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辦高校財務論文
時間:2022-12-17 04: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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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辦高校與公辦高校財務會計制度的比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學校教職工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以及參加先進評選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權利?!睆倪@一系列的規定中不難看出民辦高校的性質理應與公辦高校一樣,是民辦事業單位。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民辦高校常常被作為“企業”看待,民辦高校的財務會計制度也與公辦高校有著較大區別,具體表現在:首先,辦學主體不同。公辦高校的辦學主體是國家,適用《高等學校會計制度》。民辦高校的辦學主體則不同,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組織或個人,注冊類型一般是民辦非企業單位,適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但事實上,民辦高校也不完全等同于“非營利”范疇,《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其他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經費來源。公辦高校的主要經費來源于國家財政撥款;民辦高校的辦學經費主要來自學費、舉辦者出資等,與公辦高校有著根本區別。
2.民辦學校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1辦學資金虛報或抽逃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出資?!辈糠质〖壗逃鞴懿块T也嚴格規定了現金出資和實物資產出資的比例。由于實物資產的產權關系不易確定等原因,事務所驗資時一般僅限于貨幣資金,對實物資產通常僅出具一份價值評估報告。由于為數不少的民辦學校的辦學場所是租賃的,故實質上這些民辦學校需要的實物資產并不多,雖然辦學需要有相當多的實物資產,但實際上以虛假居多。對投入的貨幣資金,有些民辦學校也會采取各種方式進行抽逃,如長期掛往來帳。
2.2缺乏統一執行的財務會計制度
2004年財政部正式出臺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但由于宣傳不到位、學校會計水平不高等原因,僅有少數民辦學校按該制度設置帳簿進行財務核算。民辦學校尚未按照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目前采用的有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以及行業會計制度等。
2.3貨幣資金管理不規范
一些民辦高校的貨幣資金僅將小部分現金由學校出納保管,大部分現金流轉于舉辦人手中,公私不分。很多民辦高校的學費收入不存入銀行帳戶,大部分收支均通以現金的形式核算。
2.4成本支出列支不規范
部分民辦高校支出列支并沒有按照會計制度要求進行核算,存在資本費用化等問題。如學校購買辦公柜子、學生課桌椅等費用計入業務活動成本,沒有按照規定計入固定資產科目核算。
2.5支付成本費用以不合法的憑證
(收據,白頭單)入帳一些民辦高校支出憑據白條較多,不符合會計法的相關要求;部分學校虛構房屋租賃合同、借款合同而虛列租賃費、利息等支出,以達到抽逃開辦資金、轉移辦學收入的目的。
2.6發展基金的計提和使用不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中、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或者凈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币恍┟褶k高校沒有按照要求計提發展基金。還有民辦高校在使用發展基金時,存在變相轉移資金等行為,而不是將其用于自身建設、維護和購買教學設備等。
3.1執行統一的會計制度
目前由于沒有形成統一的民辦高校會計制度,各民辦高校會計科目設置上存在較大差異,會計核算上也不盡相同,因此要進行橫向比較甚為困難?!秶抑虚L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第四十四條明確提出:積極探索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依法建立民辦學校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因此,應盡快建立全國統一的民辦高校會計制度。
3.2主管部門應使用合適的財務指標
對學校進行考評1)重凈資產,輕開辦資金開辦資金是為了保證學校的設立而強制舉辦者投入的資金,在目前的會計制度下,舉辦者在學校設立后采取多種方式將其轉移已經成為可能;而凈資產反映了學校一定時點的權益額、可變現償還負債的資產。對于民辦高校而言,最重要的是學校有維護正常教學秩序的經費保障。為此,筆者建議主管部門在對民辦高校財務考評時應多重視其凈資產,而不必過于關注學校開辦資金是否抽逃。2)對民辦高校的收入進行合理評價民辦高校為了達到少繳稅的目的,對學費收入不入帳、不申報納稅,存在一定的稅收風險。建議對學校收入考評時,要與學校的已繳稅金等聯系起來綜合考評,防止學校虛報收入。
3.3嚴格中介機構對民辦學校的審計
個別主管部門通常為了保護當地的民辦學校,減輕其經濟負擔,而限定中介機構的審計收費,阻止中介機構對民辦高校的實物資產進行監盤和對往來帳的函證,民辦高校也趁機利用該種辦法虛列資產負債。同時還要注重選擇適當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防止中介機構與民辦高校竄通作弊。
作者:張寒梅單位:西京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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