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經濟學理論困境和挑戰

時間:2022-05-06 08: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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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經濟學理論困境和挑戰

摘要:法律經濟學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學流派,由獨特的經濟學視角進行法律的解讀,成為跨經濟學和法學的一個重要理論流派。盡管法律經濟學已經得到理論領域和實踐領域的普遍認可,其在方法論、社會財富最大化、道德質疑等層面仍然面臨著亟待解決的理論困境,以及不同新興流派的不斷挑戰。

關鍵詞:法律經濟學;理論困境;新興流派

一、法律經濟學的產生背景

20世紀30年代初,嚴重的經濟危機導致了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傳統的法律模式已經不能適應現實的嚴峻考驗,人們開始探尋新的法律模式。法律現實主義運動的發展導致人們不再局限于傳統的邏輯推理方式,開始將法律同經濟學等相關學科結合起來,嘗試采用新的法律方法對新出現的法律和社會問題進行分析和解釋。法律經濟學理念的首次提出,一般認為源于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在此文中,科斯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1973年,波斯納的著作《法律的經濟分析》的問世,為法律經濟學劃定了自己的領地,也奠定了波斯納本人的學術地位。自此以后,法律經濟學逐漸成為廣受關注的重要法學流派。

二、法律經濟學的理論困境

(一)方法論問題

法律經濟學主要采用個人主義,強調社會的變遷來源于個人的行為,而整體主義則著重強調整體優于部分,社會整體大于個人的簡單疊加,整體主義往往與社會學、人類學、政治學等密切聯系,自主的個人如何脫離現實制度來解釋制度本身的演進和變遷是個人主義所無法解決的,因此這種個人主義往往被方法論整體主義所質疑。由方法論個人主義所導致的方法論主觀主義強調個人的價值判斷和理解能力,而這種價值判斷和理解能力是因人而異的。盡管波斯納對功利主義的評價是度量困難,但對于法律經濟學來說,同樣沒有很好地解決度量問題,正如效率的評價標準仍然是困擾法律經濟學的一大難題。雖然波斯納嘗試將效率的評價標準訴諸于金錢,從而引申出社會財富最大化的理論,但不可否認的是,法律經濟學中的主觀主義的方法論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

(二)社會財富最大化問題

波斯納極為推崇社會財富最大化,但是,各種幸福都可以通過財富獲取嗎?會不會有一種可能性是,我們必須放棄部分或全部財富才能獲得某種更大的幸福呢?如果存在這種可能性,我們是不是應該綜合考慮所有的幸福來源,而不是單單追求財富的最大化這一種途徑。因此,對于社會財富最大化這個標準,法律經濟學是否應該劃定范圍、或提供標準以供適用者來判定哪些案件適用財富最大化標準以及哪些案件不適用此標準。盡管波斯納承認財富之外的幸福來源以及其與追求財富最大化可能產生的沖突,但他并沒有提供標準來供我們判斷何種情況屬于此情形,也沒有提出解決之道。正如臺灣學者熊秉元教授所說:“波斯納自己也認為‘財富極大化’是一種退而求其次、不得已的做法。既然是以‘財富極大化’來逼近‘效用極大化’,也就是借著‘財富’來間接反映‘效用’或‘福祉’;那么,在財富和效用這兩者彼此不抵觸的時候,運用這個原則當然不成問題??墒牵绻敻弧汀в谩l生沖突的時候,還能堅持以‘財富極大化’為目標嗎?”

