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地質勘探著作權法維護
時間:2022-04-25 0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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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對環境地質勘查成果保護的法律,主要有《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而對環境地質勘查成果明確規定采用著作權保護的,僅有《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涉及著作權的地質資料的保護、公開和利用”,“按照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但第十六條對具體適用條件和范圍并無明確規定。因此,筆者根據著作權相關理論及法律規定,進一步闡析了環境地質勘查3類成果中符合著作權客體的范圍及其作品類型,以保護環境地質勘查成果著作權人的權利,完善《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以及與著作權法的銜接。
1環境地質勘查成果的智力成果屬性
1.1環境地質勘查成果的內涵
環境地質勘查是地質勘要的一環,自從有了地質勘查工作,就有了環境地質勘查工作。環境地質工作是指在環境地質學的指導下所開展的地質環境調查、地質環境勘查、環境地質研究、地質環境監測、地質災害預報及防治工作,其內容廣泛,互相關聯,是一項科學性較強、工作環節較復雜的系統工程[1]。從事環境地質勘查工作的主要為地勘單位,如從事環境地質勘查工作的地質勘查隊伍,也稱為環境地質勘查院、環境地質勘查局等。環境地質勘查人員通過野外地質工作和室內地質工作等一系列的地勘勞動,在大量遴選甄別、分析研究的基礎上,形成環境地質勘查成果。環境地質勘查成果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原始地質信息資源,指直接從地質體采集、獲取的信息,其包括野外采集的和室內測試化驗取得的,是地質體的物理、化學、生物、時間、空間信息的實指性表征;二是演繹地質信息資源,指經過地質工作者加工處理的信息[2],其產生過程或外化表述方式雖有不同,但其作為信息載體的本質是一致的,它們反映了區域性地質環境及資源性地質環境要素特征、地質環境形成機理、地質災害生成等信息。這些地質環境信息知識對人類重要的經濟、生活、工程活動產生了重要影響,甚至決定人類上述活動在最終結果上的質量與成敗。
1.2環境地質勘查成果的智力成果屬性
無論原始的地質信息還是演繹性的地質信息,都需要人類智力投入進行加工再創造。根據洛克勞動財產權認為:“(一個人)的身體所從事的勞動和他的雙手所進行的工作”,“只要他使任何脫離自然所提供的和那個東西所處的狀態發生改變,他就已經摻進他的勞動?!蔽覀兛梢哉f,“在這上面摻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東西,是正當地屬于他的,所以因而使它成為他的財產……,從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權利[3]。”由于勞動是屬于個人的,而人的智力以及智力勞動,恰恰是一個人最不能被剝奪的人那一部分,同時(智力)勞動本身又增加了價值,因此,只能(也必然)屬于勞動者本身。就原始地質信息資源而言,它是環境地勘工作者通過野外采集、室內測試化驗取得的,使這些原本處于地質原始狀態中、自然所提供的物體摻進他的勞動了而獲得的地質體的物理、化學、生物、時間、空間信息的實質性表征。摻進并不僅僅是體力勞動,還有地勘工作者智力投入。至于演繹地質信息資源更是如此,符合知識的“進一步加工成更帶概括性表述的信息”之概念,是一種創造性的智力成果。因此,環境地質勘查成果是由環境地質勘查工作者智力勞動投入創造的智力成果。環境地質勘查成果具有智力成果的一般特征:
(1)環境地質勘查成果的非物質性。環境地質勘查成果作為智力活動的產物,本質上是一種知識,雖然它具有內在的價值和使用價值,但由于沒有外在的形體,它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態,不占有一定的空間,因而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
(2)環境地質勘查成果的創造性。環境地質勘查成果與一般的物質產品不同,它不可能是現有產品的簡單重復,當然也不可能是現有環境地質知識產品的復制再現。環境地質勘查成果的取得,要在物質投入的同時,通過環境地質工作者對勘查過程中所取得各類環境地質信息進行智力投人,這正是提高環境地質信息的有序性、準確性、有效性、科學性的根本所在。
