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期末考試作弊經濟學論文
時間:2022-03-25 08: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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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格性作弊與競爭性作弊
一般而言,大學課程設置中,除了學校公共必修課之外,凡考核方式為考試的課程基本是專業核心課或專業必修課,也就是某一專業最關鍵的課程,集中了本專業最主要的專業知識。通過考試,可以促進學生平時對該課程認真學習,期末復習反復記憶以鞏固所學知識,也可以將考試成績作為評獎、評優、評先進(具體包括獎學金、評優、入黨、提干、推研、就業和心理滿足)的重要參考指標等。但是,對于一些平時學習不夠認真、學習態度不夠端正的學生而言,期末考試成了一種枷鎖。比起對所學知識的掌握與鞏固,貌似他們更在意期末考試能否通過。當然了,這與學校很多制度直接與考試成績掛鉤是分不開的,比如學分績點制要求平均學分績點達到2.0以上者才能獲得學位,評獎、評優、評先進重點參考學習成績且不允許有掛科等。這也直接影響了學生作弊的目的以及考試作弊的成本收益區間。如果從作弊目的來劃分,作弊學生暫且可以分為兩類:一是資格性作弊,這部分學生作弊單純為了不掛科的資格“,60分萬歲”,保證大學順利畢業,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二是競爭性作弊,這部分學生基本不存在掛科的問題,作弊只是為了使成績更上一層樓,以便在班級排名以及評優、評獎、評先進中獲得競爭性優勢,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
二、考生作弊的制度因素分析
按照諾斯的觀點,“制度是一個社會的博弈規則,或者更規范地說,它們是一些人為設計的、型塑人們互動關系的約束?!敝贫燃s束通過禁止人們從事某種活動可以預防人們的機會主義行為并減少不確定性。制度包括正式約束、非正式約束以及實施機制。下面從制度方面分析考生作弊行為。首先,考試作弊認定及處罰的正式制度。主要是指國家或者學校制定一系列規范化、帶有強制性的對考試作弊行為進行界定和處罰的規則、條例,比如《關于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堅決剎住高等學??荚囎鞅淄犸L的緊急通知》(2003年)、《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2004年)、《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2005年)以及學校、學院對考試作弊行為處罰的相關規定等。這些正式制度明令禁止大學生考試作弊,并對相關作弊行為以及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進行界定,以此預防考生的機會主義行為?,F有這些正式制度對考試作弊的處罰不可謂不嚴厲,也不可否認這些正式制度對學生的作弊行為產生了很強的震懾作用,但即便如此,大學考試依然存在作弊現象,也就是說實踐證明,現有的正式制度并不足以完全杜絕考試作弊行為。其次,誠信等非正式約束。非正式制度一般被認為是正式制度的延伸闡釋或修正,它是得到社會認可的行為規范和內心行為準則。違反或者觸犯社會或者某一團體的非正式制度,有可能使違反者本人感到羞愧、自責以及精神痛苦,也有可能會損害其他人或者合作者的利益,進而受到團體內其他人的鄙視與排斥,減少與其的合作。對于考試作弊而言,喪失的是誠信這一大學生行為規范,理應引起作弊者羞愧以及其他學生的抵制。但是,現實情況并不總是這樣。對于資格性作弊,作弊者本人以及所在團體往往并不認為作弊是一種可恥行為,因為這種作弊只是一種自保行為,并不侵害其他人的利益,作弊者看成是理所當然,其他人由于自己利益不受損害對這種作弊的容忍度也較高,而且這種作弊行為往往不被看成違反誠信原則,或者認為是違反誠信但危害極小,并且不會將其與作弊者品質關聯。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事件對當事人利益攸關,當事人采取了利己不損人的即便是違反非正式制度的行為時,被默認為是合法的。這種情況之下,非正式約束對考試作弊的約束力大大降低。但是,對于競爭性作弊,非正式制度的約束力就會更大一些。因為這種作弊行為往往被認為是損人利己的,作弊者所在團體對這種行為的容忍度一般較低,而且往往會將作弊直接與其本人的品質相關聯。所以,競爭性作弊行為一旦被發現,作弊者本人往往更加羞愧,相應的成本往往更高。再次,制度的實施機制。制度再完善,也需要確保其實施、貫徹的機制。比如,法律制度的實施,是由警察、法院等國家暴力機關予以確保的??