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的影響研究
時間:2022-04-27 10: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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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體系與計量模型
本文以2001年即中國加入WTO以來,我國頒布的與知識產權相關政策為研究對象,從各政府部門網站的法律法規數據庫收集到國家及各部委頒布的相關政策79項,并其進行精讀,從頒布時間、機構、機構屬性、核心理念、政策目標、政策措施等方面進行分類整理,建立知識產權政策數據庫。數據庫中包含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科技部、商務部、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等20多個機構獨立或者參與頒布的知識產權政策,其中包括5項法律、24項辦法、17項規定、11項條例、10條項通知以及少量細則和意見。為更好評估我國知識產權政策及其對技術創新績效的影響,本文從政策力度、政策目標和政策措施三個方面對政策內容進行細分,并建立量化標準。政策力度表示政策所代表的權重。本文研究的知識產權政策是國家部級及以上機構所的政策,不包括省級以下機構的政策。所收集的政策涉及20多個部門以及8種政策類別。因此,政策力度根據政策的頒布機構及政策的類別進行賦值,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法律賦值為最高分,各種通知賦值為最低分。產權包含了三個方面的內容:產權安排、產權關系和產權保護[9]。通過系統研讀和分析2001年以來我國的知識產權政策,將知識產權政策目標的賦值標準確定為權利界定、行為調節、利益平衡和侵權懲戒。權利界定要求技術創新者將自己的知識產品公布出來,而社會則承認產權人在一定時間內獨占利用其知識產品的權利;行為調節是指其他人想要利用產權人的創新成果,必須征得產權人的同意并且支付相應的費用;利益平衡是指調節知識產權主體與義務主體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使得各種利益關系之間保持平衡;侵權懲戒是指對侵犯產權人的一切假冒、仿制和剽竊的民事侵權、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對知識產權政策措施的賦值則從行政措施、法治措施、財政措施、人才措施四個方面展開。行政措施主要從政府態度、審批權限、政務程序、服務與引導體系、監管制度等角度量化;行為調節從政策對侵權懲罰的力度和深度進行賦值;財稅措施主要是指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的措施,按照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的力度、順序和范圍量化;人才措施根據政策在人才和知識認同、社會福利和保障等方面的深入程度進行量化。技術創新績效評價是人們把握這種創造性活動的本質與規律,系統總結創新經驗的主要手段。一些研究采用單一的指標測量技術創新績效,如Arundel和Kabla[10]、Fleming和Sorenson[11]等研究,最多采用的指標是新產品數、新產品產值占銷售額的比重以及專利數[12]。由于本研究是考察國家層面的創新績效,結合我國技術創新的實際情況及數據的可獲得性,選擇績效創新的產出指標來衡量技術創新績效,包括技術創新績效的經濟效益指標、新產品銷售率以及知識累積指標專利授權量作為我國技術創新績效的測量指標。在進行正式研究之前,首先需要對量化后得到的數據進行初步處理。在進行計量模型分析時,每一年只能對應一組數據,形成時間序列數據,所以得到每項政策的得分后,首先要積累每一年的相關政策得分,計算出2001年以來政策力度、政策目標和政策措施等指標的年度指標數據。TPGi=∑Nj=1PGJ*PJ其中i表示年份,范圍從2001年到2010年,N表示i年頒布的政策數量,j表示i年頒布的第j項政策,范圍從1到N,PGj表示第j項政策的各項政策目標、政策措施的得分,Pj表示第j項政策的政策力度,當計算i年政策力度時,PGj=1。