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職業教育立法及其特色探討論文
時間:2022-09-13 0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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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英國職業教育立法的歷史悠久,經歷了職業教育立法的萌芽、初步發展、法規充實和法規體系形成等階段,具有注重及時制定職業教育法規為職業教育發展服務、職業教育立法過程科學嚴謹、重視職業教育經費的籌措和職業培訓的指導監督以及就業指導工作的立法等主要特點。
英國是個重視職業教育立法的國家,其職業教育的立法不僅具有悠久的歷史,而且職業教育的法規體系比較完備。英國職業教育立法的發展經歷了哪幾個階段?職業教育的立法具有哪些主要特點?我國可以從中獲得哪些參考與借鑒?本文試對此加以探討。
一、英國職業教育立法的發展歷程
為了推動職業教育的發展,英國在職業教育的每一個發展階段都會頒布一些具有重大影響的法規。根據英國職業教育法規體系建設的歷程,可以把英國職業教育的立法分為立法萌芽、初步發展、法規充實和法規體系形成四個階段。
(一)職教立法萌芽階段
19世紀50年代以前,是英國職業教育立法的萌芽階段。英國最早的職業教育立法可以追溯到1562年頒布的《工匠法》,該法把存在很久的師傅帶徒弟的做法確立為一種正規的學徒制,統一了英國全國的學徒訓練。這一時期,英國職業教育的立法基本上是建立在傳統手工業學徒制度的基礎上,故不能完全稱作現代意義上的職業教育立法。
(二)立法初步發展階段
19世紀50年代至20世紀初,是英國職業教育立法的初步發展階段。l9世紀下半葉,德國、美國等一些國家在經濟上逐漸趕上英國,成為英國強勁的競爭對手,英國政府開始認識到職業教育的重要性。為了比較英國與歐美等國的職業教育制度,1881年,英國成立“皇家技術教育委員會”考察本國和歐洲其他國家的職業教育。根據考察報告的建議,英國于1889年頒布《技術教育法》,該法正式將職業教育納入學制,規定在各地設立技術教育委員會,主管技術教育和中等教育;地方當局有權征收技術教育稅,將所得的稅款用于資助職業教育的發展。這樣,大眾化的職業教育才得到正式承認.并直接接受國家干預,英國職業教育從此逐步走上正軌。
(三)職教法規充實階段
20世紀初至20世紀60年代.是英國職業教育的法規充實階段。為了促進職業教育繼續向前發展,英國政府于1902年和1905年分別頒布了《巴爾福法案》、《技術學校法規》。于1909年和1910年相繼頒布《職業交換法和《職業選擇法》。這幾個法規頒布實施后,英國的初級職業教育獲得較大的發展。白皮書頒布實施之后.英國的各級職業教育特別是高級職業教育獲得了較快的發展。到20世紀60年代初,英國基本上形成了一個由技術中學、現代中學以及四種繼續教育學院構成的、涵括初、中、高三個層次的職業教育體系。
(四)法規體系形成階段
經過100多年漫長的職業教育立法過程,到20世紀90年代初,英國基本建立了一個較為完備的職業教育法規體系。首先從英國職業教育法規體系的內部結構來看,既有綜合性的法規如《技術教育法》,又有規定職業教育某一方面的具體性法規.如《職業交換法》、《產業訓練法》等,還有相關性的法規,如《地方稅收法》中對職業教育的經費作出規定。其次,從調整職業教育法律關系的角度來看.既有調整職業教育內部關系的法規.又有調整職業教育外部關系的法規,如《就業與訓練法》對英國職業教育與勞動市場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有效的協調。再次.從職業教育法律效用的角度來看,既有側重于職業指導的法規,又有側重于就業與職業培訓的法規,還有側重于征收職業教育基金的法規。
二、英國職業教育立法的主要特點
英國職業教育的立法對英國職業教育的發展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從這個意義上說,英國職業教育的立法史也是英國職業教育的發展史??v觀英國職業教育立法發展的基本歷程,可以發現英國職業教育的立法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一)注重及時制定職業教育法規,為職業教育的發展服務
