內曾成為國家的一種重要收入形式。承包制在生產經營、資產保值增值、國家與企業分配關系上存在著諸多弊端。國家將國有企業的資產經營權有償讓渡給承租人,承租人按租賃合同規定,在保證國有資產不受損失的前提下,享有完全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租賃企業依法向國家交納各種稅費后,其稅后利潤按規定分為上繳利潤、承租人收入、生產發展基金、職工集體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五部分。國家作為國家股的所有者可以分享所占有股份的股利。國家股是指中央及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投資形成的股份,主要包括:國家投資形成的固定資產、國撥流動資金和專項撥款;各級政府的財政部門、經濟主管部門向企業的投資人股;原有行政公司統籌資金形成的企業固定資產,等等。按制度規定,股份制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在依法納稅、歸還貸款和償還到期債務后,按順序分配: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提取發展基金、福利基金、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分配股利。
第二,經營者獲得獎金和股票期權。建國后,獎金一直是國有企業經營者分享企業剩余索取權的一種重要形式,并發揮了積極作用。從1997年開始,國有企業開始試行經營者股票期權。其中,上海市最有代表性。1997年底,上海市有關部門了國有企業經營者實施股票期權的若干規定,對上海市的國有企業經營者實行股票期權激勵。
第三,生產者獲得獎金。獎金始終是生產者參與國有企業剩余索取權分享的形式。改革開放前,國有企業生產者分享獎金的數量較小,但卻一直很穩定,而且生產者相互之間的差距也不大。改革開放后,特別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獎金的數量不斷增加,相互之間的差距也不斷拉大。獎金的分享安排,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生產者的積極性。
(二)國有企業歸屬性控制權分享安排。(1)非公司制國有企業歸屬性控制權分享安排。非公司制國有企業是指傳統的國有企業,即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國有企業和目前仍沒有改為公司制的國有企業。在改革開放前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幾乎獨享國有企業歸屬性控制權。國有企業只是按國家決策組織生產的一個部門,不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決策、自我發展的主體。企業的生產計劃、產品銷售、財務分配、人事調配等全部事務,均由政府通過指令性計劃下達給企業。企業惟一的任務就是按指令性計劃具體組織生產,即經營者僅有生產組織管理權。企業組織生產的制度形式,主要有廠長(經理)負責制、黨委領導下的廠長(經理)負責制、革命委員會領導和黨委一元化領導,等等。這一時期,雖然國家也有關法規,規定工會有代表雇員參與生產管理等權利,但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工會代表雇員參與生產管理等權利始終沒有得到落實。因此,從本質上說,國家幾乎獨享國有企業歸屬性控制權。改革開放后,國有企業歸屬性控制權開始向分享方向發展?!镀髽I法》規定,廠長是企業的法人代表,企業建立以廠長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廠長在企業中處于中心地位,對企業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負全面責任。廠長領導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行使企業經營權。1992年,《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頒布實施后,國有企業的歸屬性控制權開始大幅度向經營者傾斜。國家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只保留資產受益、重大事項決策和經營者選擇等權利;國有企業的生產者,在法律法規意義上已享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參與企業決策和管理的權力。但事實上卻沒有很好落實。
(2)公司制國有企業歸屬性控制權分享安排。國有股份有限公司(或國有有限責任公司)歸屬性控制權分享安排,由《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擁有公司重大事項控制權;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可以有職工代表),擁有選擇公司經理層和經營決策控制權;經理層是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機構,擁有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控制權;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應當有職工代表),擁有監督董事會經營決策和經理層經營行為的控制權。
國有獨資公司歸屬性控制權分享安排,也由《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控制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也可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部分控制權;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應當有職工代表),擁有選擇公司經理層和經營決策控制權;經理層和監事會擁有的控制權同國有股份有限公司(或國有有限責任公司)相類似。
二、國有企業所有權分享安排面臨的幾個主要問題
我國國有企業所有權分享安排,經歷一個由國家獨享到國家、經營者和生產者分享的過程。雖然中間有一些反復,但始終是向分享方向發展。改革開放后,隨著國家對企業的“放權”和“讓利”,國有企業經營者和生產者開始分享到更多的企業所有權,國有企業所有權分享安排已取得長足進步,較好地調動了經營者和生產者的積極性,提高了企業效率。但國有企業所有權分享安排尚存在較大的差距,仍需繼續完善。
