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論文
時間:2022-07-18 1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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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安全管理技術研究所所長樊晶光自2002年9月國家人事部、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在我國已順利推行了近3年的時間。2004年有9424人通過了首次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加上2003年通過注冊安全工程師認定的1620人,目前我國有11044人已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在我國仍屬新生事物,如何推進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如何解決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定位問題,以及如何提高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地位和充分發揮注冊安全工程師的作用,還需要出臺一系列的政策。本文僅就完善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探討。
一、在《安全生產法》中應明確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
目前,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在我國剛剛起步,起草實施單獨的有關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法律如《注冊安全工程師法》時機尚不成熟。但《安全生產法》頒布實施已近3年,因此在修正或修訂《安全生產法》時,應明確提出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是切實可行的。
盡管《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但由于《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在《安全生產法》頒布兩個月之后才得以頒布實施,因此在《安全生產法》中沒有明確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條款。
2002年9月,國家人事部、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國家對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等崗位及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注冊安全工程師?!?/p>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不但標志著我國安全生產領域關鍵技術崗位準入制度開始實施,也標志著我國安全生產領域人才社會化評價工作開始與國際接軌。同時,也是貫徹《安全生產法》的一個重要舉措,是加強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設、加強企業安全管理隊伍建設,滿足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需求的一個重要措施。
在下一步修正或修訂《安全生產法》時可考慮補充下列內容:在第十九條中補充:“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等崗位,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具有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p>
在第二十條中補充:“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或“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可免于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p>
將《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修訂為:“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并對其做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p>
二、起草、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條例》
1.會計、律師、注冊建筑師等資格人員的法律依據早在1985年1月21日,第6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并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此后,根據1993年12月29日第8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對《會計法》進行了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9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又進行了修訂,并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是1996年5月15日第8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后頒布實施的。此后,根據2001年12月29日第9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進行了修正。
我國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建立首先是從立法做起的。1995年9月,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確立了注冊建筑師的法律地位,并對注冊建筑師的教育、報考、考試、合格及執業等作了明確規定。也就是說,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制度自建立之始,就已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1996年7月,建設部又制定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具體明確了注冊建筑師考試資格條件、考試辦法及注冊建筑師執業及管理辦法等。
2.現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文件及規章2002年9月,國家人事部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并同時印發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這兩個文件的出臺,標志著我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開始啟動。
2003年8月,國家人事部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又出臺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確定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具體的考試科目和考試辦法。
2004年5月,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又以局12號令的形式公布了《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主要規定了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管理和執業行為要求等。
此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于今年4月又先后下發了《關于做好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15號)和《關于做好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18號),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繼續教育工作和注冊管理工作又作了補充規定。
3.起草、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條例》如前所述,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在我國尚屬新生事物,起草實施單獨的有關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法》,目前時機尚不成熟。因此,可以借鑒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制度,在現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文件及規章的基礎上,及時起草和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條例》,以確立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法律地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條例》中,應明確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資格條件、注冊和繼續教育要求,特別是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范圍和執業標準,以及在高危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崗位強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等。待時機成熟后,再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將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以保障我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順利與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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