(三)道德缺陷

法律經濟學將“效率”視為至高無上的標準,強調對法律規則進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從而對法律實施的結果得出結論以及對其社會價值作出評價。采用以“個人理性”及相應方法論的個人主義為其方法論基礎,以“效率”為標準探究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狀況,波斯納甚至認為,在最普遍的意義上,“效率”可以被視為“正義”,基于經濟原則建立的道德體系同人們日常的道德體系是一致的,因此,并不關注理性的人(行為的施動者)的行為動機,也不重視對人性的考察。法律經濟學認為“經濟人”的行為就是選擇適當的手段以期達到期望的目的。如果其選擇與其目的是一致的,這種人就是理性的。他們僅關心“經濟人”是否按理論的預測行事,并不在乎“經濟人”是否自私等關于人性的問題的討論。同時,經濟學家認為正義等理論是模糊的,不贊同某些傳統的法律方法,沉醉于采用完美的數學模型來進行法律研究,忽視了在法學發展過程中一直起著重要作用的道德倫理。我們應該正視的是,經濟分析方法只是法學研究中的一種法律方法,它本身也不是無可挑剔的,也是需要不斷修正和發展的。

三、主流法律經濟學面臨的挑戰

主流法律經濟學以芝加哥學派為主,其代表人物為波斯納。芝加哥學派主張運用以自由主義為核心的經濟學傳統理念,重視對財富和效率的追求,將財富、效率等的最大化視為其重要的目標。在分析方法上,主張適用實證分析方法,如成本———收益分析法、均衡分析法等。近二十多年來,主流法律經濟學不斷遭受質疑和抨擊,諸如新制度經濟學派、公共選擇學派、行為法律經濟學等一系列的新興學派的涌現,從不同角度對主流法律經濟學不斷進行挑戰。

(一)新制度經濟學派

在當代,新制度經濟學派最著名的代表人物當屬施密特、薩繆爾斯和威廉姆森。新制度經濟學派并不像主流法律經濟學那樣過于強調效益最大化或極端的分權制市場理念,它認為對于法律制度是能夠進行選擇的,即通過對不同的法律領域中的經濟現象進行分析和比較。將交易花費視為重要參考因素,在不同的制度選擇中選取交易花費最少的一種制度。隨著法律經濟學的發展,制度經濟學與法律經濟學逐漸呈現出相融的趨勢。這種新制度經濟學派不再局限于將法律經濟學視為運用經濟學理論進行法律問題的分析,他們試圖探究法律領域與經濟學領域存在的內在關聯,以期發現法律制度中隱含的經濟學思維。

(二)公共選擇學派

公共選擇學派是以經濟學方法來研究非市場決策問題的一個重要學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是戈登•塔洛克和詹姆斯•布坎南,他們認為公共選擇理論是用經濟學的研究方法去探究習慣上由政治理論家研究的問題。隨著公共選擇理論的發展,公共選擇學派逐漸將研究的視角擴展到法律經濟學領域,對憲法的選擇和改革、法規公正與效率以及法律程序等問題都進行了細致的分析。這種對于憲政領域所進行的經濟學分析,最后發展成為憲法經濟學。憲法經濟學的研究對象并非經濟現象,而是像集體決策的規則等類似的政治問題。其研究的目的也與經濟學不同,憲法經濟學的著重點在于對于約束的選擇,即不同規則間的選擇,而不是在既定制度內的選擇,而經濟學則著重于對于約束內的選擇,即對實務的政治家提出建議。從憲法經濟學的角度去理解憲法的內涵,有異于憲法學范疇下的憲法定義。與憲法學相比,憲法經濟學更側重于對憲法規則的經濟學分析。

(三)行為法律經濟學

行為法律經濟學通過結合心理學的視角和方法,去理解法律目標和其實現過程。通過分析人類的行為,提出主流法律經濟學所主張的某些設定是不相符的。他們認為主流法律經濟學對人類的真實行為所進行的不準確的分析,將會導致他們提出的相關假設的不合理性。行為法律經濟學通過運用心理學、實證研究、行為實驗等理論和方法對主流法律經濟學的理性人的假說提出了許多修正。行為法律經濟學針對自己的發現對包括科斯定理、預期效用模型等在內的傳統法律經濟學的諸多理論提出了質疑,他們認為傳統法律經濟學的“理性人”的理論所發展出的制度和理論模式可能存在缺陷,并在財產法、侵權法、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憲法、刑法等諸多領域嘗試對傳統法律經濟學的理論進行修正。

作者:侯媛媛 單位: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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