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對債權人保護的法經濟學分析

時間:2022-01-11 09: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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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本對債權人保護的法經濟學分析

摘要:新公司法明確了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減輕了創業者的籌資壓力,有利于激發市場活力。但是由于股東的部分風險轉嫁給了本就處于弱勢地位的債權人,如何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成為不可回避的問題。本文擬用法經濟學方法淺談注冊資本認繳制下法律對債權人的保護情況。

關鍵詞:注冊資本認繳制;債權人

一、注冊資本認繳制的效益

各個企業的經營方向不同,因而所需的運營資本不同。有的公司以科技、服務立足,例如互聯網公司、科技型中小企業等,它們的資本需求量肯定要遠遠小于以加工、制造為主的公司。對這類企業設置較高的注冊資本門檻,會造成資本閑置,資源浪費。而對于那些本來就需要大量資本才能運營的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規定似乎又顯得無足輕重。根據科斯定理的推論,法律上應該有兩種方法來解決資源的有效使用問題:第一,如果要設置企業成立門檻,就應更加細化各類型企業不同的最低注冊資本。因為每個企業都有自己的臨界值,若制定超過其臨界值的注冊資本顯然是沒有效率的。但是并不是在極值點上的資本投入就是最有效率的。由于企業出資與與運作效率符合邊際效益遞減規律,所以企業有資金,但不會一次性全部投入,而會在以后運作中隨時使資產與效率保持在邊際效益的最高處。第一種方法是不太可行的。國家針對每種企業要分類、測算其最佳資本金耗費太大、不太可能。第二種方法就是減少交易成本。這里的交易成本要作一個廣義解釋,包括了注冊公司的費用。通過規范的科斯和霍布斯定理可得知,合理的法律制度將節省交易費用,減少達成私人協議的障礙,并使由于私人協議的失敗所導致的損害最小化,有利于改善資源配置。新公司法政府通過降低企業注冊費用,可以起到潤滑交易,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作用,使產權在市場中得到分配,而不由政府規定,有利于形成寬松準入、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注冊資本認繳制對債權人利益的成本收益分析

新公司法注冊資本認繳制改變了公司內部股東和債權人風險負擔的情況,總體說來此項制度更加傾向于保護股東的權利,加劇了債權人的弱勢地位。然而,注冊資本認繳制對債權人帶來的并非只有負面影響,而是利弊皆存。

(一)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債權人的收益

第一,債權人可以進行分散性投資,從而形成最優投資決策。注冊資本認繳制使過去那些有技術或有知識產權卻因籌資不順利而無法設立公司的人,能夠通過設定較少的注冊資本或延長出資期限的方式,成功設立公司。這類公司有很大的潛力,盡管伴隨著較大的風險,一旦商業冒險投資成功,債權人可以享受較高且穩定的利率匯報。這對于債權人來說,相當于擴大了其投資范圍,可以選擇合適的投資模式,分散風險,收益最大。第二,在信息充分流通的市場,注冊資本認繳制下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價格在一定程度上反應出公司的價值、信用、償債能力等信息,債權人可以選擇“用腳投票”。那些擁有一定的品牌價值、收到消費者信賴的公司往往會受到公眾更多的關注,其自身也會更注重公司的建設,該出資的出資,該增資時增資。公司資本比起注冊資本實繳制時,更加具有動態性,資本如同血液一樣不斷流動,同時公司可以便捷地根據自身的健康狀況調整血液量,達到一個公司和社會的良性循環。通過參考市場價格,債權人可以“用腳投票”,轉讓那些不良的、不被大眾接受的公司債權。

(二)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債權人的成本

第一,其大大增加了債權人搜尋優質債務公司的成本。在注冊資本實繳制下,債權人對于投資風險的評估的重要依據就是公司注冊的資金多少。通常情況下,注冊資本大的公司風險承擔能力較強,債權比較有保障。債權人選擇投資目標時注冊資本的查詢也方便快捷。但是在新公司法將注冊資本修訂成認繳制后,資本充實原則收到了沖擊,現在任何人都可以設立注冊資本為幾個億甚至幾十個億的公司,而認繳時間可能是幾十年甚至一百年。債權人若想對某家公司進行投資或者交易,就必須花費一定數量的金錢(直接成本)和時間、精力(機會成本)對該公司的真實資本注入等信用情況進行核實,以期降低投資交易的風險。但是由于股東和債權人天然的信息不對稱,即股東可以查閱本公司的財務報告和交易協議等內部資料,對公司的經營進行實時控制,但債權人是公司的外部人員,因而不能干涉公司內部事務,因此只能在公司的公開信息中了解公司情況。在此情況下債權人要對公司真實資本進行核實,那么結果就可能會出現偏差。由此可見,債權人對注冊認繳制下的公司不能完全做到“注冊資本信賴”,交易出現了阻礙,這就會增加交易的成本。第二,增加了債權人對公司的監督成本。公司股東是否按時準確的出資,直接影響公司的償債能力,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債權人將花費更多精力監督股東出資情況。另外,有些公司注冊資本較低,即使出資完畢對債權人權益保護的價值也是微乎其微,債權人若對其投資,一定是看中了公司發展的潛力,相信其盈利能力。對于此類公司,債權人往往要與債務公司簽訂約束不當商業行為的合同,花一定的監督成本防止公司人格混同的情況,防止公司被股東掏空。然而這些限制合同帶來的影響也可能延誤商機,使得公司投資利潤率下降。第三,增加了債權人的風險成本。債權人將資金先行轉移給了公司,而其又無權介入公司管理,債權人成為了弱者,其權利的實施相對消極,而缺乏積極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利益。誠然,《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規定了未完全出資股東的補充賠償責任,但是,債權人申請公司破產有個內部條件是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公司可能存在雖然無法清償債權人的債務,但是還未到破產程度的情況。同時,一家公司破產所造成的社會成本非常高,因此不會輕易的破產解散。此時,公司盡管資本嚴重不足,但是股東的出資期限未到,視為其沒有出資義務,債權人不能要求股東提前出資,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護。即使公司依法解散清算,請求股東一次性補足其認繳的出資,但股東可能資產不足,導致債權人利益受損。