因此,TPGi表示i年政策的整體力度、目標和措施。一項政策只要沒有被廢除,就會一直對其后的技術創新主體產生影響。在現實的經濟運行中,發揮作用的不僅僅是當年頒布的知識產權政策,而是截止到某個時點仍然在發揮作用的知識產權政策的累積。因此需要對某一時點的政策值進行累加。NTPGi=TPGi-1+TPGi按照上式計算i年知識產權政策的各項指標,包括政策力度、政策目標和政策措施。在計算時,當某年某項政策被廢止了,或者被替代了,需要對政策值進行調整。傳統的柯布-道格拉斯生產函數是將資本和勞動看作是經濟增長的重要投入,剩余的部分被索洛解釋為技術進步。事實上,剩余的部分是全要素生產率(TFP),是實際總產品與實際要素成本之比。陳昌柏[13]認為知識產權要素是可以被用來解釋全要素形成的大部分原因。因此可以將知識產權要素加入柯布-道格拉斯生產函數,建立下列計量模型,深入研究知識產權政策力度、政策目標、政策措施對技術創新績效的影響。計量分析模型如(1)—(4)所示,相關變量含義如表1所示。lnTP=α+β1lnK+β2lnL+β3lnN(1)lnTP=α+β1lnK+β2lnL+β3lnP(2)lnTP=α+β1lnK+β2lnL+β3lnPDD+β4lnPDR+β5lnPDE+β6lnPDP(3)lnTP=α+β1lnK+β2lnL+β3lnMB+β4lnML+β5lnMF+β6lnMH(4)TP代表RNP和PT兩個技術創新績效指標,模型(1)—(4)分別用于分析知識產權存量、政策力度、政策目標和政策措施對技術創新績效的影響。
知識產權政策對技術創新績效的影響
本部分采用實證分析進一步了解我國知識產權政策對我國技術創新績效的影響。由于研究所采用的數據均為時間序列數據,因此在對數據進行建模分析之前,首先對變量的平穩性進行檢驗。ADF單位根檢驗的結果表明,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各個序列均為平穩的時間序列,因此可以對數據進行建模而不會出現偽回歸。我國知識產權政策數量和力度對技術創新績效影響的計量回歸結果分別如表2和表3所示。方程均經過處理通過了檢驗,而且每個回歸方程對應的R2均在0.9以上,說明知識產權政策數量和政策力度對技術創新績效的解釋力很強。表2顯示,知識產權政策頒布的數量對技術創新績效有顯著影響。表3顯示,知識產權政策力度對技術創新績效也有顯著影響,但是政策力度的增加會造成專利授權總量的減少,這是由于知識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即知識產權制度必須符合經濟發展的水平,否則可能阻礙經濟發展。我國目前創新能力不高,但是具有極強的模仿和適應能力,擁有一定的創新能力和自主知識產權,加工能力較強,適宜的知識產權制度會帶來積極作用,否則有可能對技術創新產生消極影響。表4顯示出知識產權政策的不同目標對技術創新績效的影響。權利界定對技術創新績效的兩個指標都帶來顯著的正的貢獻。知識產權政策強調權利界定目標即激勵知識產權的申請和保護,在目前我國的知識產權發展階段,這是最主要的任務。激勵知識產權的申請促使專利申請受理量和專利授權量的增加,而知識產權的授權要求公開技術信息作為賦予申請人對知識產品的專有權的條件,這方便了公眾對信息的獲取,避免了重復研究,使得大量改進發明的不斷涌現,這也是技術創新水平提升的一個重要刺激因素。侵權懲戒給技術創新績效帶來了顯著的負面影響,造成新產品銷售率和專利授權總量的降低,這可能是由于目前我國經濟增長水平相對較低,創新能力不高,主要是模仿創新,并不需要過強的保護,但是加入WTO后,作為一種強制性執行規則,中國必須與所有的WTO成員一起遵守TRIPS協定規定的最低保護標準,這導致我國無法充分享受知識產權政策的積極作用,過強的侵權懲戒反而限制了模仿創新及其基礎上的知識產權申請并獲取授權。行為調節對技術創新績效帶來正的貢獻,但是影響并不顯著,知識產權制度的確立就是使擁有人對其擁有的專利、商標、商業秘密等具有更大的法律確定性,這種確定性增加了產品貿易和技術許可的活躍度,其影響不顯著可能是由于目前我國的知識產權流通市場并不健全。我國現有知識產權流通市場的行政化和計劃性色彩,使得知識產權流通市場機制具有滯后性。市場中的企業缺乏自主創新能力,知識產權信用擔保機制不完善,金融合作平臺單一等等,都造成了行為調節目標無法對技術創新發揮真正的作用。利益平衡能夠對新產品產出比率產生顯著的影響,但是卻造成新產品產出率的下降,這是由于利益平衡主要為了平衡個人與整個社會的利益,將知識產權人的知識產權強制運用于造福整個社會的公眾事務上。