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企業金融的對比研究

時間:2022-04-27 10: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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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企業金融的對比研究

中日中小企業金融比較分析

與日本相比較,中國中小企業發展歷史雖然較短,但成長速度可觀。中國中小企業在改革開放后的30年中從無到有、由弱變強,已從公有經濟的補充發展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中日中小企業擁有一些共同之處:首先,中小企業金融對中日兩國經濟發展意義同等重要。其次,政府支持對中日中小企業金融都至關重要,促進了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但由于兩國國情不同,中日中小企業金融也存在較為明顯的差異性,主要表現為以下四點:(一)中國中小企業資金來源單一,但中小企業金融發展迅速與日本商業銀行、政策金融機構、地方金融機構等組成的多元化、多層次中小企業金融體系相比,以大型國有銀行為主的中國中小企業金融仍顯單一。但在中央及各級地方政府的引導下,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呈現不斷加速趨勢,中小企業資金狀況有明顯改善。課題組調研數據也表明,雖然資金問題仍然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因素之一,但其重要性已顯著下降(表1)。除受危機影響嚴重的2008年出現增長停滯、壞賬率增加情況外,各受訪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總體保持了穩定增長(圖4)。(二)中國征信體系建設發展迅速,但銀行融資仍以抵押擔保為主相比于日本中小企業信息數據的詳實完備,中國中小企業信譽度較低,銀行獲得企業真實信息難度大,貸后管理成本高。近年來,人民銀行致力于征信體系建設,中小企業信息采集已取得一定成效。此外,為解決無信用記錄或信用歷史欠佳的中小企業貸款問題,各地還注意引導信用擔保機構發展,并通過風險補償等方法鼓勵其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服務。征信體系雖在一定程度上為商業銀行評價企業信譽度提供了參考,但出于風險控制考慮,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相對謹慎,信用貸款比例普遍不高,抵押、質押和保證仍是中小企業獲得貸款的主要方式。其中,抵押物以固定資產為主,其他權利抵押尚處于探索階段。而中小企業大多為輕資產企業,房地產及機器設備總價較低,通過抵押貸款獲得資金的難度較大(表2)。表2浙江省某市中小企業貸款抵押結構(2011年末)來源:課題組調研資料整理。(三)中國融資擔保公司作用受限,企業互保聯保蘊含較大風險針對中小企業信譽度較低的現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存在提高了中小企業獲得資金的可能性。與日本融資擔保公司運作成熟穩定相比,中國融資性擔保公司運作不規范,監管不嚴格。因此,銀行通常要求較高的資產保證率,擔保公司的杠桿效應大大降低。2010年,融資性擔保公司平均放大倍數只有2.1倍,遠低于3倍的保本點及5倍的盈利點。2011年開始,銀行對融資性擔保公司要求的保證率持續上升,更有甚者要求100%。擔保公司業務積極性受到較大打擊,資產額較少的擔保公司基本無法正常開展業務。不少中小企業開始探索采用互保、聯保的方式獲得銀行貸款,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企業資金的可得性,但其風險也在逐漸顯現。一方面,中小企業對互保、聯保理解不足,對連帶責任認識不清,缺乏主動合作激勵,導致個體信用難以發展成社會信用,總體違約率仍然偏高。另一方面,互保、聯保企業間經營情況差距較大,企業間缺乏互相了解,對困難企業認識不足,單家企業經營風險易擴散至整個聯保體。(四)中國非銀行金融機構近年發展迅速,但相關法律法規還有待完善在銀行貸款仍存在諸多限制的情況下,非銀行金融機構已經成為中小企業資金的重要補充來源。與日本相比,中國非銀行融資機構主要以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融資公司、咨詢公司、寄售行、典當行等形式存在,近年來發展勢頭迅猛。但相對于日本非銀行融資機構的平穩有序發展,中國針對中小企業金融的立法尚不完備,缺乏一部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基本法律,對中小企業金融的規范零散分布于不同時期、不同部門、不同效力的各種法律法規當中,不同法律法規條文時有出入,中小企業金融發展缺乏有效的法律環境。法規前瞻性不足,對中小企業金融的快速發展應對不夠及時,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造成一定時期的監管空白,非銀行融資機構等問題積累,解決問題的成本較高。

