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體育場館運用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07 1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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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體育場館運用分析論文

一、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的內涵

公共體育場館的民營化意味著在公共體育場館的經營管理上減少政府的作用,增加社會其他機構作用,讓民間資本介入到公共體育場館的經營管理,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引入市場機制。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并不是為了一味的追求經濟效益。作為政府投入的一項公共體育設施,其基本定位是向全社會開放的公益性事業單位,是滿足運動訓練和競賽,為國家培養體育人才和滿足群眾鍛煉消費需求的。追求經濟效益也是為了提高體育場館的運作效率,更好地發展體育事業,有效地實現體育社會效益。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并不否認體育場館的公益性。

二、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的模式

1.國有民營模式

公共體育場館國有民營的管理模式主要針對的是政府已經投資興建的公共體育場館。政府通過招標、談判、協議簽約后,將場館的管理權和經營權在一定時間內移交某一公司、社團或個人全權管理,場館運作經費自收自支。也就是說公共體育場館國有民營模式使公共體育場館經營管理者享有經營決策權、人事權、資金支配權和利益分配權。政府不再直接下達指令性計劃,也不能無償調用公共體育場館的人財物。在利益分配的調動下,經營管理者的積極性大大增加,從而提高場館的運作效率。同時也減輕了政府管理公共體育場館的負擔。主要經營形式有經營責任承包制、租賃制、委托經營等。

國有民營模式具有如下優點:第一,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政府將體育場館的經營權交給企業,減少了后期的營運成本投入,包括維護運營資金和管理費用,還有場租、稅收等收入。第二,政企分開,順應市場經濟激勵體制,改善經營狀況。企業以合同或契約的形式取得場館的經營權后,在利潤的吸引下,一定會積極經營管理,創造體育產業的經濟效益。第三,經濟效益的激勵有助于改善服務質量。民營化后,經營者必須通過改善和提高服務水平來吸引顧客。民營機構與民營機構之間彼此展開競爭,提供更加有效的公共服務。

2.公私合營模式

公私合營模式主要是針對政府計劃和準備建設的大型公共體育場館。利用這種模式可以使民間資本通過各種渠道和途徑注入到公共體育場館的建設及運營中,在利益的轉讓下,調動民間資本參與體育事業的積極性。從而減輕政府的財政壓力,突破我國公共體育場館發展的資金“瓶頸”,滿足日益增長的民眾體育鍛煉需求,推動體育事業的發展。公私合營中常用的BOT模式意即“建設一經營一轉讓”,是一種融資方式,多運用于大型基礎設施和公共工程的建設和管理。該模式在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中的應用是指政府與私營機構(包括國內和國外)的項目公司簽訂合同,由該項目公司承擔公共體育場館項目的籌資、建設,項目建成后,在雙方協議商定的期限內,由該項目公司通過經營權的利用收回投資和獲取合理的利潤,協議期滿之后,該體育場館的所有權無償轉讓給政府,用以支持我國體育事業的發展。

公私合營模式具有如下優點:第一,民間資本進入推進了公共體育場館管理體制的改革。民間資本的引入不僅解決了現階段我國公共體育場館建設資金短缺而人均體育場館消費低下的尷尬局面,而且公共體育場館建設資金的多元化局面有利于改變政府包辦公共體育場館的舊局面,推進公共體育場館管理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第二,產權明晰,提高管理效率。一直以來,我國公共體育管理體制的改革由于產權的不明晰造成管理混亂、效率低下。但是民間資本投資者為了保證公共體育場館經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必然會引進專業的管理人才,實行現代化的管理機制,提高管理效率。第三,降低運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F代化的管理機制和專業的管理人才,必然帶來新的維護管理技術的創新,減少不必要的雇員,提高資源的利用率等。從而節約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3.事業單位企業化運作

