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醫療藥品采購的現狀與策略

時間:2022-03-15 04: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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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醫療藥品采購的現狀與策略

藥品采購的現實做法

北京市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采購的現行做法是北京市醫藥采購中心組織進行藥品招標工作,確定中標品種后將中標品種全部掛網,醫療衛生機構開始全面執行《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采購手冊》中標(成交)品種。具體流程是:首先醫院藥事工作組對未中標品種按不同類型進行整理后征求臨床意見,臨床科室核心組和藥事工作組對候選品種進行篩選排序,結果供藥事委員會參考;然后召開藥事管理委員會,由相關科室對所選品種進行介紹,實行記名投票,票數超過半數為通過;最后藥劑科依據藥事管理委員會結果進行采購,所有資料保存備查。其中,藥品遴選原則是:未中標品種若非臨床必需或院內已有替代藥品,由藥事委員會決定是否補標;補標品種按照《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采購手冊》所列藥品品種、價格、規格、包裝、生產企業等項目進行選擇,在不影響臨床使用的前提下,優先選擇原有生產企業的品種;若無相同企業的產品,優先選擇相同規格、相同包裝、相同劑型的品種;未在本院藥品目錄的其他中標藥品想進入醫院,按醫院原有的新藥遴選辦法進入新藥遴選流程,具體流程見圖1。

藥品采購存在的問題和原因

以口服阿奇霉素劑型為例:網上中標的口服阿奇霉素共有10種劑型分別為糖漿劑、干混懸劑、分散片、腸溶片、腸溶膠囊、薄膜包衣片、普通片、顆粒劑、軟膠囊、膠囊;4個規格:0.125、0.1、0.25、0.5g;每個規格最少有3種包裝,最多可達6種包裝,如規格為0.25g的口服阿奇霉素有每盒2袋、3粒、4粒、6粒、8粒、12粒共計6種包裝;并且存在同一種規格的藥品不同廠家價差大的情況。中標的阿奇霉素分散片的規格和價格見表1(數據來源于北京市醫療機構藥品招標采購網)。按常理招標采購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是“質量優先、價格合理”,藥品質量是第一位的,企業的可信度也非常重要。因此招標的結果對于醫療衛生機構而言,0.25g×6/盒零售價格為5.17元的阿奇霉素分散片能中標就必然體現“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評標原則,應能滿足臨床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藥需求,應憑價格優勢進入醫院臨床使用。但是因中標品種的劑型多、包裝實用性差、廠家多,藥品中標后還必須由各個醫院和臨床醫師進行再次選擇,致使企業不得不進行“二次公關”和“二次促銷”。導致現實中療效好、價格便宜的藥雖中標卻不代表就會被醫院和臨床醫師選擇。藥品集中招標中,按照不同“身份”確定中標(入圍)品種的做法使得國產藥品在招標前就置于不同質量層次的競爭。中標后的藥品價格雖然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但是國產藥品的下降幅度遠遠超過了原研藥、進口藥。集中招標進一步加大了國產藥與原研藥、進口藥價格之間的差距。原研藥、進口藥、國產藥中標前后的價格見表2(數據來源于我院藥品使用數據庫)。3.3藥品采購“趨高不就低”醫療衛生機構臨床用藥的比重傾向于高端藥品,以典型頭孢菌素類藥品在我院剖宮產術后預防感染為例,在2010年,同劑型、同規格的高價注射用頭孢呋辛鈉的采購量至少為低價位藥品的7倍。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趨高不就低”的現象可見一斑。這種情況的存在,并不是為了滿足醫療衛生機構用藥習慣和臨床用藥實際需求,而是臨床不合理用藥的具體表現。高價藥包含著高額利潤和巨大的回扣,利益的驅動使個別管理者和醫務人員將重心偏移到使用哪種藥品能獲利就傾向誰的一端,由此導致產生大處方、過度醫療,使得集中招標采購的預期難以實現。注射用頭孢呋辛鈉同劑型、同規格、不同價格的用藥數量和比例見表3。