啟示與建議

近年來,中國中小企業發展較快,但中小企業金融改革進程遠不能滿足中小企業實際融資需要,簡單的增設金融機構或搭設銀企合作平臺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問題。2012年3月,在國務院大力推動下,國家啟動了新一輪針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改革,以溫州綜合金融改革實驗區建設十二項主要任務為抓手,在金融體制規范、金融市場培育、金融機構發展、金融產品創新、金融風險防范等方面為中小企業金融發展指明了方向。為更好地落實這一改革措施,我們提出如下五點具體實施建議。(一)推動銀行體系改革與治理,探索服務中小企業新模式1、強化地方金融機構在中小企業貸款中的主導作用,加大政策金融扶持。一是堅持地方性金融機構服務當地中小企業的戰略定位。監管機構應限制區域性中小金融機構前往大中城市擴張、開設異地分支機構。借鑒日本關系銀行成功經驗,鼓勵地方金融機構向基層延伸,推進村鎮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機構的發展。二是通過定向調增中小企業信貸規模等手段,補充地方金融機構資金,提高地方金融機構服務當地中小企業能力。三是中小企業發達地區政府考慮設立專項基金,條件成熟時適度提高地方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貸款的補償金,探索成立區域性政策銀行,重點扶持中小企業實體經濟發展。2、拓寬資金來源,完善考核體系,滿足中小企業資金需求。首先,商業銀行繼續探索通過發行中小企業金融債等手段拓寬中小企業專項資金來源,將獲得資金優先用于中小企業貸款。其次,商業銀行逐步改進中小企業貸款審核評價體系,考慮不同企業貸款的差異性,構建有針對性的客戶評價體系,實施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評價辦法。對抵押率實行差別管理,適度放寬抵押貸款審批條件。此外,完善中小企業信貸考核體系,對中小企業貸后管理實行專項考核,適度提高對中小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和壞賬核銷率,建立信貸人員盡職免責機制。3、積極改變經營模式與管理理念,穩步推進金融創新。首先,大型金融機構利用資金雄厚、網點眾多的優勢,努力將資源向中小企業傾斜,切實履行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服務社會民生的職責,減少外界經濟金融環境變化對中小企業金融的沖擊,為中小企業正常發展周期創造相對平穩的資金平臺。其次,改變貸款形式單一、金融創新不足的現狀。一方面,各金融機構要加強金融創新產品研發,將抵質押物范圍擴大到動產和權利,發展應收賬款、無形資產等多種新型抵押品(圖5),引入供應鏈關系擔保等新型擔保方式(圖6)。另一方面,加強與行業協會、社會中介等合作,創新適合需求特點的聯動模式,加大銀團貸款力度,分散融資風險。同時,優化業務管理流程,給予中小企業票據業務方面的便利,或賦予中小企業更加靈活的還款方式和還款期限,減輕企業還款壓力。圖5應收賬款融資流程設計圖6供應鏈擔保融資流程設計(二)法規先行、探索創新,建立多方位、立體化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1、總體規劃、多方合力,建設更為完備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平臺。首先,全國統一規劃和部署社會征信體系建設,指定牽頭部門,明確各相關部門職責。其次,盡快出臺《征信管理條例》,建立健全適合我國國情的資信采集制度、資信評定制度和資信評估制度,明確資信評估中介機構的連帶責任制。同時,繼續利用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在中小企業信用查詢中的優勢,以企業基本賬戶為依托,爭取覆蓋更多企業,探索將非財務信息納入征信體系,努力擴大與中小企業相關的信息量。加強人民銀行、工商、稅務、司法、海關、環保等一系列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的橫向溝通與協調,實現對中小企業監管信息的聯網與共享。此外,進一步完善中小企業現有信息平臺,提高村鎮銀行等基層金融機構接入征信系統的便利性。加強信息應用建設,引入針對性模型和軟件,便于金融機構量化征信信息,進一步深入信息資源的分析利用。建立全國與區域信息流動機制,實現縱向信息共享。2、探索地方政府主導的再擔保制度,建立多元化的信用擔保體系。一是著力改變當前信用擔保機構監管實踐中法律依據不足、主管部門不清的局面。在現有法規基礎上,整合、優化其他地方性、部門性法律法規,為加強對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管提供法律依據。二是充分發揮現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作用,不斷擴大信用擔保機構的資金來源。逐步改善擔保業發展環境,支持擔保機構拓展擔保業務、創新擔保方法,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給予稅收優惠等獎勵。三是建立銀行與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分擔機制,在分散擔保公司風險的同時促進商業銀行對貸款的后續管理,防止道德風險。