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離岸賬戶看金融市場的監管論文
時間:2022-06-03 10: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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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了解離岸賬戶的風險就有必要先來了解一下離岸賬戶的優點,正是這些優點給東道國對其的監管造成了不小的難度。第一,離岸賬戶開立簡便。金融監管當局對離岸賬戶的開立一般不會過多干預和限制。開立離岸賬戶一般只需要提供離岸機構注冊地的全套注冊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各個銀行自己規定的其他文件,并不需要提供這些注冊的證明文件及其他支持文件。第二,離岸賬戶內的資金轉移沒有限制,離岸賬戶的外匯資金調撥自由。外管局規定,對于居民的任何一筆外匯資金的匯入和匯出都要向監管當局匯報其用途或者原因。非居民(包括機構和個人)通過離岸賬戶(或境內銀行)與境內發生的所有收付款,均無需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非居民賬戶間在境內的資金劃轉也無需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對于離岸賬戶的資金進出只需統一使用一個交易編碼①來申報其資金用途,而不用具體列明,這就凸顯出了離岸賬戶的使用便利。第三,離岸賬戶便于離岸公司實現企業經營的目的。離岸公司可以通過構建銀行賬戶體系,將境外資金轉變成境內資金。按照外管局的規定,境內離岸賬戶與境內在岸賬戶之間的劃轉不再被認為是境外資金匯入,因此不需要申報;同時,境內離岸賬戶對居民個人的匯款限制也被取消。因此通過離岸賬戶與國內賬戶的聯合使用可以有效地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第四,離岸賬戶內的存款利率優惠,品種多樣,而且存款利率和品種不受境內監管限制。例如大額存款可根據客戶需要,在利率、期限等方面量身訂做,靈活方便。除此之外,東道國對離岸賬戶內的存款還提供免征利息稅的優惠。
二、離岸賬戶給東道國帶來的風險
1.洗錢。洗錢一般包括三個步驟:“放置”,即把現金變成金融工具或者放入賬戶當中;“轉移”,通過轉移來隱藏資金來源,切斷與非法來源的關系;“整合”,即通過再投資于合法的商業上使這筆錢成為合法的資金。目前中國外管局是通過監管在岸公司賬戶的出入賬頻率和金額來監控大額或可疑資金流動的。離岸賬戶具有受限制少,資金自由的特點,因而在這三大步驟當中,都能發揮作用,特別是在“放置”和“轉移”階段。在“放置”階段,離岸賬戶的資金來源通常可以通過模糊交易用途和來源來應對東道國的監控。在“轉移”階段,一般通過設計復雜的賬戶體系和匯款途徑來完成轉移”。例如同一個客戶可以以不同離岸公司身份在同一家銀行注冊多個不同離岸賬戶,當一筆大額外匯資金匯入其中一個賬戶(外管局可通過銀行的申報監控這一過程)之后,該客戶將這筆資金部分地匯給另外的多個離岸賬戶,把資金分為多份小額,這符合外管局規定,既不用申報,也不需要經過任何審批手續,因此不再處于外管局的監管之下。外管局規定離岸賬戶不可以結匯,但可以自由劃轉給個人或公司的在岸賬戶,因此通過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的聯動,洗錢公司可以利用兩種賬戶之間的劃轉將外匯變成人民幣,雖然這個程序都在外管局的監管之下,但是通過多個賬戶的聯動就可以避開大額和可疑的條件限制。2.資產轉移。根據商務部的報告,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大約有4000名腐敗犯罪分子逃到國外,帶走500多億美元的資金,這些資金一般都是通過離岸公司向外轉移的。2005年10月21日,外管局頒布了《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境內居民設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應持一系列材料向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并且制定了詳細的流程和文件目錄;2006年9月8日,商務部、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證監會六部委聯合《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9年6月做了修訂),規定用自己在境外設立的離岸公司來并購自己的境內公司,需要報商務部批準,并規定了海外上市須證監會審批的內容。