荚囎鞅滋幜P正式制度的實施,往往是由監考教師、巡考員以及學校職能部門(比如教務處)確保實施的。其中,監考教師往往是比較關鍵的一環。監考教師的行為選擇,直接影響考試作弊處罰正式制度貫徹力度。如果監考教師不認真,對作弊行為視而不見,或者監考教師發現作弊但礙于情面不進行舉報,那制度就形同虛設,相應的約束力也就不高。如果每個教師都認真監考,凡作弊者皆被抓且被按制度處罰,那制度的約束力自然而言也就高。而非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主要是作弊者自身的道德約束以及所在團體共同懲罰的威脅。當作弊不被認為是違反內心行為準則以及不被別人認為是違反行為規范的,誠信作為非正式制度的約束力就下降了。
三、考生作弊的成本收益分析
首先,來看一下資格性作弊。假設某學生在考試中失敗,掛科了,那他除了承受考試失敗的精神壓力成本外,還要支付補考甚至重修的物質成本、補考或者重修依然考不過的精神壓力以及因此失去評優、評獎、評先進等潛在收益,甚至因此課程始終考不過導致不能正常畢業的高額成本。因此,該學生一旦作弊成功,就可以節省了上述可能發生的成本,或者說收益一般而言會比較高。但是,作弊有被發現的風險,風險的高低往往與監考教師的認真程度(取決于教師監考的成本收益,下文詳述)正相關,與作弊手段的高超程度負相關(此問題在此不做擴展論述)。而作弊一旦被發現是需要支付成本的,除了支付“丟面子”“感到羞愧”的精神成本外,還可能支付高昂的物質成本以及后續精神壓力成本。之所以說“可能”,是因為作弊被發現后所面臨的處罰風險是不一樣的,這取決于監考教師的行為選擇。暫且假設有兩種可能:一是監考教師僅僅是制止了作弊行為但不予處罰(一般而言,監考教師礙于師生情面,大多數情況下是這樣的)。此時,作弊被發現遭受處罰的風險成本為0。二是監考教師對作弊行為進行制止并處罰。處罰輕的可能是勒令交卷。處罰較重的可能是上報學院、學校,并按校規、校紀進行處罰。輕處罰的成本基本可以忽略不計(作為經濟人,很少有學生一開考就作弊,那樣一旦被發現成本極高,除非是考試題都不會,作弊的機會成本接近0。大部分作弊行為往往發生在會做的題都做完之后,也就是確保既得收益之后,此時作弊邊際收益較高,但邊際成本很低,因為即便被發現交了卷也沒啥損失,反正剩下的都不會做,交卷的機會成本為0)。而重處罰的成本則相對較高,按校規、校紀被記過或者通報批評且該科重修,比起單純的考試掛科,付出的精神成本和物質成本都比較高昂。我們可以將資格性作弊的成本收益總結成表1進行分析(見表1)。假設考生面臨的外部環境為監考嚴格(選擇作弊會被發現且遭受重處罰)與監考寬松(作弊不會被發現或者被發現只受輕處罰)??忌袨檫x擇分為作弊與不作弊。不作弊沒有收益,但卻要付出成本,假設為-2。如果作弊,在監考嚴格的情況下,收益為-3,低于不作弊時的收益-2,在監考寬松的情況下,收益為0(此處0并不代表沒有收益,而是代表潛在成本被消除了),高于不作弊的收益-2。假設理性的考生會根據所面臨外部環境相機選擇收益最大的行為。那么在監考嚴格的情況下,考生采取不作弊策略;在監考寬松的情況下,選擇作弊策略。但是,在學生看來,作弊被發現并且遭受重處罰只是小概率事件(從歷史來看,重處罰相對較少,因為每年因考試作弊被通報的學生并不多見),而小概率事件對經濟人而言往往被認為是不會發生的。這種僥幸心理很大程度上放縱了學生選擇作弊的機會主義行為,致使考試作弊屢見不鮮。其次,來看一下競爭性作弊。一般而言,這部分考生期末準備相對比較充分,試卷大部分題目難不住他們,只有少數幾個題目可能由于考場緊張短暫失憶等原因不會答。及格是沒問題的,但是想多多益善,所以可能誘發作弊行為。對此類型作弊,作弊空間較小,對總成績的提升空間有限,因此,成功的收益相對也較?。隙ù笥?),但作弊失敗的成本可能相當高。這里的“可能”還是指作弊被發現并且遭受重處罰而言的(除此之外,與上面分析相似,作弊失敗成本接近0)。一旦因作弊被處分,所有評優、評獎、評先進的資格都將失去,其他科目所積累的競爭性優勢也將蕩然無存,“揀了芝麻丟了西瓜”。假設競爭性作弊考生面臨的外部環境行為選擇與資格性作弊考生相同。不作弊沒有收益,但不需要像資格性考生那樣要付出成本,假設為0(不考慮潛在利益的損失)。如果作弊,在監考嚴格的情況下,收益為-5,低于不作弊時的收益0,且要低于資格性考生此情況時的-3,因為競爭性考生考試作弊被發現且被重處罰的成本要更高,在監考寬松的情況下,收益為2,高于不作弊的收益0。同樣,面對不同的環境,理性的考生會做出與上面資格性考生相同的策略選擇。而且可以推斷,在監考嚴格的情況下,競爭性作弊考生選擇作弊的可能性比資格性作弊考生更低。但是,如果這部分學生也認為作弊被發現且遭受重處罰是小概率事件,自信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作弊的機會主義行為傾向也會增強。
四、監考教師成本收益及行為選擇分析
