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論礦產地質勘探合同
時間:2022-04-26 08: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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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前礦業經濟全球化的主流形勢下,依靠聯合或借助各方資本和力量共同進行礦業開發成為礦業開發的最主要模式,形成了全球化的礦業開發大網絡。確保礦業開發大網絡健康有序良性發展的關鍵就是礦業開發合同大網絡,合同是礦業開發各方共同進行礦業開發的關鍵紐帶,在礦業開發領域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礦業經濟全球化趨勢的突出表現是礦產勘查全球化。礦業開發的第一步是礦產地質勘查,充分認識礦產地的礦產資源的潛在經濟價值顯得尤為重要。但是以進行尋找和評價礦產為目的的礦產地質勘查工作是一項集人力、物力、技術、經驗等的復雜綜合體,礦業權人往往需要聘請專業的地質勘查隊伍開展地質勘查工作?;谝允袌鰹閷?、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性礦產勘查市場應運而生,日漸成熟,并成為礦產勘查市場的主流,但商業性礦產勘查屬于風險投資,具有顯著的風險勘探行業風險屬性,因此,對商業勘探進行風險分析和風險管理是推進商業性礦產勘查市場形成和良性發展的關鍵路徑之一,合同風險管理就是這項風險控制體系中主要的環節之一,對合同本身的認識是合同風險管理的第一步]。本文從地質和法律的角度分析了礦產地質勘查合同,以促進對此類合同的認識,建立健全商業礦產勘查市場。
1礦產地質勘查合同的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問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橐觥⑹震B、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眹鴥痊F階段對礦產地質勘查合同的研究較少,沒有適用于全行業的標準合同和參考合同。為了規范國內礦產地質勘查工作,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在2009年6月19El正式了《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勘查合同書》,并要求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以此為范本與地質勘查單位簽訂項目勘查合同。此范本的對于研究礦產地質勘查合同起了引導作用,同時也給國內的礦業權人和地質勘查單位簽訂礦產地質勘查合同提供了參考。結合《合同法》的規定和礦產地質勘查工作的實際,礦產地質勘查合同可定義為受托方(如地質勘查單位)以提供礦產地質勘查為委托方(如礦業權人)進行特定區域的礦產地質勘查而簽訂的合同,是為充分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權益、保障礦產勘查工作順利進行的合同。
2礦產地質勘查合同的條款
根據《合同法》第12條第1款的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蔽覈?009年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勘查合同書》中包含的條款有J:(一)勘查范圍、期限及技術質量要求;(二)項目實施、施工方案變更與終止(中止);(三)項目經費支付方式及結算;(四)地質資料與成果;(五)雙方權利義務;(六)違約責任;(七)適用法律與關聯文件;(八)其他約定。根據《合同法》和《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勘查合同書》中的條款,結合礦產地質勘查工作的實際情況,礦產地質勘查合同一般條款有:(一)合同雙方簡介;(二)礦產地質勘查項目概況;(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四)地質勘查工作組織和工期;(五)階段性工作報告與現場監理;(六)工作成果與提交;(七)評審驗收與價款支付;(八)野外地質工作中視為不可抗力的因素和安全措施等的特別約定;(九)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十)其他約定等總括性條款。實踐中,礦產地質勘查合同常會有專門的附件作為主合同的補充,附件一般有:(一)地質勘查作業標準與規范;(二)地質勘查項目任務書;(三)地質勘查工作施工方案和設計;(四)礦產地質勘查實物工作量和費用預算。簽訂礦產地質勘查合同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一)地質勘查工作作業標準;(二)野外地質工作和室內工作的監督、檢查與驗收機制;(三)成果提交與價款支付方式;(四)工期及其影響因素等特殊約定;(五)雙方的權利義務與合同爭議解決。
3礦產地質勘查合同的基本特征
3.1法定的一般合同特征
