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競爭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13 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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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競爭研究論文

摘要:改革開放以來,各個地區成了一個制度安排的主體。為了提高本地區的競爭能力,各個地區在制度安排上展開了激烈的競爭。但是由于各個方面的原因,各個地區制度創新的權利不同,東部地區創新的權利較大,而中西部地區創新的權利較小。這就使各個地區之間的競爭是不完全的、不平等的競爭。這種不完全、不平等的競爭就是一種壟斷競爭。文章對我國這種特殊的制度競爭現象進行了較為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完全競爭、平等競爭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制度競爭制度壟斷競爭制度均衡

在一個國家內部,各個地區之間有部分制度供給的權利,為了使本地區在地區競爭中處于有利位置,在制度的供給的選擇上勢必存在競爭。但是有些地區由于得到中央的授權,有其他地區所沒有的制度供給權利,即可以選擇其他地區所不能選擇的制度,這就使這類地區在制度的選擇上存在一種特權,即對授權制度的供給有一定的壟斷性。這種制度供給上的地區壟斷性如果成為一種長期趨勢,必將影響國家整體制度效率和經濟發展。

一、制度壟斷競爭的一般分析

(一)制度壟斷競爭的界定

在了解制度壟斷競爭前,必須先了解制度競爭。所謂地區制度競爭就是各地區之間為了在地區經濟競爭中居于優勢位置,而競相出臺諸如占領市場、搶奪資源、吸引人才或者地區領導為了獲取最優政績的各種優惠性制度。地區制度競爭也可簡稱制度競爭。地區制度競爭的主體是各級地方政府,競爭的客體是各項制度,競爭的方式是供給新制度,或者完善某些制度、或者優化制度中的某些規定。競爭的根本目的是獲取預期制度的潛在收益,促進本地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并在地區競爭中處于優勢地位。

地區制度競爭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各個地區向中央政府索要制度的競爭。因為我國處在新舊制度的轉換時期,國家的制度安排一般要進行試點,為了能夠成為國家制度試點地區,各個地區要進行競爭。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在自己的權限內進行制度安排的競爭。前者競爭的結果就形成了制度壟斷競爭,即制度供給和創新上,只有國家授權的地區(一般是試點地區,在我國又稱為特區)才有機會,這就使授權地區與沒有授權地區的經濟競爭上處于不平等的地位,而且沒有授權的地區不能在制度供給和創新上跟進。這種競爭就稱之為制度壟斷競爭,或者壟斷的制度競爭。

制度壟斷競爭與企業的壟斷競爭最大的區別就在于,制度壟斷競爭是外生的,而企業壟斷競爭是內生的,也有外生的,甚至有些企業壟斷競爭就是源于制度壟斷競爭。

(二)制度壟斷競爭的條件

1、只有少數地區有權自主供給或者創新制度。具有優先供給或者創新的地區是少數地區,只有少數地區有這種權利的競爭才是制度壟斷競爭。否則就是地區制度競爭。

2、中央政府授權。制度壟斷競爭不是地區本身所能夠決定的,完全由中央指定的。只有中央授權某些地區具有制度創新權利,各個地區的制度競爭才具有壟斷性質。因此中央政府授權是制度壟斷競爭的基本條件。

3、競爭主體較多。制度競爭是各個地區之間的在制度安排創新上的競爭,要形成競爭必須要有較多的競爭主體。

(三)制度壟斷競爭的特點

制度壟斷競爭的特點就是具有壟斷權利的地區(簡稱壟斷地區)與沒有壟斷權利地區之間(簡稱非壟斷地區)在制度安排上的差異。

1、制度供給數量上的差異性。壟斷地區與非壟斷地區之間最大的差異就是壟斷地區可供給選擇或者可供安排的制度數量遠遠大于非壟斷地區。

2、制度供給層次上的差異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核心制度只允許壟斷地區創新,非壟斷地區不能染指。二是有許多有制度需求的預期制度只允許壟斷地區優先安排,不允許非壟斷地區安排,也不允許跟進。

3、制度供給權利的差異性。壟斷地區不僅在制度供給數量和層次的選擇上有較大的權利,而且還具有非壟斷地區所不具有的制度創新、制度探索、制度設計和制度收益的分配上的各種權利。

