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下高校亂用相對優勢的法律

時間:2022-12-02 11: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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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下高校亂用相對優勢的法律

一、高校相對優勢地位的特點

反壟斷法中的相對優勢地位不是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特定企業因特殊原因形成的對其交易相對人所具有的一種優勢地位,具有優勢地位的企業往往有能力選擇交易對象,甚至決定交易內容,而其交易相對人則全部或部分喪失交易內容的決定權。相對優勢地位不是相對于競爭對手的優勢,而是針對交易相對人的優勢,所以又稱交易中的優勢地位。同樣,作為經濟人的高校與作為消費者的學生存在著提供服務和支付學費的交易關系,這樣的服務交易關系存在以下特點。

(一)高校相對優勢地位的取得具有合理性和必然性

反壟斷法認為相對優勢地位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高校相對優勢地位的取得也不例外。相對優勢地位的理論基礎———依賴性理論認為,交易對方沒有可合理期待的可能性轉向從而對交易另一方產生依賴,相對優勢地位得以形成。所謂“可能性轉向”,是指企業的交易方拒絕與企業進行交易時,該企業可以選擇與其他企業進行交易。沒有這種可合理期待的可能性轉向,企業之間的交易即存在依賴性。由于高校所提供的教育產品專業性非常強,且交易關系最少持續3~4年,學生為此投入了大量的物力、財力,這些投入難以轉向其他高校,沉淀成本非常高,學生對所屬高校有極強的依賴性,雙方之間是一種緊密型持續關系。因此,高校相對優勢地位的形成具有合理性。同時,由于學生支付幾年的學費是為了在畢業時獲得作為行政管理主體的高校頒發的受教育憑證(即畢業證和學位證),高校往往可以憑借這一優勢,以多種方式限制學生的民事權利并為其設定各種義務,且學生的服從義務是不確定的,并不因為交納了費用就可以不服從高校的命令或指揮。所以,高校的多重身份必然造就了其相對優勢地位。

(二)學生既是交易相對人也是消費者

勞凱聲認為:“教育是一種服務業,一種可以交易的服務產品?!备咝O驅W生提供教育、住宿、飲食等一系列的服務;另一方面,學生選擇某一高校,就等于接受了該高校所發出的要約,雙方之間是一種服務合同關系。學生不僅是受教育者,同時還是高等教育服務的交易相對人和消費者。國內持這樣的觀點者很普遍。在2006年初的全國人大和政協兩會上教育部新聞發言人王旭明明確表示:教育是一種消費,要量力而行。這在一定意義上承認了個人或家庭是教育的消費者。國際上,根據WTO規則中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十三條規定,凡收取學費、帶有商業性質的教學活動均屬于教育貿易服務范疇。該協定將教育服務作為全球十二大類服務貿易的第五類,認定教育可以作為一種“商業存在”,即為在商業運作機制下被消費者購買的服務;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在2003年11月的《加強跨境高等教育中的消費者保護》中也宣布將加強與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的合作,保護教育服務中的學生消費者權益。因此,市場經濟下的學生不僅享有受教育權,還應享有作為消費者的權益。只是由于高等教育更多的是以公益性組織出現在人們視野中,經濟人特性不為人所知,因而“學生消費者”的地位還沒有引起足夠重視。隨著高等教育市場化程度的加深和高等教育市場競爭的加劇,如何保護學生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必將成為一個重要課題。

(三)高校濫用相對優勢地位行為影響市場競爭

高校在不同條件下可以具有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主體資格,這是兩個不同的范疇,不能混為一談。但如果高校將兩種角色串通并利用公權獲取私利的話,就屬于濫用其相對優勢地位,如上述某民辦高校就是直接通過學生推銷門票而不是通過正常的公平競爭來獲得經濟利益,某些高校背后的銀行和運營商們也不是通過市場公平競爭而是通過和學校的某種特殊利益關系,借用學校這一特殊的影響力從廣大學生身上獲取經濟利益,這對其他的競爭對手來講是不公平的。狄驥說過“不存在一種因國家權利存在而不同于私權的所謂公法精神,法只有一種精神,那就是公平精神”。但是,在高校管理權力所涉及的領域,這種公平卻很容易遭到破壞,其最根本的表現就是高校濫用擁有的相對優勢地位限制競爭。具體表現為:第一,人為形成高校市場內部的壟斷。由于高校強迫學生與其指定的企業進行交易,客觀上形成了獨家交易,其他的競爭者無法進入這一領域,即使勉強進入在競爭優勢上也處于劣勢,最后很可能被迫退出高校,壟斷因此形成。所以,高校的濫權行為間接上影響了相關市場的競爭。第二,損害學生作為消費者的權益。由于交易相對人本身就是消費者,高校濫權行為限制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增加了消費者的支出,直接給其帶來損失。

