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金融創新現狀及發展

時間:2022-05-29 1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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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金融創新現狀及發展

導引混業經營的新趨勢。我國目前仍實行分業經營體制,內外資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活動受制于這一原則只能在各自經營業務范圍內進行,但逃避監管,以獲取競爭優勢始終是金融機構進行業務創新活動的主要動力之一。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競爭加劇,各金融機構為提高競爭力、拓展生存空間,必然將通過業務創新規避或突破分業經營的限制,走向混業經營。金融創新的原動力不足。金融機構進行金融創新的動因主要是為了增強競爭力,擴大市場份額,爭取利潤最大化,而我國國有金融機構由于歷史原因,產權不明晰,沒有完全獨立,四大國有銀行至今尚未真正建立現代商業銀行經營機制,約束獎懲機制不健全,經營好壞一個樣,缺乏利益上的驅動,責任感不強,而且國有金融機構能夠依靠壟斷經營賺取豐厚利潤又無倒閉的風險,這種缺乏利益的刺激和競爭的壓力,是無法進行金融創新的。金融創新的外部條件不成熟。金融創新的發生至少需要兩個方面的條件:一是金融管制的放松。只有放松管制,才能使金融創新有廣闊的發展空間,創新才有可能。二是公平競爭的市場。壟斷是創新的天敵,沒有競爭便沒有創新的外在壓力。而我國在這兩個方面都不夠理想,我國金融體系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壟斷,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壟斷地位,使其缺乏金融創新的外部壓力。盡管經過多年改革,我國的金融環境已較為寬松,但同西方相比,還存在著比較嚴格的金融管制,如我國金融業的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一方面限制了競爭,同時又限制了金融創新種類的擴大。金融工具品種少,投資不方便。目前表現為負債類業務創新多,資產類業務創新少,以往我國金融機構推出的業務創新大部分集中于負債類領域,這與金融機構盲目追求規模效應和競爭相對激烈是一致的。他們競相推出創新工具,拓展創新業務,搶占更多的市場份額,而在貸款領域由于是賣方市場,競爭相對較弱,各金融機構缺乏創新的內在動力和外在壓力,因此創新相對較少。金融法規不健全,秩序不規范。我國金融業發展的模式是先實踐后監管,已出臺的一些金融管理制度滯后于金融實踐,這種做法故然有其優點,但也給違規者以可乘之機,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穩定。例如金融機構盲目提高和變相提高存貸款利差,證券公司通過各種渠道將大量銀行資金引入股市,挪用股民保證金等違規操作,擾亂了金融秩序,不利于金融監管。

1.培育競爭性的市場,激活金融創新的外部環境。隨著我國加入WTO,外資銀行的進入一方面會擠占國內金融機構的部分業務空間,另一方面也會帶來很多先進的經營管理思想和方法,促進國內金融機構的競爭。我們要做好外資銀行全面進入的各項準備,迎接挑戰,在競爭中壯大自己。培育競爭性的金融市場,還要對所有金融機構一視同仁,使得國有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在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中參與競爭,要允許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兼并重組,不斷壯大非國有金融機構,形成更多有實力的競爭主體,加大國有金融機構參與競爭的壓力,促進各類金融機構共同發展。2.加強金融創新的力度,大力發展金融技術創新。首先要大力發展貨幣市場,貨幣市場是資本市場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同時,加快利率市場化步伐,市場利率是自由交易的貨幣市場上眾多買賣雙方對資金供求狀況的平衡以及對宏觀當局調控信號的價格反應,它是宏觀管理當局實現其宏觀金融調控的重要目標。其次,要繼續堅持發展資本市場,改進傳統的間接融資方式,設計新的貸款品種,要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技術創新的科技含量,充分發揮創新產品的經濟效益。擴大直接融資渠道,尤其要發展債券市場,提高企業債券發行比重,建立共同投資基金,發展一批交易成本低、獲利高、風險小的金融工具,如金融期權、遠期利率協議、可轉讓的商業票據等,滿足市場多方面的融資需要和規避風險的要求。3.完善金融法規的建設,加強金融監管,防范金融風險。創新與監管是一對雙胞胎,在金融創新的同時要注意防范金融風險,加強金融監管,利用法律手段,保障金融業的規范發展,完善金融法規體系,切實解決當前的金融監管過程中無法可依,有法難依的問題,為金融創新提供一個有安全保障的法律環境。首先,要按照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分業統一監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的分業監管體制和相應的制度規范,形成從市場準入、業務合規、風險控制到市場退出的全方位監管體系;其次,要改進監管方式和手段,實現由合規監管為主向合規監管與風險監管相結合的轉變,實現由“分割式”監管向法人整體風險監管的轉變,實現由“一次性”監管向持續性監管的轉變,實現監管重心從具體業務監管向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有效性監管的轉變,實現監管方式從定性監管為主向定性監管與定量監管相結合的轉變;三是,要健全金融風險監控預警與處理機制和建立對監管部門的監督機制;四是,要逐步與國際監管接軌,不斷提升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

本文作者:許劍峰工作單位: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