職業教育立法是職業教育發展的保障機制.職業教育立法必須跟上職業教育發展的步伐,及時為職業教育的發展提供法律支持與監督。l9世紀50年代以前,英國政府雖然不重視職業教育,但還是針對當時的學徒培訓頒布了《工匠法》、《工廠法》、《都市企業法》等法規。l9世紀下半葉,英國政府開始重視發展職業教育,并于1889年及時頒布第一部(技術教育法》,這一法律的頒布大大鼓勵和推動了英國職業教育的發展,為英國職業教育的順利實施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二戰后,英國為了復興經濟,振興科技。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在1944年頒布的《巴特勒法案》中提出把職業教育正式納入公共教育體系,該法對英國職業教育的發展具有劃時代的意義。1964年,英國針對當時職業培訓缺乏法律依據的問題,又及時制定了《產業訓練法》,并于1973年頒發《就業與訓練法》改革職業培訓體制,以應對職業培訓面臨的新挑戰。
(二)職業教育立法過程科學嚴謹
英國每個重要職業教育法案制定之前.都要進行較長時間的深入調查和科學研究,然后發表專題報告,或以政府白皮書的形式公布,廣泛吸取社會各界的意見,修改之后再呈送議會討論審核。如英國在制定1964年《產業訓練法》之前,勞工部早在1958年就技術人才的培養制度問題發表了“卡爾報告”,1962年英國政府又針對當時的產業訓練體制問題頒發了“產業訓練白皮書”,1963年英國根據“產業訓練白皮書”提出的建議確立了《產業訓練法》的框架。并提交議會討論和審核,1964年3月該法案獲得通過。在英國職業教育的立法史上,還出現過許多具有重大影響的專題報告和白皮書,如1884年發表的“塞繆爾森報告”,1956年頒發的“技術教育白皮書”,1961年發表的“擴大技術教育機會”白皮書等。
(三)通過立法為職業教育的發展提供資金保障
充足的資金來源是職業教育發展的前提條件。英國不僅在制定職業教育法規時對職業教育的發展資金進行了規定,而且在相關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資助職業教育。1989年在總金額為807000英鎊的關稅和貨物稅中,至少有740000英鎊用于技術教育。1964年英國還在《產業訓練法》中規定,“產業訓練委員會”可向所屬本系統的企業主征收訓練費,以支持自身的活動并向企業主實施的培訓活動給予資助,這在法律上解決了長期以來阻礙產業訓練發展的訓練費用問題,大大提高了英國各企業參與職業培訓的積極性。
(四)運用立法逐步加強對職業培訓的指導監督
英國的職業培訓起步較早,職業培訓的立法也較早.如1652年頒布的《工匠法》,1802年頒布的‘工廠法》等,但由于英國政府一向認為職業培訓是產業界的事,很少介入職業培訓,職業培訓處于一種自由化的狀態,發展緩慢。l9世紀末,英國政府逐漸認識到職業培訓的重要性,于是在1889年頒布的(技術教育法》中試圖將職業培訓引向強制性發展的道路,結果卻未能打破自由化職業培訓的傳統。二次世界大戰后,英國各級技術人才嚴重缺乏,政府開始把加強企業內的職業培訓并使之法律化的工作提上議事日程。1962年英國政府頒發的“產業訓練白皮書”指出,熟練勞動力的長期缺乏已經成為阻礙戰后英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1964年英國頒布實施的《產業訓練法》對職業培訓控制協調機構的設置、職業培訓的財政制度以及職業培訓的設施等都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1793年英國又頒布實施《就業與訓練法》,提出設立“人力服務委員會”負責促進就業和訓練事業的發展。該法實施以后,英國政府通過“人力服務委員會”依法對職業培訓的干預達到了歷史上前所未有的高度。
(五)注重就業指導法規的制定
英國政府歷來非常重視就業指導,也十分注重為就業指導活動提供法律依據。1909年,英國頒布了(職業交換法》,這是世界上第一個有關就業指導的法律,該法規定英國國家勞工部必須在全國各地設立青年職業介紹所和青年職業顧問委員會,作為對青年實施就業指導的機構。1910年,英國又頒布《職業選擇法》,該法規定各地方教育局負責l7歲以下青少年學生的就業指導工作。1948年,英國政府頒布(雇傭與訓練法》,明確要求英國各地的中學必須對所有在校學生實施就業指導。1964年,英國在頒布實施的《產業訓練法》中規定,“產業訓練委員會”應積極參加和配合中央青年就業指導委員會和全國青年就業委員會的工作。1973年,英國又在頒布的《就業與訓練法》中規定,地方教育機關應對在校學生和畢業生提供職業指導并安置就業;在“人力服務委員會”之下設置“就業服務處”,該機構在英國設有1000多個就業中心,具體負責就業服務的規劃、發展和實施。公務員之家
(六)依法設置職業教育管理機構以保證職業教育工作的順利開展
