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勢下國內金融風險研討

時間:2022-08-25 0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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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勢下國內金融風險研討

一、引言

隨著金融全球化發展趨勢的不斷深入,金融機構為了防范金融風險并追求更高的收益,勢必積極地進行金融產品創新和金融機構創新,為了謀取利潤,會想方設法繞過金融管制以拓展業務領域。因此,如何選擇一種既符合當今國情要求又適合本國金融業發展的監管模式威為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尤其是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金融業的全面開放將使國內金融機構加快創新步伐,與此同時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也需作重大的改革,從而推動我國的金融發展。

二、關于金融監管體制的選擇

WTO并沒有對金融監管體制作出要求,但WTO在金融服務領域實現的目標之一是金融自由化,并且為金融自由化的有效推動設置了相應的條款和規則。我國加入WTO以來,金融領域的對外開放大大加快。大量外資金融機構將涌入國內,從事與中資金融機構相同的義務。就目前國際金融的現狀和趨勢看,國外金融機構大都實行混業經營,進入中國后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體系,發揮混業經營的優勢。如隨著資本市場的開放,國內證券商面對的是綜合銀行的競爭,國內證券商買賣證券是用自有資金,而外資銀行的資金則可以是儲蓄資金,因而融資成本較低。又如外資金融機構擁有發達的品種繁多的金融創新工具,從而能較容易地突破分業經營之形式而在實質上從事混業經營。這也會加速中資金融機構金融工具的創新和發展。事實上我國金融業務創新已有部分混業經營的性質,如允許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同業拆借市場進行拆借;以股票質押從商業銀行取得貸款;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進入股市;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從事的債轉股業務等。這些都對我國金融分業監管體制形成挑戰。

三、促進金融創新,提高運行效率和市場競爭力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機構運行效率、金融產業組織效率和金融宏觀調控監管效率,對于國家的經濟運行狀態和效率,發揮越來越大的影響。中國正處于體制轉軌、經濟轉型時期,美國的金融體制在許多方面都是值得我們借鑒的。一是加緊探索商業銀行經營模式的創新,尋求從分業經營轉向綜合經營的具體方式。二是完善資本市場結構,實現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股票市場與債券市場的協調發展,構建各市場間的互動機制。三是有步驟地推進利率、匯率市場化改革,提高銀行的市場競爭能力。四是提高中央銀行監管能力和國際監管協調能力,完善監管體制,理順監管關系,順應國際金融監管發展新趨勢,逐步轉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統一監管。五是放寬金融市場的對內準人限制,打破國家壟斷金融的格局,實現金融結構多元化。六是加快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改革和內部結構改革,完善激勵制約機制。七是改革信息披露制度,杜絕黑箱操作,強化信用約束,健全行業自律中介組織,提高透明度,規范會計、財務、統計報告制度。八是提高金融的技術水平和電子核心技術國產化水平,維護金融安全,改善經營條件,提高效率和服務水平。

四、改革金融監管制度

通過金融監管制度的改革促進金融結構的進一步優化。要想順應金融業混業經營的世界潮流,要想總體規劃中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進程、漸進推進混業經營,中國就必須有計劃、有步驟地改革金融監管制度,為向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金融體制轉軌提供制度與法律上的支持與保障。同時,應適當放松對金融機構混業經營試點行為的管制,解除某些金融監管規則,給金融機構一定的自由創新空間,鼓勵進行風險能得到有效控制的金融創新,比如,深層次的銀證合作、銀保合作和證保合作,尤其是新型金融集團業務創新。之后,在逐步改革金融監管制度與法律的基礎上,在混業進程的適當時點,全面改革金融監管制度和法律的框架和內容,從而過渡到金融業的混業經營、混業監管,以優化中國金融結構、促進中國金融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

五、改革金融監管機構,完善金融監管機構的結構

改革金融監管機構,完善金融監管機構的結構,通過金融監管主體結構的完善促進中國金融結構向高級化發展。當前,中國的金融監管可以說屬于機構型監管模式,由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構成,實行分業監管。以后,在逐步完善銀行、證券、保險的上述各金融監管機構、大力提高其監管能力的基礎上,加強中國金融業的聯合監管,根據混業經營的規劃和進程,成立專門的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代替目前的監管聯席會議,強化上述各金融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與合作,為中國向單一機構的功能型監管模式過渡做好準備。進而,在適當的時候,與中國金融監管制度的全面改革相協調,成立統一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局,形成新的一元化的超級功能型監管機構,實現中國金融監管由多元化監管轉向新的一元化監管、由機構型監管模式轉向功能型監管模式。

六、提高金融監管的透明度

“太陽是最佳的防腐劑,電燈是最有效的警察”。金融監管機構將有關金融監管的目標、政策以及金融監管的過程、決定依法向社會公開,既可以方便社會監督,防止監管權力的濫用,也便于社會公眾對金融監管工作的參與、配合,贏得社會對金融監管工作的支持,同時有助于減少金融監管中的不確定性,提高金融監管的水平和金融監管的公信力。為此,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在依法保密的前提下,依法實行政府信息公開,凡是需要金融市場參與者遵守和執行的事項,都要向社會公開;不是直接要求金融市場參與者遵守和執行,但需要他們配合、了解的事項,也要及時向社會公開。金融監管機構應積極向社會公眾普及現代金融知識,提高公眾風險意識和金融消費水平;積極創造條件,讓社會公眾參與金融監管機構的決策過程,提高決策透明度;建立有效的、高效的投訴和申訴系統,積極接受社會公眾的咨詢。唯如此,才能確保金融監管機構的決策及監管權的運作切合金融市場安全、穩健與發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