(3)環境地質勘查成果的可復制性。環境地質勘查成果是精神產品,其無形性特征形成了知識信息的可重復使用性。環境地質勘查成果的完成人或權屬人不可能以有形或物化財產的方式控制或實現環境地質勘查成果作為知識產品的價值狀態。實踐中環境地質勘查成果被多方或多用途使用獲益而環境地質勘查成果完成人不能就此獲得應有的權利尊重和合理收益概源于此。
2環境地質勘查成果的著作權可保護性分析
環境地質勘查成果屬于智力成果范疇而給予正當的權利保護是知識創新和知識經濟的必然。實現環境地質勘查成果價值,需要一個既反映智力勞動成果屬性,又符合知識產品市場經濟要求的制度機制。學界和業界將環境地質勘查成果納入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或主要運用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已漸成共識。當然,既有關于環境地質勘查成果法律保護的制度理論與實踐闡釋,基于不同側重而智者見智:有學者認為將環境地質勘查成果通過商業秘密或專有技術方式保護;還有學者認為環境地質勘查成果可以納入科學發現權、專利權保護項下分別進行保護;等等。這些對環境地質勘查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認識具有一定制度見地和實踐意義。筆者認為,環境地質勘查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應注重其作為知識信息表達的保護并由此延伸其技術價值的實現。換言之,環境地質勘查成果的著作權保護是其最為基本的制度首選。這一點,《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有所體現。
2.1著作權的作品特征
著作權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的總稱]。我國《著作權法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因此,著作權所保護的作品應具備以下3個屬性特征:
(1)作品必須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感情。這是指作品必須反映一定的思想情感內容,即作者通過創作作品而將自己對某事物的思想、感情充分表達出來。不反映作者思想、理念、情感構思等內容的一些客觀堆集,不符合這一條件,因而不是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辈槌晒梢苑譃閮蓚€層次:一是原始地質信息資源,指直接從地質體采集、獲取的信息,其包括野外采集的和室內測試化驗取得的,是地質體的物理、化學、生物、時間、空間信息的實指性表征;二是演繹地質信息資源,指經過地質工作者加工處理的信息[2],其產生過程或外化表述方式雖有不同,但其作為信息載體的本質是一致的,它們反映了區域性地質環境及資源性地質環境要素特征、地質環境形成機理、地質災害生成等信息。這些地質環境信息知識對人類重要的經濟、生活、工程活動產生了重要影響,甚至決定人類上述活動在最終結果上的質量與成敗。
(2)作品應當具有獨創性。獨創性是構成作品的實質性要件之一,是作品的本質屬性。作品具有獨創性,就是要求作品必須是作者通過腦力勞動創作的,不能抄襲或復制已有作品。作品的獨創性既要求作品是獨立創作完成,即要求作者是通過自己的獨立選材、排列涉及、內容取舍或者組合構思而創作作品,又要求作品必須具有一定的個性特征或達到一定的思想性。而這些個性特征或思想性主要構成作品應具有的原創性。
(3)作品應當具有可復制性。作品的可復制要求作品應當能夠以某種有形形式進行復制。所謂的有形形式是指書寫、印制、照相、錄音、錄像、雕塑、雕刻、建筑、繪畫、制圖等形式。作品能夠被復制,目的在于可以使人們感知作品的內容,為他人所自由利用,從而促進人類科學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5]。
2.2環境地質勘查成果符合著作權作品的特征
環境地質勘查成果可以分為實物成果、原始成果和最終成果3種。環境地質勘查成果適宜于著作權保護的理論基礎和實踐可行性可以從這3種成果的特征分析得知。
(1)實物成果是指在地質工作中為深人研究而從天然地質體上按一定規范要求采集的實物實體或經過特殊技術加工處理所產生的實體。如在基礎環境地質調查和基礎環境地質研究中所采集、獲取的巖礦心、各類標本、光薄片、測試副樣,化探工作中采集的水系沉積物副樣,都屬于實物環境地質勘查成果的范疇]。
(2)原始成果是指在進行地質工作時直接形成或采集的,反映地質現象或地質體的,以各種載體類型存在的原始記錄、中間性解澤資料、最終地質工作成果原稿等,它包括各類工程布置圖、實際材料圖、鉆孔綜合成果圖,各種調查、測試、監測的原始數據及測量結果數據或測量數據匯總表(或數據庫),成果報告(包括正文、附圖、附表、附件、數據庫和軟件、審批文件等)的底稿等。