職業教育管理機構是發展職業教育的組織保證,英國在制定職業教育法規時,非常注重依法設立職業教育管理機構。如1964年頒布的(產業訓練法》中規定,設置“產業訓練委員會”,該機構由勞資雙方代表和教育專家代表按一定比例組成,成員由政府就業大臣任命。這在法律上確保了政府對產業訓練的宏觀控制,保障了產業訓練的有關各方在組織上的協調統一。1793年頒布的《就業與訓練法》規定,設立由勞資雙方代表、地方教育局代表、教育界代表按一定比例組成的“人力服務委員會”,該機構的設立把英國訓練和就業的管理權統一了起來。
三、英國職業教育立法對我國的啟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英國職業教育立法的豐富經驗,對探討我國的職業教育立法具有一定的參考與借鑒。
(一)加快職業教育立法的步伐,完善職業教育的法規體系
對比英國,我國職業教育的立法比較滯后。首先從職業教育法規的層次結構來看,我國職業教育的法規可分為三種:職業教育法律,職業教育法規和職業教育規章。在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職業教育法律的層次最高,法規次之,職業教育規章層次最低。目前在我國職業教育的法規體系中,主體為職業教育規章,職業教育法規較少,職業教育法律更少,只有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另外還有一些地方性法規及規章。我國應加快職業教育單項法立法的步伐。其次從職業教育法規的內容結構來看,我國職業教育法規對學校職業教育的規定較多,對企業職業培訓、普通學校職業指導方面的規定較少,這種立法的不平衡狀態不利于我國職業教育的全面協調發展。我國要加大企業職業培訓、普通學校職業指導等方面的立法力度,構建完整的職業教育法規體系。
(二)強化職業教育經費立法,保證職業教育的資金投入
經費問題一直都是困擾我國職業教育發展的難點之一。近年來,我國職業教育經費不足的問題顯得越來越嚴重。1996年我國職業教育經費占國家教育經費總額的11.5%。2000年下降為8.4%;1996年行業舉辦職業教育的經費占職業教育總經費的比例為11.33%,2000年下降為5%;另外,一些地方職業學校還把一部分學雜費挪用到其他方面。有些地方政府不重視職業教育投入的現象仍然存在。出現這些問題的根源是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機制。因此,我國迫切需要加大對職業教育經費立法的力度,并把它作為我國職業教育立法的一個重點。
(三)加強企業職業培訓立法,促進職業培訓事業的發展
通過立法增強企業參與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的意識,建立起教育部門與經濟部門聯合管理,產業界直接參與職業教育與培訓的體制,約束和規范企業的職業培訓行為。另外,為了提高企業參與職業教育和培訓的熱情,還應該通過立法保證企業能在職業教育和培訓中獲利。例如英國在1964年頒布的《產業訓練法》中規定,國家通過征收培訓稅對參與產業訓練的企業主給予經費資助,這一舉措大大提高了英國企業參與職業培訓的積極性。
(四)制定就業指導法規,規范就業指導工作
就業指導不僅是一種重要的職業教育形式,而且也是普通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環節。我國的就業指導工作起步較晚,發展緩慢,就業指導立法滯后。在計劃經濟時代,我國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全部由國家統籌規劃,畢業生要服從國家分配,沒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國家就業指導的意識非常淡薄。近年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畢業生由國家包分配轉向自由擇業,就業指導工作顯得尤為重要。目前,我國設立了不少就業指導機構,就業指導工作得到了迅速發展,但由于缺少法律保障機制,出現了一些問題,如有些職介機構的欺騙行為、就業指導水平參差不齊、普通中學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形同虛設等。因此,我國迫切需要通過加強立法來規范就業指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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