四是探索建立地方政府主導、有中國特色的信用擔保自律性組織。在政府部分撥款的基礎上,鼓勵擔保公司、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三方自愿出資參與,實現信用擔保協會的市場化運作,并加強對擔保機構日常運行的監測。(三)積極拓寬融資渠道,著力發展導向明確、層次清晰的中小企業直接融資市場1、鼓勵有發展潛力的初創期中小企業發行高收益債募集資金,并通過政府專項基金給予支持。針對初創期企業的高風險特征,鼓勵其發行高收益次級債或私募債募集發展資金。適度放寬高收益債準入標準,將傳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設定合理的債權人保護制度,建立政府專項償債基金,并吸收發債主體、交易商和證交所資金參與,對發行企業不能償債的風險進行一定程度補償,增強市場參與者信心。2、鼓勵穩定經營的成長期中小企業發行集合債,為企業做大做強創造條件。對于發展到一定規模但實力尚不足直接在債券市場融資的中小企業,鼓勵數家行業相同、規模相近、地理相鄰的中小企業聯合發行集合債。政府在中介、擔保、承銷等方面給予企業相應優惠,鼓勵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購買或在財政能力允許的情況下允許政府部門審慎投資中小企業集合債。3、通過產業導向和政策扶持,引導風險資本投資新興產業。對于符合國家政策和未來發展方向的新興產業,制訂針對性產業扶持政策,通過減免稅收等手段給予投資者相應優惠、賦予未來退出獲利便利性,吸收風險投資基金及私募股權等風險資本,解決新興產業的資金問題。(四)標本兼治,促進非銀行融資機構的健康發展1、建立健全法律法規,規范非銀行融資機構合法經營。一方面,盡快出臺專門法律法規,建立準入與退出機制,明確對非銀行融資機構的注冊資本、人員配置、內部控制、風險防范與處置等方面的準入要求,使其在規定范圍內運作,嚴控民間融資過度擴張。同時,明確非銀行融資機構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期限利率、交易方式、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途徑,促進融資機構的規范化經營。另一方面,組織對現有機構進行重新審核,對不符合資質、未正常開展業務、風險系數較高的機構實行警示制度并限期整改,對確實不能達到要求的企業組織清盤退出。2、建立非銀行融資機構監測體系,防范潛在的金融風險。在明確非銀行融資機構經營范圍的基礎上,建立非銀行融資機構登記平臺與監測體系。一方面,逐步將中小企業與非銀行融資機構間借貸關系在平臺中錄入登記,監測合約履行情況,記錄不良情況,并納入個人與企業信用記錄。另一方面,加強對非銀行融資機構資金的總體監測和調控,動態跟蹤把握融資總量、資金來源與投向、利率水平、違約糾紛等數據。同時,注重對風險的早期識別、監測與預警,預判、防范和化解潛在的金融風險,維護地方金融穩定。3、明確職責,切實履行對非銀行融資機構的監管責任。根據機構注冊屬地管理原則和“十二五”規劃中關于“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體制,強化地方政府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責任”的重要論述,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金融辦為非銀行融資機構的主管部門,建立協調機制,形成監管合力。注重監管隊伍建設,吸收培養高素質、懂金融的專業監管人才,以適應新形勢下對非銀行融資機構的監管要求。(五)協調配合,加強貨幣當局與其他監管機構對中小企業金融的引導1、央行制訂傾斜性信貸政策,引導商業銀行重視中小企業信貸。中央銀行要繼續貫徹“有保有壓”的政策,通過貨幣信貸手段引導商業銀行貸款向中小企業傾斜,并通過非對稱降息減輕中小企業負擔。首先,強化差別準備金率政策,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得力的銀行適當放寬其準備金要求,為中小企業信貸釋放更多可用資金。其次,加強窗口指導,要求地方金融機構制訂有針對性的信貸投放計劃。再次,重視核查督導,明確中小企業信貸考核標準,定期對重點金融機構中小企業信貸情況進行檢查評定。最后,探索實行逆周期的信貸管理模式,經濟繁榮時對貸款嚴格管理,避免低水平重復建設造成的泡沫;經濟蕭條時實施積極信貸政策,努力引導中小企業以技術升級和結構調整應對危機沖擊。2、監管當局通過差別化監管政策,對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信貸實施激勵。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完善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激勵機制。首先,實施差別化的監管政策,在風險整體可控的條件下,對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中小企業金融業務實施差別化的監管政策,強化對中小企業信貸的正向激勵。其次,適當提高對中小企業貸款不良比率的容忍度,綜合考慮其風險、成本、核銷等具體條件,對不良比率實行差異化考核。

本文作者:凌濤岡崎久實子工作單位:日本銀行國際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