但是依然擋不住資金通過離岸賬戶向外流失。利用離岸公司和離岸賬戶轉移資產的操作方式有:進口預付貨款,出口延期收匯;偽造傭金及其他服務貿易項目對外付款;通過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實現向境外轉移資產的目的;利用假的進口合同騙取外匯管理部門核準外匯匯出境外;少報出口,多報進口;通過高買低賣的方式把利潤留在離岸公司中,逐步掏空在岸公司的資產;假如一家國有企業在境外設立了離岸公司,再由該離岸公司持有境內母公司的股份,而離岸公司是以境內母公司負責人的名義注冊的,那么就可以在“合理”的程序之下完成對企業的私有化過程,造成國有資產流失。3.逃稅和避稅。離岸公司在東道國獲得的資本利得可以根據國際稅收協定或者離岸地的規定獲得很高的稅收優惠,例如免征利息所得稅。除非東道國與離岸公司注冊地簽訂專門的協議,否則東道國無權向離岸公司征收資本利得稅。因此,離岸公司必然要將它的資本利得盡量地表現為來源于可獲更多稅收優惠的稅收來源地。此時的離岸賬戶就充當了一個轉移資本利得的角色。此外,高收入者也能通過離岸賬戶來隱匿收入,避免納稅。4.弱化東道國金融監管,擾亂在岸市場。由于監管的缺失,離岸賬戶的開立和運作將會不斷弱化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能力。中國把離岸賬戶余額看作是自己的外債,納入外債管理,這就影響到了政府貨幣和匯率政策的制定。大量的外匯移動本身也會影響外匯市場的穩定和金融安全。例如我國每年大約有300億~500億美元的資本外逃,其中有相當大的部分是通過離岸金融市場外逃的,特別是通過監管范圍外的離岸賬戶外逃。熱錢的沖擊是影響新興市場國家金融市場穩定最危險的因素,而熱錢經常是通過離岸賬戶活動的。經過東南亞金融危機的教訓之后,東道國都認識到加強對這些所謂“熱錢”的監控的必要性,因為這種境外資金若不受監管任意進出,將極其容易導致東道國金融市場的動蕩并將國內金融經濟熱點問題的影響擴大化。以中國為例,海外投資者一直在尋求將大量資金投入到中國,享受人民幣升值和高利率帶來的好處,這導致了中國國內的貨幣流動性增強,成為中國高通脹的推動因素之一。但是在控制熱錢方面,中國政府面臨的最大難題是無法正確識別和監控這些跨境流動的投機資本,而離岸賬戶卻在跨境資本流動方面起著非常負面的作用。
三、離岸賬戶監管中的問題
1.缺乏健全且可操作的監管。首先,缺乏直接管理和監控離岸賬戶的專門的法律法規。世界各國一般都沒有直接以離岸賬戶為監管對象的專門法規。目前中國針對離岸銀行業務管理的法規主要有1998年出臺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和《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這兩個法規主要明確了離岸銀行業務的監管機構、開辦該業務的申請條件以及審批程序,而涉及到離岸賬戶管理的內容只出現于限定離岸銀行業務范疇的條款中,并且這只是針對中資銀行的離岸銀行業務,而對于外資銀行的離岸金融業務還沒有相關文件。其次,缺乏可操作的具體監管措施,政策法規和具體監管要求上經常會產生矛盾。就以離岸賬戶的法律性質為例,根據外管局的規定,任何境外匯入的款項,除了對私非貿易項下且金額小于2000美元以下的任何數額都必須向外管局申報,照此理解,離岸賬戶向東道國內的任何在岸賬戶匯款都應該屬于境外匯入款項,需要向外管局申報,而且根據《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也是如此。但是外管局又宣布,在中國境內開立的離岸賬戶向中國境內的其它在岸賬戶轉款不需要申報,這在具體操作上是自相矛盾的。2.難以確定離岸賬戶開戶的真實性及其真實目的。根據《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開立離岸賬戶需要提供商業登記證影印本或社團登記證明文件、主要經營人員身份證或護照影印本、機構組織大綱及章程影印本、開戶委托書、印鑒卡等。這些幾乎就完全包含在其注冊地的全套注冊文件當中,提供起來比較方便。除此之外,還可能要提供各銀行要求的KYC(即KnowYourCustomer,它不僅要求金融機構實行賬戶實名制,了解賬戶的實際控制人和交易的實際收益人,還要求對客戶的身份、常住地址或企業所從事的業務進行充分的了解,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它是對政治敏感人物賬戶的強化審查,是反洗錢用于預防腐敗的制度基礎)及PCR(即PublicCreditReg-istries,它是在中央銀行監督下成立的公共信用登記機構,一般所有金融機構都必須加入,各個金融機構都必須按時向PCR提供每筆貸款的資料,然后PCR對這些數據進行處理,獲得不同的貸款人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貸款的情況,從而得出借款人的總負債。