4、制度供給成本上的差異性。壟斷地區由于可以自主的設計和安排自己所需求的各項制度,只有制度設計和安排成本,失敗了可以得到中央政府的補償或者其他的減免。而非壟斷地區除了要承擔本身就具有制度設計、實施成本外,還要承擔制度創新的各種政治、經濟風險,如果制度創新失敗,不僅要承擔經濟失敗成本,而且還要承擔政治上的負面影響。

5、制度供給收益上的差異性。在同等的制度安排下,壟斷地區因是國家允許創新地區,其制度收益基本上歸本地區所有。而非壟斷地區因為沒有國家的允許,地區沒有制度收益的分配權。因此不能完全得到制度安排的收益,但是必須承擔制度可能失敗的風險和成本??梢娫趬艛嗟貐^和非壟斷地區,制度安排的成本和收益是不相同的。

6、制度供給政績上的差異性。制度壟斷地區和非壟斷地區中央的要求不同,在壟斷地區是國家授權制度創新的地區,制度創新失敗與否都是成績,而制度非壟斷地區國家沒有制度創新的預期,如果該類地區制度創新成功,不是一件壞事,但并不見得是一件好事。一旦失敗了必然是一件壞事,可能影響該地區或者領導人在上級中的看法。

(四)正確區分制度壟斷競爭與地區制度試點

制度壟斷競爭是一種壟斷的長期狀態,即部分地區具有壟斷制度安排的權利是長期性的,不是短期的,只有在這種長期預期下,制度的競爭才是壟斷的制度競爭。而地區制度試點是一種短期性的制度安排優先權利,但是因為時間較短,所以還不能形成壟斷制度競爭,如果地區制度試點長期化則就變成了壟斷制度安排。所以地區制度試點本身不是制度壟斷競爭,但是地區制度試點也是壟斷制度競爭的形成原因。二.制度壟斷競爭的原因和影響

(一)制度壟斷競爭的原因

1、非均衡發展戰略導向。非均衡發展戰略既使一部分地方、一部分產業和一部分人先發展起來,然后通過先發展起來的地方、產業來帶動其它地方、產業的發展。因為要使一個地方飛速發展比使全國同步同時發展容易得多,效果也好得多,這只要從制度上進行傾斜就能夠辦到。正因為我國采取的是非均衡發展戰略,這就決定了較優惠的政策和制度創新行為只能給少數地方、少數產業或者少數人。

2、制度試點的持續化。在需求誘致性制度變遷下,制度安排是先試點,后推廣。但是如果在試點的時間上如果把握不好,使試點地區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創新持續化,從而與其他地區相比有較大的制度優勢,就會形成制度壟斷競爭。

3、特定地區的特定權利。改革開放初期的四個經濟特區,1990年以來的所謂國家級開發區、省級開發區、市級開發區、縣級開發區,等等。這些地區可以享受其他地區不能享受的制度安排權,這也是形成制度壟斷競爭的重要原因。

4、某些歷史的原因。如我國收回香港、澳門,使得香港和澳門在制度的選擇上有較大的自主權,其實這種制度的選擇權利,就是該類地區在某些制度的選擇上具有壟斷權利。

(二)制度壟斷競爭的消極影響

1、制度壟斷競爭是造成地區經濟差距的重要原因。一是制度優先供給權使制度壟斷地區的制度需求能夠較好的得到滿足,縮小制度供給與需求缺口,提高制度整體效益,從而有助于經濟的優先快帶發展而,而其他地區則沒有這種優越的條件。二是制度優先安排權使制度壟斷地區能夠較好的抓住預期制度潛在獲得機會。有些潛在的利潤,只有搶在了前面,就盡可能多的獲取潛在利潤,從而在地區的經濟競爭中,處于較為有利的地區,使地區“馬太效應”更加嚴重。

2、制度壟斷競爭加劇了地方保護主義。制度競爭會出臺一些創新性的制度,但是也會出臺一些具有地方保護主義性質的制度。因為地方政府是一個獨立的利益主體,而各種資源和市場的有限性決定了地方政府會自覺或者不自學自覺的利用制度供給的自主權來安排有利于地方利益最大化(同時也是使社會或者國家整體利益的制度)。其他的地方也會跟進,也就說在出臺保護性的制度安排上,也存在競爭。這種類型的制度競爭就會加劇地方保護主義。