(3)最終成果是指在地質工作中直接形成或采集的各類記錄資料、實物以及通過各種渠道搜集的相關資料進行分析整理、綜合研究,并按一定的規范和格式編制形成的以文字、圖片、聲像等形式存在的最終地質工作成果。上述3種環境地質勘查成果中,最終成果是以報告或圖形形式表現地質信息的,符合表達的獨創性與可復制性,無疑是屬于著作權的客體范疇。對于原始成果,有學者認為其原始記錄與數據往往具有表達的唯一性,不應享有著作權,而筆者認為這一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原始成果如上分析包括各種圖件、數據、數據庫及成果的底稿,只要原始成果在表達環境地質信息的形式上是新式或原創的,可以通過文字、圖表、聲像、電磁介質等形式復制的都應享有著作權。對于實物成果,必須根據實物成果具備3個特殊條件來進行分析:首先實物成果必須是作為環境地質工作研究對象而由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在環境地質工作過程中系統采集的;其次實物成果有其自身的環境地質意義;最后實物成果具有詳細的采集環境地質背景資料記錄。實物成果不僅僅是巖礦心、各類標本、光薄片、測試副樣這些實體,還包括相應的采集環境地質背景資料記錄,盡管實物成果作為環境地質工作的研究對象,由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采集并通過腦力勞作而成,反映了地質工作者的思想與理念,但基于實物成果實體的特殊性,其類似于著作權權法保護的建筑作品及模型作品。綜上所述,環境地質勘查成果符合著作權作品基本屬性特征,屬于著作權作品的范疇,應當適用著作權法的保護。
3環境地質勘查成果著作權的作品類型
著作權法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作品、舞蹈作品、美術作品、建筑作品、攝影作品、圖形作品、模型作品等類型。環境地質勘查成果具體包括以下幾種著作權作品類型。
(1)環境地質勘查文字成果屬于著作權文字作品。文字作品在著作權作品中的范圍極廣,不僅限于文學表現的小說、詩歌、散文、譯著、工具書等作品,還包括以數字表現的某一時期的經濟發展指標等統計報表,以符號表示的盲文讀物以及綜合運用數字、文字和符號表現的作品。環境地質勘查成果運用數字、文字和符號等表現方式的作品,如調查工作報告、成果的分析報告、工程的總結報告等,符合文字作品的基本特征。
(2)環境地質勘查圖件成果屬于著作權圖形作品。著作權作品可分為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環境地質勘查成果一般為地圖、示意圖兩種類型。地圖是按照數學法則,運用符號、圖形,反映地形、地貌、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的圖形。環境地質勘查地形圖屬于地圖一類。示意圖是為了說明內容較為復雜的事物的原理或具體輪廓而繪成的簡略明顯、使之一目了然的圖形。環境地質勘查地質柱狀圖、施工技術柱狀圖、鉆孔平面位置圖、抽水試驗地下水降落漏斗平面圖與剖面圖等即屬于示意圖。
(3)環境地質勘查成果立體模型作品符合著作權模型作品。著作權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體作品。模型作品十分廣泛,有地理模型、動植物模型、施工設計模型、產品模型等。環境地質勘查成果的立體模型作品,如立體再現的測繪成果等屬于著作權的模型作品。
(4)環境地質勘查成果數據庫部分屬于著作權匯編作品。著作權匯編作品是指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8]。數據庫在范圍上大于匯編作品。如果數據庫內容的選擇、編排具有著作權法所要求的獨創性,即構成匯編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所提供的對此類作品保護的規定是:“亡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因此,環境地質勘查成果數據庫符合著作權匯編作品的要求,應按照匯編作品著作權保護,但保護的是“匯編作品”,不包括其中的數據或材料。
4結論
(1)環境地質勘查成果保護的法律制度途徑的選擇與設計是實現權利的具體依托,在現實制度條件下怎樣運用法律制度達到環境地質勘查成果生產和利用所涉及的各方利益合理協調、實現環境地質勘查的良性發展,是制度理念和制度實踐能力上的跨越。
(2)環境地質勘查成果是勘查主體的創造性勞動的智力成果,它包括實物成果、原始成果和最終成果3類成果。其中,原始成果、最終成果符合著作權法作品屬性特征,即反映了一定的思想或情感,有獨創性與可復制性,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
(3)明確環境地質勘查成果適用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及其作品的類型,將有利于實現《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與著作權法的銜接,維護勘查主體的權益,促進環境地勘行業的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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