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定位探討
時間:2022-02-09 05: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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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三鹿奶粉的風波尚未平息,煤礦安全的悲劇又屢屢上演。回顧近幾年,關系民生的社會性市場監管領域頻閃紅燈。在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今天,完善政府市場監管職能是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內在要求,是大部制改革的重要目的,對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市場監管;職能;監管權;行政責任
一、整合市場監管的理論依據和重要意義
(一)整合市場監管的基本理論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干預經濟活動的理由主要是由于市場存在失靈。因為現實經濟活動中完全競爭的市場機制根本就不可能存在,這也正是政府作為一個調控主體(當然還有其他的主體,如非政府組織)參與和干預市場的根本理由。市場失靈分別體現在微觀經濟層面和宏觀經濟層面。微觀經濟層面上的市場失靈主要體現在:(1)壟斷和不正當競爭;(2)外部效應;(3)信息不對稱導致資源配置低效;(4)市場無法提供某些公共物品。宏觀經濟層面的市場失靈主要體現在:(1)市場無法實現更公正的收入分配;(2)市場無法形成穩定經濟的導向。因此,我們也有必要對政府的經濟職能進行重新劃分,從而在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經濟體制下,矯正和改善市場機制的內在問題即“市場失靈”。市場監管成為矯正“市場失靈”的手段之一。
(二)整合市場監管的重要意義
市場監管的主要目的是矯正市場失靈,并基于法律制定相關規范標準,對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以及伴隨其經濟活動產生的社會問題進行規范和控制。[1]可見,政府市場監管職能是否充分發揮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是否能得到有力保障,也關系到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是否不受侵害,關系到整個市場經濟發展是否平穩健康,進而關系到政府形象以及社會對政府能力的信任度。加強政府市場監管有助于構筑公平的市場秩序和良好的競爭環境,從而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國家民生產生深遠的意義。
二、整合我國政府市場監管的實際困境
近年來,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不斷推進,使得中國的政府經濟職能發生了重大轉變,由過去的直接控制逐漸轉向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由此,市場監管的改革之路已經全面鋪開,大部制機構改革的初衷在市場監管領域體現了具體的要求,契機的出現也充滿了挑戰。由于長期計劃經濟的影響,加之改革的復雜性和艱巨性,我國目前的政府市場監管職能還存在著大量的問題。具體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職——市場監管職能的定位不當
1.弱化市場監管職能的傾向
現階段,黨和國家提出建設服務型政府,而服務型政府的主要職能定位于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因此,很多人簡單地將政府職能局限于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從而忽視甚至排斥政府的市場監管等重要微觀管理職能。科學合理的宏觀調控和合法高效的市場監管也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方面,忽略任何一個方面,都會阻礙我國經濟建設的全面推進,因此,政府和市場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如何把握各自的“度”是我們應深入思考的現實問題。
2.傳統的全能型市場監管理念的阻礙
由于我國受計劃經濟種種理念的長期束縛,全能型的市場監管模式未得到根本改變,政府很多時候還是只注重直接和具體的市場監管,為了管理而管理,把握不了從宏觀上進行協調、疏理和監控的方向,政府的“手”處處可見。雖然只要有政府和市場存在,政府就有市場監管職能,但必須要在市場無能為力的領域或市場失靈之時正當發揮其職能,達到市場監管的真正目的。
(二)權——監管權的分割與分散
1.監管權的分割
計劃經濟體制下經濟管理部門按產業分工,因此,中國經濟性監管機構多采用分業監管模式,雖然這種模式可以保證監管機構可以作出更好的決策,但這種模式增加了監管機構被單一利益集團,特別是它所監管的企業俘獲的可能性;[2]并且這種監管權的分割可能會使得彼此有內在聯系的相關產業無法進行有效的資源整合,并影響到相關產業政策的全局性和協調性,降低市場監管的權威性、公正性和高效性。
2.監管權的分散
除了監管權的分割外,在同一領域,同一監管權也被分散到不同的監管機構,甚至分散到了宏觀政策部門和不相關的執法部門。比如,在食品監管領域,從“田間”到“餐桌”、從養殖加工到市場流通的每個環節都有不同的部門監管。雖然國務院在2004年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中對各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模式做出了明確規定,可“蘇丹紅”、“注水豬”的陰影還未完全消除,三鹿奶粉的風波再次讓人們對政府市場監管質疑,其根源在于監管主體的多元化造成“誰都能管、誰都不管、容易的就管、難度大的就推”的現象,導致重兵把守的領域屢屢成為悲劇的發源地。
(三)責——市場監管主體行政責任的缺失
1.行政責任的法律體系不完善
政府市場監管主體的行政責任的確定有賴于一個職、責、權明確的監管體系,只有在明確各自職責的前提下,才能明確行政責任。但由于我國體制性的缺陷導致監管主體權責不清,沒有用嚴格的法律規范制度來明確行政責任,導致市場監管主體的自由裁量權膨脹。在沒有明確的法律和法規授權下,無法依法監管、依規監管,不僅影響市場秩序的公平性,而且使得行政責任追究往往成為空談。
2.行政責任主體要素的缺失
行政責任主體模糊不清,由誰對誰行使責任追究帶有很大的隨意性。以2006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為例,其中“5.2責任追究”條款規定:對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通報、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其中行使行政責任追究權的主體是誰,受追究的市場監管主體是誰,這個責任是什么人的責任,我們無從知曉。
三、整合我國政府市場監管的現實途徑
正確定位——政府應樹立并強化正確的市場監管理念
我國的市場監管體系是隨著改革開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而得到發展的,取得了成績,也走過彎路。美國學者奧肯說過:“市場的運行事實上依賴于政治制度的各種強制性權力。國家運用這些權力,建立并障市場上的權力,直接提供某些基礎的服務,并間接地創造出信任、理解和有安全保障的環境,這對企業日常生活是生命攸關的?!盵3]因此,政府必須正確認識自己的市場監管職能,并以系統思維和創新精神、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關注民生為目標,全面調整市場監管程序、配置和整合市場監管資源,以形成規范有序、合法高效的政府市場監管體系,為經濟主體創造公平良好的競爭環境和平穩規范的市場秩序。一方面,我們必須轉變政府職能,減少政府對微觀經濟的直接干預和控制。另一方面,我國的市場經濟并不是自生自發的,而是政府公共權力積極推動的結果,良好的市場秩序便不能自發形成,這就需要強化政府培育市場方面的職能,加強市場監管,這兩方面就決定了我國市場監管的職能轉變的一個基本原則——有所為,有所不為。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政府的市場監管職能也會隨之發生變化,主要的變化在于政府放松了對經濟性領域的監管,而加強了社會性市場監管。當然,無論是取消監管、放松監管,還是加強監管,都是政府為促進市場效率、提高監管質量而進行的不斷試錯選擇的結果。因此,我國政府必須把握當前市場經濟運行的規律和特點,結合各個領域所面臨的問題,從而對市場監管職能有正確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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