與私營征信機構不同,所以它的參與是強制性的,覆蓋面很廣,信息在貸款人和PCR之間的流動是雙向的)等相關文件,而這類文件也相對較容易提供。由于離岸賬戶的開立既不需要備案,也不需要審批,所以整個開立程序遠比在岸賬戶的開立簡便得多。如何核對或者檢查離岸賬戶數據的真實性卻是一個難題。首先,離岸注冊地除了已簽發的注冊證明外,幾乎不可能提供監管當局任何其他的證明材料,幾乎所有的離岸注冊地都規定其對注冊公司的股東數據、股權比例、收益狀況等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其次,很多離岸公司是通過中介公司注冊的,即離岸公司的注冊者根本不需要親臨離岸地,離岸地自然也就無從確認自己獲得的是真實可靠的數據;再次,各個離岸地所簽發給不同離岸公司的注冊證書格式雷同,非常容易仿造。開戶時只需要提供影印件,銀行只需要客戶經理在復印件上加蓋“OriginalSighted”的簽章即可確定為正本。最后,離岸地對注冊的離岸公司管理非常寬松,例如離岸公司無須每年召開股東大會及董事會,即使召開,其地點也可任意選擇,自由度較大。許多離岸金融中心對國際商業公司沒有最低資本要求;離岸地通常不承擔擔保離岸公司真實可信的責任,即離岸地既沒有檢驗注冊公司真實性的義務,也沒有提供外部機構其真實性核實的責任。
四、離岸賬戶監管的建議
1.在政策上統一和明確離岸賬戶的法律性質。必須首先在法規上對離岸賬戶作出統一的地位和性質的認定,這樣監管當局才能夠明確監管范圍,加強市場準入的管理,控制銀行的風險。做到了這一點,無論是外資銀行,還是國內銀行,或是合資銀行,再或是其他金融機構,只要它從事非居民業務,就會處于金融監管機構的視野范圍之內。2.加強合作,披露有效注冊信息。通常離岸地規定自身負有嚴格對注冊公司信息保密的義務,或者不要求提供注冊公司的信息,而金融機構也負有保護客戶資料的義務,那么在執行監管政策時,監管者就必然會缺乏必要的信息。要確保離岸賬戶的資料準確,一方面要求金融機構提供更加詳細的客戶數據和交易數據,另一方面則要求國際之間加強合作,簽訂相關協議,例如與離岸地簽訂稅收協定,以防止偷稅漏稅;簽訂互助條約,以相互提供注冊人的信息。在注冊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國外的一些做法值得參考,例如英國的金融監管當局明確要求英國4家銀行HS-BC,HBOS,LloydsTSB,RoyalBankofScotland移交客戶的離岸賬戶數據,以增加稅收監控。在“911”后離岸地不得不逐步放開對信息的披露限制。維京群島BVI取消了股票無記名制度,這意味著股東和董事從過去不需要揭露身份向不得不披露身份轉變。塞舌爾和開曼群島取消了之前股東和董事資料保密的做法,且注冊公司開立離岸賬戶時需要有額外的當地政府出具的“架構證書”,如果政府認為某個公司或賬戶涉嫌洗黑錢,當地最高法院發出搜索令后,離岸公司的資料必須公開。在反洗錢方面,建立互幫互助、互通有無的國際協調機制以及對金融機構申報義務的監督與管理是成功開展反洗錢運動的關鍵。中國目前已與巴哈馬、英屬維爾京、馬恩島、根西、澤西、百慕大等離岸金融中心正式簽署稅收情報交換協定,今后還可進一步開展這方面的合作。3.明確監管模式,選擇多種監管工具,確定監管途徑。對于實行外匯管制的中國而言,目前實行的是內外分離型的監管模式,即嚴格區分在岸賬戶與離岸賬戶。但是在禁止相互滲透上,外管局的監管還不夠嚴密。在這方面,可參照日本的做法,日本的離岸金融市場框架包括了離岸賬戶的設立主體和設立方法、離岸賬戶的業務、金融稅制上的措施。日本規定,離岸賬戶必須嚴格地限定于非居民,所有離岸賬戶的結算都只能通過國內賬戶完成。離岸資本跨境流動中的“內→外”和“外→內”交易鏈,特別是境內公司與離岸公司之間關聯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以及交易價格都是不容忽視的監管重點。離岸資金與境內資金之間因存在著綜合成本和綜合收益的差異而可能會導致內外資金“虹吸”式的平衡流動和相互滲透。因此我國現行的內外嚴格分離型的監管模式在嚴格的外匯管制下的有效性和必要性仍值得探討,離岸金融業務的監管更是任重而道遠。通過對離岸賬戶資金往來進行有效監管可以很大程度上確保國家識別和防范金融風險,穩定國內金融秩序。
本文作者:司彧鈺工作單位: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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