礦產地質勘查合同是合同的一種,是合同當事方權利、義務的宣言書,具有《合同法》規定的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受法律的約束。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當事方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合同;(二)合同中的條款由當事方根據需要擬定,確保符合合同目的;(三)明確當事方的權利、義務,各自盡職盡責促使合同目的實現;(四)事先約定好爭議解決方式,爭議解決做到有合同可循;(五)不得規避國家主權和法律法規等的規定。
3.2合同內容具有行業特征
礦產地質勘查合同以礦產地質勘查為主要內容,所有合同條款都為實現礦產地質勘查這一個目標服務,具有明顯的地質勘查行業特征"。這一特征也決定了礦產地質勘查合同必然需要引入地質勘查工作國家標準和行業相關規定來保證合同權利、義務的確定性。礦產作為一種國家擁有所有權的關乎社會經濟發展的位于地下的自然資源,其行業特征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礦產所有權屬國家,涉及國計民生;國家行政干預較多,行政色彩濃厚,制定了較多強制性的國家標準和規范,構成合同的隱形條款;(二)合同的目的是查明礦石的品位、位置、含礦層位、控礦因素、可采條件、礦石物理化學性質、實驗性冶煉分選等礦產地質特征。(三)合同的履行過程即礦產地質勘查活動需要先進的科學技術,雄厚的資金實力,先進的管理體系,豐富的礦產地質勘查經驗;(四)合同涉及的主體較多,名義上只有合同雙方,但是國家和各級政府,礦區村委會和村民,甚至包括外國政府、企業和個人常會因為各種需要或利益而參與其中。
3.3價款確定和支付標準特殊
合同中雙方都非常關心價款的數量和支付方式,在礦產地質勘查合同中,合同價款的高低主要取決于投入實物工作量的多少和調查研究程度的深淺,并不在于獲得地質成果量(礦點、礦床、儲量)的多少¨。只要雙方事先約定好確定的實物工作量和調查研究程度,受托方按照合同規定完成約定的義務,委托方就應支付對應的價款,即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價款確定和支付的標準。實踐中價款的支付采取根據工程進度階段性付款的方式,一般預先支付20%~50%左右的首付款,預留5%一10%左右的款項作為質量保證款,其他的根據約定的工程進度進行比例支付。在進度款的支付過程中最關鍵的就是工作量的監理與驗收,及時進行階段性驗收和收款,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協商解決發現的問題,對于保護雙方的權利義務具有關鍵作用。
3.4合同履行方式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目的實現的過程,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合同¨。礦產地質勘查合同是否履行的判斷標準不是提交多少不同等級的資源量的數據,更不是提交多少可供開采利用的礦產資源儲量。礦產地質勘查合同履行過程中,需結合礦產地質勘查行業實際,主要考慮以下因素:(一)委托方認可受托方現有的礦產地質勘查技術實力或將來可能具備的礦產地質勘查技術實力;(二)依據共同制定或委托方認可的礦產地質勘查實施方案和工作設計等開展工作,并完成約定的實物工作量等,實物工作量的確定是確定合同總價款的重要依據;(三)受托方根據開展的野外地質工作,結合其他相關綜合資料,秉著高度負責的態度,根據現有的認知和經驗,編寫能充分體現受托方科學技術實力的礦產地質勘查工作總結報告,提交礦產地質勘查作業成果;(四)受托方按時按質按量實施礦產地質勘查工作計劃,委托方及時驗收受托方提交的工作成果并及時支付費用等合同價款。
3.5合同目的的實現
礦產地質勘查工作的最大目的就是尋找和評價勘查區可供開發利用的特定種類的礦產資源,也是委托方期望獲得的最大合同利益,當然也是受托方希望自己的科學技術實力能夠達到的找礦成果目標。但是合同標的預期目標具有非可控性,表現在事前無法在合同中表述出物性目標,不能直接表述為發現多少礦點(礦化點)、探明幾處礦床(礦帶)、新增多少儲量。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的不確定性因素主要有:(一)地球本身的物理化學成分的復雜性,分布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但是現有的地球科學理論實踐尚不能完全了解和掌握地球成分的分布規律;(二)地質勘查計劃中的地質工程布設具有偶然性,無法準確無誤的保證地質工程能完全揭露或查明礦產資源;(三)礦產地質勘查隊伍自身的知識和經驗的限制和外界的影響。
4礦產地質勘查合同履行質量的判斷依據