事業單位是相對于企業單位而言的,它們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是國家的一些分支機構。企業單位就是以盈利為目的公司和以盈利為目的的機構。而現階段我國的公共體育場館肩負著產業經營、訓練競賽服務和向社會開放三重任務,既要履行服務的職能,也要履行經營的職能。并且,政府和體育部門要求公共體育場館必須把服務(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在有余力的情況下開展經營活動。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體育場館作為一種國有資產,它的首要職能就是經營,一切管理活動都應該為經營服務,只有經營好了,才能更好地為社會服務。如果一味地強調公共體育場館的服務職能,勢必造成公共體育場館在資產消耗過程中缺乏必要的資金注入,結果只能維持在低資產水平下運行。也就是說公共體育場館的經營管理畢竟不是純粹的公益事業,發達國家的經驗證明:公共體育場館經營的產業化與其社會公益性質并不矛盾,如果處理得好,兩者是可以相得益彰的。因此,這種模式在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公共體育場館部門自身轉變觀念:既不依靠政府,也不依靠體育部門,到市場上去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前景。通過招投標、合同承包、特許經營等市場運作方式向公眾提供體育場館服務,要通過市場機制來調節供給和需求,從而達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

三、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后公益性的實現途徑

在公共體育場館的開放中必須認清公益性的主體地位。體育場館的國有性質和建設目的決定了體育場館決不能搞成純企業式經營。大力發展體育產業并不等于削弱甚至否定體育場館的公益性。相反,我們要充分認識到體育公益的重要性,體育場館經營是為公益服務的,更要確保其公益性的實施。

1.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或管理辦法

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已是我國發展體育產業的趨勢,為了有助于日后的統一管理,國家應該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和一些列的管理辦法。當然這其中肯定要包含怎么解決民營化帶來了公益性淡化問題。

2.國家的價格規制的政策的約束

私營部門取得公共體育場館的經營權后,為了獲得更大的利益,可能會做出高于合理價格水平的場館服務消費價格。首先對于這一點國家要實行相關的價格管制規定,約束其抬價行為。作為經營者應該明白經濟效益是需要社會效益來宣傳的,所以可以在適當的時間段實行優惠的價格來吸引消費者,提高市場占有率。以社會效益促進經濟效益,并通過經濟效益提升社會效益的層次,實現雙效互動和良性循環,這是公益性實現的間接形式。

3.定期提供免費開放時段

對于經營管理者來說,收益應該是最大的目標。但是在適當的時候定期向公眾實行免費開放時段可以有以下幾點好處:一是吸引消費者,搶占市場。二是吸引潛在消費者,擴大市場份額。三是雖然免費,但服務質量不變,提高消費者滿意度,獲得好評。而對于公眾來說,也切實體驗到了公共體育場館的公益性。這是一個雙贏的好方法。

4.體育賽事的優先舉辦權

有些經營者為了增加收入,一味地出租場館接一些演唱會、展銷會等商業活動,反而削弱了場館本身體育職能需求。公共體育場館肩負的職能是產業經營、為訓練競賽服務和向社會開放。所以體育場館應合理應用,一方面發揮其公益的性質以滿足群眾運動和健身的需要;另一方面可以發揮經營職能,通過舉辦比賽等維護體育館的正常運營,而不是一味的從商業角度出發而改變了體育館的本身最基本的服務職能。

5.政府對公共體育場館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

政府應區別對待公共體育場館和經營性體育場館。比如稅務部門對公共體育場館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財政國資部門將收取的“國有資產占用費”返回給公共體育場館;國土部門對公共體育場館建設應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并在“土地有償使用、轉讓金”方面按公益性標準優惠收??;市水電部門按公共事業或較優惠的水電費標準收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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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劉省平:BOT項目融資理論與實務[M].西安:西安交通大學出版社,2002

[摘要]通過文獻資料法、邏輯分析法針對公共體育場館開發利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例如民營化方式的選擇、民營化的深度等進行了具體的闡述,并對民營化后公益性的實現途徑提出建議。

[關鍵詞]公共體育場館民營化運作效率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