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債務企業破產清算在重組不良資產中的應用
時間:2022-05-31 0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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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重組不良資產的方式很多,包括債務重組、資產出售、債權轉股權、資產證券化、破產清算等等。由于通過破產清算來解決企業債務問題的代價是最大的,如破產清算可能使由于經濟周期而暫時陷入困境(并非沒有扭轉經營局面可能)的企業走入死胡同;由于相關法律不健全,在破產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大量國有資產流失,導致資產管理公司債權回收率很低甚至為零等因素,所以一直被認為是資產管理公司重組不良資產的最后手段,是不得已采取的重組措施。只有在其他辦法收回債權無望的時候,資產管理公司才考慮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企業破產作為回收債權的措施。
一、金融機構選擇申請債務企業破產方式重組債權的適用性分析
對債權人來說,通過申請債務企業破產清算能夠得到的清償非常有限。而且對于通過破產接收的實物資產,還必須妥善保管好相關的權屬證明、盡快出售,這又將花費其一定的時間、人力和財力,加大了不良資產重組的成本,降低了資產重組效益。但是,為了發揮市場規律的作用,降低不良資產的重組成本,防止國有資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在一定范圍內保障公平性和一致性,對一部分債務人申請破產應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必要選擇。為了盡量減少債權損失,資產管理公司在選擇破產重組債權資產時,尤其是以債權人身份主動申請債務企業破產時,應事前進行多種重組方案的對比分析,考慮資產的受償情況及方案實施的各種結果和存在的風險,以確定是否采取破產方式。
(一)債務人確實經營不善,無法清償到期債務
企業破產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一些企業由于經營不善或不能適應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調整的需要,沒有發展前景、資不抵債,不能償付到期的債務,繼續經營無望。如果繼續經營下去,不但企業經營狀況不能好轉,而且有效資產會越來越少,對這些企業,與其繼續任其浪費信貸資金、國家資產,不如實施破產更有利于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有利于實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債權回收的最大化。同時,申請這類企業破產清算對于警示企業經營者,保障債權人利益有著非同尋常的影響。正是清算才體現了債務硬約束的本質。
(二)債務人有逃廢債務的傾向,通過申請其破產,有利于資產管理公司債權的回收
當債務人有嚴重逃廢債傾向,債權人利益得不到保障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法院提出對債務企業的破產申請,可以有效地減少債權損失。
從法律角度講,企業破產時,抵押債權可以優先受償,因此,當資產管理公司債權為抵押債權時,申請債務人破產是抵御債務企業逃廢債的有效手段;另外,法律還規定企業破產受理前六個月內債務人的隱匿、私分、無償轉讓財產行為、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行為、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行為、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行為、放棄自己的債權行為等,都屬無效行為,因此,當上述情況發生時,在有效期限內,資產管理公司要充分運用好法律賦予的扣除權和代位權、撤消權等,通過申請債務企業破產,收回部分現金或實物資產。同時也能通過主動申請債務人破產,威懾債務人,約束債務人還債。
二、案例分析
A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是某資產管理公司的債務企業。截至2002年6月20日,資產管理公司擁有投資公司整體債權13037萬元,除資產管理公司債務外,投資公司還結欠該市某民營企業債務175萬元。2001年5月,該債務人表面上做出與資產管理公司協議以資抵債的處置姿態,暗中卻串通他人轉移資產。由小債權人該市某民營企業突然起訴查封了投資公司絕大部分產權明晰的實物資產,且遠遠超出了其訴訟標的額,使資產管理公司債權面臨極大損失(因為在法律不公正的情況下,法院有可能將全部查封資產以較低價格抵償該債權人)。因為資產管理公司失去了起訴查封企業有效資產的先機,如果再依法訴訟,僅能查封未被法院查封的其他資產,但剩余未被查封的資產大都產權不太明晰,或存在糾紛,或有效價值低,或難以執行。為避免債權的更大損失,實現價值回收的最大化,資產管理公司遂以債權人身份向債務企業所在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
資產管理公司作為最大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可最大限度地保全債權,實現價值回收的最大化。