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消費論文:預付消費的法律地位與和保障透析
時間:2022-02-06 1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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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黃宗德工作單位:泰州師范高等??茖W校
預付消費作為消費方式的一種,預付消費當中的消費者法律地位也有著明確清晰的規定。預付消費當中的消費者也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必須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各項基本義務,同時也享受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賦予消費者的各項權利[2]。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說,預付消費作為當前流行并且特殊的消費方式,預付消費中的消費者的法律地位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根據前面對預付消費性質的分析,預付消費是服務消費合同,消費者作為其中的買受人,以預先交付一定資金的代價來換取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一種給付行為,而在通常情況下來分析,這種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可以看作是債務人行為,但是,消費者在這種消費模式之下卻是先付費后消費的行為,因而也就具備了債權人的一些法律權利和法律地位,也就是有權利要求經營者為其提供某一項特定的商品或服務。其次,預付消費作為一種格式合同,消費者作為其中的被提供方,以提前繳納一定費用而分散地享受權利的方式很可能會面臨著權利散失的風險。不僅如此,消費者在預付消費當中作為被提供方也一定程度上被限制了其作為普通消費者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因而很容易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經營者以格式合同的形式損害權利。預付消費的發展雖然給消費者帶來了一定的便利和優惠,但這是一種在信賴利益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消費者在沒有獲得權利之前就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其權利的獲取完全控制在經營者手中,因而給消費者權利的行使和保障帶來了單方面風險。預付消費當中消費者權益遭受到損害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經營者在集中收取了大量的預付款之后以無限期的“拖延”或者消失的方式來拒絕履行服務或提供商品,從而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其次,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以變化的方式對消費者的利益進行損害。這些變化主要體現在服務質量不斷變差;霸王條款將余額變沒;轉變經營主體,將會員資格變沒;消費者開始有選擇權,之后也變沒了。再次,經營者憑借自己掌握了一定消費者的信息,為了盈利,肆意地將消費者的信息或者隱私泄露出去;最后,預付消費中,消費者權利保護存在特殊性,這就導致了消費者難以維護自己的權利。預付消費當中消費者權益受侵的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道德風險方面,企業社會責任缺失和誠信制度缺乏;市場風險方面,消費者和經營者地位不平等和信息不對稱;法律風險方面,預付消費法律制度缺乏。
預付消費當中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的有效措施
基于預付消費當中消費者權益受侵的原因,研究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措施。預付消費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構建需要從內外兩個層面來實現,內部層面上,需要切實加強消費者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的教育和培養,樹立強烈的法律維權意識,勇敢地和侵犯自己權利的經營者對抗。從外部層面上看,需要加強道德建設,幫助企業樹立社會責任,建立誠信制度,構建科學而有力的預付消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3]。(一)加強消費者維權意識的培養,幫助消費者樹立牢固的法律意識在預付消費中消費者權益受侵的現實情況下,消費者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淡薄是一個很明顯并且非常普遍的問題。缺乏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消費者在權力受侵的情況下,無法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只能忍氣吞聲。據調查顯示,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擁有強大的群眾基礎,但是真正地懂得并且會利用該法律的人卻并不多,尤其是對于新興的預付消費方式而言,很多消費者根本不知道自己所擁有的法律權利。針對此種現象,必須切實加強消費者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的培養,一方面政府必須充分利用廣大的媒體和現有法律人才加強消費者權益法律的宣傳,讓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深入人心。此外,作為司法機關,應該用一些經典的、普遍的消費者權益受侵案例來教育廣大消費者,給消費者以啟迪和引導。(二)構建道德體系,加強企業社會責任和誠信制度的建設必須加強社會道德體系的構建,切實增強企業社會責任,構建誠信制度。一方面,應該加強企業等經濟組織對自身性質的認識,讓預付消費的經營者充分認識到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是平等的關系,兩者都是經濟主體,兩者之間的關系實質上就是平等交換,而不能夠以任何欺詐或者逃避等方式侵害消費者的權益。另外,必須加強企業等經濟主體的法律認識,以法律的強制性來提高市場道德水平,深化企業在企業社會責任中的法律責任,通過法律責任來嚴格規定企業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規定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另外,深化企業對消費者的認識,讓企業等經濟主體充分理解到要維護穩定的客戶,要取得消費者的信賴,就必須充分尊重消費者的權益,尊重市場秩序,尊重社會道德,不欺騙消費者,與消費者維持和平的關系。此外,必須切實加強誠信機制的構建,營造信用文化。市場誠信制度的構建成功有四個關鍵點:其一,信用制度的構建應該是公開的、透明的,加強對預付消費中經營者的信用檔案的建立,定時進行披露,將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經營者公之于眾;其二,信用制度構建應該是平等的、統一的,所有經營者和消費者都處于無差別和無歧視狀態之下;其三,信用制度管理應該是分層次的;最后,信用制度必須實現信息的共享,將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經營者信息公布于眾,避免和限制不法經營者的流竄作案。(三)加強預付消費當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修訂和制定在預付消費的立法上,必須切實加快《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訂,針對新興的預付消費模式制定出相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明確規定對預付消費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規定和條款。
在預付消費中,一方面,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可以省掉每次消費都交付現金和排隊的麻煩,可以享受到消費便利,并且商家也會給預付消費者在價格上一定的優惠;另一方面,經營者則可以在短時間內吸取較大金額的資金,能夠快速回籠成本,同時還能夠擁有比較長期、比較固定的客戶資源。但是,消費者先預付資金而分散的享受商品和服務,具有滯后性,加上企業社會責任缺失,誠信制度缺乏以及預付消費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導致消費者權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構建預付消費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