三、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債權人保護制度的分析

(一)刺穿公司面紗

當股東違背了誠實守信的原則,將公司財產挪為己用,卻將公司的經營風險轉嫁于債權人時,出于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要求,法院將適用刺穿公司面紗的規則。首先,刺穿公司面紗規則能夠給債權人帶來的直接效益,就是通過執行股東的個人財產獲得利益救濟,保障了債權人的權利。刺穿公司面紗規則也帶來了對社會的間接效益。通過司法實現了公平正義,提升了法律的權威性、司法的公信力。債權人利益得到保障,將提升人們對市場的信心,鼓勵更多人投資公司,從而促進經濟效率,有利于社會發展。但是,刺穿公司面紗規則同樣也存在成本。此規則是破除了公司最基本的特征———有限責任,因此其適用必須慎之又慎,一旦適用錯誤,不僅股東利益受損,而且將沉重打擊股東和公司的信心。資金的運作屬于公司內部行為,其復雜情況使得法官對此規則的適用并不得心應手,需要大量的調查,這造成了社會成本。在司法不成熟的地方,適用刺穿公司面紗規則也提供給法官權力尋租的機會。如此反而會徒增債權人尋求救濟的成本、降低司法公信力。我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對刺穿公司面紗只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具體的適用條件和判斷標準不明確,而債權人若通過該條保護自己的權益,則要承擔舉證責任,加劇了其弱勢地位。同時,在新的資本認繳制下,原本“資本顯著不足”作為刺穿公司面紗規則適用的慣例條件不再合適,因此,該規定的適用性不強。立法機關除了應當對此原則在新的條件下的適用作出更加具體的規定之外,還應配合完善刑事方面法律,對于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涉及刑事犯罪的行為,要作出調整銜接,互相配合,共同改善出資環境、市場風氣。

(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內含高度的經濟理性,是有效降低成本和風險、提高效率的強有力的制度。從宏觀上看,它有利于政府及時了解國家經濟發展動態,節約了調查成本;從微觀上看,它有利于信息流通、公平競爭的高效市場的建成,降低企業搜集市場信息的成本,同時減少投資者尋找合適的投資對象的信息搜尋成本和時間成本。這一制度減少不確定性的因素,強有力地保障了債權人的利益。新公司法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了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公司要將年度經營情況及資產情況主動報送至工商部門,年報的內容工商部門事先也不進行審查,這意味著中國正從強制信息披露制度漸漸走向自愿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年度報告、懲罰情況等都會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得到公示,也即加強了對公司的社會監督。這個制度一方面減少了政府監管的費用,另一方面,網上公示減少了公司信息披露的成本以及社會公眾查詢信息的成本,有利于信息流通。不過這一制度也存在弊端,就是由于公司試圖繞開法律所發生的成本即回避成本的降低,增加了虛假信息的動機,我國應該注重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推進社會誠信建設,根據實際情況不斷修正和完善法律規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督促各個公司持續不間斷的主動披露其資金變動、經營結構等信息。為了保障信息的真實、準確、及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定期檢查或抽查公司信息披露的情況,并進行公示,建立失信公司的“黑名單”,保證人人都能便捷地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到每家公司的信息。為了鼓勵公司及時主動公示更多信息,政府也可以建立“白名單”,對選擇自主公示的公司予以獎勵,能夠進入白名單代表該公司具備較高的資信能力,在市場競爭中往往會得到公眾的青睞,從而使公司公示的態度由被動向主動轉變。

(三)債權人代位權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通過訴訟的途徑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行使代位權后,公司增加了責任財產,提升了其償債的能力,起到了保護債權人權利的作用。同時,法律明確規定了債權人行使該項權利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債權人似乎不用出錢,就能使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增強。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這筆費用由債務人埋單后,債務人財產縮水,最終受損的依然是債權人。另外,能夠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十分嚴苛,債權人要花一定的成本才能了解到債務公司的債權信息,訴訟的時間成本、花費的精力也不容小覷,而最終的結果卻是所有的債權人同等受償?;凇按畋丬嚒钡男睦?,債權人都希望別的債權人提代位之訴,自己便能坐享結果。因此對于此項權利的行使債權人是消極的心態。從社會經濟角度來看,以日本、臺灣為代表的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民法規定,即允許債權人以徑行方式行使代位權,似乎更有效率。債權人代位權畢竟沒有改變三方的權利義務內容,只是給付對象的改變,直接行使代位權,能減少訴訟費用,在實際生活中也更加便于操作。

作者:陳玖雯 單位: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趙旭東.資本制度變革下的資本法律責任———公司法修改的理性解讀[J].法學研究,2014,5: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