二、高校濫用相對優勢地位

行為的表現與一般的濫用相對優勢地位行為一樣,高校濫用相對優勢地位的行為一般來說分為直接掠奪學生和阻礙他人參與競爭兩種,結合我國目前已經出現的高校濫用相對優勢地位的個案,可歸納以下三種行為。

(一)超高定價

超高定價是指處于相對優勢地位的高校向學生索取不合理的壟斷高價的行為。由于高校的學費是由國家教育部規定,因此不存在收取高價學費的問題,這里所說的高價收費是指高校通過提供教學以外的其他服務向學生收取普遍高于市場同類服務的高價費用,并從中獲得不菲的收益。例如,高校食堂飯菜價格貴而服務態度差已成為各個高校的通病;學生在學校教材科購買到的多是版本舊而永不打折的教材;每年新生領到的軍訓服裝、學生用品等都比市場價格高幾個檔次,等等。面對這些收費,作為相對方的學生多是敢怒不敢言。

(二)強迫交易

強迫交易是指高校采用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迫使學生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它既可以表現為強制學生與自己進行交易,還可以表現為強迫安排學生與他人進行交易。高校采用的不正當手段都是與民事關系無關但對學生有重要影響的教育行政事項,例如以學分的獲得、學生證的發放作為條件,要求學生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或者是以學生和高校指定的銀行、運營商建立交易關系作為產生高校學生資格的條件;還有諸如打著校園管理秩序的旗號強制要求學生統一入住高價格的學生公寓而不允許選擇價格較低的普通宿舍,以學生注冊之名強制辦理高校指定的保險公司的保險,以不能參加考試為由強迫學生購買教材科指定的教材,等等。與高價收費的濫用相對優勢地位不同,收取高價行為中高校并未直接、公開利用自己的行政管理主體的相對優勢地位,是一種名為平等實為不平等的交易關系,而在強迫交易中,高校直接、公開借用其行政主體資格,強迫學生接受民事交易中的不合理條件,學生不接受的話,將會直接影響其受教育權的實現。

(三)不當收費

高校通過提供宿舍、餐飲等服務獲取收益是高校法人財產權益的一個表現,但目前高校收費名目花樣百出,有些本應屬于高校免費提供的服674務也向學生收取費用,實在令人費解。如高校圖書館作為教育設施之一,在學生交納學費后,其提供的圖書查詢、上網等服務本應免費開放,但很多高校都收取一定的查詢費、上網費;還有如學生在交納了住宿費之后另行收取的諸如自行車保管費、宿舍財物管理費、窗簾費、鑰匙費、電話費等。

三、高校濫用相對優勢地位行為的反壟斷法規制

(一)傳統民商法無力規制

高校的相對優勢地位是以其與學生之間存在服務合同為基礎,對于高校濫用相對優勢地位締結的合同當然受合同法的規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訂立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原則,高校利用自己的相對優勢地位提出各種不合理條件的行為明顯違反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因此,《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特別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合同”。基于此,處于相對優勢地位的高校如果濫用該地位訂立明顯對學生不公平的合同,或者訂立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則該合同就屬于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學生只要通過行使撤銷權或變更權就可以保證自己的權益不被侵害。但現實上卻是絕少有學生通過合同法來提出訴訟請求,這是因為學生對高校特殊依賴關系的存在,依賴方出于教育持續性的考慮,起訴動力非常弱;另外,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需要學生證明存在“脅迫”、“顯失公平”也是非常困難的,因此傳統民商法對相對優勢地位的濫用行為的規制困難重重。此時能夠對這種損害實質公平的行為進行救濟的只有公權力的介入,這也使反壟斷法規制濫用相對優勢地位行為成為必然。

