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煤炭工業論文
時間:2022-12-09 02: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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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煤炭工業運行情況及其影響
(一)煤炭產量保持增長
總體來看,近年來我國煤炭產量保持增長的態勢,2010、2011、2012年,全國原煤產量分別為32.4、35.2、36.5億噸,2013年上半年則達到18.33億噸,從量的角度看每年都有一定的增幅。而按照《煤炭工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的目標,到2015年,煤炭產能將達到41億噸/年,由此可見未來一段時間內,煤炭產量仍然將保持增長的態勢。這種不斷增長的態勢表明國內對煤炭的需求增加,這可能激勵煤礦聘用更多的礦工參與到生產過程中來,從而要求提高管理水平。
(二)煤炭進口替代作用不斷增長
2011年,我國超越日本成為第一大煤炭進口國,2012年同樣保持了第一大進口國的地位,實際上,2011、2012年煤炭進口量分別達到1.814、2.89億噸,進口量保持增長的態勢,這種進口煤的增加可以有效緩解國內煤炭需求壓力。特別是,進口煤炭的價格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2012年進口煤均價為每噸99.5美元,同比下跌7.4%,而2012年12月末秦皇島港5500大卡市場煤平倉價也達到630-640元/噸,可見進口棉的價格已經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這種進口替代對礦工可能產生2種影響,一是煤炭企業大規模的應用機械開采,以提高開采效率,這會減少礦工規模,有利于礦工權益的維護,二是煤炭企業壓縮包括礦工、煤炭安全等在內的開支,這將增加礦工風險。
(三)煤炭工業盈利能力下降
當前,由于整體經濟形勢低迷,國內大力推動低碳經濟發展,煤炭需求出現一定程度的回落,2012年煤炭市場景氣指數持續處于負值,表明煤炭市場尚未恢復到正常水平。實際上,2012年,大型煤炭企業利潤下降23.35%,煤炭采選業固定資產投資增速回落達到21.7個百分點,無不表明煤炭工業發展面臨挑戰。這種相對下降的盈利能力會降低煤炭企業對礦工安全、保障等投資的動力,從而增加了安全風險。
二、煤炭工業經濟增長進程中礦工勞動保障取得的積極進展
當前,我國煤炭工業行業吸納了大量的礦工,國家、煤礦企業也采取了各種積極的舉措維護礦工利益,這在一定程度上為降低礦工安全風險乃至于受傷后的生活提供了保障。
(一)礦工勞動保障制度建設進展
為保障礦工利益,國家、地方以及煤炭企業都出臺了相應的制度。首先,從國家層面來看,出臺了《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2004】第423號)等制度法規,特別是《關于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8號),更是明確提出“提高礦工勞動保障水平”。其次,從地方層面來看,部分地方根據煤炭行業發展的需要,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規條例保障礦工利益,如山西省《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通過規定合同期限等方式包含礦工權益,《山西省煤礦井下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制度試行辦法》則明確規定要為礦工購買意外傷害保險,這些制度的出臺也為礦工勞動保障提供了支持。再次,從企業層面來看,為保障礦工安全,企業大多制定了各種安全管理條例,如神東煤炭集團公司制定了《礦工健康管理手冊》等。此外,絕大多數煤礦企業都通過購買工傷保險、意外保險等維護礦工權益。
(二)礦工勞動保障實踐成效
當前,我國礦工勞動保護取得了積極明顯的成效,首先,從工作時間來看,《國務院關于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盡快實行四班六小時工作制,目前,已經有部分企業開始實行這種管理制度,有效的減輕了礦工的工作量。其次,從礦工權益保護特別是因工受傷礦工權益保護來看,目前除工傷保險可以為職工提供醫療、傷殘補助,因工死亡職工可以享受贍養父母、撫養子女等補貼外,還有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來提高保障水平,真正做到讓礦工權益得到保障。
三、煤炭工業經濟增長進程中礦工勞動保障存在的問題及其成因分析
雖然隨著煤炭工業經濟的發展,礦工勞動保障水平得到有效的提升,但從實踐來看,依然存在一些問題,表現在勞動保障落實不到位,勞動保障水平有待提升等方面。導致這種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我國礦工大多為農民工、他們既缺乏勞動保障的意識也缺乏維護勞動保障權益的渠道,而煤礦企業特別是私營性質的煤礦企業為提高盈利能力、維護自身利益,往往對礦工勞動保障權益采取忽視的態度,從而使得勞動保障難以落到實處。
(一)礦工勞動保障落實不到位
