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擔保問題的探討

時間:2022-07-08 03: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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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擔保問題的探討

1農村金融現狀

改革開放之后我國經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農村的經濟和產業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農村地區二三產業蓬勃發展,特別是在2008年全球經濟危機后,出現了農民返鄉創業的高潮,由此圍繞農民的生產生活,農村地區產生了大量的、多元的金融服務需求。有數據顯示,“從多年全社會信貸余額上看,農村地區農業及二三產業獲得的信貸額約占全社會貸款總量的10%左右,金融支持明顯不足。2006年農村經濟研究部對16省2749村莊的農戶調查也顯示,農民貸款難的問題遠未緩解。”[1]

2農村金融擔保制度分析

[2]農村金融擔保制度是,農村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的同時,要求貸款人以相應的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第三人的保證,在貸款人到期無力償還債務時,就抵押或質押財產變價所得優先受償,或向第三人追償的制度。農村金融擔保制度是保障農村金融機構債權實現的制度,是農村金融體系重要組成部分。

3農戶聯保制度

3.1農戶聯保的現狀

從1994年起,農戶聯保貸款被引入我國農村地區,有效地解決了農戶缺乏擔保物,貸款難的困境,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有數據顯示,“截至2008年1月,僅全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農戶貸款余額已經達到12260億元。其中農戶小額信用貸款2038億元,農戶聯保貸款1351億元。獲得貸款的農戶達到7742萬戶,占全國農戶總數的32.6%,占有合理需求并符合貸款條件農戶數的近60%,受惠農民超過3億。”[3]但隨著農戶聯保貸款方式的廣泛運用,也逐漸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缺陷。①農戶聯保中的法律問題。我國農戶聯保制度的立法層次低,我國對農戶聯保直接調整的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戶聯保貸款管理指導意見》和銀監會制定的《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戶聯保貸款指引》。這兩個文件只能算是部門規章,這很難成為人民法院解決借貸糾紛的法律依據。并且有些條款,有違法理。如規定“,在貸款本息未還清前,聯保小組成員不得隨意轉讓、毀損用貸款購買的物質和財產?!边@是對所有人所有權的限制,有違法理。②小組組建困難。按照《農村信用社農戶聯保貸款問題指引》規章規定,農戶聯保的小組成員不能是直系親屬,人數不能少于5人,這增加了小組組建的難度,致使某些地方的農戶聯保小組制度流于形式。③對貧窮農戶的排斥。農戶聯保制度禁止具有直系關系親屬的農戶組合結成小組,這樣雖然能加強了信息的透明度,避免小組成員提供虛假的信息,降低相互包庇的風險,但這將排斥貧窮農戶加入小組。因為農戶聯保制度具有“自動瞄準機制”和“個體違約殃及集體”的特點,在這種情況下,農戶在結組時,會更加傾向與有一定資產、創收能力強、信用好的農戶結成聯保小組,從而排斥創收能力弱和最貧窮的農戶。若與能力弱的貧窮農戶結組,要實現更多再次貸款的目標就必須保證小組所有的農戶都不違約。④存在道德風險。由于我國農村地區信用狀況不佳,正規農村金融機構片面認為貧困農戶不講信用,不愿意將貸款貸給貧困農戶,在貸款發放的過程中弄虛作假,搞虛假聯保,冒名、頂名貸款;另一方面,有的聯保小組成員違背互相監督、互相幫助、責任連帶原則,在實踐中出現互相隱瞞、互相串謀和準串謀違約現象。并且經常會出現,借款人轉讓、轉借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資金的現象。⑤貸款手續較為復雜。一個農戶如果想要申請貸款,首先要結成農戶聯保小組,其次與小組成員達成合意,簽訂聯保協議。然后經農村金融機構審核后方可得到需要的貸款。這個過程大概要持續幾個月。并且在小組成立后還附有對小組貸款成員的監督義務和連帶保證責任。監督其正常使用貸款,在還本付息前不得處分用貸款購買的財產,當其不能還款時履行還款義務。