3、制度壟斷競爭導致了制度間沖突的加大。由于制度壟斷供給地區為了尋求本地利益,會在中央允許的范圍內出臺有利于自己的新制度,有些地區甚至會突破中央的限制,出臺于已有利的制度,這就使得地方制度與中央制度發生沖突,損害了中央制度的權威性。

三、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東西部制度壟斷競爭的分析

1978年以來的中國經濟體制改革是一種具有壟斷性質的地區制度競爭,在壟斷的層次上分為經濟特區、經濟開放區、東部沿海地區、中西部經濟改革試點城市、中西部地區。這幾個層次從總體上看可以分為制度壟斷供給地區和制度競爭地區。

(一)東部地區壟斷競爭的表現

1、制度供給區際間不平衡。改革開放以來,制度變遷不均衡最明顯的就是東西地區的制度安排不平衡,國家每一項制度的供給基本上是先在東部試點,如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然后逐步向中部和西部推廣;有些制度只允許東部地方存在,如分配制度東部可以不按照人事勞動部門核定的工資標準,而西部沒有這種自主權。

2、制度供給速率不均衡。速率不均衡是指東部制度供給的速度快,只要有需求就會有制度供給,而且還會有超越國家允許限度的制度供給,這種制度供給不是中央政府的主動安排,而是地方政府的自主行為,大部分都得到了中央的默許或肯定,正因為東部地方政府具有這種特殊的制度供給權利,就能保證制度供給滿足制度需求,而西部地區因缺乏這種制度安排的特權,制度供給的速率必然較慢。

3、制度供給的密度不均衡。所謂制度供給的密度就是有的地方制度供給比較密,有的地方比較稀,有的時段比較密,有的時段比較??;有的制度體系供給比較密,有的制度體系供給比較稀。從我國來看就是東部比較密,中西部比較稀;東部內生的需求誘性制度變遷較多,西部外生的強制性制度變遷較多。

4、制度供給層次上不一致(核心和外圍)。西部有些制度只出臺了核心制度,而其它配套制度沒有及時跟上,如農村經濟制度變遷,西部在很長時間就是單一的家庭承包責任制。有些是只有配套制度,沒有核心制度,如企業制度改革,中央不斷安排了如勞動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但是核心制度---產權制度卻遲遲沒有出臺(直到中共十五大),但是。而東部核心制度與配套制度基本比較適應、出臺也比較及時,不存在核心制度與配套制度脫節的現象。

(二)東部地區壟斷競爭的具體分析

1、在產權制度上,國家允許東部地區率先進行各種產權改革,如對中小型國有企業可以出售、也可以量化給企業職工、允許個人資本控股、兼并國有企業。而西部就不可能、也不能率先進行產權改革。有些中西部的同志開玩笑說:東部搞產權改革和職工身份買斷是大膽創新,如果西部安排同樣的模式就是亂來,要受批評,甚至要戴私有化的帽子。

2、在分配激勵制度上,東部地區可以拉大分配差距,不按照國家勞動部門的“工資卡”來分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按要素進行分配。但是西部在分配激勵制度上,國家長期沒有松口,直到十五大之后,才與東部有了同樣的分配權。

3、在用人制度上,東部地區最先獲得打破勞動用工制度權利,按照企業的需要確定職工人數。而西部地區由于國家首先考慮的是社會穩定,要保證的職工的就業。因此許多西部的企業只好背著沉重的社會包袱與東部的企業進行不平等的競爭,在目前這種強制性的制度要求也沒有完全解決。

4、在制度創新的制度上,東部在制度上的優勢,說到底就是具有制度創新的制度,也就是說,一方面國家賦與了東部可以自主的進行制度探索,另一方面東部自身具有制度創新的機制,因為創新收益大于創新成本,創新的成果基本上可以收歸地區所有。而西部因為不在國家允許的制度創新區域,而且創新的所得也不能全部收歸地方所有,因此西部沒有制度創新的動力,當然就不會存在制度創新的制度。

