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業涉稅事項及處理

時間:2022-03-29 03: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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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業涉稅事項及處理

摘要:煤炭企業自用煤,由于供熱統一由單一鍋爐輸出,具體各使用地點的用量很難量化區分,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稅企存在較大的爭議。為此,本文首先就自用煤劃分為生產性自用煤和非生產性自用煤,并就涉及到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分別進行探討,提出解決措施和方案。

關鍵詞:自用煤;增值稅;所得稅

一、基本情況說明

煤炭企業自用煤用途是鍋爐用煤,鍋爐用煤主要用于職工澡堂供氣、主副井井口加熱、吊籃烘干、辦公室供暖和職工宿舍供暖等,按照用途可以將自用煤分為生產自用煤(如職工澡堂,辦公室供暖用煤)和非生產自用煤(如職工宿舍供暖、食堂供暖),由于供熱統一由單一鍋爐輸出,具體各使用地點的自用煤用量很難量化區分。

二、稅務機關征稅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第五項“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之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敝幎?,還應當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應對措施及征稅金額的計算方法

(一)增值稅的應對措施及征稅金額的計算方法。對于生產性用煤,如職工澡堂等,企業認為煤礦工人升井后必須進行洗澡,他是煤炭采掘企業生產的必須環節,且煤礦職工澡堂也不對外開放經營,所以不應該按視同銷售核算,從而就不存在任何涉稅問題;而對于非生產性用煤,因用于職工福利項目,根據有關稅法規定視同銷售。但由于供熱統一由單一鍋爐輸出,需按照供暖期和非供暖期換劃分,且供暖期要按照供暖建筑物建筑面積進行分配,細分核算,具體計算方法如下:(1)供暖期為每年的11月至次年3月,4月至10月份為非供暖期,只有供暖期的自用煤才有可能按照非生產性用煤列支和核算。(2)供暖期用煤分為生產辦公區、綜合樓等生產用煤,以及職工宿舍樓、職工食堂等非生產用煤,對于非生產性用煤還要按照供暖建筑物建筑面積進行分配。(3)供暖期非生產供暖用煤計算公式=當月自用煤量×非生產性供暖區占用比例。(4)建筑面積為全部固定資產卡片所有房屋建筑面積,價格為當月原煤對外銷售平均價格。由此可知,對于增值稅環節應對的重點是劃分好生產性用煤和非生產性用煤,并對非生產性用煤進行合理的分配,這就要求我們日常工作中,必須加強自用煤的臺賬和結算工作,不能混為一談。除此之外,因稅企雙方對稅務政策的理解不同,對于存在的稅企分歧和爭議,需要與稅務機關做好充分的溝通,爭取稅務機關在具體執法尺度及裁量權的把握時,對企業合理合法的涉稅訴求予以認可。(二)企業所得稅的應對措施及征稅金額的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認為,既然非生產性用煤為視同銷售,繳納了增值稅,那么對應的視同銷售收入也應該一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且對于企業內部結算中,結算價格明顯偏低的視同銷售行為,稅務機關有權進行核定。(1)企業自用煤管理及成本情況。以筆者所在單位為例,根據現代化礦井的煤炭生產流程,下設煤礦和選煤廠為兩個獨立單位,而鍋爐由煤礦管理和使用,所以鍋爐自用煤為提井原煤,不是商品煤,商品煤是煤礦將原煤輸送到選煤廠車間后,經機械篩選、破碎、洗選、加工后形成的,包括精煤、塊煤、粒煤等品種,滿足了客戶不同需求,增加了產品附加值。因為鍋爐加熱對煤炭沒有產品要求,就沒有必要洗選加工,如果使用洗選加工后的商品煤,將增加企業生產成本。為此,企業的自用煤沒有附加值,不存在利潤增加的因素,所以不應該進行核定,也就談不上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問題。(2)即使非生產性自用煤視同銷售,這部分銷售收入應是福利費范疇,按福利費對待,列入福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職工福利不超過工資總額基數的14%,不用調增所得稅。為此,繳納與否,需在本單位工資總額,允許列支福利限額,賬面已列支福利費金額,以及調整后是否超過福利費限額等金額之間進行比對。

綜上所述,非生產自用煤為煤礦原煤,不是商品煤,首先不存在價格核定的問題。其次即使按照福利性質用煤對待,只要調整后仍未超過單位福利費限額的,不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也就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

作者:崔展偉 單位:河南龍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