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市場經濟下稅務籌劃的存在性

時間:2022-03-27 04:14:00

導語:試論市場經濟下稅務籌劃的存在性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試論市場經濟下稅務籌劃的存在性

一、稅收的本質特點決定了稅務籌劃的存在

稅收就其本質來說,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預定標準無償地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一種手段。它的基本特點就是無償性、強制性、固定性,稅收的本質特點決定了稅收是納稅人財產所有權的單方向轉移,稅款一旦交出去就不會再回來,對企業來說,稅款的支付是企業資金的凈流出,而且沒有與之相配比的收入項目。

二、市場經濟下,稅務籌劃是企業納稅與盈利矛盾運動的結果

(一)納稅是企業應盡的義務。

稅收是影響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非常重要的因素。請看:

稅后凈利潤=企業利潤總額-應繳所得稅

企業利潤總額=產品銷售收入-產品銷售成本-產品銷售費用-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利潤-管理費用+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顯然,在利潤總額一定的情況下,所得稅的多少直接影響企業稅后凈利潤的大小。國家得的多,企業留的就少;企業留的多,國家得的就少。作為兩個利益主體,二者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矛盾。而一些流轉稅,如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等(即用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這個會計科目核算的稅額)又間接影響企業稅后凈利潤的大小。在相關數值不變的情況下,產品銷售稅金越大,企業利潤總額就越少;反之,產品銷售稅金越少,利潤總額就越大。以上公式提示我們,稅收對企業的影響還遠遠不止于此。在企業投資、籌資、生產經營、財務核算、利潤分配及重組過程中,稅收都是重要的影響因素:因此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在企業交易往來的一切經濟活動中,稅收的影響無處不在。企業為了實現自身目標,通過合理手段降低稅負,應該說是企業自主理財的積極行為。

(二)市場經濟下,納稅與企業的根本目標相抵觸。

企業是市場經濟的主體,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競爭經濟下的企業的自然屬性之一就是具有自身的利益取向。企業的制度特征是“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企業必須以獨立的經濟法人身份參與市場競爭,成為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然而,納稅又是企業必須履行的義務,這樣,納稅與盈利發生了矛盾。企業若想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生存,發展、壯大,必然要努力降低一切影響它實現利潤最大化根本目標的負擔。稅務籌劃恰恰就是這樣一種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減輕稅收負擔的經濟行為。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既然是法治經濟,就意味著判斷任何一件事情、任何一種經濟行為的標準只有一個,那就是:法律的規定。在市場經濟下,無論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都應該遵循市場經濟的游戲規則。體現在稅收征納關系上,理應是依法治稅。一方面,對于征稅方,應是依法征稅,那些為了完成稅收任務而違背稅法的做法,從表面上看,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擾亂了正常的稅收秩序,其實,更為嚴重的是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長期下去,后果不堪設想。另一方面,對于納稅方,依法納稅,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選擇最優的納稅方案,理所當然應該存在,應該得到承認,起碼在法律框架內不應該對這種行為有非議。有人可能會問,避稅也不違法,那么為什么國家還要花費那么多人、才、物力,甚至精力去制定反避稅條款呢?這里面有一個表面上合法的行為是否同時也是實質上合法的行為的問題;也有一個合法的行為是否同時也是“合理”的行為的問題。表面上合法實質上合法與否,其實是法律條文外顯在字面上的含義與隱含在字面后面的政策導向或立法意圖是否一致的問題。任何國家制定任何法律法規,基本的目的無非是限制某種行為或者是鼓勵某種行為,比如,稅法規定,對生產嚴重污染產品的企業征重稅。該法律條文的表面的含義是生產污染產品的企業的稅收負擔要重于生產非污染產品的企業的稅收負擔;其實際目的是引導企業生產環保產品,減少污染。再比如,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享受更多的稅收優惠。該法律條文的表面的含義是只要是外商投資企業,就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減輕稅收負擔;其實際目的是吸引外商來我國投資,引進外國先進的生產和管理經驗,發展我國經濟。稅收從本質上說都會或輕或重地對納稅人的經濟行為產生影響,面對不同的稅法規定,納稅人會從自身利益出發做出不同的選擇,接著就會產生不同的行為結果。比如說,稅法不是規定對生產嚴重污染產品的企業征重稅嗎?如果納稅人為了少繳稅甚至是不繳稅,鉆稅法的空子,仍然生產污染產品,只是在嚴重與否這兒做了文章,使其產品未能達到國家規定的嚴重污染產品的標準,從而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這就是標準的表面上符合國家的稅法規定,實質上違反了國家稅收的政策導向的避稅行為,是合法但是不合理的行為。如果納稅人采取措施,加大科技投入,研制開發無污染產品,從而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這就是合理合法的稅收籌劃行為,即國家應予以鼓勵的納稅行為。合理似乎還包含道德問題在里面。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法治經濟環境下,“為”抑或是“不為”也要受到道德的制約。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道德的標準不是一成不變的,而且道德標準也模糊不清很難界定。對于企業來說,只要它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展開公平競爭應該就是合理的,道德上就是無可否認的。因此,稅務籌劃恰是促使稅制和征管在法治化軌道上運行的健康因素。

市場經濟是效率經濟,他要求以最少的投入創造出最大的產出。毋庸諱言,在市場經濟下,企業既是生產經營者也是消費者。既然是消費者,本能促使他在消費的過程中節約開支,表現出來的有,節水、節電、節約原材料等等。節約就是使可能被消耗掉的資源不被耗費掉或少耗費掉。節稅對于企業而言,也是節約費用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企業選擇在法律框架下能夠把稅款壓到最低限度的消費方式,是市場經濟賦予它的權利。

三、稅務籌劃是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

從法的觀點來看,權利與義務是一對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的矛盾。義務以權利為基礎,權利又以義務為條件。沒有僅承擔義務,而不能享受權利的法律規定;也沒有僅享受權利,而不需承擔義務的法律規定。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是建立在納稅人應有權利基礎上的法律要求,同時,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的前提條件下,又享有法律規定應該擁有的權利。可以說,納稅人最基本和最大的權利,莫過于不需要繳納稅法規定的更多的稅收。除此基本權利之外還有幾個更廣泛意義上的權利,包括稅收法規的知情權、依法申請減免稅權、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延期納稅權、要求稅務機關保護隱私和商業秘密權、委托稅務權、對違法行為的檢舉權等。此外,稅法還特別規定了納稅人的申訴權(申請行政復議權)、控告權(提起行政訴訟權)和要求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權以及在社會生活中享受各種公共服務的權利等。稅務籌劃理應是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原因有二:首先,納稅人的權利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是稅法的規定性,它對納稅人來說是客觀存在的;二是納稅人具有主觀能動性。前者以法律界定為標準,具有強制性、固定性,法律對權利的規定是實施權利的前提,但還需要納稅人在守法的前提下,主動地實現其需求,不能只注意了法的規定性卻忽視了人的主觀能動性的發揮,稅務籌劃就是這種具有法律意識的主動行為。其次,前已述及,企業是市場經濟的主體,要實現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關鍵要使企業富有生機與活力,使其充分發揮生產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而給企業注入生機與活力的關鍵是在企業履行義務的同時賦予它更充分的權利。既然稅務籌劃是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那么,通過稅收籌劃所取得的收益是合法收益。稅務籌劃是納稅人追求經濟利益的一種本能反映,是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利益的行為。對于政府來說,稅務籌劃不但是抑制偷稅、逃稅及抗稅等違法行為滋生的行為,更是鼓勵納稅人依法納稅,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的有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