監考教師的行為將直接影響有作弊動機學生的策略選擇。作為考生在作弊之前如何確定監考教師是嚴格還是寬松呢?一般而言,有作弊動機的學生作弊之前會積極搜尋監考教師的相關信息。如果是自己熟悉的教師(以前給自己上過課或者聽說過),之前所積累的信息會使在考場的信息搜尋時間成本相對低一些。比如,監考教師是院里的“四大名捕”之一,信息搜尋便很快結束———監考教師會嚴格監考,作弊風險過高,理性選擇是放棄作弊。如果是自己不熟悉的教師,之前沒有信息積累,在考場通過觀察監考教師言行進行信息搜尋的時間成本相對高一些。比如,監考教師開考后只顧低頭忙自己的事情,看手機啊、讀報紙啊、批卷子啊等等,這就顯示監考相對寬松,作弊風險較低,采取作弊行為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反之,如果監考教師表情嚴厲、目光如炬、持續走動監考,那還是不作弊為妙!監考教師為什么有的嚴格有的寬松呢?其中的因素有很多,暫不提教師自身性格等方面因素,主要分析監考教師自身的制度約束和成本收益權衡。首先,從制度約束來看,教師監考受到學校正式制度以及教師職業所決定的非正式制度的約束。學校對教師監考有著嚴格的制度規定,比如監考教師不允許帶手機進考場、不允許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應該走動監考等等。為了確保制度執行,學院領導以及學校指派的巡考員會到考場對監考教師進行監督,對監考教師形成外部壓力,促進其進行認真監考。此外,教師職業所要求的行為規范也對教師認真監考形成一種內在壓力。“學高為師,德高為范”。作為教師理應愛崗敬業,在監考過程中認真負責。這些內在的行為規范與責任感,正是大部分教師認真監考的主要原因。其次,從成本收益來看,按現有制度,期末監考是任課教師應盡的職責,沒有課時補貼或者監考費,也就是說,對于監考教師而言,期末監考的額外收益不高于0(有時可能因為監考事故遭受負收益)。但是,監考的成本卻較高。一是監考的體力成本。拆裝試卷、整理考場、填寫考試記錄以及走動監考等等都是需要耗費體力的,這都是體力成本(鞋底成本暫且不計)。二是監考時間的機會成本。也就是說教師把時間用來監考就不能用來批閱卷紙、填錄成績等了。三是制止學生作弊的“麻煩”成本,比如,制止作弊時學生的不合作、事后作弊學生對監考教師的怨恨、填寫作弊學生記錄等。根據經濟人假設,在額外收益既定的條件下,理性選擇就是盡量降低監考成本。這就導致了某些教師在監考過程中以利益為導向,監考不夠認真,一定程度上縱容了學生作弊。
五、對策
學生作弊與否,直接取決于作弊的成本收益,潛在收益大于潛在成本時,選擇作弊是一種理性選擇,潛在收益小于潛在成本時,選擇不作弊則是理性的。因此,要進一步預防學生期末考試作弊,就應該加大作弊的潛在成本,減少作弊的潛在收益,具體建議如下:
1.積極探索期末考試制度改革。
(1)進一步完善學生綜合評價體系,不僅要參考考試成績,也應參考學生思想品德、人際關系、身體素質等方面,避免“唯以成績論英雄”,避免評獎、評優、評先進與成績直接掛鉤。
(2)加強試題庫建設,推行“教考分離”,增加作弊學生考前作弊準備的成本。
(3)將專業課考試盡量安排在前幾個學期,以便沒考過的學生在畢業之前有盡可能多的補考機會,避免其孤注一擲選擇作弊。
2.完善監考教師的激勵約束機制。
(1)建議對監考教師發放監考費或進行課時補貼(比如,監考一場加補2學時教學工作量),提高教師監考收益,促進其認真監考。
(2)嘗試建立考場教師、學生互相監督機制,監考教師可以檢舉學生作弊,學生也可舉報教師監考不認真,以此提高監考教師失職被發現的風險性(雖有可能出現師生心照不宣的合謀,但教師并不能保證考生百分之百參與合謀,這就增加了其被舉報的風險,所以,為了避免被舉報,理性人會選擇認真監考)。
(3)加強巡考員的監管力度,盡量避免由于顧及人情而導致巡考員“不好意思”問責失職教師的情況,對巡考員的資格應進行認真審查,確保其認真巡考、如實記錄、嚴格問責。也可以考慮聘用符合條件的校外人士擔任巡考員。
3.加強校園誠信等非正式制度建設。
(1)加強校園誠信建設。要讓學生講誠信,首先,要保證教師講誠信。教師重師德,積極履行對學生、同事等的承諾,在利益面前能以信為先,在教學與科研中不弄虛作假,這不僅會受到學生愛戴,也自會被學生們效仿。其次,就是要加強學生誠信教育,利用宣傳欄、講座、辯論賽等載體,通過正、反兩方面的案例說明成功者多誠信、敗者多無信。
(2)加強學風建設。學校本就是學習知識和學習做人的地方。作為教師,應不斷加強對所授課程前沿理論、所授內容的社會需求角度、先進教學方法與手段、科學的學習效果評價方式等內容的研究與學習,使學生愛學習并學有所用。對于學生,應該進一步端正學習動機,不斷用崇高的理想和長遠的目標激勵他們,使其從根本上提高學習的積極性。
作者:李剛鞠佳單位:渤海大學錦州市財經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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