礦產地質勘查工作適用的地質作業標準與規范,有強制性的國家標準與規范,有選擇適用的行業或地方性的標準與規范,還有雙方協商確定的合同條款中對于礦產地質勘查工作的約定。礦產地質勘查合同中約定適用的標準與規范是受托方開展工作的指南,是委托方檢查驗收受托方工作是否合格的依據,同時也問接地構成了工程結算的依據。對礦產地質勘查適用的標準與規范當事方可以在合同中予以明示,也可以默示的方式確定,但都要考慮現今礦產地質勘查技術水平和實力的限制,常見適用的標準與規范主要有以下幾類:(一)地質勘查作業的國家標準與規范,主要是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特別是歸口管理部門即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國家標準與規范。(二)礦產地質勘查行業標準與規范,主要是礦業相關協會、地質相關協會等以協會名義確定的行業標準與規范。(三)其他標準,包括地方各級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制定的標準與規范,企業間標準與規范,還有國際上的礦產地質勘查標準與規范,當然還應包括當事方合議確定的標準與規范。
5礦產地質勘查合同履行完畢的判斷依據
合同履行完畢的判斷依據存在于合同本身的約定中,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合同義務即合同履行完畢¨。礦產地質勘查合同的履行方式就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受托方根據委托方認可的工作實施方案和工作設計開展工作,完成約定的實物工作量,提交工作成果后即完成合同約定的義務,同時也意味著礦產地質勘查合同履行完畢。當然礦產地質勘查合同的履行因履行地、履行時間、履行執行組織等的不同可能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但是礦產地質勘查合同履行完畢的標志是確定的,也是唯一的,即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合同約定的義務。最終提交的勘查工作成果是合同必然獲得的成果,是否達到合同雙方希望追求并達到的目標并不影響判斷合同是否履行完畢,即勘查成果是否實現合同雙方希望達到的目的絕不是合同履行與否或履行不當的標志與判斷的依據。受托方只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完成委托方認可的工作設計中的工作量和提交與受托方技術和經驗相當的勘查工作成果。
6礦產地質勘查合同爭議的解決
由于任何合同都會存在契約不完備性,因此解決合同爭議是完善契約不完備性的有效方式和途徑。合同當事方應本著經濟、高效的原則解決合同具體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當事方應以積極、負責的態度解決具體爭議,遵循一般的爭議解決方式,以協商為主,調解次之,仲裁為輔,訴訟最后的爭議處理順序。在礦產地質勘查合同中,合同當事方應優先選擇協商的方式,但是考慮到礦產地質勘查技術的復雜性,有可能導致當事方的不對等,可以協商采取請第三方調解或申請仲裁的方式解決具體爭議。一般不建議使用訴訟的方式進行,且法律規定仲裁與訴訟只可選其一,即選擇仲裁又選擇訴訟的可能會導致仲裁條款的無效,但也不能不做任何進行訴訟的準備,畢竟訴訟是解決爭議最后的方式。
7結語
綜上所述,礦產地質勘查合同是具有明顯礦產地質勘查行業特征的以尋找和發現礦產資源為目的的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按照《合同法》的分類,礦產地質勘查合同應是雙務、有償、無名、諾成和非要式合同。雖與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有相似性,但實際上是因行業的需要而產生并發展的一個具有典型行業特征的實踐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和顯著的地質勘查行業特征。簽訂和履行礦產地質勘查合同時,雙方應根據礦產地質勘查工作的實際,結合各種內、外部條件,具體考慮合同的條款及其可執行性,約定爭議解決的方式,保障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雙方對礦產地質勘查合同是否履行完畢及履行合格與否的判斷標準要建立在礦產地質勘查合同本身的約定上,即雙方是否盡職盡責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礦產地質勘查合同實際的履行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很多的問題,這是無法避免的,合作雙方需要積極采取協商的方式,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等進行明確,彌補礦產地質勘查合同的不足。特別是礦產地質勘查合同的履行中牽涉到多方參與、境外履行等因素時更應重視發揮補充協議的作用,妥善解決爭議,控制和管理好此類風險。在礦業經濟全球化的主流形勢下,加強礦產勘探與開發的風險控制和管理尤其重要,伴隨著礦產地質勘查的全球化,各國地質勘查隊伍踴躍活動于全世界,規范礦產地質勘查活動,特別是關系最緊密的委托方(礦業權人)和受托方(地質勘查隊伍)更需要加深對礦產地質勘查合同的認識,充分分析各種風險,進行科學管理和事前風險防范才能從根本上減少勘探風險的發生,獲得更大的利益,而礦產地質勘查合同就是商業性礦產勘查風險控制和管理的第一步,也是最關鍵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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