導致藥品采購問題的原因分析及對策

各地集中招標采購只有招標限價,沒有集中采購,再加上《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規范》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招標的藥品可以按劑型或規格評審。按規格評審時,應充分考慮臨床合理用藥需求;對所有規格必須使用同一品牌的藥品,按劑型進行評審。這種以劑型或規格為單位進行的招標、投標、評標的原則[2]使得中標藥品品種、規格、廠家繁多,中標藥品如同一個大的藥品目錄數據庫,全部在交易平臺中呈現,至于是否能應用于臨床,企業還得進一步與醫院進行“公關”和“協調”。造成的結果是醫療衛生機構實際實行的辦法依舊是在集中采購政策框架內分散采購的老套路,集中采購流于形式。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原則是滿足臨床用藥需求,但是臨床在選擇多劑型、多包裝、多規格、價差大的中標藥品時,沒有專業的采購指南作為技術指導和支撐,沒有政府或權威部門出具的數據和檢驗結果來說明同種藥品不同價格、不同廠家的質量和療效的異同,選擇某個品種很大程度上依靠廠家自己的宣傳資料以及藥事管理委員會專家的經驗和集體的討論。而藥事會成員掌握著各種藥品購進、使用的主導權,由此為商業賄賂和權利尋租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間。這種情況下,由于利益關系,藥事會成員可能會對藥品的選擇產生偏差,低價高效的藥品反而不能應用于臨床,致使藥品適當性、經濟性目標難以實現。要使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采購更加規范、防止購銷之中產生不正之風,評標時,就要通過充分的競爭,達到降低藥品價格的目的,同時限定藥品規格,避免多劑型、多規格、多包裝、多價格的情況出現。集中招標工作中堅持遵循科學評估、集體決策、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評標原則,因此評標的關鍵是通過事前和事后資格審查,選擇能夠提供高質量藥品的可靠供應商,并且確保所有中標藥品均符合國家藥典質量標準。對于處于同一質量層次、同為《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產品的同一種藥品評標時,只要藥品的質量及服務的可靠性有保證,就應當盡可能地遵循藥品價格的決定“5數原則”[3],即當市場上存在至少5個可互相替代的競爭藥品時,藥品的價格會降到最低。同樣地,當每一個采購藥品至少有5個投標者時,采購價格會達到最低,這時再增加投標者數量也不會進一步降低藥品價格。以此提高競爭程度以便獲得更低的招標采購價格。當采購中某種療效的藥品大多或都為單一來源或是專利藥品時,那么可以通過成本-效果分析來選擇藥品。這樣經過招標環節的綜合考慮,被選中的供應商提供質優價廉的藥品掛網供醫療衛生機構選擇,既方便了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又使得藥企投標、中標后即意味著其產品能在臨床使用,大大增加了企業對于招標采購的認可度和公平性,促進了集中招標采購平臺發揮更大的作用。藥品價格管理辦法規定[4]:區別GMP與非GMP藥品、原研藥與仿制藥品、新藥和名優藥品與普通藥品定價,優質優價。對于劑型規格相同的同一種藥品,GMP藥品比非GMP藥品,注射劑差價率不超過40%,其他劑型差價率不超過30%;已過發明國專利保護期的原研制藥品比GMP企業生產的仿制藥品,注射劑差價率不超過35%,其他劑型差價率不超過30%。這種不同定價制度本身已經使藥品價格存在差異,在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中又進行質量層次的劃分,使得部分品種為維護和抬高藥價找到了相應的依據。藥品的質量是生產出來的,而不是通過人為的分層規定出來的。只要是符合國家藥典標準、符合GMP要求的藥品,就可以保障臨床的基本用藥和使用。因此僅按“身份”的不同就賦予原研藥、進口藥與國產藥以如此之大的價格差不盡合理,也缺乏依據,更是導致用藥結構不合理進而導致藥品降價而醫藥費用不降反升的主要根源之一。筆者建議應取消以“身份”定價的藥品定價方法,取而代之的是對同通用名、同劑型的所有廠家藥品制訂統一價格。在此基礎上,無論是原研藥還是仿制藥生產企業,如果認為本企業的藥品質量更優而應該享有更高的價格,則需要提供翔實可信的藥物經濟學評價依據予以證實,方可以申請單獨定價,否則不能享有單獨享有較高定價的待遇和資格。構是否強化對臨床合理用藥的管理緊密聯系。在衛生服務中,信息不對稱使得醫師具有誘導患者的能力和便利條件,有可能出于對自己經濟利益的考慮向患者提供不必要、不合理甚至過度的醫療服務如大處方、高價藥等。如果沒有制度法規的約束,沒有對于臨床藥品使用的監管,巨大的“回扣”誘惑僅靠道德自律很難發揮作用。醫療服務的專業性極強,只有醫療衛生機構才能實施對醫師的有效管理,因此筆者建議衛生主管部門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的管理,通過對醫療衛生機構的科學、有效管理來推動醫療衛生機構對醫師合理用藥的管理。衛生主管部門應更多地代表患者和群眾的利益來監督管理醫療衛生機構。首先加強對人均門診、住院費用的年增長率的控制,如果超過規定的指標就應在年終績效考核評估中硬性扣分,將評估結果在所屬醫療衛生機構中通報并予以懲罰,這樣醫院才有動力對醫療費用進行主動控制;其次,加強對醫療行為的技術性監督,制訂專業性標準,強化懲罰機制,大力規范醫療行為,降低醫療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危害;再者,加強對醫院服務、醫德醫風的考核,促進公立醫院公立性的實現;最后,強調信息的公開性。對所有醫療服務機構實際執行的各種價格特別是集中招標采購中所使用的中標藥品的價格、廠商、規格等信息公示于眾。對醫師每一張處方中,藥品服務種類與價格信息,全部由計算機網絡實時提供,既為決策者參考,也向提供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人員、接受服務的人員等所有相關者公示,接受社會的監督,強化對醫療服務過程的控制和信息的透明。通過衛生主管部門切實監督管理醫療衛生機構,進而督促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醫師的管理來抑制醫師提供不必要、不合理甚至過度的醫療服務,以此作為促進合理用藥的手段之一,達到控制藥品費用、減輕人們看病負擔的目的。

本文作者:劉華孫利華工作單位:沈陽藥科大學工商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