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平臺法律責任研究

時間:2022-11-29 10: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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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平臺法律責任研究

摘要:在科技蓬勃發展,互聯網迅速普及的背景下,各種互聯網金融產品點綴著人們的生活,以其收益高,門檻低,期限靈活等多種優勢,深受廣大投資者的偏愛。由于其發展迅猛,給傳統金融帶來不小的沖擊,不僅引起投資者的廣泛關注,還引起了政府層面的高度重視。由于互聯網金融的出現,傳統金融機構不得不紛紛轉型,一時間,在互聯網金融方面的創新層出不窮。由于金融監管沒有跟上步伐,在新環境下難免滋生金融犯罪,跑路、詐騙、洗錢這樣的名詞往往會和互聯網金融相連,使得該行業在前景廣闊的同時,充滿了生存危機。因此,在處理問題金融平臺的時候,應當做到充分界定其涉及的法律責任,理清刑法和行政法之間的邊界,保證在確定相應法律責任時能夠做到科學合理。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中立幫助;平臺責任

一、問題的提出

正因為互聯網金融的出現,大眾投資者徹底改變了過去有閑錢就存入銀行的習慣,轉而投向收益更高的互聯網金融產品,這無疑給傳統的銀行等金融機構帶來了巨大的沖擊,給我國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問題?;ヂ摼W金融領域的非法集資違法犯罪不斷見諸報端,P2P網貸平臺跑路不絕于耳,互聯網金融違法犯罪嚴重擾亂我國金融市場的正常穩定秩序,損害廣大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其社會危害性和影響力較之傳統金融、經濟犯罪更為嚴重。但是,互聯網金融將互聯網與金融業務充分結合,并非簡單的將互聯網技術應用到金融領域,形成了經營模式上的巨大創新。由于互聯網金融的出現,人們日常的理財渠道變得更加豐富,同時互聯網金融的規模也在不斷的擴張。在這種趨勢下,很多人認為互聯網金融將取代傳統金融業,并成為金融行業的主流。而來自反對的聲音則要求監管層對互聯網金融加強管制,甚至予以取締。然而,作為時展下的產物,我們應當順應規律,給予新生事物一定的生存空間,并制定相應的監管措施,讓其得到健康發展,最終為我國經濟的發展起到推動作用。在寬容政策的同時,依舊要按照原則守住底線,清晰的界定刑事責任范圍,最大程度的降低互聯網金融平臺存在的刑事風險。

二、互聯網金融平臺的內涵

當互聯網金融平臺出現,它可以有效的連接借款人和投資者,為他們提供一個平臺,在這個平臺上,借款者可以獲取資金需求,并在期限內償還本息,而投資者,將自身多余的資金出借,并在一定期限后獲取資金的增值。雙方各取所需,平臺在交易的過程中收取相應的費用。借助互聯網金融平臺,借款者的獲取資金的成本降低,而投資者可以獲取更高的收益,這與互聯網金融開放、自主和分散的特點是分不開的。關于互聯網金融的范圍。隨著互聯網金融的不斷發展,其業務早已不再局限于中介。2015年是我國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關鍵年,當年,國家就互聯網金融的業態做了充分梳理,并歸納出六種業態形式。在這六種業態形式中,有三種并非真正意義上的互聯網金融,而只是將互聯網技術應用到傳統金融行業。除去互聯網支付,只有P2P網絡借貸和股權眾籌融資屬于本文所要探討的互聯網金融平臺。P2P理財英文為PeertoPeer,即個人對個人,又稱點對點網絡借貸,是指以P2P理財平臺為中介機構,把借款人和投資人雙方對接起來實現各自需求。股權眾籌是指利用互聯網進行公開的小額股權融資活動。也就是說股權眾籌融資也離不開互聯網金融平臺,由此可見,互聯網中介平臺是互聯網金融發展所必不可少的組織架構。