這是知識產權法利益平衡機制的體現。法治措施和人才措施都給專利授權總量帶來顯著的負影響,造成專利授權總量的降低,但對新產品產出比率的影響不大。這是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應該關注的一個基本問題,即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往往會降低技術信息的獲取機會,尤其是在經濟發展水平相對不高的國家,強知識產權保護不利于知識產品的傳播和擴散。人才措施的負影響可能是由于在知識管理水平較低的情況下,過于頻繁的人才流動會影響技術創新的正常進行。行政措施的影響不顯著,但是它的增強會使新產品產出比率和專利授權總量都得到提高。目前我國知識產權執法體系存在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司法和行政“兩條途徑、協調運作”,存在著行政執法與管理機構較多、體制分散、政出多門、協調不足等情況,這嚴重影響了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效率和效果。
主要結論
本研究利用政策計量方法對我國知識產權政策的具體內容進行賦值量化,并通過對柯布-道格拉斯生產函數稍加改進以包含知識產權要素建立計量模型,分析了我國知識產權政策對技術創新績效的影響,得到了一些有意義的結論。(1)中國加入WTO以來知識產權政策整體力度對技術創新績效存在顯著影響,政策力度對新產品銷售率有顯著正影響,對專利授權量有顯著負影響,這可能與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有關。(2)知識產權政策各目標對技術創新績效的影響不同,未達到理想效果。目前中國知識產權政策的主要目標仍然是權利界定和侵權懲戒,即一直以來中國知識產權政策的主要目標都是鼓勵知識產權的申請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權利界定目標顯著促進我國技術創新績效的提高,但是侵權懲戒卻顯著限制了技術創新的績效,行為調節雖然對技術創新的貢獻相對較小,但是采取切實的措施,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流通市場能夠促進技術創新的發展。(3)中國知識產權政策措施對技術創新績效的影響仍存在很大的問題。至少在相當長時間內,中國最主要的知識產權政策措施仍然是行政措施,盡管也能對技術創新績效形成正的影響,但是其影響程度很小,而能夠對企業形成直接影響且確實能夠對技術創新績效形成影響的財稅措施并沒有得到足夠重視。法治措施對技術創新績效的負影響顯示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可能并不適合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偟膩碚f,從研究中可以看出,知識產權政策對我國技術創新的促進作用不可否認,但是計量結果也表明知識產權政策對我國技術創新的積極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一些消極的影響已經顯現。我國擁有一定的自主創新能力和自主知識產權,強的知識產權保護可以通過貿易和FDI產生積極的影響,而這種積極的影響會部分地被強的知識產權保護對知識傳播和模仿的阻礙所抵消?;诒疚难芯拷Y論,結合我國目前技術創新水平不高且地區發展不均衡的事實,以及TRIPS給中國帶來的機遇和挑戰,為了最大限度地實現知識產權保護的正面增長效應,國家應當運用適當的輔助政策予以支持,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政策,繼續維持立法的權威性。尤其是掌握好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度和平衡政策的各個目標,加強能夠對技術創新主體起到直接激勵作用的政策措施,調整各個政策措施的強度,協調各項政策措施切實保障對技術創新的激勵效果。
本文作者:盛亞孔莎莎工作單位:浙江工商大學工商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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