(一)國有企業所有權分享安排受制于經濟體制。不同的經濟體制對應著不同的國有企業所有權安排。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只是一個生產單位。至于生產什么、生產多少、原材料供應、產品銷售、經營者配置、職工選擇,等等,都由政府來做。企業不具有經濟上的任何獨立性,完全是按政府指令性計劃辦事的附屬物。與此相應,企業的廠長(經理)實質上是政府在企業的官員。計劃經濟體制使國有企業喪失了盈利功能。因此,國有企業所有權安排必然向國家傾斜。國家享有幾乎全部的國有企業所有權,企業、經營者和生產者只能分享到極少一部分。
黨的“十四大”確立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后,國有企業開始逐步成為市場主體,國有企業所有權安排也隨之做出調整,經營者和生產者分享的企業所有權份額得以增加。從本質上說,這種轉變完全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因為市場經濟是一種交換經濟,而交換過程的實質是各經濟主體之間相互讓渡所占有的財產(有形或無形的)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的過程。沒有對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企業就沒有財產可以交換,自然也就不能成為市場主體。所以,國有企業要成為市場主體,經營者就必須分享歸屬性控制權,即擁有企業經營管理控制權。同時,經營者還應分享企業剩余索取權,以使風險制造與風險收益對稱。另外,生產者也應分享企業所有權,特別是分享企業剩余索取權,以充分調動他們的生產積極性。
(二)國有企業所有權分享安排進展緩慢。新中國成立之初,為穩定國民經濟,國家獨享了企業剩余索取權。當經濟穩定后,國家就開始分享企業剩余索取權。此后,國家又不斷改變企業剩余索取權分享安排。但由于分享形式和分享份額反復變化不定,所以,剩余索取權分享安排始終沒有向縱深發展。1978年至1983年,國家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推動國有企業剩余索取權分享安排。但與前相比,并沒有實質性的進展。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開始,上海等城市開始對國有企業經營者試行股票期權,但這種剩余索取權安排形式始終沒有得到應有的發展。雖然國有企業剩余索取權分享安排經歷了半個世紀,已由國家獨享發展到國家、經營者和生產者分享,但主要分享形式還是局限于獎金,而且分享份額也很小。
改革開放前,國家獨享絕大部分國有企業歸屬性控制權,國有企業經營者僅分享生產指揮權,職工也僅享有名義上的參與企業管理權。這種歸屬性控制權分享安排,難以調動經營者和生產者的積極性。改革開放后,根據《企業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傳統國有企業歸屬性控制權改由國家、廠長和生產者共享。國家分享最終控制權和廠長選擇權,廠長分享完整的經營權,職工分享參與企業管理權??梢哉f,傳統國有企業這種歸屬性控制權分享安排是比較科學的,但在實踐中,由于缺乏監督約束機制,廠長的經營權成了獨斷專行權;公司制國有企業的歸屬性控制權分享安排由《公司法》規定,由國家、經營者和生產者共同分享。但事實上,職工的參與控制權始終流于形式。
(三)忽視人力資本產權。在國有企業所有權分享安排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忽視人力資本產權,不承認人力資本收益權,即不承認人力資本作為資本使用時所有者應分享企業剩余權的權利。人力資本收益權的本質是分割企業剩余,因為人力資本已成為現代生產過程中的生產要素、生產資本,它與土地資本和金融資本等物質資本一樣,有分割一部分利潤的權利,即有獲得人力資本投資回報的權利。人力資本收益權的收益與工資不同,按照馬克思的觀點,工資是勞動力價值的表現形式,是維持勞動力再生產所必需的生活資料的價值,是對勞動力消耗的補償;收益權的收益則指人力資本所有者(或承載者)依據人力資本的價值分享的企業剩余。不同存量的人力資本,收益權的收益也應不同。高存量的人力資本貢獻大,應獲取高收益;低存量的人力資本貢獻小,應獲取低收益。
人力資本所有者(或承載者)應分享國有企業剩余索取權。人力資本承載者擁有天然的、獨一無二的人力資本占有權,是人力資本的惟一實際使用者,并在事實上控制著人力資本的實際使用。所以,人力資本作用的發揮和效率的提高,完全取決于人力資本承載者的意愿。如果人力資本承載者感到或認為人力資本的使用和自己的意志不一致或矛盾時,將限制人力資本的實際支出。其結果必然是降低國有企業效率。因此,為提高國有企業效率,必須調動人力資本承載者的積極性,允許他們分享企業剩余索取權。
三、國有企業所有權分享安排的創新思路
(一)完善以市場方式配置經營者的國企經營者選擇機制。以市場方式配置國企經營者,應著重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建立國企經營者市場。堅持和完善以市場方式配置國有經營者的機制,就應建立經營者市場。同時,實行市場準人和優勝劣汰機制。二是以競爭方式選擇經營者。政府應根據國有企業的實際狀況,分門別類地制定一系列可操作性的經營者選任制度。如,任職資格證書、評價體系等。三是取消國企和經營者的行政級別。要把經營者作為職業經營者來看待和管理。同時,充分發揮董事會的權力,讓其發揮聘任和管理經營者的作用。
(二)合理搭配剩余索取權分享形式。獎金的安排雖然可以調動經營者和生產者的積極性,但容易造成經營者和生產者的短期行為,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因此,獎金的安排應傾向于有一定貢獻的經營者或生產者。從企業長遠發展看,應逐步發揮股票期權形式對經營者的激勵作用。因為股票期權形式對經營者具有較強的激勵作用和長遠的效應,應擴大推廣的范圍。公務員之家:
(三)建立完善的經營者控制權機制。一是建立董事會授權機制。目前,政府所聘任的國企經營者,大多在所管轄的干部中選擇,而在選擇過程中,還要受多種因素影響,不利于選擇真正的職業經營者。所以,經營者必須由董事會聘任。二是聘任要有時間期限?,F階段我國國企經營者由政府聘任,而且沒有任職期限。在這種選任機制下,經營者沒有壓力與動力,激勵機制的作用幾乎喪失。如果經營者有任期,就會具有一定的壓力與動力,激勵機制也會發揮出較大作用。三是應授予經營者充分的經營自主權。向經營者授予控制權的一個重要內容是應科學授予其充分的經營自主權,這樣才能使經營者抓住機會,果斷決策,組織好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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