三、互聯網金融平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的邊界

對于上述中提及的互聯網金融平臺,由于其僅在借貸雙方之間充當中介,以中立者的姿態出現,因此,對于互聯網金融中出現的風險,如果界定各主體之間的責任,如何劃分責任范圍,成為當下司法實踐中所無法規避的難題。筆者對存在風險的金融平臺的進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為刑事責任邊界的界定提供必要的參考依據。在確立互聯網金融平臺刑事責任邊界問題上應當格外審慎。由于互聯網金融起步晚,并沒有成熟的案例可以借鑒,以此還處在不斷嘗試的階段之中。相應的監管制度也在摸索中制定,并沒有得到完善,也非常不成熟。除了正式公布的《網絡借貸暫行辦法》外,還沒有針對互聯網金融平臺的監管制定系統完整的法律制度。目前,監管層對互聯網平臺存在的風險依舊保持相對寬容的態度,即便針對出現問題的互聯網金融平臺,在進行處罰的過程中,依舊傾向于行政法、民法予以規制,并在這個過程中,給予互聯網金融平臺充足的時間,進行循序漸進的改革,不斷走向健康的金融發展軌道。(一)存在模式風險的平臺處罰邊界。按照監管制度的規定,互聯網金融平臺不允許為借款人提供擔保服務。然而,在監管實施的過程中,即使發現類似違規行為,即使情節嚴重,也不宜以刑事責任論處。究其原因,主要有兩點:第一、此種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著本質的區別,正是為借款人提供增信服務,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自身和投資者面臨的風險;第二、該行為與非法經營也不存在必然的聯系,因此不能以非法經營罪論處。如果這兩種情況都不符合,那么擔保行為是否屬于兜底條款中其他非法經營行為,給市場秩序帶來了嚴重的破壞呢?作者認為,應當正確理解兜底條款的含義。在同類解釋原則基礎上,我們可以對此條款進行深入分析:根據非法經營罪前三項罪的的范圍可以確定,該種罪行有著明確的客體,即國家針對特定的市場、行業和商品確定相應的準入制度,因此,非法經營罪的認定有著明確的范圍。在認定的過程中不能隨意擴大范圍,將一切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的都界定為非法經營罪。只有當事人在不具有法定資質的條件下介入了國家限定的市場、行業或商品時,并且對市場秩序造成了嚴重的干擾,才能被認定符合非法經營罪中的兜底條款。當前,監管部門用行政法和民法條例懲罰互聯網金融平臺違規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行為,已經起到了監管的目的,不僅可以有效降低互聯網金融平臺的風險,還可以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因此在互聯網金融平臺發展的初期,本著相對寬容的監管原則,并沒有太多的必要將此種行為納入到刑法規制范圍之中。(二)違規設立資金池的處罰邊界。雖然“資金池”一詞在各種文件資料上屢見不鮮,但是直到目前,學術界并沒有給予該詞一個明確的定義。按照作者的理解,資金池就是將來自不同渠道的資金進行集中,并對“池”中資金進行管理,保持資金量的穩定。資金池在債權轉讓型互聯網金融平臺得到廣泛使用。由于要對債權資金進行拆分并進行期限錯配,并非直接進行轉讓,這就涉及到資金池的存在。那么對于這種情況,是否就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嫌疑呢?對此,本文認為,還是許多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由于“資金池”一詞形象的描述了資金的集中情形,那么在此基礎上,可以將投資者的投資資金和借款者償還的本息當做“資金池”從“進水口”流入的資金,而將向投資者償還本息、向借款者發放貸款以及抽取平臺費用當做從“出水口”流出的資金。那么即使“進水”和“出水”的順序發生變化,相應的法律評價也會有所不同。如果先“進水”后“出水”,那么就意味互聯網金融平臺在沒有借款人借款需求的情況下吸收投資者資金,在將這些資金用于放貸,這種行為就構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罪行。如果順序剛好相反,即先向借款者發放貸款,再出于分散風險的目的對債權進行拆分,轉讓給多名投資者,且在借款者和投資者的需求都真實的情況下,該種行為并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罪行,但是如果資金沒有按照要求存入第三方銀行,交由銀行托管,則依舊屬于違規行為,并受到相應的處罰。如果互聯網金融平臺雖然是先“出水”,后“進水”,但是出水量明顯小于進水量,那么該平臺依舊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罪行。(三)中立幫助平臺的處罰邊界。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過程中,其中涉及到多個經濟主體,除了借款人、投資者還有互聯網金融平臺。在這其中,平臺發揮著非常關鍵的作用。正是由于互聯網金融平臺的存在,才能夠有效撮合借款人和投資者,實現有效配對,同時保證交易得以順利開展。由此可見,互聯網金融平臺在交易的過程中處于中立地位。為了對該種行為合理的確定刑事責任邊界,作者分別從投資者的角度和借款人的角度做出相應的分析。從借款人的角度來分析,互聯網金融的中立行為客觀上助長了借款人的金融犯罪活動,提高了平臺經營風險,不利于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按照目前我國相關制度規定,P2P網貸平臺有義務對借款人的信息進行審核,如果發現其中存在問題,例如,平臺審核者明明發現借款人的資質不足,或者融資的目的不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卻依舊提供相應的借款服務。那么就觸犯了我國《刑法》,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如果界定其為犯罪,必須符合“明知”的前提。但是,這種前提在互聯網情況下很難界定。由于審核者并沒有見過借款人,對其的判斷主要來源于借款人提供的資料,因此,對于“明知”的推定不應降低標準。對于該推定規則,本文認為可以借助“大于半數規則”進行度量。即如果一個互聯網金融平臺服務的借款人超過半數都存在利用網絡實施欺詐行為的現象,那么就可以推定該互聯網金融平臺有“明知”的前提。從投資者角度來分析,互聯網金融的中立行為客觀上主張了投資者的金融犯罪活動。與借款者的欺詐行為不同,投資者的犯罪主要集中在洗錢方面。由于互聯網金融平臺并沒有義務,也不會對投資者的資質以及資金來源做出審核,同時這種審核并沒有可操作性。對此,作者就我國現行《反洗錢法》進行了梳理,在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中,并不包括對資金來源的審核義務。由此可見,互聯網金融平臺并沒有義務對投資者的資金來源做出調查。那么在此方面,對互聯網金融平臺的“明知”可以直接認定,而并不需要所謂的“應知”規則。綜上,就是對互聯網金融對投資者和借款人審查義務的不同做出不同的處理。

