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資本金約束與貨幣發行的規范
時間:2022-05-30 11: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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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要有資本金的初始理由在于獲得央行的開業資格,并保障紙幣的及時兌現。隨著金本位的解體,央行發行的紙幣就是法定最終支付手段,資本金保障兌現的功能相應淡化,而其他規范和保障央行運行基本規范和機制等功能隨之凸顯出來。大多數央行是從金本位制時期的股份制銀行轉變過來,資本金是股份制銀行登記注冊開業最基本的前提和最根本的保障。作為銀行的銀行,央行的運作也不能超越這樣的規則,因為沒有資本金,央行開門就無法滿足商業銀行對黃金的要求,更不用說后續的運作了。盡管,央行可以用自己的紙幣代替黃金流通,但紙幣所以能為公眾接受,就因為紙幣可以隨時兌現為黃金,黃金是央行發行紙幣的擔保。當然,央行也可以吸收公眾的黃金發行紙幣,但必須要以自己的資本金為基礎。否則,央行就不足以取信于公眾,兌現的要求就會增加,央行的資金鏈就可能繃緊甚至斷裂,紙幣就不能隨時足值兌現,公眾就會拒絕接受,或者到手立即兌現,紙幣就會發行不出,流通不了。鑒于公眾不會同時去央行兌取黃金,所以央行發行的紙幣會大大超過其所擁有的資本金,又因為資本金的兌現只是紙幣的一個穩定的,并日趨縮小的比例,這就決定了央行需要控制紙幣發行,以免紙幣的兌現需求超過它的資本金太多,于是資本金成了央行紙幣發行的基礎與制約。沒有資本金,央行不能發紙幣,有了資本金,央行也不能濫發紙幣。因為資本金的總量有限,紙幣發行量占資本金的倍數又受到兌現壓力的約束,所以,央行的紙幣發行到資本金量乘上穩定的倍數,就只能停頓下來,而不能無限持續下去,除非央行能不斷地得到資本金的補充,否則,它也會承受不能及時兌付的壓力。這就決定了央行發行的紙幣可以大大超過資本金,但卻不能與資本金脫鉤。隨著布累頓森林體系解體后,紙幣與黃金脫鉤,紙幣就是最終支付手段,而不能再兌現黃金。因為公眾只能要求紙幣,央行不用擔心兌付,且央行又能印制紙幣,這就無需持有資本金以保證兌付。與商業銀行不同的是,商業銀行要滿足公眾將所持有商業銀行憑證,兌現為央行的紙幣。而商業銀行不能印發紙幣,所以必須留有的資本金要高達8%,才能保證商業銀行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央行則沒有這樣的后顧之憂。所以按照資本金保障兌付的邏輯,央行甚至沒有必要繼續持有資本金,這不能不是資本金占資產比例明顯下降的重要原因。
央行資本金的其他功能
作為銀行的銀行,央行也像股份制銀行一樣,沒有資本金不能開業。因為央行的貨幣發行以發放貸款的方式來進行,資本金是央行發放貸款的依據。為了保障央行貸款的安全可靠,央行要求借款機構以國債和商業票據作為貸款的抵押,以保障公眾在貸款到期時償還貸款,否則,央行就要賣掉有價證券。在這個過程中,央行是債權人,公眾為債務人。也就是說,盡管資本金不能保障兌付,但是,央行作為債權人的基本前提不變,而正是這個前提,決定了貨幣發行是公眾欠央行的錢,而不是央行欠公眾的錢。所有其他經濟金融變量的含義和關系正順著這個債權債務關系的前提展開,如果這個債權債務的前提發生了顛倒,則所有經濟金融變量的含義和關系也相應與理論的闡述有根本的不同。