(三)制度壟斷競爭的后果

由于東西部制度安排上的非均衡,對西部乃至全國的經濟發展和制度變遷都有很大的影響。

1、導致了東西部間經濟發展差距,西部至少落后東部5-10年。改革開放以后的17年間(1978-1995年),東部地區國內生產總值平均增長10.87%,而西部地區只9.26%。尤其是在1992年-1995年間,東部地區國內生產總值年均增長16.93%,而西部地區分別只有11.40%。由此導致西部地區的國內生產總值在全國所占的比重呈不斷下降的趨勢。而西部的落后,又在一定程度上阻滯了全國經濟的發展,進一步加大了地區間的“馬太效應”。

2、導致了地區之間制度沖突大,整體效益不高;制度結構不合理。由于制度供給不均衡就使得有的制度供給過剩,有的供給不足、有的由于相關的制約制度不配套,被嚴重扭曲,不利于的制度的完善和創新。特別是西部地區因有些核心制度未出臺,制度結構效率出現了零和狀態,制度供給跌失了“制度陷阱”,即任何一項新制度的出臺都不能提高制度的邊際效率。

3、影響整個國家經濟社會的穩定。東西部發展差距過大,不僅僅對西部有影響,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東部經濟的進一步騰飛,如果東西差距任其拉大,還會影響到國家的穩定。四、打破制度壟斷競爭的格局,構筑地區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

(一)營造制度公平競爭的環境

1、非均衡發展戰略要適度,制度供給權利要平等。非均衡發展戰略是發展中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發展形式,但是筆者認為非均衡發展要適度,要保持地區之間的適當空間發展梯度差,使之既不至于出現過度不均衡,也不至于過分均衡,也就是說非均衡戰略所取得的地區收益要大于因地區之間差距而影響發展的各種成本。具體來講,一是非均衡的形成最好不要通過強制性制度來形成,也就是講在全國性制度安排上應平等,差距要體現在地區之間的政策上,否則這是一種地區制度歧視。二是非均衡的程度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和時間以內,否則會影響整體的社會效益。這就要求,中央在制度環境上要一視同仁,地方政府可以在區域制度創新上大顯身手。

2、制度試點要短期化,并且要具有開放性。一是試點地區的選擇上,要進行公開的合理競爭,不能總是給某一個或者某幾個地區,否則會加大地區經濟發展差距。二是試點的時期不能太長,以基本了解執行制度運行情況為限。三是制度試點要具有跟進性,即對于有條件出臺新制度,而又不是試點地區,不能強行壓制,而應允許其有一定的選擇空間,允許制度合理競爭。

3、允許合理的地區制度競爭。制度競爭有利于優化制度結構,縮小制度供給和需求缺口,并且為中央制度供給提供經驗和知識積累。因此,我們應該鼓勵適當的有利于經濟社會發展的制度競爭,但是競爭必須平等、有秩、開放、統一(即不違背中央制度供給的總體原則)。

(二)適當引導和規范地區制度競爭

1、嚴格規定制度競爭的范圍。在制度競爭上要具體分析,并不是所有的制度都能進行競爭,如果把不能競爭的制度允許其競爭,就會損害全國性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引起社會經濟的混亂。對于基礎性的制度,如市場經濟基本制度、現代企業制度、農村土地制度、糧食流通制度、財政稅收制度,等等,不應進行地區之間的制度競爭。而能夠進行地區競爭的就是地方能夠決定和安排的制度,主要是一些非基礎性制度,如地方有權決定的地方稅費制度、地方土地使用制度、地方的各種法規,等等。對于可以競爭的制度要鼓勵地區之間競爭。

2、嚴格規定制度競爭的空部。對可以競爭的制度要盡量留出一定的競爭空間,但是地方政府只能在中央制度所規定的空間內競爭,不能超過或者無視中央制度的規定,越權、越界進行制度安排。在中央制度規定范圍內的制度競爭是受保護的制度競爭,否則屬于非法競爭。

3、嚴格限制地方保護性的制度競爭。地方制度競爭不能互設樊籬,搞地區封鎖。如果各地搞地方保護性的制度競爭就有失制度競爭的初衷,達不到優化制度結構,提高全國制度效益的目的。因此,在地區制度競爭上,對地方保護性的制度安排要嚴厲打擊。主要方法就是提高地方保護性制度安排的成本,使地方不出臺這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