四、結語

就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形勢和科技發展速度而言,互聯網金融的出現是時代必然的結果,正是由于互聯網金融產品的出現,打破了金融壟斷,給投資者們帶來了更加多元化的投資渠道。我國當前正處于結構調整陣痛期、增長速度換擋期,經濟下行壓力依然較大。往遠處著想,在監管的過程中傾向于使用刑法,必然會阻礙互聯網金融這一創新性金融集資模式的發展、成熟與推廣,最終甚至阻礙我國的金融創新與金融體制改互聯網金融的行政監管與刑法規制改革。當前,我國在利率市場化改革中做出了不斷努力,借助互聯網金融,可以有效促進我國利率市場化。對于互聯網金融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要用正確的法律手段加以解決,對其中的犯罪行為進行積極引導,而非全盤否定互聯網金融。在對犯罪行為進行打擊的過程中,依舊要以寬容的態度,保持足夠的理性,謹慎的使用刑法,劃清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相對清晰界限。應當正確認識刑法在社會保護中的地位,它是社會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線,輕易適應只會造成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停滯,甚至被扼殺,而難以發揮金融創新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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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聞志強,楊亞南.互聯網金融的行政監管與刑法規制———以非法集資類違法犯罪行為為視角[J].四川行政學院學報,2017(01).

作者:張一智 單位:貴州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