3.2農戶聯保的完善

①加強法律法規的建設,提高農戶聯保的立法層次??芍贫▽iT的農戶聯保的法律、法規,也可通過立法修正案的方式,在我國《擔保法》法中加進關于農戶聯保的條款,并可以以此為基礎制定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從加大對農戶聯保的法律供給,健全農戶聯保的法律制度。并且對《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戶聯保貸款管理指導意見》和《農村信用社農戶聯保貸款問題指引》進行完善,修改其中與法理不合的條款。②靈活確定小組成員的數量,簡化聯保貸款手續。農戶聯保小組成員的數量應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掌握,一般可為3戶左右。當結組農戶的信譽好,致富能力強時,風險較小時,2戶農戶便可組成一個小組。若農戶的貸款風險大,致富能力差時,可以要求結組人數多些,4~6人結為一組。③加強對于信譽好的貧困農戶的支持。農村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信用評級機制。在確定信用等級時,一方面要根據農戶的收入水平來確定,另一方面還要考慮農戶的個人信用??陕犎〈甯刹炕虼謇锿^高農民的意見。對于一些個人信用好卻貧困農戶應提高信用評級,加強信貸支持。④培育農村地區信用環境。培養農民的信用意識,讓農戶認識到及時還款是對自身的生產和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是互利的、雙贏的。積極引導并培育農村信用文化,廣泛開展創建信用農戶、信用小組、信用鄉鎮等信用活動。建立激勵機制,明確獎懲規則,糾正農村地區出現的懶散好賭、賴賬、欠債不還等不良現象,倡導誠實守信、合法創業的文明鄉風。⑤簡化貸款手續。制定統一的農戶聯保貸款辦法,提高農村金融機構的工作效率。明確農戶在申請、結組、審批、發放、還款等各個環節的操作流程和管理規定,簡化手續,提高工作效率。

4農村中小企業信用擔保

4.1農村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存在的問題

第一,擔保機構規模小,能力有限。首先信用擔保機構資金有限。再次,擔保機構的擔保資金放大倍數小。第二,農村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面臨的風險大,缺少風險補償機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是高風險行業,信用擔保機構面臨著諸多風險。第三,無法提升農村中小企業的信用等級。通常認為,“農村信用擔保機構能提升中小企業信用等級,因為農村中小企業在沒有得到擔保時得不到貸款,有了擔保機構的擔保,就可以提升中小企業的信用水平,進而得到銀行貸款。”[4]但是從根本上講,農村中小企業融資難是由于其自身缺陷造成的。首先,金融機構放貸成本高。有數據顯示,對農村中小企業貸款的管理成本約是大中型企業的5倍。其次,經營風險大。中小企業面臨的市場風險大,倒閉率高。有數字顯示,在我國有近30%的中小企業在2年內消失,60%的中小企業在4-5年內消失。

4.2完善農村中小企業信用擔機構的建議

首先,引入商業性、民營性擔保機構。由于我國中小企業數量眾多,僅靠政策性資金支持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不能滿足中小企業貸款需求的。在發達國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多是商業性機構。目前,我國已經開始這方面的實踐,自2007年開始允許設立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但目前其影響較小,作用有限。隨著經濟的發展,條件的完善,應加強對商業性擔保機構和民營擔保機構的政策扶持。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經營機制,實行商業化運營。由于我國信用擔保機構多是政府出資或為主要出資人,因而常受到政府不適當的干預。所以,應實行商業化運作,公司式管理,使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運營制度化、規范化、公開化。其次,建立風險分擔機制,再擔保制度,即信用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擔保的同時,依法律的規定,對己經承保的項目按照一定的比例再次擔保,并以該比例將所得利益(收取的擔保費)支付給再擔保機構,由再擔保機構來承擔這部分的風險。當中小企業不能依約定償還貸款發生賠付時,由信用擔保機構與再擔保機構一同承擔,再擔保機構依照約定的方式和比例承擔責任。這樣通過再擔保機制,能有效降低了信用擔保機構所承擔的風險。第三,樹立中小企業的信用觀念。加強宣傳教育,使中小企業明白,信用擔保是建立在企業信用制度基礎上的,只有按時還款,擔保機構才能持續健康的發展,為中小企業提供更多的貸款擔保,從而有利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并且,要建立相應的制度,中小企業信用評級和信用登記制度。以制度手段培養中小企業信用文化的形成,保證信用擔保機構的發展。同時,應倡導建設全社會的信用制度,為信用擔保機構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健康的社會環境與良好的經濟環境。

本文作者:王建勛工作單位:河北大學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