(二)反壟斷法規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反壟斷法規制高校濫用相對優勢地位行為具有必要性:第一,高校的濫權行為破壞了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違背了公共利益,而競爭秩序和公共利益恰恰是反壟斷法追求的目標。高校的社會屬性決定了它的目標不同于普通企業,作為一種在人類社會擔負重要使命的知識組織機構,高校不像企業那樣只能在私法領域中活動,以營利為目的。教育的目的是實現社會公共利益,高校的本質應是公益性多于私益性的社會主體,為保證高校的公益性不因市場經濟的影響發生偏離,需要反壟斷法對高校濫用相對優勢地位行為進行規制。第二,反壟斷法的公法色彩賦予其國家強制力的干預特征,能夠以較小的成本解決民商法無力解決的問題。由國家出面干預而不是由學生提起訴訟對高校的威懾力是完全不同的,可以維持學生與高校的依賴關系不被破壞,有利于學生權益的保護和校園的和諧建設。反壟斷法規制高校濫用相對優勢地位行為具有可行性。首先,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仔細分析法條的話,會發現高校完全可以適用《反壟斷法》。因為從第十二條可以看出《反壟斷法》是以行為定主體而不是以資格定主體,它拋棄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以“營利性”作為判斷經營者的條件,改用行為標準,即凡是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人”,無論有無營利,都可能成為反壟斷法的適用對象。因此,只要高校存在提供教育服務行為,就存在反壟斷法對其進行規制的可能性。第二,《反壟斷法》中已有這樣的先例。該法第十一條特別規定了對行業協會的適用,因此可以推斷,既然《反壟斷法》可以適用于行業協會這一典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只是為協會成員提供服務的組織,則同樣可以適用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高校,這也正好印證了《反壟斷法》第十二條以行為定主體的立法意圖。

(三)反壟斷法規制的要件反壟斷法規制

高校濫用相對優勢地位行為,首先要明確的是規制的對象既包括私立高校(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也包括公立高校。除此之外,還應具備以下要件:第一,行為要件。高校相對優勢地位的取得是合理和必然的,反壟斷法不是禁止高校取得相對優勢地位,只是其存在濫用相對優勢地位行為時才應受到審查。我們很難給“濫用”行為確定一個權威的定義,事實上,哪些行為屬于濫用行為會因個案的不同而異。判斷濫用行為是否構成主要看優勢一方提出的條件是否公平合理,如果相對人不得不接受不合理的條件并將其作為合同的條款,優勢一方則是濫用了其相對優勢地位。第二,目的要件。在規制濫用相對優勢地位行為中,探究當事人的主觀目的往往非常重要。如果其目的是通過損害競爭或損害消費者利益來謀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反壟斷法就要禁止,但如果是有其他合理目的,就應當得到反壟斷法的豁免。高?;诜ㄈ松矸莓a生的管理自主權是法律賦予的合法權利,通過行使這一權利而獲得收益受到法律保護,所以高校向學生收取國家規定的學費、住宿費應屬于反壟斷法適用除外。但如果高校打著自主權的旗號實質上卻作出與其無關的獲利行為,則其目的應受到法律的審查。第三,結果要件。結果要件對判斷是否構成反壟斷法上的濫用相對優勢地位非常重要,它能使得這種行為與一般的違約行為相區別。因為濫用相對優勢地位行為的損害結果是多重的,其一方面直接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另一方面也間接限制了相關市場的自由或公平競爭,而一般的違約行為不會對相關市場造成妨礙。如果高校對學生宿舍安全管理不到位導致學生財產被盜,這就屬于典型的違約而不是濫用相對優勢地位。因此,反壟斷法介入的前提必須是濫用行為的消極后果已經超出雙方之間,對相關市場產生影響,或者損害了學生作為消費者的利益。

四、結語

正如比較教育學家薩德勒所言:“當我們談到教育時,學校之外的事情比學校之內的事情更重要?!币虼?在市場經濟下,在探討學生權益保護和高校行為規制的相關法理關系和法律適用性時,我們應將視野投向教育法律之外的與市場競爭密切相關的“經濟憲法”———反壟斷法。這是因為在我國目前的教育法律制度中,對高校在市場經濟中的身份沒有合理定位,自然也就無法保護學生作為一種特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正是在這樣的前提下,反壟斷法規制高校行為、規范高校與學生的關系才有了必要性和合理性。

作者:黃明欣單位:武漢理工大學文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