歷史上的資本金是黃金,紙幣只是代替黃金流通,現在的資本金主要為財政的稅收和公眾的儲蓄,因為央行資本金的補充來自財政的注資與公眾購買股票,而稅收和儲蓄都是企業銷售收入扣除各類開支后的余額,它們與黃金一樣代表著社會的真實財富,所以紙幣依據央行資產發行,就是紙幣發行與真實財富掛鉤,盡管紙幣的數量會大于資本金,但是,大于的部分將隨著公眾抵押的有價證券的到期償還而消失,所以紙幣代表屬于央行的真實資產,而不是代表央行對公眾負債。以稅收和儲蓄為資本金也與黃金一樣,使得央行以資本金的穩定倍數多發紙幣,盡管公眾不能以要求兌現的方式約束央行的紙幣發行,但是,央行還是很明白資本金與資產的比例關系自己的實力和聲譽,所以它們會將紙幣發行控制在資本金的適當倍數上,加上國會等機構也在監督央行的紙幣發行。所以紙幣代表資本金,多于資本金,卻又不能脫離資本金,否則,紙幣就會與真實財富徹底無關,貨幣供給就會趨于無窮大。這不僅會異化央行的運行方式,而且會擾亂整個經濟運行??梢钥隙?,無論以后央行資本金比例下降到什么程度,都不會不要資本金。資本金的有限性決定紙幣發行的上限,而要避免紙幣發行脫離資本金過多,需要有合格票據作為抵押,合格票據的有限性保障資本金對紙幣發行制約的充分有效。如美聯儲只能買公眾的國債,公眾的二手國債有限,愿意賣出的更少。央行要想實行定量寬松的貨幣政策,還要另外得到國會的批準。英格蘭銀行可以再貼現的也是經過商業銀行初次貼現的短期票據,其數量相對較少,占初次貼現的比例穩定,而且可以預期。如果要增加紙幣供給,國會也可以批準央行購買期限更長的有價證券。在這些票據到期之日,無論是財政用稅款償還央行發行紙幣買入的國債,還是商業銀行收回給企業的貼現款項償還央行的再貼現資金,增加的紙幣發行與增加的債券票據一起消失,紙幣供給退回到初始位置,可見,合格票據是保障資本金對紙幣發行制約功能的關鍵。央行資本金要求的合格票據不僅要能實現紙幣的到期償還,而且要保障紙幣發行只是短期資金融通,所以央行買國債和再貼現商業票據大多為3-6個月到期。這就決定了央行在買國債、再貼現票據時,紙幣供給增加;公眾償還資金時,紙幣供給回到初始狀態。盡管,每張票據到期的短期性決定紙幣供給增加的短期性,但是,央行可以在舊票據到期日買入或貼現新的短期票據,從而續短為長,使得紙幣供給變為長期,但這與紙幣供給一次性長期增加仍有根本的不同。因為續短為長的紙幣供給有貸款與償還機制,所以流動性強,安全性高,易于變現。而一次性增加的紙幣供給則缺乏流動性,它將長期停留在流通性,其安全性很容易發生問題?,F代銀行運作都建立在公眾的信心與預期上,即只要相信銀行能兌付,公眾就不要求兌付,有問題的銀行也會正常運行;反之,則會提前兌付,沒有問題的銀行也會有風險。央行的運行也如此,資本金占比越高,央行的真實財富越多,紙幣發行相對越少,盡管隨著時間的推移,紙幣發行絕對量都有增加。公眾對未來通脹的擔憂就會下降,菲利普斯曲線就會向左下方移動,宏觀調控難度下降。反之,所有變量都會向反方向移動,宏觀調控的難度就會增強。調節和增強公眾的信心,這也是各國央行都保持穩定資本金占比,并不斷有資本金追加的重要原因。隨著公眾理性預期的提升,這個原因的重要性還將不斷地凸顯提升。
央行沒有明確資本金的弊端
我國的人民幣發行與流通存在一系列問題,追根溯源在于人民銀行的資本金數量不明確,所以,要解決我國貨幣發行和流通的問題必須從源頭做起,就是要立法明確央行的資本金數量,這就能將有關問題消除在未曾萌發之時。因為人民銀行不是按照自己的資本金,而是買入公眾的外匯發行人民幣,外匯是人民幣發行的擔保。外匯是公眾流血流汗掙來的,人民幣則是人民銀行印發的,在理論上,持有人民幣的公眾對人民銀行的外匯具有要求權,所以央行是債務人,而公眾則是債權人,買外匯發人民幣顛倒了國際通行的債權債務關系。