當前,我國礦工勞動保障存在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即雖然國家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但煤炭企業存在有制度不遵守的問題,這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礦工部分勞動保障權利被忽視,如礦工健康檢查的權利等,按照一般的常規,煤炭企業要組織礦工定期進行體檢,以預防職業病等風險,但實踐中一般性的煤炭企業特別是中小煤炭企業對礦工的這種權利采取漠視的態度,使礦工的部分權益被損害。其次,礦工部分勞動保障權利被人為的放棄,如按照規定,煤礦一般都要給礦工購買工傷保險甚至意外傷害保險,但在實踐中,部分煤炭企業采取出了工傷事故再購買或者再補繳,沒有出現事故則能拖就拖,能不交就不交的問題,這就使得礦工勞動缺乏有效的保障。再次,礦工部分勞動保障權利被侵害,這主要表現在部分煤炭企業利用礦工不懂法的問題,采取各種欺騙的手段侵害其利益。如礦工因工受傷后,部分煤炭企業采取一次性補償的方式對礦工進行補償,并立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然后由企業代表礦工申請工傷保險待遇,這實際上是對礦工權益的一種侵害。
(二)礦工勞動保障水平有待進一步提升
礦工勞動保障水平有待進一步提升是指雖然從某種意義上講,礦工的勞動保障得到一定程度的落實,但這種落實還不夠,這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從勞動時間上來看,八小時三班制仍然占據了主流,六小時四班制尚未得到全面的推廣,這實際上也是礦工勞動保障落實不到位的一個現實表現。其次,從礦工勞動環境來看,部分煤礦忽視了勞動環境的營造,導致礦工作業過程中遭遇較大的職業風險。再次,從勞動保險來看,目前礦工大多采取臨聘制度,煤礦企業一般不會給礦工購買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險種,這都表現出勞動保障力度不夠的問題。
四、煤炭經濟增長背景下提高礦工勞動保障水平的思考
煤炭經濟的持續增長為礦工勞動保障水平的提高奠定了基礎,未來可以從完善礦工勞動保障制度、促進制度落實、加大投入力度等方面進一步提高礦工勞動保障水平,以進一步發揮礦工對煤炭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
(一)“以人為本”不斷完善礦工勞動保障制度
首先,國家有關部門要根據礦工勞動保障發展的需求不斷完善相關的制度,未來主要可以在礦工勞動時間長度、礦工保險購買、礦工因工受傷保護等方面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規,從國家立法的層面維護礦工利益。其次,地方政府要根據礦工利益維護的需求完善相關的制度,這主要包括根據地區煤礦管理現狀、礦工勞動環境等情況制定相關的制度。再次,煤礦企業要按照以人為本的原則設計出更加完備的礦工勞動保障制度,煤炭企業要根據有關制度的要求,從礦工勞動實際出發,積極制定包括礦工工作、生活、健康等在內的勞動保障制度,切實維護礦工權益。
(二)嚴格制度落實確保礦工勞動保障落到實處
首先,要嚴格執法,確保礦工勞動保障落到實處,煤炭工業局、安監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等執法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形成執法合力,對各種礦工勞動保障落實不到位的煤炭企業堅決進行查處,以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使礦工權益真正得到維護。其次,要完善監督投訴渠道,在礦工勞動保障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得到糾正,國家有關部門不僅要充分利用傳統的監督投訴渠道如設立專門的接待室等受理礦工投訴事宜,還要根據網絡化的特征,構建專門的網絡接收投訴。同時,政府部門還要完善投訴處理流程,做到有投訴必有回應,有回應必有公開,通過公開公正的處理維護礦工、煤礦企業的權益,做到既避免各種造謠生事問題,又維護礦工正當權益。
(三)加大投入不斷提高礦工勞動保障水平
首先,政府部門要根據時展的需求不斷提高礦工勞動保障水平,礦工勞動保障需要政府的投入,如當前的工傷保險等險種政府財政投入較少甚至沒有投入,這就限制了這些險種的保障能力,建議政府部門在將相關險種基金納入到財政監管的同時,根據基金使用的現實需要適當予以投入,以緩解部分時段基金支出壓力。此外,政府部門還可以在礦工勞動保障權利宣傳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以幫助礦工了解自身所享有的勞動保障權益,維護自身權益。其次,企業要加大投入力度,一方面,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幫助礦工購買各種保險,提高保障能力,另一方面,煤炭企業要注重礦工工作、生活條件改善投入,為礦工營造良好的勞動環境。
作者:楊學峰單位:內蒙古平莊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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