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權力制約監督探討論文
時間:2022-03-31 02: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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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國家審計對政府機構及其主要領導干部的權力實施制約與監督,是新的歷史時期審計機構的新職責;其制約與監督對象是被審計人權力運行機制的建立與運作情況;其審查目的是通過對被審計人權力運行機制建立與運作情況作出客觀評價,保障國家權力健康運作、廉潔運用、有效行使。
關鍵詞:政府權力;運行機制;國家審計;制約與監督
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要發揮審計等職能部門的作用,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這是黨和國家在新時期新形勢下對國家審計提出的新要求。如何認識和實踐國家審計對權力的制約與監督,是國家審計部門面臨的新課題。
一、對權力的制約與監督是新時期國家審計的新職責
現代國家審計產生于對公共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的控制與監督。1983年英國議會重新修改審計法,在新的審計法即《國家審計法》的序言中指出:本法旨在通過制定有關任命主審計長并確認其地位的新法則,通過建立公共賬目委員會和國家審計署,通過制定能使政府部門和其他機構團體更有效、更經濟地使用公共資金的新法規,來加強議會對公共資金使用的控制和監督。
1982年,我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同樣把國家資金或公共資金作為國家審計監督的內容,指出:“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1994年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對國家審計對象作了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凡占有、使用國有資金或國家擔保外國貸款的單位均為國家審計有權審計的單位,審計的內容就是這些單位的有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依據上述國內外有關法規的規定,筆者認為,現代國家審計的基本職能就是依法監督國家資金或公共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其監督的客體就是上述資金的管理、使用單位及財政或財務收支情況。同時還應該看到,國家審計作為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除履行上述基本職能外,隨著歷史時期的推移與社會經濟政治形勢的變化,國家還會賦予其新的職責。就我國的情況而言,對政府機構及其主要領導干部的權力(主要是財產權)運行進行制約與監督,就是新時期國家賦予國家審計部門的新職責。
從1984年起,我國國營企業開始實行廠長負責制、承包制和租賃制。為防范改革中企業負責人以權謀私、謊報業績、吃光分光等問題的發生,1985年4月,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審計局在全國率先開展了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為適應國有企業改革的需要,1986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在所頒發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中規定:“廠長離任前,企業主管機關(或會同干部管理機關)可以提請審計機關對廠長進行經濟責任評議。”1999年5月24日,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下發了《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促使領導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職責,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同日還下發了《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至此,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作為國家審計機關的一項新的審計任務在全國全面展開。
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是新的歷史條件下,黨和人民賦予國家審計的又一新職責。在新的歷史時期加強對權力的制約與監督,具有特殊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二、國家審計對權力制約與監督的特定對象
國家審計若要實際履行新時期黨和人民所賦予的對權力制約與監督的職責,首先必須明確的一個問題,就是其所制約與監督的特定對象。只有明確這一問題,才能將國家審計職責與其他審計職責區別開來,才能真正明確國家審計的任務,實現國家審計的目標。
國家審計客體作為國家審計作用的對象,由接受審計主體審計的實體和內容兩部分所構成。就一般國家審計而言,接受審計主體審計的客體是指受托責任的承擔者或履行者,如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企業、國家事業單位、受政府委托的社會團體等均為國家審計有權審計的實體單位;接受審計主體審計的內容是指受審實體單位的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如受審實體單位的預算執行、其他財政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國有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各項專項建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投資效益情況。
那么,如何理解國家審計對權力制約與監督的實體與內容呢?它與一般國家審計的實體與內容又有何區別呢?筆者認為,一般國家審計實體是擁有公有資產即國家資產支配與使用權的組織、單位,而國家審計對權力制約與監督的實體則是權力的執掌者特別是財權的執掌者,即黨和人民所賦予的掌有國家權力的各級黨政領導;一般國家審計的內容是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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