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發展現實思考論文

時間:2022-03-31 02: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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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發展現實思考論文

國家審計,是民主與法制的產物,更是民主與法制的工具。我國國家審計經過長足的發展,已經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縱觀十幾年來國家審計的發展歷程,我們可以發現,我國國家審計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推進民主法制建設、保證社會公平和效率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一、國家審計的關注對象——有效支配社會資源的責任

黨的十六大提出要“從決策和執行環節加強對權力的監督,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這對國家審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目前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已經從直接管理變為宏觀調控,審計面臨的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國家審計必須實現從微觀審計向宏觀審計層面的變遷,明確國家審計的發展方向和工作重點。

1.1國家審計的首要責任是關注政府在公共財政的支配和使用情況中的責任

包括公共支出范圍的規范性、支出結構的合理性、資金使用的有效性,政府采購行為的公開性、公平性和真實性,專項資金的使用、分配和管理的真實性、有效性;尤其需要關注政府在預算執行中的責任,政府的預算分配是國家權力的集中體現,而審計預算的權力來自于人民,如果不能明確責任,預算的分配過程就有可能產生權利的尋租,使人民的權力落空。

1.2國家審計機關還應廣泛開展經濟責任審計

關注一切受托經營者的責任,關注由于管理不善、決策失誤造成的嚴重損失浪費和國有資產的侵蝕問題,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有效,促使這些受托經營者在使用人民賦予的權力時,時刻不忘對人民承諾的責任。在未來的幾年內,審計署計劃將要抽出50%的力量廣泛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使審計監督向更高層次發揮作用。

二、國家審計的制度性保證——建立立法型審計體制

2.1現行審計體制的弊端

我國的國家審計體制是按照憲法規定建立的在各級政府領導下的行政型審計體制,這種審計體制是典型的雙重領導體制,地方審計機關的審計業務除了受上級審計機關領導外,還要受同級政府的領導,地方審計對政府的依賴性相對更強,地方審計在審計過程中難免出現“自己審自己”的問題,審計監督力度不夠,造成中央審計對地方政府的制衡能力降低,審計效率低下,難以發揮國家審計的監督作用。隨著我國政府民主化和法制化進程的加快,這種審計體制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弊端。

2.2建立立法型審計體制

從世界范圍看,國家審計的領導體制有行政型、立法型、司法型、獨立型四種,在已經建立國家審計制度的160多個國家中,大多數國家的審計機關都完全獨立于政府,直接對議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各國的經驗已經證明,外部監督總是比內部監督更有效。我國審計署再獨立,畢竟仍隸屬行政系統,不能完全排除內部監督可能帶來的問題。如果能夠實現中央審計機構對地方審計機關的單向垂直領導,讓地方審計機關只對中央審計機關負責,減少地方審計監督的缺位現象,從而便于審計部門更好地履行職責,藉此加強審計監督力度,提高政府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三、國家審計遵循的根本原則——依法審計

國家審計是對人民負責的審計,具有相當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國家審計機關必須堅持依法審計,依法處理的工作原則,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健康有效的運行。

3.1完善現行法律法規

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現實情況對審計法規和其他相關法規中存在的不完善和不配套的問題進行補充和修改,賦予審計憲法意義上的法律權限。在執行審計工作時,每個審計事項都嚴格按照審計法律程序進行,審計立項符合國家經濟發展需要,審計計劃安排合理,審計工作重點突出,審計取證有效,審計定性,處罰法律依據充分、適當,訴權、聽證交代清楚,審計結論文書規范得當,減少審計的隨意性,增強審計的前瞻性和有效性。

3.2建立完善的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我國審計機關計劃在2007年實現全部審計結果的公開,增強審計工作的透明度。完善的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應該做到:讓審計結果公開成為“常態”,成為審計機關必須履行的義務,而不是目前審計法所規定的一種權利,讓不公開稱為“非常態”;審計結果公告要采取“直通車”的形式,讓所有的信息需求者具有相同的信息量,不能像以往一樣,針對不同的報告對象設計不同的報告版本。只有這樣才能增強信息的可信度,充分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

3.3建立完善的審計追蹤報告制度

對審計結果公告中出現的問題,實行后續追蹤審計,堅持不整改不通過,不完善制度建設不放過的原則,對審計處理結果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形成審計——公開——整改——制度補救的審計整改模式。為此必須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