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對策
時間:2022-06-17 10: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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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
雖然我國制定了關于推動建筑節能的法律法規框架,但是其內容缺乏針對性,比如我國制定的《節約能源法》則是對工業節能方面的規定,而對建筑節能方面的規定過于薄弱,即使一些地方制定了相應的地方性行政規章制度,但是由于其法律地位低,在具體的執行中缺乏強制約束力。另外我國目前所規定的相關法律制度缺乏銜接性。一般制定的節能法規只是用于某一個行業,而對于涉及到不同行業的建筑業而言其規定顯得過于狹窄。
1.2改造管理體系不完善
首先對新建建筑節能執行不到位。為了實現節能減排地方政府部門明確了對新建建筑要采取節能設計標準,但是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許多新建的建筑不嚴格按照標準執行;其次對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工作缺乏有力的管理機構。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統一的建筑節能改革機構,雖然一些單位內部設置了節能減排改造機構,但是其由于受到不同部門的多重管理,造成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陷入“多頭管理”的局面。以建筑節能與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為例,有的地方將其納入經濟委員會管理范疇,有的地方則將其納入建設委員會管轄范疇;最后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過程管理不規范。目前對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缺乏科學的評估依據,導致改造過程缺乏有效地規劃,不利于既有建筑的整體規劃。
1.3改造資金難以落實
目前我國既有建筑的面積比較大,而且這些建筑基本上都沒有構建節能措施,因此需要進行節能改造的建筑面積也就比較大。按照最保守的計算方法節能改造的費用為200元平米,以此可見進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需要一大筆資金,而這些資金如果單靠財政開支是不現實的。而如果由政府、建筑商、住戶共同承擔,則是相對比較科學的,但是按照“誰收益、誰投資”的原則,開發商也不愿意出資。而且結合工作實踐,居民出資的積極性也不高,即使政府給予其一定的財政補貼,愿意進行節能改造的居民仍然不多。
2推動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具體對策
2.1完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法律法規
對于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首先要從法律法規方面給予規范,現階段要進一步完善和細化建筑節能改造方面的法律,從制度層面進行更加有效的保障,增加對建筑節能工作的具體約束與指導。同時還要加強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統一性,實現不同部門、不同地方所規定的規章制度的相互銜接性,最終形成“法律法規十部門規章十實施細則”的形式。
2.2加快建筑節能管理體系建設
一是建立有效的管理組織機構,切實擔負起所負責區域的建筑節能改造工作。明確政府公共服務部門的職責,強化相關機構的責任意識,加大建筑節能改造工作的監督力度。二是加強建筑節能的標準管理。推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工作就需要建立標準化的節能改造標準,為此地方政府要積極地組織相關專家學者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合實際的節能改造方案。同時也要積極地吸取國內外先進的改造技術,既要考慮經濟因素也要考慮技術因素;三是加強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過程管理的審核。對節能工作應該以事前控制和過程控制為主,過程控制主要應包含建筑的開發建設過程和建筑運行、使用過程中的控制。
2.3確定合理的融資方案
從實際的建筑節能改造工程來看,往往需要花費大量的費用,一般來說需要根據不同的改造方案采取不同的融資方案。在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前期政府應該起到主導的作用。因此應該是以政府為主導的融資渠道模式,并且應按照政府、房屋產權單位和個人三方按比例共同分攤的原則,兼顧各方面的利益,多渠道籌措建筑節能改造資金。對于資金的籌集,從國外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更多的是直接融資,即直接在金融資本市場尋求投資者,并且在融資設計過程中,還可以結合具體項目的實際情況,設計差別化的融資模式,例如一些比較新型的融資方式,如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城投債模式等。
2.4制定相關經濟激勵政策
一是建立建筑節能專項基金。政府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建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專項資金,用于支撐節能改造工作的開展。比如可以建立“既有建筑墻體改造”、“供熱體制改革”、“建筑節能新技術”和“產品開發應用”等方面的專項基金;二是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實時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針對實施節能改造施工主體而言的,比如對于改造過程中購買所需的節能設備或者改造材料的消費者,或者出售建筑節能產品的銷售方;三是采用政府補貼方式。補貼是向購買節能建筑和節能產品的消費者,或者開發節能建筑和生產節能建筑材料的生產商無償提供資金。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關系到科學發展觀的落實、節約性社會環境友好性社會的建立和人民小康居住水平的實現,因此作為建筑節能管理人員一定要正確認識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重要意義,并且采取有力的措施促進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工作的可持續發展。
作者:張樂樂 單位:寶雞市建筑節能與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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