買外匯發人民幣就是用債權人的資產作為債務人借債的擔保,也就是人民銀行向公眾借錢,不是用自己的資產,而是用公眾的資產作擔保。如果人民銀行不能及時償還債務,就用公眾的外匯來償還,這樣的關系很難為現代債權債務關系,以及貨幣銀行制度所接受。更為不合理的是,人民銀行可以憑借行政權力,限制公眾將人民幣換成美元,相當于說人民銀行有一部分債務是不需要償還的。買外匯發人民幣與央行的資本金無關,因為外匯是公眾的資產和人民銀行的負債,所以人民幣發行不是與央行而是與公眾的資產掛鉤。公眾的資產———外匯又含很多水分,因為外匯是企業的銷售收入,其中最大一部分是生產成本,生產成本在生產過程中已經消耗掉的,沒有財富存留的部分,所以買外匯發人民幣有一大部分多發的,不像黃金代表著真實財富。結果人民幣不代表央行的真實資產,而是央行對公眾負債。因為買外匯發人民幣,人民幣發行與人民銀行的資本金無關,而與外匯相關。所以只要外匯順差,人民幣發行就會增加,而不會受資本金的制約,貨幣發行就失去了上限。加上人民銀行沒有保障兌付的壓力,就更能大幅度地擴張負債規模。在資源約束和本幣升值尚未到位之前,一國的所有商品都能出口,所有的出口都能換來外匯,所有的外匯都能兌換成本幣,本幣發行就沒有止境。其極端情況就是這個國家的商品沒有了,只剩下貨幣。盡管,這種理論的可能在央行的各種努力下并未成為現實,但其理論邏輯的局限卻依然顯而易見。這也正是我國這些年來人民幣發行持續增加,而央行的資本金始終保持不變的主要原因。只有央行依據資本金發放貸款,才能要求作為借款人的公眾提供合格的抵押票據,而在顛倒的央行與公眾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下,央行不是按照資本金發放貸款,所以外匯不是公眾獲得貸款的抵押,而是公眾借款給央行的資產,人民幣發行因此沒有可作為抵押的合格票據。沒有合格票據作為發行抵押,就沒有票據到期的償還,也不會有人民幣的隨票據到期而退出與消失,人民幣將作為政府的負債,長期停留在流通中。買外匯發行的人民幣要等國際收支逆差才能退出消失,只要貿易長期順差,人民幣就會長期停留在流通中。即便人民銀行發行央票收回人民幣,也只是改變人民銀行負債的形式,而不減少負債的總額,因為人民幣與央票一樣都是人民銀行的負債,只不過人民幣今天可以流通,央票明天才能流通。因為央票到期也要還本付息,今天退出流通的人民幣明天還會更多地回到流通中,所以央票取代人民幣,只是緩解今天的通脹,卻會加劇明天的通脹。沒有資本金對人民幣發行的制約,公眾就會直接依據外匯數量判斷貨幣發行的多少,也就是說,他們很快就會明白相當一部分人民幣與央行的真實財富無關,而是作為對公眾的債務而多發的,所以一旦行政管理能力有所削弱,或者有什么外部的風吹草動,通脹的壓力將大大增強??梢?,盡管現代央行并不需要用資本金來保障支付,但是,資本金仍然有著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功能,只要人民銀行沒有資本金的明確規定,則我國的貨幣發行和流通,甚至貨幣銀行制度就會發生遠不止以上問題。所以,要使我國的貨幣發行走上國際規范的軌道,則必須用法律明確人民銀行的資本金規模,然后用它來規范和約束人民銀行的運作。而要明確人民銀行的資本金問題,更需要明確人民銀行到底是國家機關,股份制企業,還是按股份制企業運作的國家機關。但這已經超出了本文的分析范圍。
本文作者:胡海鷗王潤華工作單位:上海交通大學安泰經濟與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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